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節是一個傳統的大節日,也是在外的親人返家過節的日子。
但媒體報導,頂新的魏應充及太電前董事長孫道存也返家過節,大家是不是覺得很奇怪,明明遭判刑關在監獄,為什麼可以返家過節?
答案就是出在: 外役監條例。
依照這個條例,受刑人中,會有些人可以被關在桃園八德外役監、花蓮自強外役監等"外役監獄",在這監獄執行的人,依照外役監條例第 21 條的規定,
"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所以在外役監的受容人可以返家放假。
另外一點更重大的不同,是依照該條例第 14 條第一項之規定:
"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二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
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縮短其刑期:
一、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四日。
二、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八日。
三、第二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二日。
四、第一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
也就是俗稱的,"越關越快"!
換句話說,當被移到外役監,每關一個月,第一級的受刑人,可以縮行到十六日。關一個月,等於關一個半月;關兩個月,等於關了三個月;關兩年,等於關了三年。
相信過了不久,就可以報假釋了!!
重點來了,普通受刑人關兩年就是兩年,這裡關兩年還可以放假回家,卻等於關三年,那誰可以來到外役監?
依照法務部所頒布的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四條之規定,
"各監獄應依法務部矯正署之通知,公告並受理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之申請。
受刑人應於公告截止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不得拒絕。
各監獄受理後,應即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按審查通過之受刑人志願製作名冊(如附件二),於公告截止日後十日內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並將審查結果告知受刑人。"
換言之,受刑人可以申請,但先由監獄審查,審查通過後製作名冊陳報法務部矯正署。但究竟監獄如何審查,誰可以往上報?誰可以不往上報?
再來,依照該辦法第五條,
"法務部矯正署應成立遴選小組,辦理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及分發事宜。
遴選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法務部矯正署就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各外役監業務主管及專家學者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遴選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遴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審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遴選小組之審議,得採舉手、記名或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對於遴選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並不得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遴選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由法務部矯正署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
也就是說,監獄報上來之後,矯正署組了一個遴選小組,這遴選小組來決定,究竟誰應該可以去外役監。
但這遴選小組究竟是如何討論? 如何做出決定? 外界其實還是不會知道。
結果是,在這套機制下,誰可以到外役監? 誰可以放假回家? 關兩年算三年?
非常湊巧的,剛好就是有錢有勢的經濟犯! 為什麼總是可以來到外役監?
難道一個為了生活而偷竊,甚至冤獄的人,比一個不顧大眾生命健康,而製造混油牟利的人,更不值得去外役監?更不值得端午節回家?
差異只在於,前者沒有錢,而後者有錢而已?
如果這樣,司法基本的公平正義呢?
新聞連結: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410/1331949/
外聘委員交通費 在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CTVBA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以下僅就近日談論不止的問題提出說明:
1- 球衣問題:
A- 之前的比賽球衣均為寬鬆版,衣身較長,必須塞進短褲內,幾個來回之後腹部會有突出一陀容易造成觸網犯規,經向服裝公司提出後改為合身版,衣身較短,起跳落地後自然下垂,不易造成觸網犯規。若加長衣身則與寬鬆版無異,若為緊身版,選手不適應、也不舒服。
B- 至於合身與否就看選手個人認知及體型變化,是否要完全合身或緊身或稍微鬆寬。
C- 經教練反應後也在半年前向服裝公司提出改善之道,公司也著手處理中,但需要打板、也非只有排球一項,也需要有變更及設計修正時程,如何要求公司說改即改,說變就變。
2- 體能教練問題:
A-本會於 104 年3月16日(排協發字第10400075號)函請國訓中心同意本會增聘全職體能訓練員乙名,並經國訓中心 104 年 4 月7日心競字第104000898號函回復,本案經3月19日第4次輔導小組照案通過,並支以訓練員薪資標準。
B-本會復於104年4月14日(排協發字第104000131號)函送 國訓中心將體能教練由全職改為兼職,復經國訓中心104年4月20日同意改聘為兼職,支援期間相關經費由中心支付。
C-國訓中心 3 月 19 日訓輔委員會議本會並未參加,本案通過後應即執行,但據了解,會後因該員於校內仍有課務問題,專兼職需做選擇,若選擇專職體能訓練員則須可能放棄大學教職,該員權衡之下選擇長遠及有保障之教職為要,本會才再次函文國訓中心由專職改聘為兼職。
D-自 2015 年國訓中心現有 6 名全職體能訓練員,不再同意外聘專職人員,但仍然通過本案,殊屬難得。
3-情蒐問題:
A- 依據亞奧運組訓規定,職隊員比為 4+1(即4個選手1名教練團成員),綜合性運動會本就無額外人員之編制(身分卡及膳食交通問題),單項錦標賽協會無能力負擔額外人員之經費(額外人員倍數以上計價),又有幾個單項協會有能力負擔?況且本會一年參賽國際賽事約 10 幾個隊伍之多。
B- 此案本會也和相關單位研議中,畢竟這是整體大環境的問題(如同6,000+3,500 元零用金及交通費),非任一單項協會個案。
4-退出國家隊:
本會之前已向國家隊成員宣布過,在世俱男之後,未具有大學學籍資格者於世俱男之後即回歸母隊訓練,國家隊即解散,訓練工作全力衝刺 2017 年台北世大運為目標。
5-職業排球:
某些對排球有無限熱誠的人士,提出排球唯一的改革之道是成立職業排球,本會樂觀其成,並願盡全力協助各項行政。本會成立宗旨為發展排球運動,辦理全國性及國際性排球比賽,提高技術水準,培育各級選手為目標,且本會為社會民間團體非為營利單位,與成立職業排球顯有方向違背且有違規之嫌。
懇切期待熱心人士籌組職業排球聯盟,造福廣大的排球參與人員。
以上就近日在媒體及網站討論不休,對協會多有誤解,特此說明,敬請參閱!
感謝各界的關心及指教,本會不對單一媒體或網站說明,敬請見諒!
中華排協在此先向長年支持排球運動的媒體朋友致歉,日前多次有關排協的報導都選擇婉拒受訪,無非是想要維護排球的聲譽,想以傷害最少的方式減低這些言論對排球大家庭的傷害。
在黃培閎選手在個人臉書宣布退出國家隊事件及 11月 8 日媒體載刊出大篇幅的報導,排協選擇說明及澄清事情真相,希望能讓真相得以公開,讓排球運動可以永續發展。
今天,中華排協決定提出說明,主因在於這些負面不實的言論散布後,卻受到某些單位的認同,單一選手所說的一切,受到甚多的稱讚及感謝。完完全全漠視本會長年所做的努力,將協會的付出棄之如敝屣,情何以堪。
排協 5 個多月來的沉默不表示認同,更不表示接受,更不代表無言以對,自六月份以來協會備受指控,本會念及排壇永續發展,也對多數支持排球運動的朋友相勸,相忍為排球,不要出言傷害任何人尤其是排球界的每一份子。因為,我們相信,公理自在人心,不實的指控總會煙消雲散。
但是,抹黑謠傳之事一再重現,從國家隊培訓、防護體系、零用金、球衣大小,不時在媒體出現,本會如果不正視聽,外界在半信半疑之中就會相信所指控的全是事實,這對排球運動未來推展會造成嚴重影響。
這些似是而非的報導,已經讓排協被夾擊在抹黑者、愛好排球朋友們及工作夥伴們的三層夾板內動彈不得,各界莫不希望排協要站出來說明,不可過於軟弱、消極。
排球協會一路走來兢兢業業,也承蒙多任理事長出錢出力、鼎力相挺,大家只想好好經營排球運動,造福排壇。
台灣的體育環境與資源長年一向不足,排球運動經過最近十年的經營,已小見成果,排協全體幹事部及各縣市排委會也盡心盡力為打造更好的環境努力,在此也希望各界繼續支持排球運動,鼓勵大多數努力的選手朝最高榮譽邁進。
外聘委員交通費 在 紅姐-姜梅紅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嘉義縣特色民宿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http://law.cyhg.gov.tw/NewsContent.aspx?id=694
法規內文: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特色民宿,輔導嘉義縣(以下簡 稱本縣)特色民宿合法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色民宿,指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並位於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地區,具特色且經本府特色民宿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合格之民宿。
三、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偏遠地區,由本府認定之。
四、本縣之特色民宿應具有下列二種以上之特色:
(一)建築特色:具有傳統性、代表性、意義性之獨特建築物或室內裝潢陳設等住宿設施。
(二)風味美食特色:具有地方、傳統特色美食或自創特色美食小吃。
(三)產業文化特色:具當地產業、傳統文化、習俗之特色,能提供旅客觀賞、知性之旅及學術研究。
(四)生態景觀特色:具有自然生態景觀、鄉村田園或結合週遭環境資源,能協助旅客在當地進行生態旅遊及學術研究。
(五)經營管理特色:具備特殊經營風味、藝術風格、創作特質,提供旅客週邊旅遊景點諮詢及教育服務或具有相關訓練研習認證。
(六)其他。
五、申請認定特色民宿者,應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文件備具申請書,具體敘明符合之特色項目,並提供佐證資料或其他必要之文件提報本府辦理評審。
六、本府為辦理特色民宿之認定工作,應設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縣文化觀光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縣文化觀光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經濟發展處、地政處、農業處及衛生局代表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七、審查小組任務如下:
(一)符合特色民宿特色之認定。
(二)特色民宿審核。
(三)特色民宿工作之促進及協調。
(四)特色民宿工作之研究及建議。
(五)其他特色民宿工作之相關事宜。
八、府為審查特色民宿,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審查小組會議,每次出席評審之委員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審查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九、審查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申請人亦得主動申請簡報及說明;必要時,審查小組得進行現場會勘。
十、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時得支付交通費及出席費。
十一、申請特色民宿應補正事項,由本府以書面通知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十二、申請特色民宿經審查合格者,由本府核准登記為特色民宿。
迎接嘉義觀光新時代─特色民宿申請開始囉!
嘉義縣政府於104年03月20日頒布「嘉義縣特色民宿審查作業要點」,為鼓勵本縣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合法民宿及新設立民宿,以在地風味美食、生態景觀、產業文化、建築特色或經營管理特色(如旅遊景點諮詢)。本府以文化觀光局為單一窗口,只要檢附相關文件,經本縣特色民宿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即可以客房數15間以下規模經營合法特色民宿。詳情可以到文化觀光局官網點選左方檔案下載「嘉義縣特色民宿審查作業要點」,歡迎多加利用。
本照片取自嘉義縣大林鎮公所全球資訊網
禾樂居/攝影/張瑞雨(法拉利)
外聘委員交通費 在 Re: [請益] 評選委員的交通費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kukikuki (yy)》之銘言:
: 各位版上前輩們好,有些疑問想請教,還希望各位不吝指教:
: 今天一個採購案召開評選委員會議,請來一位教授做為外聘委員
: 由於他所任職的學校與我們機關距離不到30公里
: 所以我只發給出席費2000元,不給交通費
: 他很生氣,他說他是從家裡出發,況且他家離我們這很遠(大約有40公里)
: 他氣呼呼的把兩千元抽起來後,然後把信封用丟的還給我,
: 還嗆我說:某某機關都不會像你們這樣的啦!!!
: 評選結束還當著我的面跟主管們抱怨,讓我很難堪!!
: 我的想法是:公家機關報差旅費,不都是以服務機關為起點做計算?
: 請問我的做法是對的嗎?
: 還請各位前輩們指點迷津。
評選會的外聘評選委員是個人....而不是以學校名義....
所以他從家裡出發來計算..並沒有錯....
說句實話...人家只是來賺錢的...該給的還是要改人家....
人家來當委員並不是義務...所以交通費還是要算給人家....
不過他不是搭大眾交通工作...沒有單據...
自行開車的可以他家到開會地點的客運票價算給他...
核銷黏貼憑證請貼網路查詢的票價...再註明他是自行開車即可....
PS:採購案評選會辦了很多次了,不過說實在這麼會計較的老師我還真的沒見過,
很多老師根本都很豪邁,有時候連回程機票也不報了....下次這種評選委員別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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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23.252
所以跟他所屬機關完全沒關係....所以他的機關不能給公假...因為不是因公...
所以他出來評選只能用自己時間...
因此我們安排會議時間..都要挑老師們沒課的時間....
因為如果是因公....老師就可以名正言順商請學校找代課老師...
※ 編輯: mou5009 來自: 210.69.23.252 (08/31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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