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權成雙】748施行法違憲?
748施行法的立法部分條文如果違憲?有沒有這麼荒謬?
還記得2017年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 宣告「沒有讓同志結婚」是違憲嗎?
後來2019年 立法院立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可以結婚
但其實部分條文,可能也違憲了?
尤其是748施行法第20條,再次出現「「規範不足」有違憲可能的設計?
--748解釋--
司法院於106年5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就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
--748解釋施行法--
748施行法第20條的內容是「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當時的立法說明是:
一、鑑於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其收養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
二、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親生子女後,依本條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結果,其與被收養子女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是民法及其他法律中有關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之規定,自有適用,附此敘明。
--
當時第20條的立法設計,是為了保障同志家庭的親生子女
而沒有積極保障同志家庭的「養子女」,我先不要那麼快說這個是「歧視性」的設計
但顯然是有「區別性」的設計
其實台灣的法規,幾乎都用「子女」或「婚生子女」
只有涉及國境問題的時候,才有用「親生子女」這四個字
(《入出國及移民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看來,當初寫這個法案的人,真的是把同志當成「不同國」的人在思考?
覺得有點好笑
--
所以,我認為,關於「同志收養配偶的養子女」
關鍵在於主張:
民法也好,748施行法也好,都『沒有限制』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沒有說不行收養)
問題在於『未能夠積極保障』同志收養配偶養子女,這並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在以往的法規中,通常都是用「子女」、「婚生子女」
實在沒有理由在748施行法立法的過程中,再特別區隔「親生子女」和「養子女」
10月1日要開庭了,只希望司法事務官能看在「#兒童最佳利益」的份上,運用「合憲性解釋」,讓我們能準用或類推適用748施行法第20條
--
當時的寫這個法案的人,可能沒有想清楚:「立法是為了合憲,怎麼又立了一個可能違憲的法?」
怎麼會以家長的性傾向,區別性地給予養子女差別待遇(既區分了家長的性傾向、又區分孩子是親生還是養子女?)
何況748解釋理由書也強調,
同志因為長久是政治上的弱勢,難以民主程序扭轉法律上的劣勢地位,如果要因為性傾向給予差別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要判斷其合憲性
給予這樣的差別待遇,是基於什麼重要公益的理由嗎?
--
這流程走著走著,當時4、5個月的娃,現在也已經3足歲了
何時,這個國家,才願意給我們孩子,擁有兩個同志雙親的權利?
#同志收養家庭 #生養平權 #兒童最佳利益 #收養自由 #性傾向平權
#他是我爸爸 #實質雙親被迫單親 #收養配偶養子女 #共同收養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
大陸地區人民 定居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徵才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約僱
職系:無
名額:正取1名,並視成績擇優儲備人員若干名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8/30~110/09/24
資格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以上(以報名截止日為準),性別不拘。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教育法令規定具有同等學歷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三)未具雙(多)重國籍,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之人員,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7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應迴避任用或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
(四)男性須服兵役期滿退伍或免役持有證明文件。
(五)經公立醫院、教學醫院、衛生所(健康服務中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55.0公分,女性不及150.0公分。
2.體格指標(BMI值):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0或大於31.0。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重度肢障。
7.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9.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0.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六)具法院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工作項目:
代理法警工作及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一、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110年9月24日(星期五)止。
(二)報名方式:採通訊方式報名,請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親自或委託報名及逾期均不受理,相關書面報名資料恕不退件。
(三)報名地址:90005屏東市棒球路9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人事室收,並請於信封註明「應徵儲備約僱法警職務代理人」。
(四)聯絡電話:(08)7550611轉分機3138黃科員。
二、報名時應繳文件:
所有文件請使用A4紙張,並以迴紋針夾齊、勿用釘書針裝訂;報名表應填列完整,繳驗文件務須齊全。
(一)報名表1份(並黏貼最近1年內1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1張,背面請書寫姓名)。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請影印黏貼於報名表)。
(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或學歷證明影本1份。
(四)退伍令正反面(或免服兵役)證件影本1份(無免附)。
(五)體格檢查表正本1份(未隨報名資料一併檢附者,視為資格不符)。
(六)身心障礙手冊或原住民族證明文件影本1份(無免附)。
(七)曾任法院工作相關證明文件(無免附)。
三、簡章及報名表等文件,請至司法院及本院網站/徵人啟事 下載:
司法院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
本院網址:https://ptd.judicial.gov.tw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大陸地區人民 定居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徵才機關: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5等280薪點
職系:無
名額:3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8/25~110/09/03
資格條件: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大學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大學以上環境相關科系畢業,包括:土木與水資源工程、土木與環境工程、土壤環境科學、公共衛生、公害防治、水資源及環境工程、環境工程、環境工程與科學、環境工程與管理、環境工程衛生、環境保護技術、環境科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環境資源管理、環境與工業安全技術、環境與安全工程、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環境衛生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不得有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不得報名)。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迴避任用之規定者及第28條第1項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工作項目:
(一)處理本市環保陳情案件外勤稽查作業,原則以夜班為排班優先,惟未來視業務需求可能機動調整為日班。(每日標準工作時數為8小時,超過之時數可申請加班費或補休辦理)
夜班暫定時段如下(視實際狀況可能再調整):
小夜班:16:00-24:00
大夜班:00:00-08:00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本局環境稽查科北股(高雄市岡山區本工五路9號)、 本局環境稽查科南股(高雄市小港區北林路6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一)徵才期間:自110年8月25日至110年9月3日止。
(二)僱用期間:
1、一年一僱,自高雄市政府函核定發文日通知報到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依其年度考核成績決定是否予以續僱。
2、高雄市環境保護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不補助僱用經費時,即無條件停止僱用。
3、試用期間為3個月,試用期間考核成績未達70分者,無條件予以解僱。
(三)待遇:核定薪點為280薪點,薪點折合率計算每月薪資為34,916元(280×124.7元),並自簽約日起支,離職日停支。享有全民健保、勞保,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四)報名方式:
1、本項甄選資訊建置於本局網頁,請自行上網下載列印,寄送至高雄市政府環保局人事室收(地址: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A棟7樓),並於信封註明「報名約僱人員甄試」字樣,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郵寄請一律以「掛號」寄送,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責任自負)
2、擇優公告參加甄選人員進行面試或筆試,參選人員如不符本局所需,得斟酌情形予以從缺。未符資格人員之相關報名資料不再退還,亦不予通知。
(五)備註:
1、備取人員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依序遞補性質相近之約僱人員職缺,逾期限則喪失候用資格。
2、本徵才資料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聯絡資訊:陳小姐07-7351500#1705,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9:00~17:00。
刊登網址:https://ksepb.kcg.gov.tw/ActivitiesDetailC001100.aspx?Cond=ce691384-8fa7-49be-80b2-4a91f13b4caf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大陸地區人民 定居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年到底發布了甚麼樣的行政命令?
2009年10月1日衛福部發布衛署健保字第 0982600357 號公告,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公告以探親(三)、探親(四)或探親(五)事由申請來臺之中國人士,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發給前揭註記事由之臺灣入出境許可證,為《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白話來說,這個公告擴大認定身分為探親(三)、(四)、(五),拿有居留證明文件就能夠使用台灣健保,但這樣行政命令攸關全台灣人共同打造的健保制度,只用行政命令就能擴大認定,我認為不合理。
問題二、當年行政單位基於甚麼樣的理由,認定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不需要經過立法院的監督?
根據團隊詢問衛福部的說明,當年這個行政命令的發布是為了配合同年 6 月 9 日,立法院修正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七條之附帶決議為「本法通過後兩個月內,基於人道及兒童少年最佳利益考量,行政院應協調相關部門,針對大陸配偶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來台探親居留及定居問題,研議修改許可辦法。」該案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於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5 次會議交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
但重點是,以上的許可辦法內容中,立法院是審查身分的居留與定居問題,但並沒有提到使用台灣健保的配套,但衛福部在當年僅依配合其他已經過審查的法令 來當作行政命令發布的原由,卻未依同法第六十條送達立法院並提報立法院會議,我認為衛生福利部不能基於許可辦法已送立法院提報,就認為公告不需經立法院備查或審查。
問題三、臨時提案的用意是甚麼?
我用前面兩個問題來釐清了當時背景,以及行政程序的瑕疵,簡單來說,用行政命令擴大認定卻不受國會監督,我覺得不合理。
台灣健保經過20幾年的努力和眾多醫護人員的付出,才有今天讓大眾安心使用的成績,這是全民共同的努力,尤其在武漢肺炎疫情加劇的同時,牽涉到這樣重大全民福祉的調整,我們更應該謹慎來處理和看待。
提出這項研議廢止的臨時提案,就是想讓當年的瑕疵能重新被討論,並請行政單位對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的程序,提出說明和檢討,再看我們能夠如何在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上,做出實質的努力,我能夠理解這是前人所遺留的問題,但身為民意代表,攜手和政府共同解決問題是我的職責,也是我們能夠讓台灣更好的方式。
感謝共同提案人 王定宇 前輩,以及其他16位參與連署的前輩與盟友,還有很多我要學習的地方,批評指教建議對我和團隊來說都很寶貴,再次感謝你們的期待,持續努力,3Q
影片只有1分鐘但文超長
謝謝你們看完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
◆ 訂閱3Q的Youtube → https://www.youtube.com/c/3QChen
◆ 追蹤3Q的FB → https://www.facebook.com/3Q.PehUi/
◆ 追蹤3Q的IG → wondachen
◆ 追蹤3Q的噗浪 → wondachen
◆ 追蹤3Q的推特 → https://twitter.com/wondafrog
===============================
◆ 台灣基進官網 → http://radicalwings.tw/
◆ 訂閱台灣基進官方Youtube → https://pros.is/L8GNN
◆ 追蹤台灣基進官方臉書 → https://www.facebook.com/radicalwings/
◆ 捐款支持台灣基進 → http://radicalwings.tw/support.php
大陸地區人民 定居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40420東森 台灣房價低?移民文宣惹議
影片網址→http://youtu.be/y36vSlt75rs
感謝記者 蔣心玫 的採訪,這份文宣主要有2點怪怪的。
第一:文宣內容提到台灣房價相對國外便宜。如果是用台灣平均價格,當然便宜,又或者單看台北市相較紐約、倫敦、香港、上海等也或許便宜,但卻忘記了台灣的薪資所得並沒提升,所以購屋痛苦指數、房價所得比才會高達15倍,所以對外國人來講或許便宜,但對於台灣人來講還是很貴。
第二:文宣針對中國人提到可以貸款?但根據現在的規定,中國人購買台灣不動產最高貸款只能5成,這哪來的優惠呢?
以下是新聞報導......↓
一起看見台灣的美好,這不是什麼觀光文宣,英文標題就寫著移民台灣,小字更標明台灣移入代辦,翻開來看內容大力鼓吹移民來台的好處。
網友說這一份半繁體、半簡體文宣是在台北某飯店看到,實際走訪台北陸客和港澳客人居多的飯店,文宣架上頭多半只有飯店的介紹與官方出版的觀光文宣品,沒有網友好奇的那份移民文宣。
但好多人都在討論,這文宣上有一頁「購買台灣房地產的10大理由」其中說到「台灣房價低」讓好多網友不能接受。
房仲業者 陳泰源 比少:對外國人來講可能台灣房價相對低阿,但是大部分台灣人買不起啊?所以說房價真的是看你用什麼角度來看。
文字雖然跟台灣民眾感受不一樣,但也不能說錯,實際走訪文宣地址來到這間辦公室,星期天沒開門,信箱上貼的諮詢電話也沒有人接,但公司臉書卻貼出聲明強調這份文宣這經過審核合法宣傳台灣移民。
大陸經貿人士來台部分,依法是沒有辦法定居或入籍台灣,一般都不會把這樣服務看做是移民簽證。
其實這份文宣分坐兩個部分,港澳永久居民只要存500萬就可以辦移民,的確現行法有投資居留和存款居留,但移民署說已經送到行政院的草案當中,打算把投資門檻提升到600萬,存款500萬就能來台的規定則是打算取消。
而大陸地區人民的介紹只寫了「經貿人士來台投資經投審會許可者」實際上還必須要符合投資20萬美金以上的門檻,合法的文宣品,卻讓公司大動作臉書澄清,或許是因為不久前才出現這一份「4.8萬移居台灣」的疑似詐騙廣告,裡頭內容不只錯誤多多,登廣告的公司地址也找不到,不想被劃上等號,讓正規公司忙著撇清。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74008300
大陸地區人民 定居 在 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2條 的推薦與評價
本次修法主要是為強化港澳人士移居來臺的管理,以防範中共利用中國 大陸人民 轉換為港澳居民身分來臺居留及 定居 ,對我社會進行滲透、統戰、騷擾,甚或 ... ... <看更多>
大陸地區人民 定居 在 【台灣人和大陸配偶在大陸或海外所生的子女來台依親或定居 ... 的推薦與評價
如果錯過了時機,成年子女日後或許再不能以依親的身份來台 定居 。 ... 大陸地區人民 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 定居 許可辦法及送件須知.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