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第18期(2021.6) 可轉讓定期存單相關稅務問題分析
【月旦時論】
🔸營利事業所得稅投資抵減的若干問題/黃源浩
投資抵減是我國稅法實務中經常可見的租稅優惠性政策措施。透過各種各樣的抵減,使得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得以在特定範圍內就其特定之投資支出,直接抵銷原本應當負擔的應納稅額。這樣的制度,雖然在實務上處可見,但是有關投資抵減的一般性法律性質探究,特別是作為稅法上納稅義務人選擇權的一個環節,卻甚少受到重視。本文擬由投資抵減之概念與制度特徵出發,區辨投資抵減與其他租稅減免措施之不同,同時強調作為納稅義務人所享有的選擇權,其逾越應行使之期限而未行使,並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所稱的「錯誤」,而在制度中使得納稅義務人負擔有程序上的對己義務:納稅義務人一旦選擇,就應當承擔此等選擇的稅法上結果。
🔸產業控股公司潛藏的稅務議題/王萱雅、俞仲宣
2019年臺灣中小企業家數超過149萬家,佔全體企業97.65%,並且台灣企業主多半對於自己所創立的企業及企業名稱有深厚感情,並且偏好經營主導權,然而在後疫情時代,本文所思考如何給予中小企業轉化為中大型企業的制度可行性的選項,以俾強化國際競爭力,而產業控股公司可能是合適選項,不過,法律與稅務尚未有明確規範,如未來均能有明確規範,將有機會讓台灣企業透過產業控股公司之組建,提升競爭力。
🔸外匯資金課稅查核之探討/曾邑倫
🔸我們真的回不去了—離婚前必知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及課稅規定/黃琪媖
🔸推計課稅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蔡孟彥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成本率合理性之探討/汪瑞芝、劉竹軍
🔸可轉讓定期存單相關稅務問題分析/吳俊志
【爭點解析】
🔸租稅債權擔保與銀行債權之競合-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82號判決評釋/桂祥晟
【學習式判解評析】
🔸公司法第267條員工認股溢價差額之「其他所得」核課/周逸濱、魯忠翰
【函令解析】
🔸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二關係法令納稅人死亡,針對稅務罰鍰,身後事如何處理/莊世金
【法規解讀】
🔸稅法解釋函令之研究/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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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林昶佐 Freddy Lim,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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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賞閱📚▍行政罰法與相鄰行政法關係
【主 編】社團法人台灣行政法學會
【作 者】吳志光.林家祺.張永明.劉建宏.張志偉.紀和均.陳信安.吳秦雯.王服清.周佳宥
【內容簡介】
台灣行政法學會於2019至2020年間,針對影響人民權益甚鉅一系列之行政罰問題,舉行一系列研討會。一方面針對實務爭議困難問題,提供理論所見;二方面也期待實務界提出反饋,驗證學理。本學會希望透過這樣的努力,讓國內行政法學術與實務的結合,更為緊密。
本書共計收錄十一篇論文,內容包括: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計算;公法上裁處權時效之探討──以政府採購借牌投標之停權處分為中心;夫妻合併申報納稅時,稅捐處罰之責任歸屬;行政訴訟證明度之研究;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章之中,準用條款之檢視;行政秩序罰上認定一行為或數行為之問題;行政契約之履約管理與裁罰性不利處分之區別──以全民健康保險契約為中心;行政處罰與緩起訴負擔之交錯──以罰鍰繳納義務人範圍認定為例;行政罰法利得剝奪及沒入規定,與刑法沒收規定之競合問題等等,涵蓋諸多行政罰法的主題。
本書每一篇論文,都費心整理司法裁判,並提出相對應的學術見解,研究成果兼顧實務與理論,期能提供司法裁判,乃至於日後完善相關行政罰法令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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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涼時節,正值學習旺季,本期雜誌推出精采好文以饗讀者。月旦時論單元,首先探討財政部預告將從明年1月1日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就此重大政策修正,潘俊男助理教授發表〈論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影響〉一文,主要目的在探討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影響與因應對策。
◾莊世金會計師最新力作〈資訊揭露與用力拔鵝毛——論不動產借名登記之課稅稅則〉,探討年來實務上重要的借名登記契約類型,此種契約由借名人與出名人約定由出名人出借登記名義,作為登記主體,以作為登記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其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益仍由借名人掌握。本文試圖探討借名登記的誘因,及現行借名登記的課稅稅則,並探討借名課稅的理論依據,並提出相關的建議,值得讀者仔細閱讀。
◾保險給付實質課稅在台灣,雖然已有近二十年的歷史,但目前僅在遺產稅的稅基上,按經濟實質課稅,仍然循著租稅法律原則,以法定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但當發生保險受益人與法定繼承人為不同人時,就發生享有保險金的受益人不負納稅義務,法定繼承人未領到保險給付,卻要承擔保險給付計入遺產稅稅基繳納遺產稅的不利益結果。封昌宏助理教授所撰〈人壽保險給付實質課稅,誰是納稅義務人?〉一文,以實務案例探討此種爭議問題,並提出解決之對策。相較於政府直接編列在預算上的公共支出,稅式支出是在政府目標與相關法律的租稅優惠規範下,讓原先可從納稅義務人徵到的租稅收入,成為政府稅捐單位收不到的租稅損失,一種屬於政府間接性的支出;又被稱為「看不見的國家預算」或「隱藏性的公共支出」。中華經濟研究院分析師蔡鳳凰精心之作〈稅式支出評估之重點初探——以台灣農業保險為例〉一文,以現行國內進行稅式支出的分析架構為主軸,說明稅評報告的分析編撰重點,以利未來的研究者,能有另一層實務上的參考。
◾近年來,數位貨幣買賣的課稅問題困擾著稅局、業者與大眾。財政部長曾在立法指出,依據中央銀行認定,數位貨幣非法償貨幣,買賣視同商品交易,因此應該課稅。目前虛擬通貨幣有三種不同類型,相關稅務問題的現況如何?台灣會計師、台北仙饌扶輪社社長鄭旭高所撰〈數位貨幣課稅與實務〉一文有相當深入的分析討論。〈涉外繼承及共有財產存活者取得權之法律及稅務問題〉一文探討繼承實務上極重要的議題,賴永發與陳寶月兩位會計師共同執筆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具有台灣以外之國籍,或在外國有住居所,或所遺留之現金股票或不動產所在地在外國,或被繼承人遺囑依外國法做成等,衍生法律適用和準據法等國際私法爭議,分析台灣法院判決涉外繼承適外國法財產制度,導致夫妻財產制和遺產範圍之不同認定,值得台灣稅捐稽徵機關進一步研議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適用可能。
◾桂祥晟律師在爭點解析單元所寫〈土地出售後未過戶前出賣人死亡之稅務問題——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評析〉、黃郁升股長在學習式判解評析單元發表〈營利事業虛開發票推計收入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40號行政判決之啟示〉,以及吳俊志律師、李依珊股長、吳鳳琴碩士、編輯部等在「函令解析」、「法令解讀」及「環顧租稅要聞」單元各就重要實務問題做出重要探討及整理,對讀者有極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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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時論》
🎯人壽保險給付實質課稅,誰是納稅義務人/封昌宏
🎯 數位貨幣課稅與實務/鄭旭高
🎯論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影響/潘俊男
🎯 稅式支出評估之重點初探:以我國農業保險為例/蔡鳳凰
🎯資訊揭露與用力拔鵝毛-論借名登記之課稅稅則/莊世金
【#爭點解析】
✒稅務訴訟之既判力客觀範圍——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為中心/高敬棠
【#學習式判解評析】
✒營利事業虛開發票推計收入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40號判決之啟示/黃郁升
【#函令解析】
🔳經營學校營養午餐營業人課徵營業稅規範/編輯部
🔳共有人於拍賣過程中取得共有房地之課稅/吳俊志
🔳 個人或營利事業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所涉所得稅認列方式/李依珊
【#法令解讀 】
✒農地免納遺產及贈與稅之介紹/吳鳳琴
【#環顧租稅要聞 】
• 重要稅務法令/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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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納稅義務人 在 林昶佐 Freddy Lim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財政部吃掉納稅者權利
我今天在財政委員會質詢財政部許虞哲,為什麼9月份公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將屬於「成本費用」薪資特別扣除額當作是「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為例,這個家庭將被財政部吃掉14萬免稅保障。
為了釐清「成本費用」與「最低生活保障額」的不同,我先詢問部長稅法理論上主觀淨值原則與客觀淨值原則的差別,但部長卻答得非常含糊,難怪會有這個離譜錯誤。我向部長解釋:客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淨額,主觀淨值原則指收入減去成本費用之外,尚需扣除納稅義務人維持自己及其家庭成員之維繫生存最低需求額度。
大法官745解釋中,大法官明確將薪資扣除額視為成本費用,而不是最低生活需求額度。因此只有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屬於「最低生活需求」,而薪資特別扣除額屬於「所得成本」。但財政部9月頒佈的納稅者權利保障法施行細則卻完全搞混,變成:基本生活費必須高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多出來的金額才可從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一對夫妻及一名未成年女子的家庭,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稅為例,根據法規定義,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也就是大約166,000元,依照施行細則,基本生活費用包含本人、配偶及扶養子女,所以這個家庭的基本生活費用便是166,000 x 3 = 498,000。
若以本次稅改草案的數額為基準,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加薪資特別扣除額是71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薪資扣除額360,000 ),高於498,000,因此沒有額外的免稅保障。但若依照「最低生活保障額度」之正確定義,他們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是352,000,(免稅額132,000+標準扣除額220,000),比基本生活費用少,所以這個小家庭還可以在額外扣除14萬。
現在這些保障都被財政部吃掉,非常可悲。我要求財政部長應立即檢討修正,應向大眾清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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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納稅義務人 在 夫妻分開計稅、合併申報的意思是... - 精華區tax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夫妻報稅可採哪些方式?
依稅法規定,夫妻綜合所得稅一律採合併申報的方式,
但是在計算稅距時,可採以下三種方式:
1. 合併計稅
2. 以丈夫為「納稅義務人」,
將妻子所得分開計稅後,再合併申報。
3. 以妻子為「納稅義務人」,
將丈夫所得分開計稅後,再合併申報。
納稅人可依稅捐機關的計算公式,找出最省稅的方式申報所得稅。
=================================================================
請問[分開計稅後,再合併申報]是什麼意思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3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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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martlai (小賴?我們家很多啊!) 看板: tax
標題: Re: 夫妻分開計稅、合併申報的意思是...
時間: Wed May 28 16:19:43 2003
※ 引述《sharay (飛翔)》之銘言:
: 夫妻報稅可採哪些方式?
: 依稅法規定,夫妻綜合所得稅一律採合併申報的方式,
: 但是在計算稅距時,可採以下三種方式:
: 1. 合併計稅
: 2. 以丈夫為「納稅義務人」,
: 將妻子所得分開計稅後,再合併申報。
: 3. 以妻子為「納稅義務人」,
: 將丈夫所得分開計稅後,再合併申報。
: 納稅人可依稅捐機關的計算公式,找出最省稅的方式申報所得稅。
: =================================================================
: 請問[分開計稅後,再合併申報]是什麼意思呢...
這個用數字解釋比較快。
假設
丈夫薪資所得900,000元
妻子薪資所得300,000元
其他應稅所得500,000元
1.合併計稅
900,000+300,000+500,000=1,700,000(全部所得報在一起)
1,700,000x21%-105,100=251,900(應納稅額)
(↑這是累進差額,以下同)
2.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A.以丈夫為納稅義務人
(900,000+500,000)x21%-105,100=188,900
300,000x6%=18,000(妻子的薪資所得單獨挑出來算稅額)
18,000+188,900=206,900(全部應納稅額)
B.以妻子為納稅義務人
(300,000+500,000)x13%-25,900=78,100
900,000x13%-25,900=91,100(丈夫的薪資所得單獨挑出來算稅額)
91,100+78,100=169,200(全部應納稅額)
也就是說,分開計稅者,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累進稅率,
再把原本合併計稅的所得,扣掉分開計算薪資所得的金額,乘上累進稅率,
兩者相加合併申報。
這樣可以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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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cast (平常氣) 看板: tax
標題: Re: 夫妻分開計稅、合併申報的意思是...
時間: Wed May 28 16:38:19 2003
※ 引述《smartlai (小賴?我們家很多啊!)》之銘言:
: 這個用數字解釋比較快。
: 假設
: 丈夫薪資所得900,000元
: 妻子薪資所得300,000元
: 其他應稅所得500,000元
: 1.合併計稅
: 900,000+300,000+500,000=1,700,000(全部所得報在一起)
: 1,700,000x21%-105,100=251,900(應納稅額)
: (↑這是累進差額,以下同)
: 2.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 A.以丈夫為納稅義務人
: (900,000+500,000)x21%-105,100=188,900
: 300,000x6%=18,000(妻子的薪資所得單獨挑出來算稅額)
: 18,000+188,900=206,900(全部應納稅額)
: B.以妻子為納稅義務人
: (300,000+500,000)x13%-25,900=78,100
: 900,000x13%-25,900=91,100(丈夫的薪資所得單獨挑出來算稅額)
: 91,100+78,100=169,200(全部應納稅額)
: 也就是說,分開計稅者,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累進稅率,
: 再把原本合併計稅的所得,扣掉分開計算薪資所得的金額,乘上累進稅率,
~~~~~~~~~~~~~~~~~~~~~~~~~~~~~~~~~~~~~~~~~~~~~~~~~~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看了老半天還是看不懂?是指例子中第二行算式嗎?
明明都是分開計算了,為何還要理合併計算的數字??
請解說好嗎?我怎麼越來越笨了??
: 兩者相加合併申報。
: 這樣可以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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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martlai (小賴?我們家很多啊!) 看板: tax
標題: Re: 夫妻分開計稅、合併申報的意思是...
時間: Wed May 28 16:53:11 2003
※ 引述《dcast (平常氣)》之銘言:
: ※ 引述《smartlai (小賴?我們家很多啊!)》之銘言:
: : 這個用數字解釋比較快。
: : 假設
: : 丈夫薪資所得900,000元
: : 妻子薪資所得300,000元
: : 其他應稅所得500,000元
: : 1.合併計稅
: : 900,000+300,000+500,000=1,700,000(全部所得報在一起)
: : 1,700,000x21%-105,100=251,900(應納稅額)
: : (↑這是累進差額,以下同)
: : 2.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 : A.以丈夫為納稅義務人
: : (900,000+500,000)x21%-105,100=188,900
: : 300,000x6%=18,000(妻子的薪資所得單獨挑出來算稅額)
: : 18,000+188,900=206,900(全部應納稅額)
: : B.以妻子為納稅義務人
: : (300,000+500,000)x13%-25,900=78,100
: : 900,000x13%-25,900=91,100(丈夫的薪資所得單獨挑出來算稅額)
: : 91,100+78,100=169,200(全部應納稅額)
: : 也就是說,分開計稅者,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累進稅率,
: : 再把原本合併計稅的所得,扣掉分開計算薪資所得的金額,乘上累進稅率,
: ~~~~~~~~~~~~~~~~~~~~~~~~~~~~~~~~~~~~~~~~~~~~~~~~~~
: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看了老半天還是看不懂?是指例子中第二行算式嗎?
: 明明都是分開計算了,為何還要理合併計算的數字??
: 請解說好嗎?我怎麼越來越笨了??
抱歉抱歉,我的中文不好。
那用英文解答 XDD
假設
全部的所得,我們叫做A錢
(A錢除了兩人薪水之外,可能還有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等其他收入)
老公薪水叫做B錢
老婆薪水叫做C錢
用A錢算出來的稅,就是合併申報
用(A-C)錢算出來的a稅,再加上C錢單獨算出來的b稅,
就是就是以老公為納稅義務人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合併申報"
要納的稅就是a+b稅
用(A-B)錢算出來的c稅,再加上B錢單獨算出來的d稅,
就是就是以老婆為納稅義務人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算合併申報"
要納的稅就是c+d稅
這樣再去把例子看清楚一點,應該有助你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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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aray (飛翔) 看板: tax
標題: Re: 夫妻分開計稅、合併申報的意思是...
時間: Wed May 28 20:42:00 2003
※ 引述《smartlai (小賴?我們家很多啊!)》之銘言:
可以了解 謝謝
但[分開計稅]有辦法呈現在網路報稅的結果上嗎
還是系統已經自動評估何者有利?
若是扶養父母親
也適用[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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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martlai (小賴?我們家很多啊!) 看板: tax
標題: Re: 夫妻分開計稅、合併申報的意思是...
時間: Wed May 28 22:42:29 2003
※ 引述《sharay (飛翔)》之銘言:
: ※ 引述《smartlai (小賴?我們家很多啊!)》之銘言:
: 可以了解 謝謝
: 但[分開計稅]有辦法呈現在網路報稅的結果上嗎
: 還是系統已經自動評估何者有利?
這要自己試算,系統好像不會幫你選最有利的。
: 若是扶養父母親
: 也適用[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嗎?
: 謝謝
不行,只有夫妻之間可以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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