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超商的夜班員工都是男生⁉️
因為勞基法第49條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晚上10點-隔天凌晨6點間工作。除非有提供安全衛生措施、交通工具或宿舍。
然而最近大法官解釋,此條文「違反性別平等」違憲‼
宜瑾認同「勞權不該分性別」,這種特別針對女性的條文,確實已經不符合時代潮流。大法官的解釋有其道理。
✏️✏️✏️但宜瑾也想問:若此條文即刻失效,以後勞工們還有什麼依據,能要求雇主保障夜間出勤的安全?
今天宜瑾和洪申翰 Sun-Han、范雲 FAN, Yun委員共同邀集勞動部官員、法律學者、勞工團體、婦女團體、以及產業工會來參與公聽會,一起討論勞工夜間出勤的安全保障。
希望勞動部能先詳細調查 #勞工夜間工作狀況,釐清勞工安全需求,並緊接著提出 #補強勞資協商 之必要措施、對夜間工作的權利保障的 #後續修法計畫。
#保障勞權不分性別
#勞工夜間出勤應受安全保障
#宜瑾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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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歸政治:大法官說女性晚上不能工作是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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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客電台更新了:https://reurl.cc/gWKKxL
勞動基準法規定,女性員工原則上不能在半夜工作,除非老闆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但這個規定不適用於男性員工,雇主可以不用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讓男性在夜間工作。
大法官前陣子作出釋字第 807 號解釋,宣告這樣的規定,讓女性不能夜間工作而遭到歧視,因此宣告違憲,相關規定立即失效。
這號解釋的出發點是性別平等,但大法官不知道的是,這樣的結果卻造成從此之後夜間工作的勞工,就要自己叫車回家,或是自己找一個地方住。
大法官或許有性別意識,但卻沒有勞權意識。
如果要選出解嚴後的最荒謬釋字,本號解釋是個強勁的選手!
到底是為什麼呢?以及像這樣「母性保護」的規定由來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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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精彩重點】
✓ 金曲獎沒有「國語」了嗎?
✓ 台語、客語、原住民語,都是「國語」嗎?
✓ 瑞士的國家語言好平等
✓ 女性不得夜間工作,到底是歧視女性還是男性?
✓ 為什麼沒有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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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客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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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整理》大法官: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司法院 20 日公布 #大法官 釋字第 807 號,宣告 #勞基法 第 49 條第 1 項「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自解釋公布日起 #失其效力。
不過女性夜間工作的條文除了涉及性別平等,也是許多 #勞權 措施的來源,如女性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以夜間工作,雇主須依法提供安全衛生保障,與交通、住宿等安排。有工會就擔心,女性勞工失去這個保護傘,#夜間津貼 恐被取消,也不能再跟公司報帳計程車費,呼籲勞動部儘快修法補救。
針對釋字 807 號帶來的變革,有話邀請律師 #李晏榕、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 #陳淑綸 分析大法官的意旨與未來的修法方向。
👩 如何評價釋字 807?
釋字公佈記者會上,有媒體追問勞基法第 49 條第 1 項失效後,「對於夜間勞動者的保護剩下什麼?」大法官 #書記處長 許辰舟表示,女性還是能以 #健康 或其他正當理由拒絕夜間工作,但 #妊娠 或 #哺乳 期間的女工可能不能再依原條文拒絕夜間工作。
陳淑綸示警,本號釋字的立即效果,是讓雇主即起可將女性員工排入 #大夜班。若女性勞動者想拒絕,還須自負相當的說明責任,負擔恐更加沉重。
李晏榕表示,大法官雖然論理邏輯正確,卻很沒有 #現實感。像理由書寫到「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之雙重負擔,任何性別之勞工均可能有之」,所以賦予女性額外的勞動保障,極有可能加深性別 #刻板印象。但根據勞動部每年的調查,#家庭勞務 仍有七到八成由女性負擔。大法官的中性說詞,無助於理解婦女處境,反倒與平權的想像背道而馳。
陳淑綸也強調,勞基法的重點是課予雇主義務,保障勞工權益。本次被宣告失效的規範,是要求雇主達 #特定安全條件,才能安排女性夜間工作。若大法官真心在意平權,那正確的推導應該是擴大保障範圍──「無論男女或 #任一性別,只有在雇主達成特定條件下才能夜間工作」──而非讓原始對女性的保障立即失效。
👩 勞動部能如何修法?
李晏榕認為大法官解釋的弦外之音,就是將勞基法第 49 條的 #女工 改為 #勞工,讓夜間工作的保障不限於單一性別。
李晏榕發現,雖然釋憲聲請人原先主張的理由是「禁止女性夜間上班」侵害了資方的 #財產權 和 #營業自由,但大法官是從 #性別平等 角度宣告違憲。換句話說,「要求雇主保障夜間工作安全」並沒有合憲性的問題,有問題的是「僅讓女性」的夜間勞動獲得保障,因而違反性別平權。
陳淑綸持相同看法,認為修法方向,是讓勞基法第 49 條擴大成對「夜間工作者」的勞動保障,並由工會和勞資會議繼續擔任協商平台,共同討論 #宿舍、#接駁、#照明、#監視器 等安全衛生設施是否達到標準,進一步還能商討夜間津貼的可行性。他期望的是,只要雇主沒有擔負起一定的義務,就不得要求夜間工作,任何性別皆然。
整理|郭凡傑、汪彥成
設計|汪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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