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國稅局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 開辦囉🔹🔶
以前要查詢金融遺產,受到戶籍地及各金融機構的限制,常常東奔西跑的,但從今年(2020)7月1日起,全國任一國稅局都可以查詢金融遺產囉!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呢!
即日起,我們可以到就近的任何一個國稅局臨櫃申請查詢金融遺產喔!包含存款、基金、上市(櫃)即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及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都可以查詢喔!
☑️申請人資格|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包括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
☑️應檢附文件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
|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
|若委託他人申請,要再附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喔!
🌐更多資訊及相關資料下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https://reurl.cc/GV6Gxx
若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免費服務專線洽詢喔
📞0800-000321
圖片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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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參與、政策溝通、簡政便民
3原則紓困 人民才有感
李允傑/空中大學公行系教授(新北市)
因應新冠疫情衝擊,行政院長蘇貞昌四日宣布擴大發放急難紓困方案。六日申請首日,全台各地公所都擁入大批民眾,但有些不符條件資格,上演「萬元紓困之亂」,暴露政府在政策規畫與執行上的問題。
第一,缺乏由下而上的地方參與。民主國家公共治理早拋棄上令下行的單向思維,強調由下而上參與式治理。台灣防疫獲得讚賞,部分歸功於地方政府的積極作為與超前部署。在紓困上,中央雖然宣稱「中央地方一條心」,但此次紓困方案未讓地方參與就倉促上路,地方政府淪為配合執行的工具人。
地方政府是執行紓困政策的第一線,比較接地氣、了解民眾需求;中央制訂政策前,應該要與地方充分溝通,研擬好配套措施再公布;免得民眾失望抱怨連連,地方手忙腳亂又成受氣包。其實,每周的行政院會有六都市長或代理人出席,行政院長做紓困決策時,有現成平台可讓地方政府參與,是不為也非不能也!
第二,缺乏顧客導向的政策溝通。行政院長蘇貞昌雖用鮮活比喻,「賣玉蘭花的和舉廣告牌的因疫情影響收入都可申請紓困」,造成民眾(外部顧客)蜂擁至公所,但基層同仁和民眾一樣,都是從新聞看到訊息,倉促下無法向民眾說明清楚。
紓困對象有資格條件限制,就應該像防疫SOP廣告(洗手消毒、社交距離)模式,在媒體宣導,避免民眾誤解,引發民怨。同時,中央跳過地方政府研擬政策,不僅人力、資源難即時到位,政策施行倉促,地方單位(內部顧客)更無法一一掌握、做有效的橫向聯繫,第一線基層不得不各自為政,致亂象叢生。
第三,缺乏簡政便民的同理心。儘管政務委員龔明鑫在六日提申請簡化步驟。然而,各地公所承接的民怨,一波波襲向中央政府。新北市長侯友宜下令公所從寬從簡從速作業,「責任我來扛」;台北市長柯文哲也打臉中央,徒增地方政府困擾。其實,我推動電子化政府多年,掌握家戶所得大數據,財政部早提供納稅人簡易試算報稅服務,為何還要紓困民眾準備一堆資料、填一堆文件?
台灣度過疫情百日,政府施政重點,從管制鬆綁走向經濟紓困振興,中央應從此次紓困之亂記取教訓,秉持參與、溝通、同理心三原則,謙卑與地方攜手合作,才能在經濟紓困下半場,做出讓民眾有感的政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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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
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事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財政部109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28000號公告,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0條、第26條規定,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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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一)適用對象
1、個人:因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2、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3、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法定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二)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
1、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間在109年3月1日至3月15日、4月1日至4月15日及5月1日至5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2、109年第1季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l日;按月查定課徵營業稅繳納期間在109年3月1日至3月10日、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3、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109年3月1日至3月10日、4月1日至4月10日及5月1日至5月10日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4、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其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20日。
5、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同年6月30日;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30日。
6、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或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其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09年6月1日以前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30日。
7、前揭適用對象所列人員於前6款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三)應檢附證明文件
前揭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摯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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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完納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該局提醒,適用對象所列人員或適用稅目,未依前揭展延期限內申報並繳納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申報案件,籲請注意申報繳納展延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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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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