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東森直銷火熱
我的東森股票也是直接起.....(捂嘴拖走....)
你是不是也有點心動想加入直銷的行列呢
其實所謂「多層次傳銷」的行銷手法已經存在非常多年
安麗 nu-skin 艾多美 賀寶芙等等都是常常聽到的直銷公司
只要你看到朋友的臉書突然開始莫名正向
開始說自己人生自己掌握 出現做自己的主人 雙事業雙成功 財富自由 藍鑽 老鷹 幾個關鍵字
大概就是開始做直銷了....
直銷最厲害的部份莫過於行銷的話術
讓你身不由己就覺得哇賽老子要發了
馬上簽約帶貨回家
但簽了約睡個覺隔天起來喝杯牛奶突然就清醒了
看著家裡堆滿衛生紙洗面乳有的沒的 這時候怎麼辦呢
如果加入直銷後悔了
根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到第23條規定,在一定期間內都可以以書面通知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根據法律規定
🐤加入直銷組織最多可以於6個月內退貨
🐤原則上公司不得拒絕會員退貨
🐤公司必須以傳銷商購買價格的90%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公司可以扣除因銷售產品所發的獎金或報酬,以及產品價值的減損。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也不得不當扣除獎金或報酬。
加入直銷之前真的要想清楚,是否真的適合這一套體系
如果後悔了,也請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及時間,趕緊向傳直銷公司解約喔
#做直銷後悔了怎麼辦
#權麒法律事務所
#陳宇安律師
法條補充
第20條(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法定要件)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21條(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後之權利義務)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22條(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請求因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第23條(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阻撓傳銷商辦理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不得以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依本法規定辦理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於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其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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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騰負責人被聲押 公平會:應讓傳銷商退貨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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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針對榮騰網路行銷公司負責人涉違法吸金遭聲押,公平會今日指出,為維護傳銷商權益,已要求該公司,若有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應在解除、終止契約後30日內辦理退貨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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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今日解釋,榮騰公司雖於100年1月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銷售營養保健、美容保養品、衣著與飾品及清潔用品等,但報備只是從事傳銷活動前應履行的法定義務,並不代表他的一切行為就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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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強調,若傳銷商有意退出榮騰公司的傳銷計畫或組織,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應以「書面」通知榮騰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榮騰公司應依法在解除或終止契約後30日內,辦理退貨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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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強調,該會網站有相關書面終止契約範例可參考,傳銷商可多加利用,公平會也將與檢調機關保持密切聯繫,並關注此案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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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數十萬名會員傳銷商的綠加利公司因剋扣會員獎金,今(26)日我陪同10幾位代表一同在立法院開記者會,喊出「綠加利還我錢、公平會硬起來 」,捍衛自身權益!討回一個公道!
今天綠加利會員站出來指控,他們被剋扣獎金,其中一位28歲的張小姐現身說法,她平均每個月有7000元獎金,要來支付生活開銷、償還助學貸款,父親罹癌過世前還留下50萬元醫藥費,去年9月她因為不願意簽形同賣身契的「夥伴關係備忘錄」,被綠加利片面終止會員資格、扣發獎金。
根據會員們說法,該公司去年強迫全部會員簽署形同「賣身契」的夥伴關係備忘錄,不簽就片面終止會員資格,還剋扣獎金,然而「夥伴關係備忘錄」中不合理規定,包含會家屬去購買它家傳銷產品,本人竟會受到連坐處罰,影響許多會員的權益。
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頒訂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3條規定,傳銷事業不得於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不當扣發佣金、獎金。同法第32條罰則規定,違反第23條規定得限期令停止、改正,最重罰鍰500萬元;情節重大,並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6個月以下。
公平會是傳銷商的主管機關,有糾紛就要受理,不應該推諉卸責。綠加利公司扣發會員獎金,恐已經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且台灣和日本都有受害者,我要求公平會應該立即介入調查!一周內查明,捍衛被害者之權益!
#公平會 #傳銷 #劉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