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堂-沈呂巡
3月11日是外交部部慶日?
(圖為外交部長吳釗燮。報系資料照)
三月十一日是中華民國外交部的部慶日,這早在廿幾年前就已經核定,當時外交部在胡志強部長領導下有一個小組委員會,準備訂出何日是部慶。我是北美司長,也是委員之一。
開會時分兩派意見,一派以為我外交部成立於中華民國元年元旦,應以該日為準,但絕大多數認為,中華民國外交部應上溯自清朝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蓋以有關清朝對外一七三件條約或專條、六一五幅界圖,甚至皇帝規定成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的上諭,都保留在案,這一天是清朝咸豐帝所訂的十一年二月一日,換算西曆為一八六一年三月十一日,即以當日為準。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外交部首度部慶,就是以一三八年的日期為號稱,當時冠蓋雲集,連李登輝總統都來部慶祝。
相形之下,中共外交部在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初才成立,不但沒有清朝文件,連民國相關文件也少有,從未聽聞該部有「部慶」之説。
中共現在處境也很不易。美方指稱中共是唯一可與美國爭世界霸權的國家。另方面又有個主管外事工作的國務委員楊潔箎,口口聲聲要求美國的「一中原則」不能廢,「民族感情碰不得」等論調。其實中共各領導人好好看看中華民國外交部為紀念建國百年,於二○一一年出版的「百年傳承,走出活路」外交史料,就能有所啟發。該史料展進行時正為我外交部一五○年部慶,馬英九總統也率員參加。
「民族感情」可以舉好多例子,我們第一關切的當然是台灣。一八九五年中日講和條約第一便是清朝確認朝鮮獨立,第二條先以十行複雜的文字將中國原有遼東半島及臨海島嶼劃歸日本,接著是「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及「澎湖列島」歸於日本。清朝另須賠償日方貳萬萬兩作為軍費,日本將准中國原地方百姓兩年之限遷出,否則視為日本臣民⋯
但清朝也有與他國簽訂平等條約,這就是美國駐華公使蒲安臣一八六八年離任北京時,反而作為清朝特使赴美訂定條約,獲得中國人民可在美國自由居住、派赴留學生等特權,可惜該約維持未久,但也給在美華人若干利基。
一八八五年中法戰爭且引發台海之戰,其後和約第九款規定:…此約一經雙方畫押,「法軍立即奉命退出基隆並除去海面搜查等事,畫押後一個月內法兵必當從台灣澎湖全行退盡」。
清末最慘的條約莫過於一九○一年的辛丑和約,依中文版清朝須向十一國賠四百五十兆中國海關銀兩,但當時的康熙字典對「兆」字解為四億五千萬兩,也是該約的法文版數字。該約有十九項附屬條款,清朝應向德國及日本道歉,嚴懲或死刑負責官員,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改稱「外務部」,列為六部會之首...,將海關銀與八國貨幣分別對照,例如一海關銀等於美金七角四分二,英國三先令…,其複雜的程度,真不知當時外務部司處人員如何計算。
好在民國以後,外交漸上軌道,如一九一四年被日本逼簽的民四條約,就被稱為我無法接受的「廿一條」,並史稱為「五九國恥」。 待三○年代抗戰之際或之後,我政府力求取消清朝以來的不平等條約,取消治外法權等特權。
也勿忘一九四六年的中美商約,根據台灣關係法仍繼續有效,約中第一條第二款:「締約此方的政府,應有派遣正式外交代表至締約彼方之政府之權利…」,今年適逢我外交部一六○年部慶,台美均係「締約此方的政府」,可否關係更進一步呢?
(本文作者曾任駐美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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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國第一股:一舉收購美國在華最大輪船公司|知史百家
歷史春秋網
發行股票,面向社會大眾籌集資金興辦股份制企業,是商品經濟和信用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這個過程,在中國是從晚清洋務運動時期開始的。1872年成立的輪船招商局,是近代中國第一家發行股票,面向社會籌集資本興辦的新型股份制企業。
在中國歷史上,第一家發行股票,面向社會籌集資金興辦的股份制企業,是成立於1872年的輪船招商局。那時,促使輪船招商局誕生的有三大主要因素:
首先,鴉片戰爭後中國遭遇的是「數千年來未有之變局」和「數千年來未有之強敵」,此時「變亦變,不變亦變」的局面已逐步成為社會的共識;其次,面對洋人輪船在中國江河湖海縱橫馳聘,攬客載貨獲取暴利的現狀,為「求強、求富」,與洋人爭利而進行「商戰」,「庶使我內江外海之利,不致被洋人佔盡」的呼聲日高;其三,更現實的問題是,每年需要從南方往京師運送供朝廷和軍隊食用的「漕糧」,而這被稱為「天庾正供」的大事卻因木帆船受外國輪船排擠,導致衰敗破爛和運河淤塞而陷入困境。此後,經過連年的爭議和比較,引進輪船興辦新型運輸企業逐漸成了晚清政府無奈而又惟一的選擇。
在形勢逼迫而政府資金又困窘的情況下,向社會想辦法——通過發行股票來籌資興辦企業,中國的第一家股份制企業——輪船招商局才得以應運而生。但是,沒有想到的是,輪船招商局成立後,這種新型的籌資方式和企業組織形式很快被社會認同,此後也不因政權的更迭而改變,更多的股份制企業在不同行業中相繼出現,並逐漸發展成為不可逆轉的時代潮流。
對於這種新型股份制企業的誕生在社會上激起的反響,1883年《申報》刊登了如下的一段評論:「招商局開其端,一人倡之,眾人和之,不數年間,風氣為之大開,公司因之雲集,雖其中亦有成與不成之分,然其一變從前狹隘之規則。」可見這種發行股票籌集資金興辦企業的方式,對於打破此前只有獨資和合夥方式興辦企業的規則,以及對於開闊國人視野具有的作用,也可見新成立的招商局影響之至深至遠。因此,在中國近代經濟史和企業發展史上,輪船招商局的成立,都成為重大的和里程碑式的事件,成為開啟中國股份制企業興辦大門的標誌,成為一個新時代就此來臨的宣告。
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成立股份制企業需要什麼手續?有什麼規定?股份制企業的股票是什麼樣?有什麼內容?通過什麼途徑或網絡發行?又通過什麼方式進行買賣?股份制經濟作為一種商品經濟和信用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體現其權利的有價證券股票,其法律效用在當時是通過什麼方式得以體現的?
在此前的中國社會中,開辦傳統工商企業的方式一般不出以下兩種:一種是「各出資本,各樹旗鼓」的「獨資」形式;另一種是「合夥」的方式,即部分有共同目的的人聯合開辦,「合眾力而成」。這種合夥方式本身又還具有兩個特點:一是規模不大,二是即使「合開一鋪,合創一行」的時候,「股東皆須在場,以資稽察」。股東「或有不親到場者,亦必令親信人為之監察」,斷未有從未謀面而可以入股者」。那麼,在幾千年相沿成習的情況下,在當時清政府尚未對股份制企業制定相應規則措施,也沒有證券交易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規範的情況下,這家「中國第一股」在打破此前的慣例後是怎樣解決這些問題的?
我們先來看看這份股票,這份股票在今天看來是如此樸素甚至稱得上簡陋(見影印件),現將《輪船招商公司》的股票影印件上的文字全文照錄如下(標題及騎縫文字略,標點符號為筆者添加):
「輪船招商公局 為給股份票事奉 直隸爵閣督部堂李 奏准設局招商,置備輪船運漕攬載,札飭商辦等因在案。當經本局議定召集股銀壹百萬兩,分作千股,每股銀壹千兩。先收銀五百兩,每年壹分生息,閏月不計,另給息折。期至八月初一日,憑折給付。如本股出讓,須遵定章辦理,毋許私相授受。倘有故違,一經查出,即將本股停息,俟繳票到日,給本銷冊,以昭慎重。今據送到股本,合給聯票壹紙、息折一扣、局章一本收執。須至股份票者。
今收到 省 府 縣人 壹股豆規銀五百兩正
同治 年 月 日給 商總商董(此處豎排並列) 第 號
這裡有不少值得我們注意的東西。
首先在敘述招商局緣起和招商局性質及用途的第一部分文字中,強調了招商局是當時擔任直隸總督的李鴻章向皇帝「奏准」設立的企業,也就是得到皇帝親自批准設立的企業。這裡強調了企業的性質不是別的,是「札飭商辦」,即朝廷允許其商辦。因為這是中國歷史上朝廷允許商辦的第一家新式工商企業,顯示出這家中國第一股所具有的開創性和前所未有的特殊性。在以此來加強其合法性與權威性的同時,也界定了這家企業設立的重要意義和責任的歸屬。
從有人提出引進輪船和開辦西方式的新型企業到招商局成立,晚清朝野之間經歷了十多年時間的徘徊、爭議、反對,障礙重重。如果不是李鴻章抱定此事是「毅然必行之事,破群議而為之」去推動的話,招商局還不可能在1872年成立。但這份股票上點明這一點,並非是為李鴻章表功,而是有對外宣傳自身的權威性和公開確定責任關係這一層考慮在內的。「招商局由李鴻章奏設,局務應由李鴻章主政」,出自總理衙門的這句話,除了進一步確認了招商局與李鴻章之間的關係外,也明確了企業的責任歸屬。這一點,對於當時社會裂變期中國新型企業的生存環境和條件,同樣起到了畫龍點晴的作用。
其次是股票中對企業本身情況的說明,即對該局的總股本、每股的金額和分配方面的規定以及需注意事項的說明中,有幾點很不尋常:一是每股的金額特別大,如按每股一千兩計算,總股本只有一千股,即使按先收一半即五百兩,每位股東再接平均購買一股算,股東總數也只有2000人,何況不可能每位股東都只購買一股,因此股東總人數低於2000人是可以肯定的。這個規定,與傳統中國社會中合夥企業的股東數量一般不多是一脈相承的。二是文字中明確有「每年壹分生息」的規定。這個「壹分生息」的規定在招商局的局規中被稱為「官利」,是每年不管企業經營情況如何都必須發放的固定股息,如果企業經營得好,利潤率超過壹分,超過壹分發放的利息被稱為「紅利」或「餘利」。這一點,與西方企業中的優先股的規定還一樣,因為當時甚至沒有優先股的概念。因此,這個規定絕對可以稱得上是有中國特色的東西。西方一般股份制企業通行的規則,是股票收益應視企業的效益如何而定,而不能事先規定固定的利息率。規定利率的現象,一般只存在於債券的發行中,招商局這時既無優先股的規定,而「官利」的特點又與一般西方式股份制的規定有明顯區別。因此從這個意義上看,當時的這份股票又帶有債券的性質。有意思的是,由招商局「開其端」的規則中也包括這個「官利」的分配制度在內。在招商局之後陸續成立的其他企業如開平礦務局、上海機器織布局、徐州利國礦務局,以及20世紀後中國成立的其他各類型的股份制企業中,這種規定都一直存在,並且一直到1956年資本主義企業全行業實行公私合營改造時才被定息所取代。三是在交款購買股票時,除拿到留下存根後的股票 ,還同時發給領取「官利」的息折和局章各一本。也就是說,通過這些方式以及規定,在強調這份股票的合法性和權威性的同時,還保證其在運作中的可操作性。
總之,從這份股票中留下的這些規定以及嚴厲的語氣看,給人的印象是除了有關企業的規定外,似乎是企業股票的味道少而官方文告的味道多,但也正是在這些地方,透視和散發出歷史變化的氣息。
從票面形制看,當時被稱為「股份票」的這份老股票的票面很樸素,除文字和標題外,沒有更多的圖案裝飾,文字四周用線條圈圍,圈圍出來的票面形狀與清代過去流行的當票、煤窯的窯照和鹽商的執照等幾乎完全一樣。顯然,新型股份制企業的股票採用這種歷經官方認可、又被社會熟知承認、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和執照的形制,與從法律方面保障其有價證券性質的考慮分不開。它與股票文體中採用的官方告示性語言,以及在操作方面的嚴格規定一起,構成了股票作為有價證券的法律依據。從股票的格式方面看,標題名稱均由右往左橫書,其餘文字豎排。股份票與股份票存根為二聯票,二者並排印刷。股份票在左,存根在右,內容幾乎完全相同,只是標題名稱與行文中的個別文字有異。關於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輪船招商局局規中有如下記載:「本局刊立股份票、取息手折,股各收一紙,編列號數,填寫姓名、籍貫,並詳註股份冊,以杜洋人借名。其股票息折,由商總商董會同畫押,蓋用本局關防,以昭憑信。如有將股讓出,必須先盡本局,如本局無人承受,方許賣與外人,一經售定,即行到局註冊。但不准讓與洋人。設遇股票息折遺失,一面到總局掛號,一面刊入日報,庶使大眾咸知。俟一月後准其覓保出結,核對補發。」
發行的規定是如此,在當時的交通、信息和金融條件下,這些股份制企業又是通過什麼途徑招商集股籌集資金,通過什麼方式進行股票買賣的呢?說起來令人難以置信,這家近代中國第一股的發行,一開始竟然主要是通過人脈關係進行推銷認購的,也就是當時人形容的「因友及友,輾轉邀集」的方式籌集的。但聰明的人們很快就意識到此種方式的侷限性,在將每股股銀的數額從500兩降到100兩,以便更多人可以認購入股的同時,也採取了登報刊廣告的方式進行宣傳和通過各地錢莊票號代收股銀的方式進行籌集,使自己得以充實實力,得到發展。
通過發行「近代中國第一股」籌集資金興辦的這家新式企業確實也沒有使人失望。在其成立後與當時英美在華輪船商不可避免的跌價競爭中,先是依靠清朝政府的貸款,在4年之後一舉整體收購了此前氣焰不可一世的美國在華最大的輪船公司——旗昌輪船公司,使自己的輪船數一下達到了30餘艘,成為當時中國領水中中外輪船公司中單家輪船數和噸位數都居第一位的輪船公司,並隨後迫使兩家實力最強的英國輪船公司——怡和以及太古輪船公司簽訂了限制價格變動的「齊價合同」,在長江、天津、福州、寧波等主要航線上,招商局一家公司的分配比例都在40%~50%之間,取得了分配比例佔優的地位。
而發行「近代中國第一股」的招商局也獲得了社會的認可。僅僅10年,招商局面值100兩一股的股票,在上海的市價已經漲到了200兩以上,在1882年的一段時間,甚至達到260兩的高位。同時,還帶動了一批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金興辦的企業的相繼誕生,到1885年也就是招商局成立13年時,這種通過發行股票興辦的股份制企業數量已經增加到39家,並在19世紀80年代初掀起了一股小小的興辦股份制企業的高潮,甚至直接催生了中國第一家民間的帶有證券交易所雛形的股票公司——上海股票平準公司的誕生。
總之,在回顧這段歷史時,我們可以說,「近代中國第一股」中,凝結著近代中國不甘落後不肯淪亡的各層次中國人,在當時歷史條件下所做的努力和奮鬥的痕跡。這張小小的股票,不僅是當時中國人實業救國努力的見證,也是近代中國工業化開始起步的標誌。
(作者為上海復旦大學歷史系教授)
(本文由「歷史春秋網」授權「知史」轉載繁體字版,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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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1:二二八事件爆發於2月28日。
事實:
天馬茶房的緝菸事件,是發生在2月27日。官方之所以用2月28日命名二二八事件,是因為就在這一天早上,民眾闖入專賣局台北分局,當場打死2人、毆傷4人。隨後並繼續前往總局和前後任的專賣局局長私宅行兇,只是因總局已有防備、前後任局長也正好不在家中,才沒有釀成慘劇。2月28日,是群眾開始無差別使用暴力的開端,這是「二二八」的原始意義。
不同的團體,對於同一個事件,就會有不同觀點。好比說共黨系統謝雪紅的「二七」部隊,就是以2月27日來命名的,他們當然不會承認28日群眾有什麼不合理的行為,要說群眾的道德至高點,拿27日的事情來講才是名正言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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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2:二二八事件的導火線,是專賣局查緝私菸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
事實:
當時被追打的,反而是專賣局的查緝員與隨行警察。
延伸資訊:
我們現在認知的天馬茶房緝菸事件的樣貌,主要是來自一個藝術作品,也就是黃榮燦所製作的版畫「恐怖的檢查」。在版畫中,我們可以看到主動朝著民眾開槍的便裝緝私人員,也可以注意到,畫面中也有一群手持長槍、身穿制服的人,用槍托敲擊民眾。民眾則毫無招架之力,只能逆來順受。
實則現場的情況是完全相反。
從法庭供詞還原案發現場,6名查緝員、4名警察,並非人人帶槍,這是因為陳儀禁止在市內查緝時帶槍,偷帶的拿的也是手槍,不會大張旗鼓持長槍。他們來到天馬茶房時,就跟我們現在看到警察在夜市抓攤販一樣,警察還沒到,攤販早就望風而逃,只是當天逃得急了,地上滿是私菸,而林江邁一介婦人,跑得慢了,這才被抓到。
在發給林江邁收據的同時,旁邊已經有人開始鼓譟不滿,並扔擲石頭物品,一名查緝員急忙甩開抱著他不讓走的林江邁,這才用槍托敲擊她頭部,他在法庭上辯稱林江邁可能是被旁人丟的石塊擊中,但法官沒採信,判了他4年6個月。
要知道,故意傷害罪法定刑度是三年以下。刑度頂天,再加上公務員身份加重二分之一才會判到四年六個月。在刑法中,殘人肢體或五官致難以回復正常的傷害行為會被歸類為「重傷害」,除此之外從皮破擦傷到摧筋斷骨的事件就會落入普通傷害的範圍。而以槍托擊傷頭部在普通傷害的刑度要能頂天,這並不能算是很尋常的裁量。
另一名被群眾追打的查緝員,姑且不論他是鳴槍示警誤殺路人還是慌忙逃命中還不忘蓄意謀殺了一名看熱鬧的民眾,同一個審判庭中,他居然被判了死刑(上訴後改判10年)。過失致人於死的刑度是兩年以下,故意殺人罪才是十年以上。無論是死刑或十年以上徒刑,這是故意殺人罪才會達到的刑度。要判到死刑,更是必須其行為達到窮凶極惡、人神共憤的程度。而地方法院做出的死刑裁判,與其說是針對事實的量刑,更像是對民眾訴求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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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3:二二八事件是外省人與本省台灣人之間的衝突。
事實:
狹義的二二八事件,是台灣的資產家與圍繞著資產家謀生的底層民眾,反撲左派計劃經濟性格強烈的陳儀政權。而同樣是本省台灣人,農民、工人就沒有參與進來。
廣義的二二八事件,還要包括了「反對陳儀的陣營」與「陳儀政權」之間的鬥爭,以及「反對陳儀的陣營」他們彼此之間的內鬥。而反對陳儀的陣營中,並不只有本省台灣人;站到陳儀這一邊的,也並不都是外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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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4:二二八事件起因是「官逼民反」。
事實:
官逼民反說,無法解釋為什麼台灣的農民與工人並沒有參與動亂,甚至到了事件後期,工人還站到了陳儀這一邊,跳出來反對由民間組成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所擬定的處理大綱。
而既然衝突的雙方從來也不是「本省與外省」,則官逼民反說,也無法解釋為什麼暴民不只是攻擊官署,還要針對性的攻擊外省人。
延伸資訊:
天馬茶房周邊是私菸銷售的大本營,有銷貨當然就有供貨的,有供貨的當然就有走私的,走私當然不會空船而歸,他們也會把本地貨運回去賣,整體是一個跨境的走私集團。與台灣對接的,主要是對岸的福州、廈門,另外還有香港、沖繩、日本、朝鮮,最遠也有中國東北。
你可以注意到,這些地方都是二戰時大日本帝國的勢力範圍。走私集團最早的源頭,可以追溯到五四運動時所盛行的抵制日貨運動,導致日貨進口地下化。當時日本對中國還享有領事裁判權,大量的台灣人就以日籍的身份,進入中國沿海的城市大搞偏門,中華民國的警方抓到了,
也只能送當地領事館。中日關係惡化後,日本政府繼續支持這些人在沿海的武裝走私活動以打擊中華民國的關稅收入,因為關稅收入是中華民國當時僅有的穩定歲入。早在此時,台灣的走私集團,就和時任福建省主席的陳儀,有過精彩的交手紀錄,走私集團一度幾乎被消滅。
1941年中華民國對日正式宣戰,撕毀《中日通商行船條約》,廢除領事裁判權,但此時沿海城市基本都已經被大日本帝國佔領,走私活動更為直接。在長達二十多年的過程中,兩岸的資本家建立起了檯面下的通商管道,這個模式在戰後繼續運轉,只是台灣已經易主,原本支持走私的大日本帝國已經垮台,換了走私集團命中的煞星陳儀上台。在陳儀延續日本時代的政策,以專賣收入作為台省主要財源之一的大方向下,陳儀嚴打走私的作法,就激起了走私集團的反撲。
這就是我們在事件初期中看到的,專賣局受到民眾針對性的攻擊。
這些人中有一大部分是在中國沿海做偏門的,在戰後滯留中國沿海各城,遭到當地居民與政府報復性的清算,在官民聯手迫害下,狼狽逃回台灣(他們並不知道經費與美方船隻是陳儀安排的),也因此在二二八事件中,特別針對外省人攻擊。
在事件的初期,準確的講是1947年的3月2日以前,陳儀就透過當時的商會會長蔣渭川,以絕不追究個人刑事責任的優厚條件,勸退了其中的絕大部分。狹義的二二八事件,到此基本算是結束了。
而陳儀拿這批人束手無策的狀況,暴露了當時陳儀政權實力的空虛,反對勢力趁機蜂起,這就是廣義的二二八事件。這些人中,有表面上是台籍日本兵實際由共產黨領導的、有潛伏在三民主義青年團中的共產黨份子、有美國支持的知識份子、有國民黨內反對陳儀的派系、有親日的勇武派、有地方的實業家、有前述的走私集團、有因為侵佔日產與陳儀政府發生糾紛的……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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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5:戰後,外省人抱持勝利者的優越感,對於滿是日本風的臺灣,充滿著排斥與歧視的心態。
事實:
當年中華民國派來接收台灣的外省籍官員,都是與日本有深厚淵源的人,與說日語的台灣人溝通,完全無障礙。陳儀本身更是如此,他不但早年留學日本,娶了日本太太,他在來台灣之前的福建省主席任內,就飽受輿論攻擊他「親日」。任台灣行政長官時,還因為留用日本人太多、又把日本時代的台籍官僚(含警察)大部保留了下來,被台灣人一狀告到蔣介石那邊,說他重用日本人、歧視台灣人。
對滿是日本風的臺灣,充滿著排斥與歧視的心態的,主要是兩種人,第一是當時的本土派,特別是在日本時代大受迫害的本土左派。第二,則是堅定的親日份子,他們看不慣那些原本在日本政府服務、卻跑去中華民國繼續做官的叛徒。
延伸資訊:
弄清楚這一點,就不會弄錯像是陳朝輝這種案件。
陳朝輝,台北工業職業學校礦冶科畢業,自己與妻子兩人在日本時代都是國語家庭出身,父親為日本早稻田大學的畢業生。陳儀治台灣後,陳朝輝受到臺灣省煤礦公司基隆煤礦的重用,在1946年11月升助理工程師。二二八期間,在21師尚未登陸前,曾經收留一對外省夫妻在家裡避難。3月14日,陳朝輝回煤礦公司上班,遭到身穿黑色軍服、說日語的數人帶走。屍體發現時是用日本軍用綁腿布矇眼,嘴中塞棉花,手反綁在後、絞鐵絲,腳也用鐵絲綁著,還綁一塊石頭。(資料來源:《基隆雨港二二八》,頁58-60)
現在主流見解卻還是認為此案是國軍整21師在清鄉時幹的,連家屬都深信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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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6:國民黨政權以「漢奸罪」清算原是日籍的台灣人。
事實:台灣人「不適用」漢奸罪。
為此,司法院還曾在民國35年做出了一則司法解釋,明令:
「台灣人民於光復前已取得日本國籍,如在抗戰期間內,基於敵國人民之地位,被迫應徵、隨敵作戰,或供職各地敵偽組織,應受國際法上之處置,自不適用懲治漢奸條例之規定。」
事實上,當年陳儀是用的是戰爭罪,而不是漢奸罪,來處理像是辜振甫、葉廷珪等人涉及的案件。
差別在於,漢奸罪會連帶沒收財產與禁止擔任公職(即使無罪亦禁止擔任公職,這是因為有所謂雙面諜的狀況)。這就是為什麼現在辜家依然有錢,而葉廷珪後來可以馬上出來選舉。
在當時的人眼中,用戰爭罪處置這些人,其實是一種把這些人保護起來、免受戰後仇日者迫害的做法。
由於陳儀是台灣行政長官,權力比一般省主席要大得多,如果他願意的話,他是可以發布台灣一地適用的法令,真的把這些人以漢奸罪處斷。但陳儀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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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7:外省人壟斷權位,台灣人因為不會講國語而被歧視,難以擔任公職,擔任公職的,薪水也只有外省人的一半,差距比日本時代相較於日本人還大。
事實:
相較於日本統治時代的五十年,台灣人擔任公職的比例,無論是高中低階,在中華民國時代的第一年都是瞬間爆量。日治末期,台籍僅佔整體公務員的55.53%,這個數字到了二二八事件當時,已經來到了72%。
國語、中文不好沒關係,只要肯學,陳儀大量開辦了在職中文補習。此外,當時的政府公報都是中文、日文雙語發布。反而是因為當年公務員待遇不好又經常欠薪,大量的台灣人寧可待在民間也不願意繼續擔任公務員,這個現象最明顯的是在醫務人員,還引得長官公署發布署令,棄職或違法兼職的醫務人員,不發給開業執照。
值得一提的是,維基百科中的二二八事件條目中,引述李筱峰《解讀二二八》,稱:
「監察委員何漢文在1947年的調查報告中即指出:『服務機會不均等,如各機關高級人員以外省人居多,而臺灣同胞每多屈居下僚,所得待遇高低尤不公允』」
這是一段偽造的資料,何漢文根本沒有說過上面的話,他原文反而是「稱讚」長官公署時期任用台胞狀況已經大幅改善:
「此固較之日本時代十一萬公務員中僅有台胞簡任者一名、薦任者六名已顯有進步,然此後台省既重歸我國國土,自應設法培植其本省高級幹部人才,以求糾正過去之偏頗現象也。」
(資料來源:〈臺灣二二八事件(2)〉,《國史館》,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202000000A/0036/2212002.58/1/0001/002/0031)
至於薪水的問題,由於薪津都是法定給予,並不會出現同一級職,只因為省籍不同所得就有差異。
延伸資訊:
硬要說的話,同一級職的台籍公務員與外省籍,要新津出現差距,只有兩種可能。
第一種,是領外派加給的外省人。但這一種人僅限於受長官公署出具公函特別邀約來台任職的外省人,台籍非外派,當然沒有加給。
第二種,是因為部分在台機關,是中央機關,好比說郵政。由於中央不像陳儀那麼好說話,堅持這些郵政人員必須先通過考試才能任用,雙方就僵持在那邊,在爭議解決之前,為了維持機關運作,只能先將這些人先掛在省底下臨時僱用,這部分的確就會出現「臨時雇用者的薪津」與中央「正式雇用者的新津」有所差距。但這也僅限於中央在台機關,並且也不是因為省籍差異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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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8:來台的外省官員都貪污腐化。
事實:絕大部分的所謂貪污案,都是張冠李戴。
這些不只職稱、事件,連名字都會寫錯的報導,之所以能夠引用至今,是因為這些報導並不是登在台灣境內的報紙,而是透過共產黨的宣傳系統,發布在上海。當年的上海民眾並不了解台灣的政局,後來台灣的黨外人士不知為何又大量引用共產黨的宣傳資料來理解二二八事件,所以才導致這樣的結果。
延伸資訊:
最明顯的例子,是所謂的「李卓芝貪污案」。
這個案子是要指控長官公署秘書長葛敬恩的女婿李卓芝,在擔任印刷紙業公司總經理的任上盜賣印刷機、貪污兩千餘萬的事情(請參閱維基百科二二八事件條目)。
事實上,李從未當過印刷紙業公司總經理,他是專賣局台北分局的分局長,上任幾個月,就因為沒能留住日本員工和發生一件底下人的貪污案而引咎辭職。在他辭職的時候,印刷紙業公司(那時還不叫這個名字)還未成立,還是日本員工繼續經營的監理階段。印刷紙業公司(昭和纖維加臺灣紙業株式會社)的總資產價值大概只有44萬台幣左右。
而且此人也不叫李卓芝,他叫李卓「之」。
原始爆料者寫錯後,後面所有人不查證照抄,這個「之」就一路錯到今天。台灣本地的報紙有提到此人的可都沒寫錯。這個案子在台灣本地的資料不存在。
其他如葛敬恩侵吞黃金案,侵吞黃金的其實是美軍。在上海變賣,所以案件從上海紅回台灣,台灣人並不了解。此軍官最後在美受審,日方證人,也就是送黃金的日軍,也押到了美國作證。辯方律師攻擊日軍對美軍有偏見,供詞不可信,最終陪審團沒能達成一致決,差兩票,嫌犯無罪獲釋,此事不了了之。日本人想在遣返中間得到方便,行賄一個地方官員、還只是個秘書長,根本無用。
再如陸桂祥夥同裘區長變賣日方物資獲利5億元台幣(一說1億)、放火燒縣政府煙滅證據案。
此案件是上海媒體爆料的,用的幣值是「法幣」,現在幾乎所有引用的人都將它自動換成台幣,也就是誇張了30倍到50倍。當年度台北縣政府總預算僅有2億台幣。
此外,縣政府失火,是貪污案件見報之後4個月才發生的事情,而且起火點是三和銀行,縣政府是被波及的。
陸桂祥的案子,其實是原告變被告。
縣長舉發底下的區長貪污,區長逃回上海後,上海媒體(上海聯合晚報,背後金主為中共上海局)再爆料這些貪污都是縣長指使區長幹的。
這名區長,是如假包換的共產黨員,化名裘伯紀,本名裘振綱。此人大有來頭,因為他的媽媽是辛亥革命元勳尹維峻,包括裘自己和他的妹妹,都是忠實的共產黨員。妹妹化名「左克」,就是「左派布爾什維克」,1941年跟日軍作戰死於河北,才21歲。這樣一個有字號的角色曾經來過台灣,台灣幾十年來居然無人發現,可謂無能。
而會引述以上這些案件,用來論證長官公署官員貪污腐化的人,他們最原始資料來源,其實都同一筆:
張琴,〈台灣真相〉,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1991年版,頁141-143。
執筆的人叫做張琴。但這是筆名,他真名叫做胡允恭。長官公署時期化名胡邦憲來台任職,擔任宣傳委員會委員兼圖書出版組主任,他來寫長官公署貪污,感覺上就成了長官公署內部的人爆料自己人貪污,實則他是資深的中國共產黨員。
他透過共產黨在上海的地下刊物《文萃叢刊》發表,反正是在上海爆料,隔著台灣海峽,上海輿論界也搞不清楚臺灣到底怎麼樣。我們現在也輕信他的資料,只是以前上海人隔著的是空間,我們隔著的,則是時間。
(資料來源:胡允恭,〈臺灣二二八事件真相〉,收錄於李敖編,《二二八研究續集》,頁23-50。)
而真正比較確實的貪污案,基本都是監察院自己舉發的,後來有些判有罪,而一般會被引述的,反而是那些被判無罪的,而且幾乎不見有人會去看判決書,去了解一下為什麼他們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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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9:外省政權掠奪台灣的物資。
事實:由於美國不願意讓日本負擔戰爭賠款,因此將海外的公私日產充當戰爭賠款賠給了中華民國。
延伸資訊:
日本的戰爭賠償問題,最早可追溯到〈波茨坦宣言〉。該宣言確立了索賠兩大原則,即要求日本以工業設備及產品等實物賠償、賠償應以日本人民能維持合理生活水準為前提。
1945年9月3日,國民政府以備忘錄,向美國大使館聲明中國政府決定沒收日本在華之公私財產,以及日本在華經營之事業,以抵償日本侵略所受之重大損失。美方回以「關於日本在華公私財產,對中國政府將之沒收一事並無異議。」
(資料來源:秦孝儀編,《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七編:戰後中國(四)》,頁35-36)
而日本在台灣之公私財產能否視為上述所謂「日本在華之公私財產」?中國戰區美軍總司令魏德邁為此請示美國陸軍部。美方則回覆,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對台灣地位的安排,台灣視同其他日本在中國的佔領區一樣,業已回到中國的控制。
(資料來源:陳翠蓮,《重構二二八》,頁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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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10:國軍駐軍軍紀敗壞。
事實:
部隊一定會有軍紀事件,但客觀地來說,當時所謂軍紀敗壞,並不見得真的是軍人所為。因為當時正值戰後,大量軍人被裁員,而許多並非軍人的平民,也喜歡穿著軍服到處走,甚至是打著軍官之名招搖撞騙,舞刀持槍者亦所在多有,一般老百姓根本難以區分真假。當時的國民政府、台灣行政長官公署,都曾經下令嚴查,禁止一般老百姓穿軍服逛大街。
而那些由真正軍人犯下的嚴重軍紀事件,當事人幾乎都是在很短的時間內,受審後直接槍決。
延伸資訊:
軍服除了耐穿之外,由於當時大眾運輸都有軍人票,只要穿軍服、或是假借復員返鄉的名義,就能獲得許多優惠,因此大家趨之若鶩。
「案准國防部本年十一月廿九日勤憲軍字第二八一四號公函開:「查取締非軍人穿著軍服,迭經政府明令禁止,並飭由憲兵司令部登報公告在案。近查,軍人服制改革以來,各地文職公教人員及一般民眾學生,競好奇異,常有穿著軍服及類似軍人服裝者,實屬淆亂軍容,亟應禁止。除分別函呈外,相應函達,即請通飭嚴加制止為荷」等因;奉此,合行電,希遵照。」
(資料來源:〈電各縣市政府為奉令制止公教人員穿著軍服,轉希遵照〉,台灣行政長官公署公報,36:夏:1,頁14。)
另引三則民眾冒充軍人犯案的報導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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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訊】本市近常發現有冒稱憲兵之歹徒,持刀執械,藉搜查密藏武器名義,侵入民家行劫。憲兵隊據報,派員嚴密調查,於十月九日有流氓林軍先一名,匿局本市北門街民義旅社,冒稱憲兵特派員,犯案累累,作惡多端,已由憲兵隊捕送有關機關究辦。(資料來源:〈冒稱憲兵,歹徒就逮〉,《民報》,194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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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訊】在左營方面,惹起的海軍軍人之不法行為,尚未完結之時候,日前穿軍服之怪漢投宿高雄市某旅社,每天呼入遊女,花天酒地經過幾天後,旅社之主人,由怪漢請取宿費八百元及代墊的遊女之纏頭等,此時該怪漢露出惡相,擬出拳銃自稱他是軍官,脅迫旅社之主人,現尚未解決。
(資料來源:〈要錢!你不識六響仔嗎?參客竟是李逵。投宿人花天酒地,要取值現羊羔面〉,《民報》,194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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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訊】葉在瑞浙江餘姚縣人,四十八歲,自昨年十二月底,離開軍籍流浪到本省覓職,上下不就,生活遂告困難,竟意圖不法,乃於台北某印版店,偽印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用箋,又在高雄某刻印店,仿冒陳長官私印,文曰「陳儀之印」偽造行政長官命令、通行證明書,派偽令等八紙。又在嘉義火車站拾得省公署農林處封條一張,便穿佩少校軍服自稱緝私大隊長,自今年五月廿三日至同月廿八日,前後五次,往竹南區後龍鄉公司寮港及台中梧棲港,以緝拿私運◯類行商為名,向貿易商某某公司、船頭行等五處,假稱奉陳長官密令,示以文書、封條,脅迫敲詐。走私的人等信以為真,以旅費名目,被詐去台幣共三萬二千元。事被竹南區警察所司法主任馮清浪,指揮警員楊長波緝獲,現在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受審云。
(資料來源:〈偽造長官圖章,假冒軍人行敲詐,竹南警察所緝獲騙子〉,《民報》,194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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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以真相破解迷思,以此紀念二二八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