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果佬總算肯公開痛批蔡英文對港人「口蜜腹劍」。
食港人人血饅頭的燒山+喪寶+沈某人,食屎啦!
//台灣當局去年「支持香港人的民主訴求並提供必要的協助」的「偉大宣示」,不但口惠而實不至,一年來更不斷收緊移民政策、提高申請居留定居的門檻。比起英美澳紐、加拿大等國聲援港人的言行一致,去年初大選因香港蒙難,升高反中姿態而獲人民的認同取得壓倒性勝利,再度完全執政的民進黨政府,可有絲毫歉然不足的自省呢?//
《毓民橫議》台灣「聲援港人」竟成口蜜腹劍
2021-06-16 07:00:00
台灣當局去年「支持香港人的民主訴求並提供必要的協助」的「偉大宣示」,不但口惠而實不至,一年來更不斷收緊移民政策、提高申請居留定居的門檻。再度完全執政的民進黨政府,可有絲毫歉然不足的自省呢?(圖/取自網路)
作者/黃毓民
「道不行,乘桴浮於海。」
曾幾何時與大陸咫尺之遙的香港,是中國人逃避惡政治的一塊乾淨土,如今卻因「黨國體制,極權統治」取代「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暴政肆虐,萬馬齊喑,乃出現九七年主權移交後第二次移民潮。高舉民主人權大纛的西方國家言行一致,紛紛中門大開,歡迎港人避秦;一水之隔的台灣寶島,民進黨政府口蜜腹劍,過去兩年來曾不斷對面臨困境的「香港地區」居民表示伸出援手,實相卻是為港人申請居留定居設置重重路障。
在國安惡法在香港出台之後一個半月,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依據《港澳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版本正式頒布施行。修正上述《辦法》旨在反滲透:第二十二條第一項「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其中第十款是「現(曾)任職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其於香港、澳門投資之機構或新聞媒體。」之後,港澳居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必須在申報書「據實申報」,再經移民署聯同陸委會、國安局、調查局等政府機關「聯審」批准,才予許可居留定居。
去年底香港情勢惡化,行政院陸委會曾表示「將跨部會朝三方向放寬港澳居民來台居留定居的制度及法規」。異哉,所謂「放寬」,原來與「收緊」同義!
「共匪謀我之心未死」,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頒布之《反滲透法》就是為了「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香港已經淪為「匪區」,亦是滲透台灣的「前進基地」,豈可不防?
對於蔡英文政府的「講一套做一套」,台港的「鐵粉」還是會以「國家安全」為其緩頰。不過,那些志切「投奔自由」及正在苦等居留定居許可審批結果的香港人,便會感到十分焦慮了。
二、
日前香港媒體報導,台灣駐港機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網頁中的《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定居申報書》,六月一日有新修正版本,除必須「確實申報是否現(曾)任職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其於香港、澳門投資之機構或新聞媒體」,另新增第三項:「現(曾)於香港或澳門政府部門任職者,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港澳政府。」
陸委會回覆媒體查詢時指出,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台灣居留,如有危害國家利益風險,申請不會獲批。
移民署這項有關「港澳居民申請在台灣居留」必須「確實申報」的新規定語焉不詳,而且並非「事實陳述」。
在這裡,我要稍為說明香港公職人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及效忠」的事實背景 :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香港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二0一六年十月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多名反對派議員因修改誓詞內容及在宣誓期間的言語和行為遭到質疑,北京「全國人大常委會」同年十一月七日通過的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說明宣誓是出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公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並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解釋」也明確宣誓人如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高等法院於是根據「人大釋法」,褫奪六名立法會議員資格。
除《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涵蓋的五類公職人員外,二〇二〇年七月頒布施行的《港區國安法》第六條也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行政區政府據此制定《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並於五月十二日在立法會三讀通過。條例翌(廿一)日刊憲公布,正式生效。特首林鄭月娥在法例通過後說:「明確規定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對特區公職人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也是參選或出任該公職人士的根本義務和責任。條例為公職人員的宣誓首次訂立非常明確的法定標准,為維護『愛國者治港』原則踏出重要一步。」
於是,「區議員就職必須作出宣誓的規定,明確宣誓要求,統一監誓人的安排,完善處理違反誓言情況的機制,以及就相關情況在公共選舉中加入參選限制。」在此之前,區議會作為諮詢機構,議員就職不須宣誓「擁護及效忠」。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區議會選舉,民主派大勝,控制全港十八個區議會的其中十七個,在惡法卵翼底下,特區專權政府「輸打贏要」,除在「新選舉法」取消區議會推選特首的「選舉委員會」一百一十七個席位,及立法會功能組別「區議會二」五個席位,更要通過宣誓「擁護及效忠」,把部分本土派年輕議員掃地出門。
至於政府公務員必須簽署聲明或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今年一月十五日特區政府公務員事務局已向各政策局及部門發出通告,公布為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之前受聘的公務員訂立簽署聲明或宣誓的要求。聲明或誓言的內容是:「我謹此聲明,本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務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移民署在《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定居申報書》新增必須確實申報「現(曾)於香港或澳門政府部門任職者,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港澳政府」的規定,顯然是「因應」港府最近對公務員必須簽署聲明或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要求,但為什麼把「效忠特區」變成「效忠政府」?申請居留定居的港人如曾簽署聲明或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是不是可以填「否」?抑或在移民署眼中「效忠特區」等於「效忠政府」?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定居申報書》特別註明: 「如未據實填寫,應自負虛偽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責任」,然而,移民署在申報書上的「效忠港澳政府」的指涉不就正是「虛偽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嗎?
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北京「全國人大」全票通過《港區國安法》,台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隨即發布新聞稿指出:「北京背棄對港承諾,香港的核心價值漸失,國際地位也受到衝擊,台灣依『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所設置的『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明天(七月一日)正式營運,提供港人來台就學、就業、投資創業、移民定居等專案諮詢與協處服務。」陸委會又強調,「民主自由與人權法治為台港共享的普世價值,台灣朝野均非常關注及支持香港人民的民主訴求,政府也持續密切關注香港的情勢發展,並提供國人及港人必要的協助。在兼顧國家安全前提下,依據既有法律規範及公私協力的方式,務實處理港人的人道援助及關懷事宜。」
台灣當局去年「支持香港人的民主訴求並提供必要的協助」的「偉大宣示」,不但口惠而實不至,一年來更不斷收緊移民政策、提高申請居留定居的門檻。比起英美澳紐、加拿大等國聲援港人的言行一致,去年初大選因香港蒙難,升高反中姿態而獲人民的認同取得壓倒性勝利,再度完全執政的民進黨政府,可有絲毫歉然不足的自省呢?
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台灣當局將香港定位為有別於中國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而上述條例第十八條清楚規定:「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如今卻是,《港澳關係條例》仍在,但不再把香港視為「特別區域」,「十八條」當然也就「備而不用」了!
令人感慨的是,台港兩地同樣面對中共的打壓,前者倘若朝野一心,尚可抗衡一時,後者卻是肉隨砧板上,任由宰割;二者「地異心同,精神一貫」,互相奧援,本是應有之義,奈何政治是「勢傾則絕,利窮則散」的權力遊戲,形勢比人強,真的是沒有什麼是非可言!
作者簡介
黃毓民,1951年出生於香港。以新聞傳播及新聞教育工作為終身志業,歷任報社採訪主任、編輯、主筆、社長及各大報社專欄作者;八十年代初曾任《美洲中國時報》港聞版編輯;九十年代中創辦《癲狗日報》、《癲狗周刊》及《癲狗馬經》。八十年代中曾任珠海學院新聞及傳播學系教授兼系主任。九十年代末,投身資訊科技領域,建立互聯網內容供應平台Hong Kong Cyber,二千年在創業版上市。
黃毓民亦是香港著名時事評論員,歷任各大電台、電視台節目主持人,以評論尖銳、敢言著稱,深受歡迎。
二〇〇六年開始從政,是「社會民主連線」創黨主席,曾任兩屆立法會議員,八年議會生涯,堅持「沒有抗爭,哪有改變」的政治理念,不畏權貴,批判中共及港共政權,政治抗爭形象深入人心。
二〇一七年四月宣告退出政壇,回歸文化傳訊及教育工作,現任普羅政治學苑主席、網台MyRadio創辦人及《癲狗日報》電子版社長。
http://www.umedia.world/news_details.php?n=202106160630018875&fbclid=IwAR3cLy-kTUIfwaZp4cjA3go47AsiUBUmZ5xOHfCpAyyuTHk1oUm-7zQiwO4#202106160630018875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有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
全力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決定,確立了立法會議員一經依法認定不符合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一般性規則,同時明確在原定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間被依法裁定參選提名無效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已喪失議員資格。
四名攬炒派議員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徹底斬斷「港獨」及「賣港」等歪風在議會內繼續蔓延,有利於確保現屆立法會順暢運作,為特別行政區政府集中精力提振經濟、保障民生,解決深層次問題創造了良好條件。讓議會能正本清源,重回正軌!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11日發表聲明如下: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11日發表聲明表示,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為規範和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具有不容挑戰的權威性。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堅決擁護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宣佈第六屆立法會議員郭榮鏗等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
聲明指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解釋、香港國安法第六條有關規定,參選和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是一致的,即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郭榮鏗等已被依法裁定並非真誠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因而被取消參選第七屆立法會的資格,當然也沒有資格在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期間延任,這是堅守“一國兩制”原則底線、維護憲法和基本法權威的必然要求,也是香港社會有識之士的共同心聲。
聲明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決定,確立了立法會議員一經依法認定不符合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一般性規則,同時明確在原定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間被依法裁定參選提名無效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已喪失議員資格。這一決定是堅持依法治港原則,完善與憲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解釋實施相關的法律制度和機制的重要制度安排,對於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香港社會大局穩定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有關決定依法宣佈第六屆立法會議員郭榮鏗等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充分彰顯法治的公正與威嚴。任何為攫取政治私利,對抗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決定,挑戰中央權力和基本法權威的行徑,都註定只是一出嘩眾取寵、徒勞無功的“醜劇”。
聲明強調,鄧小平先生曾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關,包括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必須由真心誠意地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真心誠意地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士組成,絕不允許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的人登堂入室,這正是愛國者治港原則的基本要求。隨著“一國兩制”實踐的不斷深入,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制度和機制,為落實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沿著正確軌道行穩致遠。
聲明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決定,有利於確保香港第六屆立法會在繼續履職期間順暢運作,為特別行政區政府集中精力提振經濟、保障民生,解決深層次問題創造了良好條件。中共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建議為香港未來發展擘畫出美好藍圖,希望香港社會鞏固來之不易的向好局勢,抓住國家進入新發展階段的重大機遇,在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帶領下,統籌做好疫情防控、經濟恢復和社會穩定工作,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譜寫“一國兩制”實踐的嶄新篇章。
https://big5.hmo.gov.cn/gate/big5/www.hmo.gov.cn/xwzx/xwfb/xwfb_child/202011/t20201111_22235.html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 在 PassionTimes 熱血時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港澳辦指指郭榮鏗不獲延任 屬香港社會有識之士共同心聲】
國務院港澳辦發聲明,表示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為規範和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具有不容挑戰的權威性。港澳辦堅決擁護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宣布第六屆立法會議員郭榮鏗等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
聲明指出,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解釋、香港國安法第六條有關規定,參選和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是一致的,即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聲明指,郭榮鏗等已被依法裁定並非真誠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因而被取消參選第七屆立法會的資格,當然也沒有資格在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期間延任,這是堅守一國兩制原則底線、維護憲法和基本法權威的必然要求,也是香港社會有識之士的共同心聲。
全文︰http://www.passiontimes.hk/article/11-11-2020/6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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