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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板印象中「欠錢的人才會辦信用貸款」,其實不是醬子der,只要規劃得宜,信貸可是大家的好朋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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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銀信用貸款總費用年百分率說明:
1.信貸各專案貸款條件,依本行各專案定價為主;以四師專案為例,利率為1.85%~3.85%(浮動計息),費用為NT$2,000,以貸款NT$30萬、期間5年試算,總費用年百分率為2.13%~4.13%(浮動計息)。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貸款條件,仍以本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貸款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貸款利率,本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2021/2/23。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年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
2.「浮動利率」為依本行定儲指數利率加碼浮動計息。若市場狀況變動等因素,本行於踐行法定程序後,得為變更或終止優惠活動內容之權利,並保留客戶資格認定、貸款額度、貸款期限、適用利率及核貸與否之權利,實際貸款依個別客戶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相關條件以申請當時本行規定及契約書內容所載為準;本行將參酌個別客戶條件核予貸款,並保留核貸與否之權利。
契約變更範例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巨蛋一直是台北市民與棒球迷期待的新場館,然而從簽約到興建,爭議不斷,柯主席自從上任以來即盡力處理相關爭議,力求讓台北市民有一個安全、舒適的大巨蛋。
網路上對於大巨蛋案一直有很多的質疑跟不同的觀點,而在本黨質疑被提名的監察委員不適任之時,卻有菊系議員又趁機抹黑「大巨蛋停工又默默蓋完」這種去脈絡而有失公平的言論。
基於本黨堅持正直誠信,我們絕對不會接受這樣的影射言論,因此我們也特別整理了過去其他政黨對大巨蛋所有的六大爭議與質疑,統一回覆,也希望在這次回覆過後,不必再「謊話講一千遍」的抹黑,藉此詆毀北市府公務人員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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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為什麼當初不把大巨蛋拆掉,柯文哲是不是圖利財團?
A1. 如果需要圖利財團,依照前朝規劃,零權利金蓋完就可以了,根本無需卡蛋六年,而且建造時投入的鋼筋量極為驚人,巨蛋球場組合零件及扣件數量超越20餘萬,全區零件達百萬件以上,主要結構環環相扣,輕易拆除很有可能造成蛋體瞬間坍塌,還會連帶影響周邊捷運路網、古蹟及公共安全。
另外,巨蛋開挖土方高達188萬m3,如須回填除了土方找尋困難外,更需耗費2、3百億,即便回填後,也可能面臨無法排水而變成沼澤地的困境。
Q2. 大巨蛋拖拖拉拉,6年來一事無成?
A2. 大巨蛋量體龐大,牽涉中央及地方多處機關,需要依法行政,自然需要更多時間溝通協調,而六年來北市府始終依法行政,且2015年5月大巨蛋勒令停工,亦經法院判決合法。
2015年5月20日,柯市府依照建築法第58條「未按圖說施工者、有危公共安全者、於都市計畫有妨礙者,政府有權派相關人士進行施工中勘驗,並得依法勒令停工之規定」,將大巨蛋停工。
2017年法院判決遠雄敗訴,市府停工有理。然而雙方持續纏訟至2019年4月30日最高法院判決遠雄集團敗訴定讞。
2019年10月14日,大巨蛋變更設計案經台北市都審委員會審議通過2020年5月7日核定資料。2020年5月12日,核定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依照規定程序,等待北市府接續核准建照變更後,便可依法申請復工。
Q3. 拖了六年最後還不是要蓋完,投給你還不如投給其他候選人還蓋比較快?
A3. 針對大巨蛋,北市府成立安檢小組,考量國際安全標準及範例,訂定出「7項公安基準」降低災害風險,而努力至今,大巨蛋內新增設了14個防火區劃、直通步行距離修正到70公尺內、增設6座安全梯,把原本停遊覽車的B4、B5層放回地面層,大巨蛋園區內商場棟及影城棟一樓室內空間退縮106坪、增加5處出入口、戶外景觀設施退縮46坪,容留人數也從過去的11萬降低至59,833人,符合7項公安基準。
處理大巨蛋的過程中,依法定程序進行,而大巨蛋問題繁雜難解,無論是建蔽率、容積率、樓地板面積、地下開挖規模、文化體育園區檢討、綠化面積、防災性能甚至到停車位,每一個環節都逐條檢視、逐步解決。
並且北市府針對BOT契約中零權利金的爭議,也將以「超額盈餘回饋」方式,要求盈餘達標後依定比例需要上繳市府。
Q4. 大巨蛋根本就快蓋完了,哪來的勒令停工?
A4. 2015年5月20日,柯市府依照建築法第58條勒令大巨蛋停工後,因考量大巨蛋已完成工程有鏽蝕、坍塌問題,且如遇強颱或地震,可能有結構及坍塌危險,基於民眾安全考量,北市府同意14項有公安風險等處部分復工,其中便包含全區地下室、外牆、屋頂覆蓋防火、除鏽等工程,目前仍依規定辦理,至於其他項目檢測則尚未同意復工,且台北市建管處每週都採定期及不定期方式派員勘察工地現場,迄今並未發現有任何違規施工情形。
14項允許復工項目包括:
1. 損傷維護工程
2. 防洪排水系統
3. 屋頂鈦版相關工程
4. 全區地下室完整結構體工程
5. 防火披覆&防火漆(巨蛋棟+商場棟+影城棟)
6. PC看台版結構工程
7. 巨蛋帷幕牆相關工程
8. 商場帷幕牆相關工程
9. 商場棟屋頂結構相關工程
10. 辦公棟2F雨庇及外牆相關界面工程
11. 影城棟3F雨庇及外牆相關界面工程
12. 辦公棟屋頂造型柵欄
13. 影城棟帷幕牆相關工程
14. 影城棟屋頂結構相關工程
Q5. 椅子正在安裝,施工偷跑?
A5. 針對廠商偷施工,台北市建管處已表示,尚未收到遠雄提出的建照變更申請,場勘時 #已要求拆除座椅 ,並正式行文不得再從事非公安維護項目,若再有違規情事,經制止仍不遵從,將依「建築法第93條」移送法辦。
Q6. 大巨蛋反光怎麼處理?
A6. 有關大巨蛋屋頂鈦板反射陽光問題,其實並未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但畢竟有視覺觀瞻的影響,經過北市府召開7次會議檢討結果,遠雄巨蛋公司已選定漆料,並開始進行鈦板表面塗漆工作,預定於165工作天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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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變更範例 在 林欽榮Charles Li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南機場整宅公辦都更案優先更新單元二(三期與一期1棟)更新會與本市都更推動中心簽約
今(14)出席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舉辦「南機場公辦都更三期與一期1棟簽約記者會」,南機場優先更新單元二(三期與一期1棟)正式與都市更新推動中心簽訂都更委託規劃契約,宣布南機場地區更新開發將正式進入更新事業相關作業法定程序。市府都發林洲民局長、都更處方定安處長及南機場優先更新單元二(三期與一期1棟)更新會吳飛鴻理事長、俞肇忠常務理事、蘇清泉常務理事、張淑美常務理事,以及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公司許承舜協理、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郭國任理事長皆共同出席。
今日優先更新單元二(三期與一期1棟)更新會吳飛鴻理事長與都市更新推動中心專業技術團隊簽訂都更委託規劃契約,往後將由都更中心持續於南機場在地駐點工作室提供駐點溝通、都更意願整合及都更、金融、財務等專業服務,協助更新會辦理後續更新建築方案設計、選屋、財務規劃、中繼住宅等相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內容。
此外,特別值得一提,日前臺灣金聯公司也宣布將與市府共同合作,針對南機場都更計畫提供協助協力推動,也是該公司今年3月成立以來首件大型案件,該公司具有八大公股銀行資源,讓我們對本案推動成功更具信心,今天與更新會簽約也熱誠邀請台灣金聯公司出席見證,該公司代表徐協理也表達允諾未來將協助更新會住戶介接銀行提供金融服務、信託或融資等重要工作,與市府及都更中心合作,成為政府推動公辦都更一大助力,創造出公辦都更協助住戶自力更新的新模式。
有了斯文里公辦更新案成功經驗後,我也深信本案推動時程效率將更快,期許南機場整宅示範地區目標於2年內動工,作為帶動全區更新發展之範例。未來將持續與在地里長、更新會、住戶溝通努力,也希望住戶們可以跟我們共同前進,繼續給我們支持與鼓勵,為臺北市公辦都更創建新典範,讓南機場再現50年前最優質社區風華。
市府對於全市22處整宅地區,總戶數10944戶,基於地區建物老舊窳陋且多屬弱勢族群,擬透過公辦都更方式逐區進行都更協助整宅地區公辦都更,而南機場整宅地區一直是市府投入資源全力協助推動公辦都更的標的。南機場整宅地區,全區面積約3.6公頃,共分為七個更新單元,在市府推動TOD大眾運輸導向都市發展政策,具有重要的指標意義,捷運萬大線重大建設支持下,未來緊鄰LG03車站,未來具市場效益,且居民自主性高,故南機場公辦都更模式係採市府輔導住戶自立更新,由市府投入資源協助辦理前期更新計畫等全區準則之擬訂,透過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開發之策略,加速南機場全區推動都更。
從 104年7月市府於南機場成立駐點工作站,以深耕駐點的方式進行在地資源盤點及意見蒐集,舉辦全區更新說明會等已超過百場,致力協助居民籌組成立更新會;於106年8月輔導整合度最高之單元二(三期+一期1棟)更新會核准立案,且為加強南機場整宅區內公益性服務及維持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由市府協助辦理優先更新單元二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該都市計畫案於107年7月19日經提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委員會認為南機場整宅都市更新案是繼斯文里成功推動後另一個公辦都更之旗艦型計畫,均表達肯定,並已於107年8月13日正式公告實施,往後南機場其他更新單元也將依循同樣的模式分期分區推動都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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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HELF (工作 QQ)》之銘言:
: : 我講講看我的想法,歡迎大家討論、指正:
: (以下假設 平板是 機關訂的規格)
: 大致做法也確實如您所述
: : 一、以雙方換文方式來做契約變更(此作法係認定本案「未增減」工項)
: : 請廠商敘明因理由以OO型號筆電取代服務建議書或標價清單所載明的OO型號平板電腦
: : 依據為「勞務契約範本15-4-4」
: : (四)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 : 4.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 個人認為不能說未增減工項...
: (手邊沒有契約文件)
: 但以契約要項21點 用字 是 "代之"
: 既然是代之 也就是說 契約裡面 原項被較優項代之...
: 且後段 也敘明 金額變更原則(多不補 少要退)
: 其實 就效力來說 也是 契約變更 加減項...
: 只是廠商提出契約變更時
: 原項目金額要全部扣除
: PS.工程時有時後原項目部是全數扣除
: 財物比較單純
: 新增項目金額不得超過原項金額...
: 且契約要項 以明訂這屬於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 一樣適用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 (後段推文民法那邊再補充)
補充契約變更定義:
附記: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一)契約變更,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價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並包括追加契約以外
之新增工作項目;其變更,得分別適用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為之,但變更部
分之累計金額應合計之。
(二)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
計金額。
一、我的想法
我覺得如係採行以換文方式同意廠商以新B產品取代原A產品之契約變更
實質上仍算作「未增加」契約工項
我對於工項是否增加的認定標準為「是否增加原本沒有的履約標的」
如果是,因增加契約原本沒有的履約標的,契約經費明細須另列一式計價,算是增加工項
如果否,則契約履約標的未增減,契約經費明細不須另列一式,算是未增加工項
旨揭機關以換文方式同意以B產品取代A產品,
廠商此時以B產品交付機關,產生等同交付A產品的效力,視為該履約標的完成
又如廠商以B產品完成履約標的的過程中,額外減省了其履約費用,
按契約規定,自應從契約價金中扣除該費用,此扣除費用無涉採購法,
僅係原契約範本所載明之雙方協議事項
(亦即如果機關自行訂定契約範本,該款規定得予刪除、機關仍須償付完整價金)
另外我的看法是
在未增加契約工項的前提下,走勞務契約範本15-4-4換文同意,
該契約變更,「不會」列入加減帳金額計算的範疇,
即不會分別計算A、B之價金各為多少,再針對加帳的B部分議價
A、B價金自始非屬契變監辦備查表之價金變更累計金額
二、增加、減少工項的影響
我認為,如果增加契約原本沒有的工項,且洽立約商施作,
則須受採購法及中未辦法有關小額採購及限制性招標的規定
ex.針對增帳逾十萬的部分須定底價、議價
反之,如果認定為未增減工項,
契約變更此時僅係改變完成履約標的過程的施作方式
從A作法改成B作法,或是由A產品之交付改成B產品之交付
無論A、B之價金各為多少錢,皆不受前開採購法有關招標之限制
僅係民法上契約履行方式之雙方協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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