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買賣契約無效時,若買受人無法返還買賣標的物,則出賣人有無返還價金及附加利息之義務?
同時履行之抗辯,以雙方之給付均為可能為前提,倘買受人應返還之買賣標的物,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能給付,出賣人雖因契約自始無效,無從依民法第256條規定解除契約,惟仍應得基於同一法理,自買受人給付不能時起,免除返還價金之義務;又民法第182條第2項係以受領人有返還原來利益義務為基礎,在買賣契約無效時,買受人應返還之買賣標的物如遭查封,其性質上既屬一時不能返還(給付),出賣人於買賣標的物查封期間即免負返還所受領價金利益之義務,自亦無返還附加利息之義務。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870的網紅管碧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30506針對關廠工人連線因遭到勞委會追訴,管碧玲今天質詢勞委會主委潘世偉指出,應該要回到1997年此貸款實施要點的相關背景談起,管碧玲認為此一貸款錯誤運用就業安定基金,且相關貸款的保證人及申請等細節都不符合典型私契約的要件,因此這筆所謂「促進就業貸款」自始無效。管碧玲同時要求潘世偉,應該朝行...
契約自始無效 在 元毓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笑死人的專業性教育
某女性主義兼大學性專家聲稱:「就算有個妹到你宿舍房間,主動愛撫你還把你的GG 放進嘴裡吸吮,也不代表她同意跟你做愛。」
荒謬可笑的錯誤女性主義性觀念,背後牽涉到的問題可更嚴重。
如果法律允許性行為者事後可以主觀地反悔並聲稱「當時不同意」,而非由法官或陪審團從客觀行為決定其行為時之真意,那整個法律架構都將崩盤!
賭博、股票、期貨、支票、保險...等各種商業行為,是否賠錢的一方都可以事後主張「並無同意」而訴求「契約自始無效」?
允許某些女性主義肆無忌憚地搞公主病,背後不僅僅是荒謬,而是可能引發法律與商業的浩劫!
https://tinyurl.com/y7e9mlxz
契約自始無效 在 連我爸爸都沒有打過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警察臨檢的奧地利學派》
這兩天警察臨檢到立委配偶兼客委會主委的事件,又在鬼島掀起一陣新聞狂風。無數左派文青對於憲法與人權的辯論喧騰一時。
的確隱私權跟自由權都很重要,但當你自願選擇加入某個群體時你就需要適當的退讓,這中間要如何取得平衡是每一個人自己的權衡。隱私權跟自由權必須是自己主動放棄的,就跟你安裝軟體會要你同意一份又臭又長的EULA一樣,不僅會告訴你你的個人資料我要收集哪些、怎麼收集、收集拿來幹什麼,裡面通常還會加上一句話「如不同意本合約條款,請勿安裝或使用授權軟體」。一言以蔽之:#不爽不要用。
接下來的地方才是分歧點:憲政主義者認為憲法可以代表「全體人民」與政府簽訂契約放棄部分權利(包括隱私跟自由),並將權力轉移給國家。而自由意志主義/契約主義者認為憲法僅僅是制憲會議上的議員個人決定,民眾沒有「每一個人與政府分別簽訂契約」的契約自始無效。
舉例來說,黃氏宗親會的會長獨斷跟政府簽訂「黃氏萬代子孫每年願服繇役三月」的契約對會長以外的人無效,因為沒簽字就代表沒有自願同意契約內容。但是公司要跟員工簽訂「保密條款」「競業防止條款」這些東西,由於是每一個員工自願簽字放棄自己的自由權,#白紙黑字寫得一清二楚,因此沒有任何問題。
更明白一點來說,在自由意志主義的觀點下,自由及隱私都是 #個人的財產,是可以讓每個人自由買賣交易的。所以讓個人能在不同時空背景下做出權衡跟利弊的考量自由比較重要,而不是「人權無上」。左派自由主義者往往喜歡把各種權利吹得比天高,用「#我不想賣別人也不准賣」的口號侵犯他人的選擇權固然愚蠢,但是相反的在大政府主義思維(別搞錯了,大政府主義也是左派)下,把國家安全視為無可抵觸的條件,那就會跟美國911後那段時間一樣,甚至白色恐怖也是在這個氛圍下產生。
但是好笑的來了,高喊著「臨檢違反憲法」「黨國白色恐怖」的那些「左派自由主義者」,在政府下令要推動包山包海的《保防法》的時候卻跟冷氣機廣告一樣:#最高品質靜悄悄。這些人的問題從來都不是「因為是自由主義者」,而是「高舉大旗韃伐蔣氏政權,戒嚴和政府暴力的同時,又選擇性無視自己支持派系官員的特權嘴臉,甚至認為應該擴大這特權來打擊異己」。自以為是奧地利學派,結果明明是 #阿道夫總理的鐵粉(也算奧地利嘛),這種無恥的態度才是最大的問題。
追根究柢,今天這種無關痛癢的話題之所以會吵起來,還不就是吵個「小小警員有眼不識泰山」,其他都只是煙霧彈而已。
#阿道夫總理也是另一種奧地利學派的偶像
#你不講我還以為現在是封建時代
#批評朝廷重臣是要殺頭的
#犀利人妻鬼腳七
#李永得被盤查事件
https://zh.wikipedia.org/…/%E6%9D%8E%E6%B0%B8%E5%BE%97%E8%A…
契約自始無效 在 管碧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30506針對關廠工人連線因遭到勞委會追訴,管碧玲今天質詢勞委會主委潘世偉指出,應該要回到1997年此貸款實施要點的相關背景談起,管碧玲認為此一貸款錯誤運用就業安定基金,且相關貸款的保證人及申請等細節都不符合典型私契約的要件,因此這筆所謂「促進就業貸款」自始無效。管碧玲同時要求潘世偉,應該朝行政方式解決。即便在已有三案判例的情形下,也能夠採取特別立法的方式進行處理,管碧玲並舉高雄港要爭取英國倫敦金屬交易所(LME)的自貿港區修法為例,該條例很快就通過修法,重點就在於勞委會要不要做,有沒有解決問題的決心?潘世偉回答稱願意就這一方向努力。管碧玲同時也要求潘主委應去探視慰問這些工人。
契約自始無效 在 使得法律行為溯及既往自始無效。 「解除」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撤回」:法律效果尚未發生之前,不欲發生法律效果時,方得撤回。 例如:訂約的時候突然後悔(此時仍在訂約階段,契約尚未發生法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