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中,地雷不要踩!
⋯
沒Commonsense,不要上路啊👿談談最簡單的五力分析。(一輩子不想做生意的不要看😵)
這些年因為擠入"奸商"(商人別生氣,這是自嘲,我挺喜歡這行,這個世紀的美好生活是靠著很多專業又有能力商人奮鬥得來的,並非政府奮鬥得來),讓我來寫一下雜感,說一下疫之下本公司看到的眾生相。
🎃先說本人的某國外資產管理公司,幫服務業的餐廳都減了40%的房租,讓大家平安度過疫情,已經說過,在此不再表揚自己。😂😂👅👅
但是竟然有人反其道而行吔🙈🙈😨這兩個月我遇到幾個"在大家都不好過"的狀況中要求加價的。很奇葩吧!還真的有!
比如某外由同胞經營的公司,業務是撮合買賣,跟買賣雙方收取佣金(不好講的太明白),沒頭沒腦發了通知,說因為疫情每年要跟買家多收$100美金!因為幫顧客填寫買賣或者是運輸接洽翻譯,除了佣金還要收行政費用。(數字有更改,免得對號入座)
這家的台灣客戶很多都是我介紹過去的,我打電話去問怎麼回事,老闆說因為很多賣家暫時關閉了,公司"一時"沒有收入所以"一定"要跟客戶收錢。
我很嚴肅地跟他說:全世界人都很慘,不是你一家公司沒收入,這不是趁火打劫嗎?N年前就從商業科系畢業,應該知道什麼是危機處理。不要趕客人!為了一時小小利益,執迷不悟,客戶轉台非常應該。趁人之危屬於不道德的行為。也很沒有commen sense😅事實上在該國我們還有別的經銷商幫忙!他沒不可取代性!
他改口說:我知道你幫我介紹沒收傭金,是你的話,我們可以不收這筆費用。😱🙈
來不及了,我不能夠看你魚肉我的朋友!
只要自己公司缺錢,就往客戶身上下刀⋯利用法律契約上自己有條件變更服務條款,但是長久以來這是一個很壞的賽局(經濟學名詞,請Google)我看到的這種單方面加價的後來都完蛋了。你又不是政府,行政法規全部都是你訂的要怎樣就怎樣!😱商業市場比政治要更遵循規則!
👻還有因為公司缺錢,鋌而走險:單方面調高成本價格.此時沒有原物料短缺的現象,原物料可能還跌了,竟然可以調高成本高達五成喔!五成!😱也就是本來$100會變成$150!理由是"你們幫忙經銷賣得太好,我後來算一算覺得我們賺得太少!"。
這是什麼商業邏輯,商業邏輯應該是賣得越好,用規模經濟來看成本會越低!
有家還把成本調到我們原來的售價😱😱告訴我說,"我認為你們公司一定也賣得出去,因為我們的產品很好!"😵😵
當下被我拉黑。天哪這種話你說的出來。
在危難時猛加價,還會有生意上的朋友嗎?有沒有看到不少的商家,幾乎都已經是大打折扣,就是希望顧客上門!
我拒絕聯絡,也不想跟他討價還價,商人是要有原則的,你高興怎樣加價就加價的,不該做這一行,你趕快移民到某個可以貪污的國家(我指的絕對不是台灣👿😅)去當政客,或去某個荒島據地為王,法院也是你家開的,要怎樣就怎樣🙏🙏盜亦有道,商有商道。上不上道,將會有報,時機必到。
沒有commen sense不要上路,這個時代不缺誤入叢林的小白兔s。
🌹從商一定要看一下波特的五力分析。老東西了。我今天要說的是一個法則:除非你是唯一的供應商有很高的議價能力,否則絕對不要想我單方面調高價格,因為別人有別人的選擇。
🐽同理,如你想跟老闆談加薪,請先確定你是不是公司不可或缺的那個人!就算是,也不要在這個時期!
💗基本上,按照波特的五力分析,可以威脅我的人就是小熊,因為他是我唯一的下游,沒有替代品!哈哈哈⋯好怕喔😵難怪這麼有談判力!
🎃如果大家想聽實話的話,有空我會寫下一篇:疫情時代怎麼樣判斷你該不該打烊?🌹(這個你就不要當是"文青"我寫的,是"奸商"😨我㝍的。個人觀點,不喜歡請你自己在自己的FB寫一篇。🙏🙏)
契約變更時機 在 屏東新聞 PT New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行政院南部中心攜手金管會 屏東合辦安養信託講座
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在屏東市公所5樓大禮堂舉辦「因應高齡化社會之安養信託篇」講座,行政院南部中心黃義佑執行長說,今年5月底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達14%,臺灣已邁入「高齡社會」,8年後可能達20%,將邁入「超高齡社會」,因此銀髮理財需求更為迫切。為因應高齡化社會的來臨,金管會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發並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的金融商品以為因應,而「安養信託」商品是其中最有溫度的信託,民眾可將老本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黃義佑表示,信託並非是高資產有錢人或公司大股東的專利,信託具有「財產保障、專款專用」二大特性,前項係以信託專戶來支付醫療機構或看護費用等,可保障高齡者或身障者的財產安全;後項是由受託銀行控管信託專戶資金流向,落實資金專款專用。他指出,先將退休金、財產信託,除了可及早為自己準備退休金,同時擁有財產的掌控權外,更不用擔心遭詐騙以及面臨子女揮霍、啃老等風險,能夠妥善規劃老年生活,活得有尊嚴。
黃義佑指出,依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統計,截至去(106)年底累積受益人數已達1萬5,000人,累計信託財產本金為124億餘元,相較105年推動第一年時的受益人數增加近一倍,且信託財產本金增加71億餘元,信託業推動安養信託已見成效。
黃義佑表示,行政院南部中心繼去(106)年辦理2場逾800人參加之「因應高齡化社會之以房養老」講座後,今年6、7月在高雄舉辦2場「因應高齡化社會之安養信託篇」講座,逾700位民眾參加。為嘉惠屏東鄉親並擴大推廣效益,本次特別再邀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何雪芬專員說明本項商品內容、國內金融機構承作情形及未來努力方向,期盼大家能依自身財務狀況及早安排適宜的退休養老計畫。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何雪芬專員說,財產信託的時機建議在長輩(受託人)意識清楚、疑似有失智症狀、已診斷出輕、中、重度失智,或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時辦理;若長輩疑似有失智症狀或意識時而清楚時而混亂情事,未宣告前若意識清楚仍可辦理信託,或者可依法辦理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倘為避免糾紛亦可辦理公證。
對於民眾最常詢問要多少財產才適合信託,以及銀行收費會不會很貴,何雪芬講師表示,業者為大力推展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信託,多數未設最低門檻金額,但信託財產過少恐難以發揮效益。另銀行簽約手續費每件多為2,000元至5000元,信託管理費多按每月底信託財產餘額年率0.3%左右,依各家收費標準按月扣收,至於變更信託契約費用則多為每次1,000元。
契約變更時機 在 鍵盤大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故事是這樣的:
一群勞工從以前到現在,都在同一個政府機關做著差不多的工作。雖然每過一兩年,他們的「雇主」就會隨著政府採購契約的到期與招標而變更,但他們只是名義上換了個老闆。不管得標廠商是誰,他們依然在同一個地方接受機關主管的指揮監督並給付勞務。而也因為政府採購契約定有期間,法律上他們與每個「雇主」間的雇傭關係,也常常被設計成「定期性」的契約,隨著每一期採購契約的結束而終結。
勞動基準法規定,只要是繼續性的工作,原則上都必須是不定期契約;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才能例外為定期契約。這樣的規定,就是希望保護勞工不被雇主隨時以「契約到期」為由任意撤換而失去工作。但有這麼一群的勞工,雖然實際是在同一個老闆下做著經常性的工作,卻因為承攬的外表,而被排除本應享有的法律保障。
政府採購契約往往還附加了一個約款:勞工之給付未達預期時,機關有權要求廠商撤換勞工。表面上的法律關係,似乎只是機關依照承攬契約,得要求廠商換派人力。但究其實際,卻是機關藉由承攬的外部關係,規避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2條的法定解雇事由。
其實這樣的故事不只發生在政府機關。目前業見常見的「派遣工」案例裡,勞工、派遣公司與要派機構間,也是類似的法律關係。如此罔顧勞工權益的狀況,當然亟需法律介入調整、規範。然而,本應依法行政、甚至被期待作為「模範雇主」引領民間企業的政府,卻帶頭玩弄法律關係、拒絕對勞工負起雇主應有的責任。雖然在2014年2月,勞動部提出了《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但與其說是政府認識到自己在勞動政策與立法上的義務,不如更像是畫出了一個看得到、吃不到的大餅,來讓不合理的派遣現況合法化。
延伸閱讀:
〈是《派遣雇主保護法》,還是《派遣勞工保護法》? 對於勞動部2014年2月6日派遣法草案的批判與質疑〉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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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回
(今日應酬 狀況超差)
※ 引述《OolightoO (極光)》之銘言:
: 標題: Re: [請益] 契約變更,是這樣做嗎?
: 時間: Thu Jun 1 23:00:51 2017
:
: ※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 有一個兼含財物性質的勞務案
首先
本案一開始的辦理方式是?
最低標
準用最有利標??
適用最有利標??
我的意思是...
牽涉到 招標文件 有否"平板電腦" 這個規格 ?? (EX 最低標時)
或是廠商評選(如果有) 服務建議書內廠商自行提出???
前者 才會繼續討論怎麼執行廠商提出變更的程序
後者 ..."廠商自己推翻自己..." 暨使業務單位傾向要變更
個人會強烈建議 原廠商減項平板 NB另案新標...XD
(除非牽涉 獨家軟體 但 都可以從平板換NB 猜測未購買獨家軟體)
因為這種自己提規格 又自己改規格...恩~~
採購人員 要多個心眼...
BUT 如果您是業務承辦 就更要小心
: : 假設
: : (1) 勞務部分 200萬
: : (2) 財物部分20萬 (機關購置平板電腦供承攬業務的廠商使用,
: : 財產屬機關)
: : 現在廠商提案: "平板電腦" 改成 "筆電" (一樣20萬)
: : ------------------------------------
: : 如果業務單位傾向同意, 是不是要這樣做
: : a. 減項平板電腦20萬
: : b. 通知廠商來針對筆電議價
: : c. 增項筆電19萬(假設最後議價是19萬決標)
: : d. 簽新約, 然後作定期彙送
: : 我比較有問題的是,
: : 上面那個程序, 我以前做小額工程, 都是用
: : 第22條第6項、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
: : 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 : ,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
: : 額百分之五十者。
: : 洽原廠商變更契約(增減項)
: : 那這個勞務案, 變更財物部分,... 即使要變更, 有洽原廠商的必要性嗎?
: : 也就是說, 洽原廠商的適法性如何?
: : 如果要跟原廠商議價, 要用哪一條來簽(22條第6項,顯然不行了)
: : 如果不ok, 流程是不是要改成
: : a. 減項平板電腦20萬 (雙方合意)
: : b. 在做一個標案: 公開取得筆電20萬? (可能是為另外的廠商b得標,...
: : 也就是這個案子, 會變成有機關,a,b 三方).............這樣一來,
: : 感覺會變得很複雜(3方賽局, 總是比2方賽局難控制)
:
: 我講講看我的想法,歡迎大家討論、指正:
(以下假設 平板是 機關訂的規格)
大致做法也確實如您所述
: 一、以雙方換文方式來做契約變更(此作法係認定本案「未增減」工項)
: 請廠商敘明因理由以OO型號筆電取代服務建議書或標價清單所載明的OO型號平板電腦
:
: 依據為「勞務契約範本15-4-4」
:
: (四)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 4.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個人認為不能說未增減工項...
(手邊沒有契約文件)
但以契約要項21點 用字 是 "代之"
既然是代之 也就是說 契約裡面 原項被較優項代之...
且後段 也敘明 金額變更原則(多不補 少要退)
其實 就效力來說 也是 契約變更 加減項...
只是廠商提出契約變更時
原項目金額要全部扣除
PS.工程時有時後原項目部是全數扣除
財物比較單純
新增項目金額不得超過原項金額...
且契約要項 以明訂這屬於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一樣適用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後段推文民法那邊再補充)
: 二、針對增作筆電購置進行議價(此作法係將平板購置及筆電購置視為兩種獨立之履約標的、且將平板改作筆電購置視為「新增工項」)
: 平板減帳金額20萬
: 筆電增帳金額20萬
: 加減帳變更金額絕對值為40萬
: 按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第一項規定:「辦理契約變更,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 核准規定:一、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核准規定。
:
: 法律依據:
: 如果要洽原廠商施作,僅能從中未辦法2-1-1及2-1-2來著手
: 以這案來說,走2-1-2就「個案敘明不經公告理由簽報首長」來洽原廠商議價較有可能成功
: (或是找到本案有任何可以符合22-1-1~22-1-15的要件,也可走中未2-1-1)
: 至於什麼理由可以讓長官接受,就看承辦人的文字能力了
:
: 另外,減作和增作的契約變更可合併辦理,只要契約變更協議書上載明減作項次為何、金額多少及增作項目為何、金額多少即可
: 建議以圖框來表示原契約工作項目及經費、契約變更後之工作項目及經費會較清楚
: 另請注意各期程付款方式是否受總價金變更而影響
: 如果受影響亦要在契約變更協議書上重新載明付款方式
二.就本案假設條件下 尚無異議
再來 "契約變更" 這名詞 定義在哪裡???
其實母法 細則內 並未出現...
PS.法26 "同等品" 本身不是 "契約變更" 只是 訂定規格的方式...
而且 這是 招標階段就決定要不要的事情...
出現在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附記(一)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205.225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96329254.A.75D.html
: ※ 編輯: OolightoO (114.24.205.225), 06/01/2017 23:08:34
: 推 bota: 感謝 06/01 23:07
: → bota: 二 06/01 23:08
: → bota: 的方法, 要用 2-1-2, 感覺很牽強, 因為筆電不可能是獨家供應 06/01 23:08
: → bota: ps: 廠商的提案, 是不影響總價,...(20台平板換10台筆電,... 06/01 23:10
: → bota: 差不多是一樣的價格) 06/01 23:10
: 獨家供應是GPL22-1-2。我上面講的是中未辦法2-1-2:「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 ※ 編輯: OolightoO (114.24.205.225), 06/01/2017 23:15:19
: 推 mygod15: 我覺得可以不簽依採購法的規定,而是直接以契約規定為主 06/01 23:13
: → mygod15: ,不過重點感覺是會計接不接受 06/01 23:13
個人的觀念 與您不同
民法 適用於 機關對廠商
但是 機關決定 非適用民法...
簡單說...
與廠商契約變更 是屬民法
(但民法僅規定 雙方都有權利提出變更契約 並未 規定准駁做成之方式)
但機關准駁(EX決定要變更)做成之方式就非屬民法
而機關準駁做成之方式其實就是回到採購法...XD
因為 決定藥變更後
機關要辦理加減時(尤其是加時) 等於是
回到 採購法 第二章 招標
也就是要從 招標方式 開始...(EX 公開 或 限制性)
...口語上 另案新標 OR 原廠商變更加減
而因為 契約變更 往往希望跟原廠商
所以基本上 都是 限制性招標 ...(法22 中未2)
應該這樣說
結果依民法/契約規定和廠商變更契約
但是 決定和"原廠商"變更 其實回到了採購法 限制性招標...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核准規定就可看出此一特性
: 推 bota: 喔喔喔, 感恩 06/01 23:16
: 推 Sugarberry: 以雙方訂定的契約為主,若有變更項目,建議需在雙方合 06/01 23:21
: → Sugarberry: 意下換約。契約是民法,在訂約後,採購即屬私經濟行 06/01 23:21
: → Sugarberry: 為。大法官解釋418。 06/01 23:21
: 推 Imuran: 私經濟沒錯 麻煩在於機關是否有損失的認定以及預算科目的 06/01 23:26
: → Imuran: 問題 06/01 23:26
如上...
契約關係本身是民法沒錯
但 機關要做成契約意思表示前 就不一定屬民法...XD
個人不是念法學的 很討厭說明這段...因未說不清楚 T_T
希望有能人補充
: 推 bota: 所以一 06/01 23:33
: → bota: 的方法, 不用議價, 所以也就沒有說服洽原廠商辦理的文字 06/01 23:34
: → bota: 能力的問題(說服長官)? 06/01 23:34
: → bota: 感覺一的方法比較簡單? 06/01 23:34
另外
本案最好先釐清
平板 到底是哪方先提...XD
--
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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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170.1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96335809.A.855.html
這就是沒看到原案文件討厭的地方...XD
而且話說 資訊設備 要開規格 超難...唉~~
※ 編輯: AHELF (118.171.170.130), 06/02/2017 00:56:44
而這兩種方式 其實都是 契約變更中的 廠商提出變更契約
只要是跟原廠商最少都適用到採購法(EX.限制性招標)
A廠商可以提供 其他廠商也都可以提供
如您所述 單純的 平板 換 筆電
還真的不懂為什麼不能 減項後 另開標案???
這時候審計就問 原本預估45台 變成 20台 (原本可同時提供45人用 變成只能20人用??)
那 您編原本40台 是不是浮編...有浪費公帑之虞!!
XD
所以 財物有明確的數量 要電更時要很謹慎
如果真的單純是 平板換筆電...沒有其他考量(EX 軟體)的話
還真的建議 這種財務類的變更 除數量或明顯規格提升外
少用與原廠商契約變更方式執行
因為財物的取得很少獨特性...(APPLE 除外)
另外 資訊設備的採購 其實很敏感...
而且某些機關很愛查 (因為資訊設備一定掛財產 資料超好撈...)
最好是單獨招標(而且注意共契有沒有)
除非 那些東西是廠商贈送項...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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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其實回這篇 目的不是解套原案...
(因為個案.. 且OolightoO 大的回文 本身就是常見的契約變更方式)
只是 分享一下 對於 決標後 適用"民法"的補充...
(民法是約束機關和廠商 但機關做成對外決定前 還是要遵循其他行政法)
※ 編輯: AHELF (118.171.170.130), 06/02/2017 11:54:58
※ 編輯: AHELF (118.171.170.130), 06/02/2017 12:05:44
※ 編輯: AHELF (118.171.170.130), 06/02/2017 12: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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