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物流士勞動權益】
大家現在配合防疫宅在家裡,網購、宅配量爆棚,但以目前的物流業人力、倉儲及車輛都不敷使用。不僅如此,員工 #超時、#過勞 的狀況更是十分嚴重。
這些物流士、貨運駕駛、外送員,甚至是郵差,每天都跟非常多人接觸,可說是防疫期間的高風險族群。維持物流從業人員之適當勞動條件及身心健康,也是防疫、抗疫的重要環節。
據我了解,部分物流業者已出現要求員工超時加班、取消休假等疑似違反勞基法的狀況。即使勞基法中已在第32-4條、第40條訂定因應「天災、事變或特殊事件」放寬勞動標準之特殊規定,但業者目前也沒有用這兩條事變規定,給予勞工超時加班的合理加班費及補休。
按照前述講到的勞動狀況,本來應該要要求勞動局立刻針對台北市內貨運、物流業者進行專案勞檢,但我詢問勞動局後,得知目前因應疫情,如果要勞檢員循正常業務模式進入公司行號勞檢,可能有困難,恐怕也會讓勞檢員暴露在人群接觸、染疫的風險之下。
因此,我要求勞動局應立即以書面及其他疫情期間還是可以進行的遠端手段,進行行政指導,提醒物流業者勞基法及防疫相關規定,並敦促業者務必遵守。如果在這段疫情期間,仍有物流業的基層勞工、外送員向勞動局檢舉業者違反勞基法等情事,勞動局必須 #專案列管 並 #持續蒐證,待疫情緩和、三級警戒解除後,回溯檢查物流業者於疫情期間之輪值班表、工時、薪資等資料有無違法。
勞動局應該善盡主管機關的責任,積極以疫情期間可行使的行政手段確保勞工權益,不要讓過勞的物流從業人員,成為疫情下的犧牲者。
物流士辛苦了!
最後我想提醒大家,下樓 #領取宅配時,請務必 #配戴口罩,並 #自行攜帶一支筆簽收。
疼惜物流士也保護自己,我們一起互相照顧,度過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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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期間,勞工權益看這邊👇👇👇
🎈農曆除夕、初一至初三4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進一步來說,假設事業單位上班日是比照公務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則2/10(三)及2/13(六)皆為休息日,如有出勤,則應依休息日加班費之計算方式計給,另2/11(四)、 2/12(五)、2/15(一)及2/16(二)為國定假日,如有出勤的話,工資應加倍發給。另2/14(日)則為例假日,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原因外,當日不得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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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上班怎麼算?】
#老闆說過年還是要上班
農曆除夕、初一至初三4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進一步來說,假設事業單位上班日是比照公務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則2/10(三)及2/13(六)皆為休息日,如有出勤,則應依休息日加班費之計算方式計給,另2/11(四)、 2/12(五)、2/15(一)及2/16(二)為國定假日,如有出勤的話,工資應加倍發給。另2/14(日)則為例假日,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原因外,當日不得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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