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外交關係」?大使館是什麼?蓋亞那設的台灣辦事處/立陶宛設的台灣代表處的法律性質為何? https://wp.me/pd1HGm-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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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EP28重點整理】🥜台澎小堅果🌰
時間:8/14(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什麼是「外交關係」?
2. 大使館是什麼?
3. 之前沒設成的蓋亞那台灣辦事處法律性質為何?為何設不成?
4. 將在立陶宛設立的台灣代表處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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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麼是「外交關係」?
許多人其實不太了解外交關係的狀態,對ROC政權在台灣與外的活動到底是什麼回事?常常會對於外交上的進展會有平行時空的想像。
這對於我們想讓台澎成為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這個目標,其實會有負面的影響,因為錯誤的認知就會產生錯誤的行動。
先來聊聊什麼是外交關係。
Diplomatic relations 外交關係;diplomat 外交官。
在現在國際法秩序中的外交關係是指兩個主權國家之間往來的關係。所以,外交關係絕對不會是講某國家與某民間團體,也不會說某國家與個人的關係。
就目前我們看到的ROC政權它對外的關係,真正可以談得上是「外交關係」的只有那15個邦交國,就是承認ROC政權為中國主權國家合法政府的15個主權國家,這之間進行國家之間的往來才是外交關係。
如果ROC政權與其他不承認它是中國政府的國家互動嚴格說起來不能稱之外交關係,可稱對外關係、非官方關係。這往來過程會受到許多限制,比如「外交禮遇」就不一定會有。
國家跟國家進行外交關係的時候,每個國家會基於自身利益,與對方進行往來,往來的過程一定會有一些重要機密資訊的存在。這情況之下,與其他國家的外交官互動時會有國際法上的規則出現,這些外交規則就是確保外交官在代表它的國家執行外交任務時,確保他能完成他的工作。有些事務是談成功以後才有辦法公開,所以在中間過程中必然會有「機密」存在。基本上來講某個國家對其他國家外交官身上所攜帶的東西是不可以檢查,過X光機沒問題,但行李箱內的文件、書信是不能檢查的,這是外交慣例、國際法上外交往來的規則。
另外很重要的是,為了確保彼此之間有外交關係的國家可以排除外在的干涉跟試探,彼此之間會互設外交使館,如大使館、領事館。這些地方可以形容是派駐國在駐在國擁有的一個特殊空間。在這個空間裡,駐在國會尊重派駐國,但不能說這個空間是派駐國的領土喔!比如說駐在國的國民在本國遇到危險時,可能會跑到他國設立的大使館中尋求政治庇護,此時,駐在國的警察就不會進入。
派駐國外交使館所在土地的領土主權仍舊是駐在國的,國際法上的規範外交上的慣例把這個空間當作派駐國的專有區域,基於國家之間互相尊重的外交關係。假如某國忽視這個外交慣例而讓軍隊衝入某大使館內,就會引發很嚴重的外交事件,甚至導致斷交。
就法律上來說,外交史館所在地的領土主權仍舊是駐在國的,只是駐在國會尊重派駐國,當地的軍警不能任意進出,但如果兩國交惡的話,駐在國是可以把對方驅離的。
即使派駐國買下這個房屋,但要是斷交的時候,駐在國仍舊可以把這房屋所有權收回,收回法律上的權利,因為房屋所有權的概念是建構在駐在國的國內法律上。不動產所有權概念不是國際法建構的,而是屬於國內法的層級,所以當然是要依駐在國國內法律來處理。
嚴格說,外交上的慣例只要兩國之間處於正常狀態,雙方就會遵守,但如果不想與對方當朋友,那些好的待遇就不一定有,就好比跟朋友相處,你會對朋友很好甚至可以讓她住你家某房間,但若關係不好時,當然可以拒絕她住下。
再舉例,美國在臺協會的土地所有權是在ROC地政機關的紀錄、登記,連ROC政權國有財產也是要登記,但這土地不是美國的領土。
某國對自己擁有領土主權的地方當然可以制定國內法來決定怎麼使用。舉例來說,日本在自己的領土範圍內透過法律建立土地所有權的概念,這個概念是疊在領土主權之上,領土主權是基礎,之後再加上土地所有權登記制度來操作土地所有權,這是屬於國內法的範疇,這裡的所有權是永久的沒有時間限制unlimited,所以可以代代相傳。
但是,有的國家是沒有所有權的概念,例如PRC政權代表的中國,沒有土地私有制度,只有土地使用權的概念,此時土地使用權是有時間限制,登記的時候就會寫明時間限制,你可能擁有房屋所有權是但土地仍是國家的你不能擁有。總之,這些法律制度都是由這個國家或者治理政權來決定的。
所以說,不能說大使館是駐在國的領土,因為領土主權是國際法的範疇,必須透過領土主權的取得、移轉規範才有辦法取得,不可能透過國內法層級的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來取得領土主權。
國家之間的外交關係一定是正式的官方關係,會依照關係好壞程度來有所差異,就好比人跟人的關係,不會因為你喜歡對方才把對方當人,不喜歡對方就不把對方當人看待,國與國之間也是這樣,不管跟對方的關係好或壞,都還是有個基本規則就是國際法中有規範到的。
如果跟對方不太熟,比如在國際組織上遇到,頂多就是相敬如賓,承認對方是主權國家這樣而已,若很討厭對方,可能彼此的外交官會互罵,這也沒問題。
如果兩個國家進展很好就會進一步合作,讓對方國民可以來到自己國家更方便,例如落地簽(所謂的免簽入境其實還是有拿到簽證,就是落地簽)。進一步,也可以讓國民之間做生意往來、業務更有效率就可以來互設單位,例如設立經貿往來的辦事處、代表處。
國家跟國家之間互相認定是國家,所設立的代表處,跟ROC政權在立陶宛設立的那個代表處是不同的東西喔!
認定對方是主權國家時來設立的代表處,會互相認定是國家的代表處,就是彼此之間的外交單位直接接洽,會有官方共同公開宣示彼此進行的官方往來,這個代表處的人員法律上就是認定為外交人員。
經貿往來很順利的話,就可能進一步設立領事館,這就是正式外交的使館的一種,領事館處理的是行政方面的事務,例如在當地的文憑學位的認證、護照、簽證的處理。
領事館在國家對境外國民提供的外交保護 (diplomatic protection) 上也扮演一定的角色。假設日本人在美國受到不公平對待,日本人可以去派駐美國的日本大使館或領事館尋求協助。
再往前一步,大使館的大使是某國家的正式代表、具有相當於「國家元首代言人」的權限,所以大使說出來的話意義就非常重大。
而領事未必具有可以代表某國的權限,領事就像是處理行政人員,是某國派過去處理外交事務的人員,領事說出來的話不一定具有「代表某國官方正式立場」的意義。
如果是兩國建立邦交通常會互設大使館,這個大使會直接派駐在該國。當兩國需要對話時就會透過大使來溝通。如果沒有派駐大使,就會很不方便,要時常搭飛機、搭船過去。基於外交事務上的保密需求,正式外交溝通會傾向當面溝通,避免用電話或文件進行重要的外交溝通。
大使的角色很重要,因為是某國的代表,除了特殊情況之外,通常派駐過去的大使只有一個,像是日本駐美國大使只有一個,可能外交人員有很多,但日本駐美國大使的大使只會有一個人。大使擔任的工作是進行兩個國家之間的溝通,所以一定是駐在國可以接受的對象,比如日本派去給美國的大使一定要是與美國關係良好者,才能有效的進行溝通,所以在派出大使之前都會先討論會派誰,好建立良好的橋梁。還有一個情況是,如果之後發生不愉快的事件就會先撤回大使,在斷交之前先暫時停止對話這樣;或者是有驅逐大使的狀況也是有的,這次PRC政權與立陶宛之間就是有這樣的互動,PRC政權就撤回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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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使館是什麼?
大使館就是大使在駐在國辦公的地方,也常被大使作為官邸使用。
延伸閱讀 Q&A28美國駐華大使館是什麼?: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87981034568145/?d=n
大使館跟領事館就是外交使館,所以駐在國也會很注意維護周遭安全,以避免發生外交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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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之前沒設成的蓋亞那台灣辦事處法律性質為何?為何設不成?
一般來講,PRC政權的狀態,蓋亞那承認它是中國合法政府,所以ROC政權就不會是國家政府身分,所以處理ROC政權一定會受制於一中框架,至於受制的程度到哪就看該國對台澎的領土主權的認定是如何。
如果,某國它不只承認PRC政權是中國政府又承認台澎領土主權屬於中國的話,那當然就一定聽PRC政權的話,並把ROC政權當成中國這個國家的地方政府,此時,PRC政權若以中央政府自居要求該國不要跟地方政府往來,該國基本上只能遵守。這是出於法律的考量。
另一種情況,儘管這個國家不認為、也不承認台澎領土主權屬於中國,只認知PRC政權的主張,但如果該國與PRC政權有緊密的政治或經濟關係,就可能會受制於這個關係。即使該國不承認台澎領土主權是屬於中國,也不接受PRC政權口中的一中原則(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會基於國家利益的考量,依據PRC政權的期望來對待ROC政權。這就是政治考量。
所以說同樣都是設立不起來,雖然結局一樣,但原因可能是法律考量也可能是政治考量,所以處理方式不同。
如果是法律考量要解決的話,就是讓台澎透過國際法完成建國,這樣就可以拆解「台澎領土主權屬於中國」的框架,法律上的考量就會被去除。但此時仍舊可能會有政治上的考量,這也是難免。國際上也有看過A、B、C三個主權國家,A國因為政治考量所以就不跟B國討厭的C國進行外交也是有的,就好比與人相處會有的狀況:我不跟某個人好,就叫自己的朋友也不要跟那個人好。
但法律上的問題會比政治上好解決。政治變化得很快很難說得準,但法律上的問題一旦處理好就不會有變卦。
蓋亞那在獨立建國之前是英國殖民地,對台澎法理地位比較有可能會接近英國的立場,英國認為台澎領土主權未定。蓋亞那與PRC政權建立外交關係時並沒有對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問題表態,所以台灣代表處設不成的原因有可能是政治上的影響。
英國的立場意見可以看 台澎國際法法理建國聯線的網站 http://www.rotpnetwork.tw/reference.php?LAN=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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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將在立陶宛設立的台灣代表處法律性質為何?
立陶宛這個台灣代表處跟蓋亞那台灣辦事處的法律性質都是非官方的單位,因為他們都不承認ROC政權是中國國家政府。所以不是國與國的外交關係,可以類比為民間團體,企業在海外開辦事處。
這類代表處可以說是ROC政權派駐在他國的事實上的外交使館,但仍舊不是官方的單位,法律位階上是受ROC政權委託處理官方事務的民間單位。就好比政府路邊停車格會委託民間單位來協助開單收錢這樣。但法律上它沒有外交大使館的地位。派駐的外交人員就未必能享有外交官的禮遇。能得到什麼待遇要看駐在國的立場,有可能會因為駐在國與ROC政權關係良好,就給予外交人員相當於外交官的禮遇;有的國家則可能會直接要求ROC政權派駐的外交人員遵循與一般觀光客相當的規則這樣,而這就是ROC政權不被承認是國家政府,導致外交人員欠缺外交官地位的現實。
ROC政權派去ROC政權邦交國的大使就是中國大使,絕對不是台灣大使喔!
🧋延伸閱讀🧋
台灣有邦交國嗎?https://wp.me/pd1HGm-7H
ROC政權慣用語的背後意義與建國派的建議用語 https://wp.me/pd1HGm-g7
華台不分的現象、國家正常化的問題 https://wp.me/pd1HGm-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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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1:二二八事件爆發於2月28日。
事實:
天馬茶房的緝菸事件,是發生在2月27日。官方之所以用2月28日命名二二八事件,是因為就在這一天早上,民眾闖入專賣局台北分局,當場打死2人、毆傷4人。隨後並繼續前往總局和前後任的專賣局局長私宅行兇,只是因總局已有防備、前後任局長也正好不在家中,才沒有釀成慘劇。2月28日,是群眾開始無差別使用暴力的開端,這是「二二八」的原始意義。
不同的團體,對於同一個事件,就會有不同觀點。好比說共黨系統謝雪紅的「二七」部隊,就是以2月27日來命名的,他們當然不會承認28日群眾有什麼不合理的行為,要說群眾的道德至高點,拿27日的事情來講才是名正言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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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2:二二八事件的導火線,是專賣局查緝私菸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
事實:
當時被追打的,反而是專賣局的查緝員與隨行警察。
延伸資訊:
我們現在認知的天馬茶房緝菸事件的樣貌,主要是來自一個藝術作品,也就是黃榮燦所製作的版畫「恐怖的檢查」。在版畫中,我們可以看到主動朝著民眾開槍的便裝緝私人員,也可以注意到,畫面中也有一群手持長槍、身穿制服的人,用槍托敲擊民眾。民眾則毫無招架之力,只能逆來順受。
實則現場的情況是完全相反。
從法庭供詞還原案發現場,6名查緝員、4名警察,並非人人帶槍,這是因為陳儀禁止在市內查緝時帶槍,偷帶的拿的也是手槍,不會大張旗鼓持長槍。他們來到天馬茶房時,就跟我們現在看到警察在夜市抓攤販一樣,警察還沒到,攤販早就望風而逃,只是當天逃得急了,地上滿是私菸,而林江邁一介婦人,跑得慢了,這才被抓到。
在發給林江邁收據的同時,旁邊已經有人開始鼓譟不滿,並扔擲石頭物品,一名查緝員急忙甩開抱著他不讓走的林江邁,這才用槍托敲擊她頭部,他在法庭上辯稱林江邁可能是被旁人丟的石塊擊中,但法官沒採信,判了他4年6個月。
要知道,故意傷害罪法定刑度是三年以下。刑度頂天,再加上公務員身份加重二分之一才會判到四年六個月。在刑法中,殘人肢體或五官致難以回復正常的傷害行為會被歸類為「重傷害」,除此之外從皮破擦傷到摧筋斷骨的事件就會落入普通傷害的範圍。而以槍托擊傷頭部在普通傷害的刑度要能頂天,這並不能算是很尋常的裁量。
另一名被群眾追打的查緝員,姑且不論他是鳴槍示警誤殺路人還是慌忙逃命中還不忘蓄意謀殺了一名看熱鬧的民眾,同一個審判庭中,他居然被判了死刑(上訴後改判10年)。過失致人於死的刑度是兩年以下,故意殺人罪才是十年以上。無論是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這是故意殺人罪才會達到的刑度。要判到死刑,更是必須其行為達到窮凶極惡、人神共憤的程度。而地方法院做出的死刑裁判,與其說是針對事實的量刑,更像是對民眾訴求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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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3:二二八事件是外省人與本省台灣人之間的衝突。
事實:
狹義的二二八事件,是台灣的資產家與圍繞著資產家謀生的底層民眾,反撲左派計劃經濟性格強烈的陳儀政權。而同樣是本省台灣人,農民、工人就沒有參與進來。
廣義的二二八事件,還要包括了「反對陳儀的陣營」與「陳儀政權」之間的鬥爭,以及「反對陳儀的陣營」他們彼此之間的內鬥。而反對陳儀的陣營中,並不只有本省台灣人;站到陳儀這一邊的,也並不都是外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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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4:二二八事件起因是「官逼民反」。
事實:
官逼民反說,無法解釋為什麼台灣的農民與工人並沒有參與動亂,甚至到了事件後期,工人還站到了陳儀這一邊,跳出來反對由民間組成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所擬定的處理大綱。
而既然衝突的雙方從來也不是「本省與外省」,則官逼民反說,也無法解釋為什麼暴民不只是攻擊官署,還要針對性的攻擊外省人。
延伸資訊:
天馬茶房周邊是私菸銷售的大本營,有銷貨當然就有供貨的,有供貨的當然就有走私的,走私當然不會空船而歸,他們也會把本地貨運回去賣,整體是一個跨境的走私集團。與台灣對接的,主要是對岸的福州、廈門,另外還有香港、沖繩、日本、朝鮮,最遠也有中國東北。
你可以注意到,這些地方都是二戰時大日本帝國的勢力範圍。走私集團最早的源頭,可以追溯到五四運動時所盛行的抵制日貨運動,導致日貨進口地下化。當時日本對中國還享有領事裁判權,大量的台灣人就以日籍的身份,進入中國沿海的城市大搞偏門,中華民國的警方抓到了,
也只能送當地領事館。中日關係惡化後,日本政府繼續支持這些人在沿海的武裝走私活動以打擊中華民國的關稅收入,因為關稅收入是中華民國當時僅有的穩定歲入。早在此時,台灣的走私集團,就和時任福建省主席的陳儀,有過精彩的交手紀錄,走私集團一度幾乎被消滅。
1941年中華民國對日正式宣戰,撕毀《中日通商行船條約》,廢除領事裁判權,但此時沿海城市基本都已經被大日本帝國佔領,走私活動更為直接。在長達二十多年的過程中,兩岸的資本家建立起了檯面下的通商管道,這個模式在戰後繼續運轉,只是台灣已經易主,原本支持走私的大日本帝國已經垮台,換了走私集團命中的煞星陳儀上台。在陳儀延續日本時代的政策,以專賣收入作為台省主要財源之一的大方向下,陳儀嚴打走私的作法,就激起了走私集團的反撲。
這就是我們在事件初期中看到的,專賣局受到民眾針對性的攻擊。
這些人中有一大部分是在中國沿海做偏門的,在戰後滯留中國沿海各城,遭到當地居民與政府報復性的清算,在官民聯手迫害下,狼狽逃回台灣(他們並不知道經費與美方船隻是陳儀安排的),也因此在二二八事件中,特別針對外省人攻擊。
在事件的初期,準確的講是1947年的3月2日以前,陳儀就透過當時的商會會長蔣渭川,以絕不追究個人刑事責任的優厚條件,勸退了其中的絕大部分。狹義的二二八事件,到此基本算是結束了。
而陳儀拿這批人束手無策的狀況,暴露了當時陳儀政權實力的空虛,反對勢力趁機蜂起,這就是廣義的二二八事件。這些人中,有表面上是台籍日本兵實際由共產黨領導的、有潛伏在三民主義青年團中的共產黨份子、有美國支持的知識份子、有國民黨內反對陳儀的派系、有親日的勇武派、有地方的實業家、有前述的走私集團、有因為侵佔日產與陳儀政府發生糾紛的……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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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5:戰後,外省人抱持勝利者的優越感,對於滿是日本風的臺灣,充滿著排斥與歧視的心態。
事實:
當年中華民國派來接收台灣的外省籍官員,都是與日本有深厚淵源的人,與說日語的台灣人溝通,完全無障礙。陳儀本身更是如此,他不但早年留學日本,娶了日本太太,他在來台灣之前的福建省主席任內,就飽受輿論攻擊他「親日」。任台灣行政長官時,還因為留用日本人太多、又把日本時代的台籍官僚(含警察)大部保留了下來,被台灣人一狀告到蔣介石那邊,說他重用日本人、歧視台灣人。
對滿是日本風的臺灣,充滿著排斥與歧視的心態的,主要是兩種人,第一是當時的本土派,特別是在日本時代大受迫害的本土左派。第二,則是堅定的親日份子,他們看不慣那些原本在日本政府服務、卻跑去中華民國繼續做官的叛徒。
延伸資訊:
弄清楚這一點,就不會弄錯像是陳朝輝這種案件。
陳朝輝,台北工業職業學校礦冶科畢業,自己與妻子兩人在日本時代都是國語家庭出身,父親為日本早稻田大學的畢業生。陳儀治台灣後,陳朝輝受到臺灣省煤礦公司基隆煤礦的重用,在1946年11月升助理工程師。二二八期間,在21師尚未登陸前,曾經收留一對外省夫妻在家裡避難。3月14日,陳朝輝回煤礦公司上班,遭到身穿黑色軍服、說日語的數人帶走。屍體發現時是用日本軍用綁腿布矇眼,嘴中塞棉花,手反綁在後、絞鐵絲,腳也用鐵絲綁著,還綁一塊石頭。(資料來源:《基隆雨港二二八》,頁58-60)
現在主流見解卻還是認為此案是國軍整21師在清鄉時幹的,連家屬都深信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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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6:國民黨政權以「漢奸罪」清算原是日籍的台灣人。
事實:台灣人「不適用」漢奸罪。
為此,司法院還曾在民國35年做出了一則司法解釋,明令:
「台灣人民於光復前已取得日本國籍,如在抗戰期間內,基於敵國人民之地位,被迫應徵、隨敵作戰,或供職各地敵偽組織,應受國際法上之處置,自不適用懲治漢奸條例之規定。」
事實上,當年陳儀是用的是戰爭罪,而不是漢奸罪,來處理像是辜振甫、葉廷珪等人涉及的案件。
差別在於,漢奸罪會連帶沒收財產與禁止擔任公職(即使無罪亦禁止擔任公職,這是因為有所謂雙面諜的狀況)。這就是為什麼現在辜家依然有錢,而葉廷珪後來可以馬上出來選舉。
在當時的人眼中,用戰爭罪處置這些人,其實是一種把這些人保護起來、免受戰後仇日者迫害的做法。
由於陳儀是台灣行政長官,權力比一般省主席要大得多,如果他願意的話,他是可以發布台灣一地適用的法令,真的把這些人以漢奸罪處斷。但陳儀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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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7:外省人壟斷權位,台灣人因為不會講國語而被歧視,難以擔任公職,擔任公職的,薪水也只有外省人的一半,差距比日本時代相較於日本人還大。
事實:
相較於日本統治時代的五十年,台灣人擔任公職的比例,無論是高中低階,在中華民國時代的第一年都是瞬間爆量。日治末期,台籍僅佔整體公務員的55.53%,這個數字到了二二八事件當時,已經來到了72%。
國語、中文不好沒關係,只要肯學,陳儀大量開辦了在職中文補習。此外,當時的政府公報都是中文、日文雙語發布。反而是因為當年公務員待遇不好又經常欠薪,大量的台灣人寧可待在民間也不願意繼續擔任公務員,這個現象最明顯的是在醫務人員,還引得長官公署發布署令,棄職或違法兼職的醫務人員,不發給開業執照。
值得一提的是,維基百科中的二二八事件條目中,引述李筱峰《解讀二二八》,稱:
「監察委員何漢文在1947年的調查報告中即指出:『服務機會不均等,如各機關高級人員以外省人居多,而臺灣同胞每多屈居下僚,所得待遇高低尤不公允』」
這是一段偽造的資料,何漢文根本沒有說過上面的話,他原文反而是「稱讚」長官公署時期任用台胞狀況已經大幅改善:
「此固較之日本時代十一萬公務員中僅有台胞簡任者一名、薦任者六名已顯有進步,然此後台省既重歸我國國土,自應設法培植其本省高級幹部人才,以求糾正過去之偏頗現象也。」
(資料來源:〈臺灣二二八事件(2)〉,《國史館》,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202000000A/0036/2212002.58/1/0001/002/0031)
至於薪水的問題,由於薪津都是法定給予,並不會出現同一級職,只因為省籍不同所得就有差異。
延伸資訊:
硬要說的話,同一級職的台籍公務員與外省籍,要新津出現差距,只有兩種可能。
第一種,是領外派加給的外省人。但這一種人僅限於受長官公署出具公函特別邀約來台任職的外省人,台籍非外派,當然沒有加給。
第二種,是因為部分在台機關,是中央機關,好比說郵政。由於中央不像陳儀那麼好說話,堅持這些郵政人員必須先通過考試才能任用,雙方就僵持在那邊,在爭議解決之前,為了維持機關運作,只能先將這些人先掛在省底下臨時僱用,這部分的確就會出現「臨時雇用者的薪津」與中央「正式雇用者的新津」有所差距。但這也僅限於中央在台機關,並且也不是因為省籍差異所造成的。
===============
迷思8:來台的外省官員都貪污腐化。
事實:絕大部分的所謂貪污案,都是張冠李戴。
這些不只職稱、事件,連名字都會寫錯的報導,之所以能夠引用至今,是因為這些報導並不是登在台灣境內的報紙,而是透過共產黨的宣傳系統,發布在上海。當年的上海民眾並不了解台灣的政局,後來台灣的黨外人士不知為何又大量引用共產黨的宣傳資料來理解二二八事件,所以才導致這樣的結果。
延伸資訊:
最明顯的例子,是所謂的「李卓芝貪污案」。
這個案子是要指控長官公署秘書長葛敬恩的女婿李卓芝,在擔任印刷紙業公司總經理的任上盜賣印刷機、貪污兩千餘萬的事情(請參閱維基百科二二八事件條目)。
事實上,李從未當過印刷紙業公司總經理,他是專賣局台北分局的分局長,上任幾個月,就因為沒能留住日本員工和發生一件底下人的貪污案而引咎辭職。在他辭職的時候,印刷紙業公司(那時還不叫這個名字)還未成立,還是日本員工繼續經營的監理階段。印刷紙業公司(昭和纖維加臺灣紙業株式會社)的總資產價值大概只有44萬台幣左右。
而且此人也不叫李卓芝,他叫李卓「之」。
原始爆料者寫錯後,後面所有人不查證照抄,這個「之」就一路錯到今天。台灣本地的報紙有提到此人的可都沒寫錯。這個案子在台灣本地的資料不存在。
其他如葛敬恩侵吞黃金案,侵吞黃金的其實是美軍。在上海變賣,所以案件從上海紅回台灣,台灣人並不了解。此軍官最後在美受審,日方證人,也就是送黃金的日軍,也押到了美國作證。辯方律師攻擊日軍對美軍有偏見,供詞不可信,最終陪審團沒能達成一致決,差兩票,嫌犯無罪獲釋,此事不了了之。日本人想在遣返中間得到方便,行賄一個地方官員、還只是個秘書長,根本無用。
再如陸桂祥夥同裘區長變賣日方物資獲利5億元台幣(一說1億)、放火燒縣政府煙滅證據案。
此案件是上海媒體爆料的,用的幣值是「法幣」,現在幾乎所有引用的人都將它自動換成台幣,也就是誇張了30倍到50倍。當年度台北縣政府總預算僅有2億台幣。
此外,縣政府失火,是貪污案件見報之後4個月才發生的事情,而且起火點是三和銀行,縣政府是被波及的。
陸桂祥的案子,其實是原告變被告。
縣長舉發底下的區長貪污,區長逃回上海後,上海媒體(上海聯合晚報,背後金主為中共上海局)再爆料這些貪污都是縣長指使區長幹的。
這名區長,是如假包換的共產黨員,化名裘伯紀,本名裘振綱。此人大有來頭,因為他的媽媽是辛亥革命元勳尹維峻,包括裘自己和他的妹妹,都是忠實的共產黨員。妹妹化名「左克」,就是「左派布爾什維克」,1941年跟日軍作戰死於河北,才21歲。這樣一個有字號的角色曾經來過台灣,台灣幾十年來居然無人發現,可謂無能。
而會引述以上這些案件,用來論證長官公署官員貪污腐化的人,他們最原始資料來源,其實都同一筆:
張琴,〈台灣真相〉,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1991年版,頁141-143。
執筆的人叫做張琴。但這是筆名,他真名叫做胡允恭。長官公署時期化名胡邦憲來台任職,擔任宣傳委員會委員兼圖書出版組主任,他來寫長官公署貪污,感覺上就成了長官公署內部的人爆料自己人貪污,實則他是資深的中國共產黨員。
他透過共產黨在上海的地下刊物《文萃叢刊》發表,反正是在上海爆料,隔著台灣海峽,上海輿論界也搞不清楚臺灣到底怎麼樣。我們現在也輕信他的資料,只是以前上海人隔著的是空間,我們隔著的,則是時間。
(資料來源:胡允恭,〈臺灣二二八事件真相〉,收錄於李敖編,《二二八研究續集》,頁23-50。)
而真正比較確實的貪污案,基本都是監察院自己舉發的,後來有些判有罪,而一般會被引述的,反而是那些被判無罪的,而且幾乎不見有人會去看判決書,去了解一下為什麼他們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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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9:外省政權掠奪台灣的物資。
事實:由於美國不願意讓日本負擔戰爭賠款,因此將海外的公私日產充當戰爭賠款賠給了中華民國。
延伸資訊:
日本的戰爭賠償問題,最早可追溯到〈波茨坦宣言〉。該宣言確立了索賠兩大原則,即要求日本以工業設備及產品等實物賠償、賠償應以日本人民能維持合理生活水準為前提。
1945年9月3日,國民政府以備忘錄,向美國大使館聲明中國政府決定沒收日本在華之公私財產,以及日本在華經營之事業,以抵償日本侵略所受之重大損失。美方回以「關於日本在華公私財產,對中國政府將之沒收一事並無異議。」
(資料來源:秦孝儀編,《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七編:戰後中國(四)》,頁35-36)
而日本在台灣之公私財產能否視為上述所謂「日本在華之公私財產」?中國戰區美軍總司令魏德邁為此請示美國陸軍部。美方則回覆,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對台灣地位的安排,台灣視同其他日本在中國的佔領區一樣,業已回到中國的控制。
(資料來源:陳翠蓮,《重構二二八》,頁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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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10:國軍駐軍軍紀敗壞。
事實:
部隊一定會有軍紀事件,但客觀地來說,當時所謂軍紀敗壞,並不見得真的是軍人所為。因為當時正值戰後,大量軍人被裁員,而許多並非軍人的平民,也喜歡穿著軍服到處走,甚至是打著軍官之名招搖撞騙,舞刀持槍者亦所在多有,一般老百姓根本難以區分真假。當時的國民政府、台灣行政長官公署,都曾經下令嚴查,禁止一般老百姓穿軍服逛大街。
而那些由真正軍人犯下的嚴重軍紀事件,當事人幾乎都是在很短的時間內,受審後直接槍決。
延伸資訊:
軍服除了耐穿之外,由於當時大眾運輸都有軍人票,只要穿軍服、或是假借復員返鄉的名義,就能獲得許多優惠,因此大家趨之若鶩。
「案准國防部本年十一月廿九日勤憲軍字第二八一四號公函開:「查取締非軍人穿著軍服,迭經政府明令禁止,並飭由憲兵司令部登報公告在案。近查,軍人服制改革以來,各地文職公教人員及一般民眾學生,競好奇異,常有穿著軍服及類似軍人服裝者,實屬淆亂軍容,亟應禁止。除分別函呈外,相應函達,即請通飭嚴加制止為荷」等因;奉此,合行電,希遵照。」
(資料來源:〈電各縣市政府為奉令制止公教人員穿著軍服,轉希遵照〉,台灣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6:夏:1,頁14。)
另引三則民眾冒充軍人犯案的報導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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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訊】本市近常發現有冒稱憲兵之歹徒,持刀執械,藉搜查密藏武器名義,侵入民家行劫。憲兵隊據報,派員嚴密調查,於十月九日有流氓林軍先一名,匿局本市北門街民義旅社,冒稱憲兵特派員,犯案累累,作惡多端,已由憲兵隊捕送有關機關究辦。(資料來源:〈冒稱憲兵,歹徒就逮〉,《民報》,194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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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訊】在左營方面,惹起的海軍軍人之不法行為,尚未完結之時候,日前穿軍服之怪漢投宿高雄市某旅社,每天呼入遊女,花天酒地經過幾天後,旅社之主人,由怪漢請取宿費八百元及代墊的遊女之纏頭等,此時該怪漢露出惡相,擬出拳銃自稱他是軍官,脅迫旅社之主人,現尚未解決。
(資料來源:〈要錢!你不識六響仔嗎?參客竟是李逵。投宿人花天酒地,要取值現羊羔面〉,《民報》,194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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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訊】葉在瑞浙江餘姚縣人,四十八歲,自昨年十二月底,離開軍籍流浪到本省覓職,上下不就,生活遂告困難,竟意圖不法,乃於台北某印版店,偽印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用箋,又在高雄某刻印店,仿冒陳長官私印,文曰「陳儀之印」偽造行政長官命令、通行證明書,派偽令等八紙。又在嘉義火車站拾得省公署農林處封條一張,便穿佩少校軍服自稱緝私大隊長,自今年五月廿三日至同月廿八日,前後五次,往竹南區後龍鄉公司寮港及台中梧棲港,以緝拿私運◯類行商為名,向貿易商某某公司、船頭行等五處,假稱奉陳長官密令,示以文書、封條,脅迫敲詐。走私的人等信以為真,以旅費名目,被詐去台幣共三萬二千元。事被竹南區警察所司法主任馮清浪,指揮警員楊長波緝獲,現在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受審云。
(資料來源:〈偽造長官圖章,假冒軍人行敲詐,竹南警察所緝獲騙子〉,《民報》,194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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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以真相破解迷思,以此紀念二二八事件。
大使館領事館差異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人在異地果然笑料百出~連大使夫人也不例外! 沒有狗=沒朋友? 每天來家裡抓 “寶可夢” 的兒童們?令人看傻了眼的跨文化飲食差異? 等食衣住行的問題輪番上陣!
《別叫我大使夫人》絕對是一門人人都能修,卻人人從沒聽過的當代新潮外交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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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哪一國的駕照最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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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車內禁止交談?🤔
人在異地果然笑料百出~連大使夫人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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