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醫療爭議調解品質 減少醫療爭議訴訟】
今天續審《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很感謝醫師立委邱泰源委員在瑞士為台灣發聲之後,一早回國馬上主持此次的審查。
此次的審查中,我依然堅持「醫療爭議之調解,應於受理日起四十五日內召開第一次調解會議」、「申請人填寫申請書有困難時,調解會得指派受有相關訓練之人員說明或協助」、「醫療機構應指派具調解決策權之代表出席調解會」以及「建立醫療事故自主通報系統」。在我的努力下,衛生福利部也採納了上述的建議。
然而,我仍須提醒衛生福利部,「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成功之處在於調解委員各有來自醫事及法律的背景,所以希望衛福部在後續訂定調解委員會之委員組成的子法時,必須考量到這一點。
此次委員會審查還有許多不同但優秀的建議,因此我會在協商時持續努力,與大家共同討論、構築出一個良善且具溫暖的關懷及調解制度,減少醫療爭議訴訟,讓醫病雙方都能有圓滿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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