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2號判決!
(最高法院值得參考判決)
#有關冒名
#小編覺得這個判決蠻好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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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說:
按姓名僅屬表意人之表徵,雖冒用他人名義,
表意人所為意思表示,對於表意人本人仍有效力。
行為人為自己訂立契約而冒用他人名義者,
應以該冒名之行為人為實際法律行為之當事人;
倘相對人亦願與之訂立契約者,
並對法律效果歸屬於何名義之人在所不問;
📍法院結論:
即姓名不具區別性意義時,
該契約對該冒名之行為人與相對人間自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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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順便回去複習一下刑事訴訟法有關冒名頂替什麼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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