【香港國安法第一案重判9年;國安法庭現「四不像狀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極可能從此成禁語】
香港《國安法》正式落地生效一年後,香港今(7月30日)出現第一宗《國安法》的判決。判決對象是香港24歲青年唐英傑,在高等法院經歷審訊,早前被判「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成立,香港高等法院於今天下午3時宣判監禁9年的刑期。
法庭指出唐英傑的罪名有二,其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為6年半,「恐怖活動」罪量刑起點為8年,當中兩年半分期執行,終判處9年監禁,同時吊銷駕駛執照10年。唐英傑代表律師隨後表示,將會提出上訴。
此事件起源2020年的7月1日,當天香港《國安法》落地生效,儘管警方拒絕七一遊行申請,大量市民仍自發上街抗議;唐英傑騎著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下稱光時旗)的重型機車,涉及未按警方指示停車並衝向防線,造成3名警察受傷。唐英傑隨後被捕,成為香港第一名以《國安法》被起訴的被告。被捕後唐英傑一直被收押,直到今年6月23日正式於法庭接受審訊。
24歲的唐英傑是餐廳的服務生,他在此案中選擇不自辯,交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大律師劉偉聰代理,劉偉聰此前參選區議員、亦在民主派初選47人案中被控違反《國安法》,目前保釋在外。罪成之後,郭兆銘在求情階段表示,被告在七一當日做了非常非常愚蠢的事,但被告曾經嘗試煞車避免意外發生,並非嘗試去撞死一名警員;被告單身,與父親及妹妹同住在公屋,被捕後他在收押所中修讀英文及管理學,希望出獄後能找到工作維生,現已真誠地為其行為感到後悔。
但法庭不接納所有求情,指出認為此案沒有減刑因素,雖然被告有悔意,但沒有認罪,法庭知道唐英傑是家庭經濟支柱,過往良好品格,但品格和家庭背景不可以用作求情因素。
自27日判決成立後,香港包括律師、學者、媒體都在討論未來「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一口號從此是否將成為禁語,是否在任何場合,以任何方式展示均違反香港《國安法》,目前各方只能猜測,結論仍是未知數。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對《明報》表示,日後如有市民公開呼叫「光時」口號或展示光時標語,「有相當可能構成煽動分裂國家」。
而香港法律學者、民間法律團體法夢成員阿腸(化名)表示,這次判刑相當具體和技術性,法庭沒有就《基本法》中所保障的人權進行辯論,也沒有針對「煽動」及「分裂國家」等控罪元素提出抽象的、一般原則性的總結,而是根據唐英傑揮動光時旗是在七一移交紀念日等具體情境,判決有罪。他預計在司法層面,這次判例不一定成為日後案件的直接參考,但由於法庭沒有就紅線畫出具體界線,反而未來可能讓市民進一步加強自我審查。
■ 有別其他法律的審判過程,國安法庭不設陪審團,唐英傑案為香港先例
這一次審訊,是香港高等法院對高刑期的案件,首次不設陪審團。
在15天的長期審訊中,控辯雙方的一大爭議點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八字口號是否指向香港獨立的政治倡議,最終由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決,在本案語境中,這個過去兩年於港人口中朗朗上口的口號,帶有分裂中國的意思。
在香港法庭過往的高刑期案件中,事實裁決和是否罪成由陪審團做出。針對高等法院初審刑期達7年以上的刑事案件,香港法院過往會組成7~9位市民組成的陪審團,負責裁定不同的控罪元素成立與否,罪成之後,再由法官進行量刑。
從制定過程到執行方式,《國安法》均有別於香港現時法律。它沒有經過本地諮詢、立法會通過,完全由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整部法案從消息傳出到正式生效僅僅花了41天,立法過程從未對外公開。
根據港府最新數字,自去年6月30日深夜生效以來,至今年6月底,香港已有117人被以《國安法》拘捕,當中64人被檢控,包括傳媒大亨黎智英、《蘋果日報》多名高層、主筆,不同光譜的民主派政治人物、學者如黃之鋒、朱凱迪、何桂藍、戴耀廷等。另外,包括《蘋果日報》在內的3家公司也因《國安法》遭檢控。
作為《國安法》第一名被告人,唐英傑被法庭宣布不得保釋,在開審之前已遭還押356天。唐英傑後,絕大部分被控《國安法》的嫌疑人均不得保釋。
阿腸指出,除不准保釋外,綜觀《國安法》第一案的審判過程,可見香港國安法庭出現了一種新型態,一種介於「普通法和大陸法之間的四不像狀態」,例如在討論「煽動」等控罪元素時仍沿用香港過往普通法的概念,但此次國安法庭不設陪審團,法官的角色在審訊中極大轉變,從原本中立的裁判員,變為經常親自下場、與控辯雙方討論、盤問雙方證人的角色。
對於《國安法》第一案,律政司一方此前稱旨在「保護陪審員的安全」,指示香港高等法院不設陪審團,改由3名指定法官審理。唐英傑一方曾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指要向行政機關提出合憲性的審查),但申請未被接納。
香港法庭指出,《國安法》創立了「一種全新的刑事審訊模式」,律政司司長的指示屬於強制性質;法庭認為按照《國安法》特殊的法律地位及立法原意,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刑事程序中,即使被告擁有陪審團審訊的權利存在,亦應被廢除。
■ 「光時」定義歷經兩方辯論,但香港法庭一錘定音
香港反修例運動中後期,「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一口號經常在香港民眾聚集的時候被高呼。此次案件的審訊焦點之一,在於上述八字口號是否倡議香港獨立,從而指向「分裂國家」。
控方找來香港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作為專家證人。劉智鵬從中國歷史上的字詞使用切入,「光復香港」意指香港淪陷敵人手中,須奪回香港,包含不承認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的意思,並視中國為香港的敵人;「時代革命」則指利用不同方法改變政權和社會系統,借此改變時代,故包括拒絶中港政府的管治。
劉智鵬認為,光時口號有著「穩定的意思」(意為此口號代表著固定的意義)、「沒有其他條件或因素影響時,我認為一般人都會這樣理解」。
與之相對,辯方邀請了香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與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教授李立峯作證。兩人從「光復」和「革命」二字的歷史淵源分析,同時採用社會科學的實證研究方法,共同撰寫專家報告。
李詠怡和李立峯的報告採用焦點小組與抽樣訪問等方式進行研究,訪問了超過400個市民的意見,分析超過2,500萬條網上帖文。數據顯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兩句與「香港獨立」的相關係數分別僅為+0.295到+0.353,代表兩個詞組之間的相關性是「中等(moderate)」。在7月13日至15日的庭審中,李立峯在約兩天半的作證時間中,以大篇幅向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介紹統計學的基礎原理,以及社會科學視角看社會的複雜性。
李詠怡指,民眾對「光時」字眼有不同理解,不一定指推翻政權,亦可指「恢復舊有秩序,及團結熱愛自由的不同年齡人士,為時代帶來改變。」儘管李詠怡強調口號在不同脈絡會有不同意義,而控方則連番追問李詠怡,「光復香港」的其中一種解讀是否為「香港特區落入敵人手中」,李詠怡最終回答:「如果答案只能是或者不是,那我說是吧。」
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在27日最終裁決,辯方專家的方式未能協助法庭理解「光時」口號意思。判詞中,法官指出兩位專家在報告表明接納「香港獨立」是其中一個與口號相關的概念;判決內容也強調,李詠怡作證時雖說並非必然,但也有承認「光復」一詞能指恢復失去的主權,而「革命」也能指推翻政權,強調他們不反對口號可帶港獨含義。
■ 法庭擴大了「煽動」與「恐怖活動」的定義
針對唐英傑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成立,法庭認為,案發當天是中央對香港恢復主權統治的紀念日,也是港版《國安法》實施首日,並有反《國安法》示威發生,被告插着「光時」旗騎駛重機,在繁忙街道上來回巡遊展示背上的旗幟並故意違反警方指示,顯示他想吸引公眾注意力。法庭認為,所謂煽動屬「廣泛面向大眾」,「形式不管文章、廣告、演說亦成」。
法庭最終裁決,在當天情境中,旗上光時口號有煽動的「自然及合理效果」,是能夠帶有把香港從中國分裂的意思,也能夠煽動他人干犯分裂的行為;唐英傑理解口號有港獨含義,並故意展示口號與他人溝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至於唐英傑另一項成立的罪名是「恐怖活動罪」,法官的判決指出,被告蓄意騎重機撞向警員,符合「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的定義;而且被告公然挑戰「象徵香港法律與秩序」的警方,無疑會引起守法市民對自身安全的恐懼,並擔心香港的公共安全,尤其會令他們覺得一個安全和平的社會將淪為無法無天,「必然會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
法官再提到,涉案口號不論是如上述裁定有分裂國家的意思,或者採用辯方的解讀,都屬於一個「政治主張」,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因而罪名成立。
■ 商人、新聞學者:對判決感無所適從
曾在店內展示「民主女神像」、店鋪曾被警員以涉嫌違反《國安法》搜查的童裝連鎖店老闆周小龍知道判決後,向媒體表示認為判決仍有很多不清晰的地方。周小龍說他們只是把標語放在自己店內,沒有插在機車上衝向警察,希望法庭政府清晰解釋什麼「不可以做」。
浸會大學傳理學院新聞系前助理教授杜耀明則反映,判詞顯示,法庭採納「光時」口號只要其中一個含意涉及港獨,已足夠構成違法。他指出法官可以憑環境裁定被告人犯案時的動機,情況會令新聞界擔心,以致損害言論自由。
(判決全文連結:https://bit.ly/3C66Dbx )
(文/李智賢、溫艾鋒 發自香港 )
#延伸閱讀
【評論/打造三位一體的巨獸:香港國安法制的演化與擴張】https://bit.ly/3j2WbIV
【「愛國者治港」為民主上鎖:47位泛民派被控顛覆政權,中國人大改變香港選制】https://bit.ly/3BTrr5L
【香港反送中兩週年:運動窮途下的消音與抵抗】https://bit.ly/3krrg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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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報:中國國務院任命李家超為港政務司長、鄧炳強為港保安局長】https://bit.ly/3h327Az
工作一天後,看看今天不能錯過的新聞:
1. 中國國務院公佈港府高官人事變動,三名獲得晉升的官員均出身於警隊——李家超獲任命為政務司司長、鄧炳強為保安局局長、蕭澤頤為警務處處長,原任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則被免職。
- 林鄭月娥否認新班子是「警察政府」,強調今次任命是不論背景、用人唯才。她解釋,政治任命的官員沒有背景限制,不論職系出身、還是政府內外,過去十多年有不同背景人士加入政治團隊,四成以上的公務員屬於保安系統。
2. 張建宗被免去政務司司長職務後見記者,但只簡短回答一條問題便返回辦公室。
- 張建宗今早離開官邸時已經遇到傳媒追訪。他當時稱未能確認最新人事變動的消息,強調自己身體健康、全心工作。
3. 香港衛生防護中心公佈,昨日(24日)確診的一名27歲男子帶有最先在印度發現的變種病毒(世衛稱 Delta 變種病毒),為香港首次在本地源頭不明個案發現該種變種病毒。
4. 日本外務大臣茂木敏充公佈,日方將再向台灣捐贈100萬劑「牛津大學 / 阿斯利康疫苗」。
5. 香港高等法院今天裁定,房屋委員會禁止居屋住戶將在海外註冊結婚的同性配偶列為家庭成員,以及只容許異性配偶之間免補地價轉讓業權的政策,屬於性傾向歧視,並且違反香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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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外國制裁法 正式通過 專家:將成對抗美國“長臂管轄”的一記“重拳”】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10日表決通過反外國制裁法,根據當日簽署的第九十號主席令,該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多名法律界人士10日在接受《環球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反外國制裁法的出臺意味著未來中國反制美國制裁的手段將更加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該法將成為中國對抗美國“長臂管轄”的一記“重拳”。
值得註意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反外國制裁法正值美參議院高票通過旨在應對中國競爭的《美國創新與競爭法》之際。公開資料顯示,自2018年以來,美國、歐盟、英國、加拿大等國家和地區以中國香港、新疆事務為借口,多次宣布對中國政府機關、組織和官員實施所謂“制裁”;而包括華為、中興、TikTok在內的中國企業也受到來自美國的制裁。有分析認為,反外國制裁法的迅速通過意味著中美戰略競爭進入“法律大戰”階段,兩國關系並未在實質上顯示出緩和跡象。
了解相關立法過程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10日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最新出臺的反外國制裁法針對性很強。自特朗普上臺後,美國不斷基於其國內法對中國進行“長臂管轄”和非法制裁,而在拜登就職後,相關情況不僅並沒有好轉,反而變本加厲,這使得中國立法機關不得不加速相關法律的制定與出臺,以維護中國企業的合法權益,同時阻止他國跟風制裁。
田飛龍介紹稱,反外國制裁法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阻斷,即及時阻止外國非法制裁可能產生的損害,使那些制裁不發生效力;二是反制裁,即根據需要,中方可選擇對施加非法制裁的國家和地區實施同等制裁,或讓對方更加痛苦的反制裁。具體的措施將包括限制出入境、凍結資產賬戶、對有關實體和個人進行制裁等,與美國“長臂管轄”的“工具箱”類似。
近兩年來,為反制美國等國對華無理制裁,中國外交部曾多次宣布對西方政客與實體實施反制裁。與此同時,中國商務部也先後在2020年9月與2021年1月分別出臺《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和《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以維護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際法專家霍政欣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以上辦法多屬於政府部門的規章、規定,並非國家法律,在法理上位階較低且較為零散,這意味著相關反制裁措施停留在行政執法手段層面,此前仍然缺乏一部綜合性的國家法律為反制裁措施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撐和立法上的授權。反外國制裁法在完善相關法律體系的同時,也為中國反制裁的措施充實了“法律武器庫”。
他同時介紹稱,這部法律主要主要意在“授權”,為今後中國行政執法部門、司法機構展開制裁與反制裁提供立法保障。根據具體實踐的需要,包括國務院和最高法院在內的機構都可依據該法律授權,頒布相應的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逐漸細化出更為具體的法律法規體系。
“這一法律一方面是便於(中國)采取行動,另外一方面它本身有很大的威懾作用,讓外國政府看到,如果對中國制裁將會是有後果的。”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教授王江雨對《環球時報》表示,“如果外國企業和個人參與制裁的話,中國會進行反制裁,那麽外國企業和個人就會面臨著失去中國市場、或者在中國市場上利益減受損的局面,他就必須加以考慮了。”
王江雨認為,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已很長時間,以前韜光養晦不太運用自身實力。現今中國外交風格有一定轉變,敢於也有意願運用這一實力。考慮到中國國內市場的巨大體量,相關反制應該會非常有效。
值得一提的是,在近年來部分西方國家對中國發起的所謂“制裁”中,一些香港特別行政區官員也成為他們的目標。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8日也表示,歡迎及支持國家制定反外國制裁法。
田飛龍告訴《環球時報》記者,從此前外國發起的涉港制裁來看,香港特區政府缺少相關資源和力量進行反擊,這方面的行動需要有國家法律進行支撐。田飛龍認為,香港特區有必要借反外國制裁法出臺的機會完善相關法規,可以將該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構成特區與中央一道維護國家發展利益的局面,也可以不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但通過特區政府主動修訂或制定自治權範圍內的阻斷或反制外部制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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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美國國務卿蓬佩奧上周宣布制裁國際刑事法院(ICC)檢察官本蘇達以及ICC的部門負責人莫喬喬科,原因是ICC展開調查美軍在阿富汗犯下的戰爭罪行。早在兩年前ICC醞釀對美軍相關罪行調查之時,美國就提出了威脅,現在美方一意孤行,將制裁進行到底,清楚暴露了特朗普政府的「美國優先」政策,實質上是「美國至上」的霸權思維,在當今全球無任何力量可以制衡美國的為所欲為,華府儼如黑幫老大,世界彷彿又重陷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國際刑事法院是依據聯合國1998年通過的《羅馬規約》,2002年7月於荷蘭海牙正式成立,專責就種族滅絕罪、反人類罪和戰爭罪等罪行做獨立公正的調查和起訴,屬於聯合國系統的國際司法體系組成部分。美國時任總統克林頓2000年底離任前曾有保留地簽署了《羅馬規約》,但小布殊政府上台後,立即正式通知聯合國,美國的簽署「失效」。
蘋果頭條
去年11月中旬,反修例衝突演變成大學攻防戰,其中理工大學更變成戰場,警方當時重兵包圍理大,更揚言要以暴動罪拘捕大學內的所有人。原來學生被圍捕當日,已移民到加拿大的雷有曜(Albert)亦剛好身處香港,他在接受鄭敬基的訪問時,更分享當晚自己與太太在酒店中目睹的一切。Albert透露當時自己正住在油麻地一間酒店,而窗外正可清楚地看到彌敦道:「我哋望落去,抗爭者喺右邊,左邊一排防暴已經佈防,我哋睇咗一陣就聽到已經開始發催淚彈,不停嘅,Boom Boom Boom,好多,跟住啲細路梗係走啦,有啲散咗去內街,即刻睇到右邊防暴包抄,衝入內街截停抗爭者,我哋當時嘅感受係好慘,我太太已經不停喊,佢話:『我哋需要聯絡加拿大呢邊有關人士,睇吓有乜嘢可以幫到。』」Albert謂當刻與太太即時各自打電話回加拿大:「牧師又好、一啲組織嘅人又好,都話畀佢哋聽我哋而家呢刻喺香港發生嘅事,問佢哋有乜可以做到、我哋有乜可以做到?佢哋話已經做緊,牧師有牧師嘅祈禱,另一啲人就話盡辦法睇吓可以聯絡到啲乜人,又叫我哋聯絡溫哥華領事。」
東方正論
世上本無事,庸人自擾之。三權分立最近激起爭議,特首林鄭月娥斬釘截鐵指出香港沒有三權分立,持正反意見的政客隨即撲出來表態,吹皺了一池春水。其實,最應該闡釋香港三權關係的,必然是掌管本港法律部門的律政司司長,惟鄭若驊一直潛水,懶理爭議持續發酵,直到昨日才透過網誌欲言而止,結果愈描愈黑,無濟於事。三權分立的爭議由教育局揭開,事緣當局修訂通識科教材,將三權分立的內容刪去,局長楊潤雄繼而發表「香港沒有三權分立」論,林鄭加入聲援卻又畫蛇添足,指三權各司其職,可以互相配合,也可以互相制衡,前後矛盾的言論激起更大爭議。鄭若驊隨即透過網誌為上司解畫,聲稱應從《基本法》條文解釋憲制秩序,不應着眼一個概念的表面稱謂;又強調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根據《基本法》在行政主導下各司其職、相輔相成,目的是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行政長官作為雙首長,《基本法》第四十八條清晰指出職權是領導香港特區政府、簽署法案、決定政府政策等,展現特區架構是以行政為主導;而公眾必須明白,香港特區和特區政府是全國人大根據《憲法》作出設立香港特區和《基本法》的決定,並最終獲表決通過而成立。
星島社論
「普及社區檢測計畫」昨日踏入第六日,大批市民趁周末假期到各個檢測站採樣。截至昨晚八時,累計有一百零五萬八千名市民預約檢測,合共約八十四萬七千人已到各檢測中心進行檢測,應約率逾九成,當中約一成八是現場登記檢測,亦已完成約四十三萬九千個樣本化驗。在各個測試樣本中,昨日再發現多兩宗呈陽性個案,包括一名元朗菲傭平時假期會與同鄉聚會,以及一名曾發燒居於亞皆老街的水電工,二人亦已確診。當局前日公布延長一百二十二個檢測中心的服務至星期五,昨日起接受預約,有多個檢測中心反應熱烈。大批市民趁周末假期前往各個檢測站進行檢測,公務員事務局長聶德權昨早表示,截至昨早十一時半,有超過一百萬人網上預約登記檢測,他提醒市民昨日上網可以預約九月八日至十一日的新增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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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制度以法治及司法獨立的精神為基礎,大部分沿襲自殖民地時期的宗主國英國,少部分沿襲歸英前的大清。查理•義律於1841年登陸香港島後,宣佈華人仍依當地習慣治理,而英國一直奉行的習慣法也引入當地。例如同樣的謀殺罪,當年若罪犯為歐洲人,則按照當時的英格蘭法律判處絞刑,但若罪犯是華人的話,就會被斬首。而根據《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新界地區屬於被英國租借,主權仍屬於清政府,因此亦適用部分《大清律例》。即使在中華民國建立後60年間,包括推行《民法典》等法律時,《大清律例》依舊適用於香港,在香港的華人社會當中依然通行。根據 1844 年頒布的《最高法院條例》,英國法(包括普通法、判例法、衡平法及制定法等)均開始在香港適用,英國司法機構的設置及許可權的劃分、法官制度、律師制度等,也跟著引入香港,對本地的華人司法習慣等就未有所排除。到1970年代,香港政府開始著手將所有參照《大清律例》的案例重新編寫成為成文法,與此同時亦利用合適的法例來取代過時的舊法。例如1971年頒布的《s:婚姻制度改革條例》結束香港男性依《大清律例》納妾及休妻。但在1971年10月7日前依《大清律例》訂立的妾侍若仍然在世,她們、她們的子女與後代仍然有繼承權(但繼承權分攤比例少於妻子)。而憲制性文件,就以英國皇室特權立法的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為準。英皇制誥作出了關於總督、行政局、立法局和法官的規定。皇室訓令則規範行政局和立法局運作方式。直至香港主權移交前,香港可以直接適用英國判例法;英國上議院與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判例,才具有約束力。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判例,一般就會尊重兼採納。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後,法律制度保持一國兩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了國家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據此,香港現時的憲制性文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香港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包括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和相關決定,以及其他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 而原本遺留的大清、英國等法律基礎均繼續沿用,例如2018年挑戰原居民丁權司法覆核案,訴訟雙方在解釋「合法傳統權益」時,仍會引用回大清律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關係國防、外交等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根據《香港基本法》附件三,適用於香港特區,由香港特區在當地頒佈或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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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美貿易戰,有些人為了比左、比忠心,竟然不點名地指責美國。但在內地,由於中央有令,所有媒體近來提也不敢提中美貿易戰,地方的一把手也不再提。
而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理應知道基本法規定國防、外交歸中央管轄,那為何要對這些外交事務說三道四呢?另外,這樣表忠式的指責美國,到頭來只會令美國覺得香港是另一個深圳、另一個上海。特區政府是否要美國不再對香港給予特別的待遇呢?是否要美國取消《香港關係法》呢?
硬要把香港內地化,對我們有什麼好處?對國家有什麼好處?
另外,有些香港的建制派人士竟然說「以後不要說我們是香港人,應該說我們是大灣區人」我不認為「大灣區人」這個概念能夠站得住腳。在過去20年來,先有泛珠江三角的概念,接著就是所謂九加二的概念,但到了現在,泛珠江三角和九加二而今安在哉?
還有,西環的官員說什麼「國家的憲法,只要香港基本法沒有規定的就適用於香港」但是,基本法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並非西環隨便一個官員都有釋法權。所以,說這些東西絕對離開了基本法的精神,只會引起思想混亂,讓香港七百萬人失去對一國兩制的信心。
這些讓香港內地化的言論,應儘早停止,這才能讓香港在今後風雲變幻的國際形勢中,為國家起到安全門、太平門、避風塘的獨特的歷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