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參加大腸醫學國際會議
跟同為講者的林委員相見
(粉絲模式全開)
她好親切
一眼認出我還打招呼:「我有看過妳的文章」
(˶‾᷄ ⁻̫ ‾᷅˵)
其實之前為了醫師納勞基法帶來的龐大問題
我們有「嚴肅的對談」過
她仔細的回覆了我「嚴肅」的私訊
見面當下本有點擔心
但她親切又開朗的搭著我的肩合照
好開心啊⋯
最好笑的是,現場媒體狂拍照時
照到臉僵了還「等一下這裡還有還有」
她在旁邊說一句話害我爆笑
她說「如果這是在刀房,外科系的就抓狂了」
(沒錯沒錯XDXD)
很高興在這個無腦到我都懶得淌混水的議題上
林委員清楚的引導這些僵化腦袋
思考自己究竟有多缺乏邏輯
謝謝她
站在有真正力量的位置上
能力越大
責任越大
謝謝她
--
支持多元成家
逐字稿:邱婉婷
林靜儀委員:部長我請問一下喔,你隔壁那條巷子的樓下的王先生,跟他睡在一起的那個到底是不是他合法的太太,這件事你知道嗎?
邱太三法務部長:當然不知道啦。
林靜儀委員:那他傷害了你什麼嗎?
邱太三法務部長:沒有。
林靜儀委員:那如果今天王先生旁邊躺的是張先生,他會傷害你什麼嗎?
邱太三法務部長:也不會啦。
林靜儀委員:那我不曉得我們現在在談說,我們讓同性伴侶之間跟異性伴侶之間,他可以有結婚的權利這個部分,有沒有影響到住在隔壁巷子頂樓的那個先生或太太?您覺得有嗎?
邱太三法務部長:基本上是不會啦。
林靜儀委員:這個部分不影響嘛。也就是在法條上面,你沒有看到什麼法條說,因為誰跟誰可以合法地躺在一起睡覺,所以別人就不可以合法地躺在一起睡覺嘛,對不對?
邱太三法務部長:對啦。
林靜儀委員:第二個部份我再請問喔,那現在我們有非常多的團體,他們還是在要求說,他們不願意給同性的愛侶或是同性的伴侶結婚的權利,那我想請問一下部長您在您的想法裡面,異性戀這邊來說啦,應該說異性戀這邊很多他們反對我們講的同性婚姻啦,那站在我們的法的這個立場上,如果我們讓同性可以結婚,他對於異性的婚姻,或者對異性的家庭有沒有造成任何實質的損失?
邱太三法務部長:基本上就婚姻而言,雙方沒有什麼……
林靜儀委員:家庭的話呢?他們的父母之間有受到什麼損失?
邱太三法務部長:這個當然涉及到第三人就……
林靜儀委員:你可說說看大概有什麼樣的損失嗎?
邱太三法務部長:坦白講……這個所謂的損失是指哪一面向?
林靜儀委員:法律上權益上。我當然不是講什麼情感上,我們今天不講情感。
邱太三法務部長:就法律權益上他們沒有什麼相干嘛。
林靜儀委員:法律權益上沒有。再請問一下喔,從2014年底,到2015年其實有好幾個縣市都有開放所謂的同志註記,你知道這個事情吧?
邱太三法務部長:我知道。
林靜儀委員:註記就是我有這個關係就去註記嘛。您知道現在總共註記了多少對嗎?
邱太三法務部長:抱歉……(詢問隔壁)……一千四百多對?
林靜儀委員:一千四百多對。
邱太三法務部長:內政部的統計。
林靜儀委員:好謝謝,那一千四百對的同志註記,他們在他們縣市,就是這個縣市承認他們彼此之間互相,縣市保障他們一些基本的,對於對方的一些決策或關係,這個國家到目前為止因為這一千四百對有沒有造成任何的動亂啊?混亂啊?或是異性戀的婚姻因此而受到傷害,或者是威脅?
邱太三法務部長:目前為止沒有收到這方面的報導。
林靜儀委員:所以我剛剛也說了嘛,不論是同性伴侶結婚,或同性伴侶用任何的方式讓他們彼此之間有所保障,我們已經試了這個註記的相關法條在各縣市,目前沒有哪一個縣市因為他們做了同志伴侶註記,而發生那種各種,我不想拿他們的詞來講,因為我覺得那都很傷害人,沒有發生任何不好的事情嘛。我再請問一個事情喔,就是說目前我們的,現在我們要修的民法,它規定一男一女結成家庭這個事情,是什麼時候訂定的?
邱太三法務部長:最早應該是民國二十一年?
林靜儀委員:民國二十一年,那時候有經過任何公聽會嗎?
邱太三法務部長:坦白講那是在大陸制定的啦。
林靜儀委員:是。
邱太三法務部長:我想應該是不會有啦。
林靜儀委員:那現在有很多人說,欸?如果說婚姻家庭制度要作重大變革時,需要做公投,當時有針對一男一女可以結成婚姻,可以結成家庭有做過任何公投嗎?
邱太三法務部長:我想當時沒有公投法應該不會有。
林靜儀委員:都沒有做過嘛。那以部長您的想法啦,您覺得同志的這個,同性之間可以一樣在民法享有結婚跟家庭的相關權益,這個議題在台灣有沒有造成爭議?
邱太三法務部長:我想從過去來看,顯然是有一些不同的意見。
林靜儀委員:也就是說不論是我們對於異性之間組成家庭,或者是只有異性之間可以組成家庭,或是異性跟同性之間都可以組成家庭,目前在我們的國家發生了爭議對不對?
邱太三法務部長:對。
林靜儀委員:那如果既然婚姻制度的,誰可以進入婚姻,誰不能進入婚姻這造成了這麼多爭議的話,我們可不可以要求一個事情是,即日起在我們的同性伴侶的婚姻的法條還在討論,還不知道能不能過的時候,異性伴侶我們即日起內政部停止所有婚姻登記?因為既然造成爭議,我們現在都要從頭質疑,為什麼同性不能結婚,異性可以結婚?都造了爭議嘛,那我們要不要暫停婚姻登記,等到爭議都解決再來?
邱太三法務部長:應該是說我不曉得所謂異性婚姻的爭議是什麼?
林靜儀委員:我們現在重新討論,因為我們剛剛講了嘛,異性婚姻、同性婚姻,同性結婚並不會影響異性結婚嘛,對不對?
邱太三法務部長:摁。
林靜儀委員:可是很多異性他們認為會嘛?
邱太三法務部長:摁。
林靜儀委員:那同性這邊也說,你們異性可以結婚,不能讓我結婚,在人權上我覺得對我有損傷嗎?那如果我們既然這麼多爭議,大家還說要開公聽會,那是不是在要求公聽會阿,要求相關法條去做辯論之前,我們也讓異性之間的婚姻登記全部暫停,這樣大家公平的起點嘛。
邱太三法務部長:我想基本上是這樣子,現行你剛剛所說的……
林靜儀委員:當時也沒有經過大家同意或討論阿!
邱太三法務部長:我想當年的這樣子的制定呢,是符合所謂這樣子的一個立法程序,所以他才會從1932年一直被適用到現在。
林靜儀委員:是。
邱太三法務部長:所以它在法律上的這樣子的地位是沒有被爭議的。
林靜儀委員:對。
邱太三法務部長:這樣子的法律呢,當年它是以兩性為基礎的,這樣子去制定的所謂婚姻跟家庭的結構。
林靜儀委員:所以?
邱太三法務部長:那也映證了……
林靜儀委員:但它現在遇到了挑戰,因為時代在改變嘛對不對?
邱太三法務部長:一個異質性這樣子的婚姻呢,就是說同性這樣子的婚姻,是當初他們沒有想到的。
林靜儀委員:對。在那個時候沒有考慮過的事情嘛,我也贊成說所謂異性戀之間的婚姻在台灣還是合法嘛,那如果說大家覺得有這麼多的爭議的話,那我們就先暫停登記阿,等到大家都把誰可以進入婚姻全部決定好了之後,我們再來開放誰可以登記進入婚姻不可以嗎?
邱太三法務部長:就異性婚姻這樣子的制度呢,基本上並沒有怎麼樣的爭議阿,它的存在是沒有爭議,它運作了八十幾年了啦,但是這樣子一個新的婚姻制度要進來,當然就會產生所謂磨合上,就誠如剛剛講的。
林靜儀委員:它跟誰磨合?
邱太三法務部長:就譬如說,我們把所謂的夫妻要改變成配偶,父母要改為雙親,等等會有這樣所謂的連動的相關的法律。
林靜儀委員:所以?
邱太三法務部長:所以你這樣子的改變當然會,就有人會去抗議。
林靜儀委員:請問名稱的改變,名稱的改變譬如說,您的名字,我現在只稱呼您後兩個字,或者我稱呼您部長,對於您個人的主體性,有沒有造成任何的損害或者差別?
邱太三法務部長:這個要看什麼樣的情境跟場域啦。
林靜儀委員:你實際的權益有受損嗎?
邱太三法務部長:譬如說在這裡,你當然不能只叫我邱太三嘛,你要跟我講說部長阿。
林靜儀委員:是。
邱太三法務部長:但是你如果說私下,要叫我邱太三、太三,或叫我部長,我都會很欣然接受,所以他有不同的境遇跟場域。
林靜儀委員:但是家庭之中會因為我現在稱呼你爸爸或稱呼你父親而有所減損嗎?他的權益或者之間的關係,有任何的差別嗎?
邱太三法務部長:他們家庭內部基本上是不會阿。
林靜儀委員:是。
邱太三法務部長:但是因為你如果要改變這個東西說,它將來在法律上,它要變成叫做雙親,而不叫父母的時候,大家可能就會有……
林靜儀委員:所以您提的是說,您提的事情應該是說,因為它牽涉到很多法條很細微的要一個個去修,但是這個一個一個名稱上的差別……
邱太三法務部長:處理上不一定是一個一個修,但是大家要知道這個問題的存在。
林靜儀委員:名稱上的改變,沒有去影響個體的主體對不對?
邱太三法務部長:對。
林靜儀委員:最後了對不起我超過時間,最後兩分鐘就好。部長我請問喔,今天如果在台灣有一對伴侶,同性伴侶,兩個在一起三十五年,三十五年代表的是說他們的爸爸媽媽也差不多都走掉了啦,那如果是一對男同志,也不會有孩子啦,也就是說在他七十歲的時候,世界上只剩下另外一個跟他相伴三十五年的男性,不論情感上經濟上生活上所有東西都是這世界上跟他最親的人,今天當他發生任何事情,他今天生病了,他今天必須要做任何醫療上的決策的時候,如果在婚姻的法律沒有過的情形之下,請問另外這個伴侶,他可不可以繼承他的這個,包含他的退休俸,或者是他死亡之後可以繼承他的房產?這些東西可以嗎?
邱太三法務部長:目前我們繼承篇的規定呢,除非他是他生前所撫養的照顧的人,他可以請求一定的。
林靜儀委員:一定程度嘛。
邱太三法務部長:但是在法律上他是沒有繼承權的啦。
林靜儀委員:是,也就是說,現在我們國家的法律狀況是,如果你是異性戀,你今天跟這個人結婚,你可能感情不好,很想殺死對方,其實也才住在一起兩年,可是最終你對他有所有權利上的處分,可是今天,如果你不幸你愛到的是同性,這個國家對他沒有這個部分所有的保障,是不是這個意思?
邱太三法務部長:對。
林靜儀委員:那部長,我們就修法吧,拜託。
邱太三法務部長:對。
林靜儀委員:好,謝謝。
Lin Ching Yi學姊根本帥到炸
大陸配偶繼承登記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時代悲劇>
法扶人員拿資料進來時,
說林律師這個案子很難辦,你看看~
看了一下,還真麻煩,
沒有律師願意處理,也實在沒辦法處理!
Y女士愁眉苦臉的進來,
K:"說說看你的情況~"
Y:"我父親是老兵,十幾年去世時留下一個大陸房子,
可是戶政配偶欄突然出現一個配偶Z,
變成我要跟Z一起繼承~"
K:"你母親從頭到尾都沒有辦登記嗎?"
Y(不知從何說起):"我媽媽那時是沒辦結婚登記,
不過這問題還不大,
比較麻煩的是,
我爸爸那時候為了從大陸過來,冒用了一個人的姓名~"
K:"?所以?"
Y:"是的,其實我們家不姓Y,姓W"
K:"那就難怪了,妳父親那個年代冒用了某個人(Y姓)的姓名,
某人確實有一個配偶Z,但Z不是妳父親的老婆"
Y:"為了方便處分那個房子,我這幾年找了很久,
大陸那邊是有Z這個女性,但沒辦法證明就是Y的配偶"
K:"就算是,Z本來就不是你爸爸的配偶,
你爸爸也死了,要打確認婚姻不存在也沒辦法~"
K:"其實這種情況很常見,十幾年前有一個專案,
讓冒名老兵自首的,都馬意思意思罰個錢,
妳父親那時沒處理,
現在要主張他不是Y本人,Z也不是他太太,遲了~"
Y:"可不可以請律師幫我?"
K:"你看看,那麼多律師都拒絕幫忙,他們不是不想幫,而是沒路"
K:"你找法院也沒用,因為法院只確定法律關係,
至於事實部分並非其可以處理的範圍~"
看著Y女士(實際上是W女士)失望的走出去,
感覺不太好,
可是法律時有窮盡,
有時候那當下沒有處理(爸爸沒自首冒名),
或是沒訂定遺囑,指明由女兒繼承,
後面要救,是很困難的~
不過這不是這個案子裡最大的悲劇,
最令人感到悲傷的,是Y女士的父親,
他明明是W,卻以另外一個人Y之名,過了一輩子~
大陸配偶繼承登記 在 南投縣長‧林明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南投縣政府核發災害救助金作業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19日
府社助字第10001467810號函頒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救助災害所造成之損害,特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六條及災害防救法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災害,指人民遭受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
??本規定所稱水災,指因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颱風特報,所造成淹水所致之災害。
本規定所稱受災戶係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浴廁為限;其為集合住宅者,得包括必要之公共設施及共用結構。
中華民國國民於國內受災,適用本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亦同。
三、災害發生後,以村(里)為單位,由鄉(鎮、市)公所派員會同村(里)長、村(里)幹事,全??面調查其轄區受災情形,必要時得請管區警員及鄉(鎮、市)公所指派工程人員協助。鄉(鎮、市)公所應於災後三日內勘查並繕具災害救助勘查表及相關文件(如附表)彙送本府,由本府於七日內派員前往複勘、並於災後一個月內審定與辦理撥款救助。
四、災害救助,以下列各款為對象: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受災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 (住院期間) 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四)安遷救助:受災戶住屋毀損,致達不堪居住程度為認定標準:
1、地震造成者:
(1)住屋塌陷程度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2)住屋屋頂倒塌或樓板毀損、塌陷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3)樑柱: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或箍筋斷裂、鬆脫、主筋挫曲混凝土脆裂脫出,樓層下陷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
(4)牆壁:
甲、厚度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牆牆內主筋斷裂挫曲,混凝土碎裂之結構牆長度達總結構牆長度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乙、八吋磚牆裂縫大於零點五公分者之長度達磚牆總長度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丙、木、石、土造等住屋牆壁剝落毀損,屋頂下陷達二分之一者。
(5)住屋傾斜率達三十分之一以上者【傾斜率 (T/H) :屋頂測移T公分除以建築物高度H公分】。
(6)住屋遭砂石掩埋或積砂泥,其面積達原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一或淹沒最深處達簷高二分之一或一百公分以上者。
(7)住屋上部結構與基礎錯開達五公分以上之柱基占總柱基數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8)住屋基礎掏空、下陷:
甲、住屋柱基掏空數達總柱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乙、住屋基礎不均勻沉陷,沉陷斜率達五十分之一以上者【沉陷斜率 (D/L) :沉陷差D除以建物寬或長L】。
2、非地震造成者:
(1)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2)受災戶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3)其他經本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者。
(五)住戶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之。
前項人民因災害而失蹤,其應為繼承之人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取得檢察機關所核發之死亡證明書者,得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救助。
五、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家戶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以五口為限。災前未設籍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不予發給。
(五)住戶淹水救助:住屋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未達一百公分者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一萬元;淹水達一百公分以上者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第二款失蹤救助金於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同一期間發生之災害事件經核定應發給死亡救助及失蹤救助者,應於核發安遷救助時,於每戶人口數中扣除;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得重複核發住戶淹水救助。
六、申請災害救助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本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正本或報案紀錄一份。
(二)因災重傷者,應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收據正本各一份。
(三)因災死亡者,應檢附檢察署死亡證明書或醫師診斷死亡證明書正本一份。
(四)黏貼受災相片二張至六張於災害勘查報表。
(五)戶籍謄本一份。
(六)住屋災害勘查報表一份。
七、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規定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二)重傷救助金,由本人或親屬領取。
(三)安遷救助金,由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四)住戶淹水救助:由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八、災害救助金,由本府發給,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