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勞動節前,影響近1/2台灣人!
🔥最新《#職災保險法》關 鍵 9 大問答🔥 #懶人包 帶你快速掌握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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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災保險法》上路最重要的價值為何❓
將《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獨立出來,並整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建構包含職災預防、補償與重建的完整體系。
2⃣《職災保險法》的5大重點是什麼❓
🔸4人以下事業單位,皆強制納保
🔸擴大納保對象 ex.短期臨時工、外籍家庭看護/家庭幫傭
🔸提升勞工給付保障
🔸縮短實領薪資與投保薪資差距,合理分攤僱主勞基法職災補償風險
🔸強化勞工職災預防及重建業務
3⃣ 對企業主(老闆/雇主)的影響是❓
🔸#強制納保:過去依據勞保規定,5人以上登記有案之事業單位,才採強制納保;4人以下事業單位,自願加保。根據新法,不論受僱人數多少,都將強制納保。(不論該單位僱用人數,均強制加保)
🔸#增訂雇主罰則:雇主未替勞工加保,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按次處罰。投保單位、雇主、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若違法經且處以罰鍰,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處分金額等
🔸#分攤職災補償責任:將投保薪資提高,縮短了實領薪資與投保薪資差距。有助減輕雇主動輒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的職災補償責任,穩定企業經營。
*而且,根據第9條第1項第2款,現在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也能參與投保囉*
4⃣ 對一般勞工的影響又是❓
🔸#擴大納保範圍:受雇4人以下事之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勞工,從自願加保轉為強制納保。
🔸#投保薪資上下限提高:薪資下限從新台幣1萬1100元提高到基本工資(目前為2萬4000元);投保薪資上限從4萬5800元提高到7萬2800元。取消打工族等部分工時的投保薪資級距,若低於基本工資者,一律提高到以基本工資投保。縮短了薪資與投保薪資之間的落差。
🔸#付率提高:現行勞保規定,職業傷病給付第1年按投保薪資70%發給,第2年減為50%;職災保險法規定,職業傷病給付2年均為70%。
🔸#失能給付認定方式改變:失能年金給付金額方式不再以年資計算,改以失能狀態認定:
1. 對於失能程度嚴重,但尚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發給部分失能年金。
2. 金額依失能程度,分別按平均月 投保 薪 資 的 70%( 完 全 失能)、50%(嚴重失能)及 20%(部分失能)發給。
🔸#遺屬年金不計年資:改以每月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50%;遺屬不符合遺屬年金條件者,除5個月喪葬津貼外,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40個月。
5⃣對弱勢民眾有什麼影響❓
✅ 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皆強制納保。
✅ 臨時或短暫受雇於自然人之勞工,納為 #特別加保對象,提供簡便加保措施。
6⃣ 針對發生職災之勞工的影響❓
🔸新法施行前,#已請領:可依原規定繼續發放至期滿
🔸新法施行前,#未請領:如選擇依原勞工保險條例請領保險給付者,仍可申請原職災勞工保護法補助;如選擇依新法請領保險給付者,則無原職災勞工保護法補助之適用。
🔸#新法施行後才發生:均依新法請領保險給付及補助,無原職災勞工保護法補助之適用。
7⃣ 對保險業務員的影響❓
🙆♂️ 原本公司就有勞保的業務員:自然納入
🙆♂️ 採承攬制公司的業務員:須加入保險業務職業工會,由工會加保納入
🙆♂️ 個人執業的保險經紀人:同樣須由職業工會加保納入
8⃣ 職災保險法對勞保的影響❓
原本勞工保險,包括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但兩者性質、目的不同。基於兩保險間衡平性考量,很難僅針對職災保障作有效提升。
因此,將職災保險從勞工保險條例抽離,並整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可 #有效減輕勞保負擔。
9⃣ 《保險法》權威 #劉北元,怎麼看職災保險法❓
🎤:因為投保薪資的級距從勞保時代45800元拉高到72800元,縮小了職業災害保險金與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給付金額的差距。
因此,現行 #商業保險 中,承保勞保與勞動基準法僱主職災補償差額的保單,#費率就應該要考慮調降。
#保險法 #權威 #掌握時事見解第一手
#職災保險法關鍵9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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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勞動三法在勞動節正式上路,其中在團體協約法的部分新增訂了勞資雙方有誠信協商的義務,如果拒絕協商最高可罰30萬元。勞委會的目的就是希望雇主不要拒絕協商,因為目前在台灣已經簽訂團體協約的只有43件,只佔全體勞工2%還不到,跟其他先進國家完全不能比較。
一樣被核定為勞基法84條之一責任制,但是華航的空勤組員就是比其他國內航空公司的員工更多了一份保障,因為華航工會跟公司在2002年就簽訂了團體協約。
這份團體協約內容包括工時上限、獎金發放等等都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這兩年兩岸直航,航空業大發利市,年終獎金怎麼發,就照著團體協約走,甚至前幾年金融海嘯,航空業大受影響,團體協約也發揮保障員工的作用。
不過根據官方的統計,國內八百萬勞工當中,有團體協約保障的不到2%,跟歐美先進國家高達80%比起來少得可憐,而截至2010年全國也只有43件團體協約,其中以銀行業簽的比例最高,全是拜金融合併之賜,讓勞工有了危機意識。
其實有很多工會都想跟雇主簽團體協約但被拒絕,不過新修訂上路的團體協約法新規定,勞資雙方有誠信協商的義務,拒絕團體協商一方,經勞委會裁決後又不限期改善,可處6-30萬元罰款,還可連續罰,勞委會期待罰則能達到強制協商效果,不要讓勞資雙方連坐上談判桌的機會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