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靈被修復了,面對孩子的情緒就接得住了】
「或許是心靈被修復了,這幾天面對孩子的情緒,發現我接得住了!而且竟然可以同理他的執著,神奇的是,他的哭鬧也不再這麼永無止境。」
…………..
謹在此分享一位探索原生家庭工作坊學員的回饋,以及她在課程後發現的轉變:
先來聊聊為何會想參加探索原生家庭工作坊的課程?
一直以來都是老師的超粉,衷心感謝老師無私地分享寶貴的教育方法給每位在教養路上手足無措的父母們,老師的兩本書就像是我的武功秘笈,每當遇到挫折,就會拿出來再細心品嘗,每次閱讀感受都不一樣!這一路上,還好有老師的陪伴,謝謝您!
如同老師說的,有些人看了好多教養書籍,聽了好多講座,但是在遇到某些情境時,總是會卡關!
其實我一直都知道我必須找到那個小時候受傷的自己與她和解,但我試了好多好多方法都無解…
最近我跟孩子的關係緊張,每當孩子哭鬧起來,總是堅持一定要我安撫,其他任何人的安撫會讓他更加歇斯底里,因此在他哭鬧時,我的暫時冷靜離開會更強化他的分離焦慮!
我知道,只要我一個擁抱,他就會平靜下來!但是,我卻做不到!我不知道為什麼當下的我給不了這樣的擁抱?明明一個簡單的.深深的擁抱就可以結束永無止境的哭鬧,但看著他張開雙手渴望媽媽的擁抱,我卻做不到…
當下我不想跟他的情緒有所連結,甚至會忍不住對他怒吼,自己凶狠的音量與表情就跟媽媽小時候怒罵我的畫面一模一樣!
儘管孩子已經冷靜,在旁邊嬉鬧玩耍了,但是我的情緒依然久久無法平復,這停不下來的情緒總是無限蔓延,我不知道該如何安撫自己?
我強烈感受到媽媽對我的負面影響似乎投射到孩子身上了!我必需想辦法趕緊解決,因此看了心理諮商,依然無法處理我心裡這塊…
因此看到老師FB開了這個課程,毫不猶豫就報名了!
在上午人偶排列時,老師讓我們喚起兩個原生家庭的畫面,一個是有溫度流動,一個是沒有溫度流動。
我想了好久好久,就是想不起任何有溫度流動的畫面,浮現的都是難過.孤單.害怕.委屈的畫面…怎麼會?怎麼會沒有任何溫暖的畫面?我好慌張!
當這些回憶一一劃過腦海時,突然發現,原來以前有這麼多我以為微不足道的小事情,其實是被刻意壓抑著.塵封著,像是打開了潘朵拉的盒子...
其中一個場景,在我幼稚園時,媽媽牽著弟弟的手,拎著行李,頭也不回地從巷口離開。(爸爸媽媽吵架,媽媽決定要分居,北上去台北)
媽媽說因為弟弟還小,所以必須帶著弟弟離開,當時還好小好小的我,站在巷口看著媽媽離開的背影,心裡好難過,媽媽為什麼只有帶弟弟走?媽媽是不是不要我了?
從那天起,我每天都要抱著媽媽的照片才睡得著,一直到國小三年級時,媽媽回到我們身邊了!因為太害怕這只是短暫的停留,所以我每天睜開眼睛都不停跟媽媽確認她真的不離開了嗎?
我有一個哥哥.一個弟弟,我們彼此年齡各差3歲,媽媽非常重男輕女,從小我們在媽媽的語言暴力下長大,儘管是路人都能強烈感受到,記得小時候我問過媽媽,媽媽卻回答:「因為爸爸比較疼妳,所以我就必須比較疼哥哥跟弟弟。」忘了是什麼原因媽媽說了這樣的話,只記得,我當真了!真真切切地聽到很深很深的心裏去了…
直到有一天,我發現可以讓媽媽以我為傲的方法了!就是考試成績!從那天起,我就拼命唸讀,只為了得到好成績好名次,讓媽媽可以炫耀,這樣媽媽好像就會喜歡我多一點...
或許在不斷確認媽媽的愛中長大,無形中,造就了那個「討好型」的小女孩,但是當這小女孩有一天真的長大了,那股長期被壓抑的不滿與委屈,終究會叛逆!
那些堅強獨立都是偽裝,更多的是不認輸跟想證明自己,為了掩飾自卑常常用自傲包裝自己...
以為自己生了小孩後,可能會體諒媽媽一點,相反的是,當我有了自己的孩子,我反而更無法理解媽媽對我的方式!
明明這麼不喜歡自己的媽媽,卻不能說她的不對,甚至身邊的人總是提醒著要孝順,但我真的做不到她要求的孝順方法!然而,媽媽住在騎車5分鐘就會到的距離…
那種無法跳脫傳統道德的無助,好害怕有人發現我不想再做任何努力了!
那天中午,謝謝老師願意犧牲午餐時間,傾聽,與我對話...
終於!終於!終於有人告訴我:「沒關係!真的沒有關係!」
原來我真的可以勇敢承認自己對媽媽的生氣!
老師說的每一句話,都烙印在那個受傷的小女孩心裡:
「我們先不談孝不孝順,妳相信人與人之間緣分這件事嗎?
妳相信父母與孩子之間也有緣分這件事嗎?
妳相信有些父母跟子女間的緣分比較淺嗎?
就算我們跟媽媽的緣分比較淺,就算得不到媽媽的愛,妳覺得自己值得被愛嗎?
妳知道自己已經很努力很努力了,是不是應該給這麼努力的自己一個擁抱?
現在,妳允許自己對媽媽的不公平生氣嗎?
如果我們無法與自己產生連結,又如何能夠與孩子產生連結呢?」
我終於找到小時候那個受傷的自己,擁抱她,也與自己和解了!
或許這與自己以前認為的和解不大一樣
我不是原諒了誰,也不是想改變什麼,因為我們無法改變過去...
而是:
我接受了,我跟媽媽的緣分比較淺;
我承認了,自己對重男輕女的媽媽生氣;
我看見了,那個很努力很努力的小女孩;
我陪伴,照顧,面對,當時的每一個情緒,難過.委屈.孤單.害怕.生氣…
It’s OK to be not OK!
我依然值得被愛,值得擁抱自己!
或許是媽媽的父母也用錯方法表達愛,因此媽媽複製了父母的方法,
我不知道媽媽對我的語言暴力是不是故意的,但現在都不重要了!
重要的是,我不會再輕易被傷害了,因為我有愛我的老公,小孩,還有公婆!
我「現在」過得很幸福才是最重要的!
我不想再把力氣放在無法改變的「過去」!
現在突然明白一句話:「父母沒有的東西,無法給孩子!」(We can’t give the child what we don’t have)
過程中,真的沒有那麼容易;
因為要把很內心深層的黑暗面找出來;
允許當時的感覺讓它跳出來,流動;
陪伴當時的情緒,每個情緒都需要認真面對,這需要很大的勇氣。
甚至會跳出那些不經意刻意被遺忘的過去,
原來它們一直在淺意識中不停流竄著,
透過老師的對話與引導,我才有力量跟勇氣去面對,以及修復,
回想起來,像是來到了馬汀魔術秀~
課程中,有幾位學員分享尋找小時候時看到的畫面,
當下我真的超級無敵震撼!
我是屬於指責型跟超理性型,
也因為如此,我發現小孩最近變成討好型的孩子
有學員分享從小父親對他的謾罵,讓她寧願想被痛打一頓也不想被這樣語言暴力,所以她從國小開始常常有想結束生命的念頭。
另一位學員是爸爸有外遇,但對她要求很嚴格,儘管是弟妹做錯事,她也會被毒打,導致她成為討好型的人格,不斷不斷不斷在討好身邊所有的人,包含先生小孩,最後自己的需求完全看不見,在與老師對話中仍在想著要繼續討好誰?
聽到這兩個故事,我完全震攝住!
讓我看到看不到的自己,原來對於孩子的教育,我真的太理性、太有原則、太缺乏彈性了!
讓自己在教養這條路上喘不過氣,也讓孩子沒有安全感,需要不斷確認媽媽的愛。
下定決心要改變我對孩子的方式與姿態,我不想再用父母對我的方式,再對自己的孩子,這樣孩子以後也可能用錯誤的方法面對他的小孩,明明知道不對,明明不喜歡,為何要代代相傳?
課程結束當天,回去睡前,我跟孩子很誠懇地道歉!
媽媽也在學習成為更好的媽媽,你願意原諒媽媽嗎?
謝謝自己,排除萬難參加了課程。
或許是心靈被修復了,這幾天面對孩子的情緒,發現我接得住了!
而且竟然可以同理他的執著,神奇的是,他的哭鬧也不再這麼永無止境。
我知道這只是開始,後續我需要持續靜心練習,那才是真正跨越了!
這幾天,每當我心裡有任何想感謝的人或感謝的話,
就立即把心裡的話透過文字.語言傳達給對方。
包含先生.小孩.好姊妹,
以及所有成就這趟生命之旅的所有人。
「愛要及時」,讓我感覺自己心裡變得柔軟了!
老師我有幾個關於課程心得與靜心練習的問題想請教:
1. 不知道是不是我對於身邊親友「催生」這件事很敏感,在課程中聽到許多學員分享的故事都跟家裡有兄弟姊妹有關,反而讓我更加深不想再生小孩這個決定,這算是反面回饋嗎?
或許由於我跟原生家庭情感連結很薄弱,「家」從來都不是我的避風港,遇到困難時,手足也從來不是我第一個求助的對象,我認為每個孩子都是獨立的個體,不應該為了誰陪伴誰讓手足產生意義。也或許我沒有把握,能夠成為「公平」的媽媽,一個高敏感的孩子,其實讓我有點手足無措了。又或許,在全職媽媽這路上,我曾經迷失了自己,好不容易現在找到了新的人生方向,我想擁有自己的夢想。
2. 在重要他人練習中,外婆的樣貌一直浮現出來!這讓我好驚訝!媽媽跟外婆對我來說是蹺蹺板兩端的人,一位是世界上最讓我無力的媽媽,一位是世界上我最愛的長輩!面對面時,看到了外婆;背對時,看到了媽媽。
在我的孩子出生隔沒幾天,突然接到外婆離世的消息,因為產後來不及送外婆最後一程的遺憾,在課程中,我再也壓抑不住了!
記得最後一次跟外婆見面時,她的身體非常虛弱,我跟外婆說:「妳一定要身體健健康康等曾孫出生,妳如果不在了,我會哭到很傷心!」
外婆很認真對我說:「阿嬤如果離開,妳不可以哭,要繼續開心活下去!」
或許因為外婆這句話,每次想到外婆,我會立即停止所有思念,告訴自己,不能哭!不能哭!
這幾天在靜心練習時,我清楚知道對外婆的思念是我要去面對的,但是只要一想到外婆,我就不敢讓情緒出來,我害怕會潰堤,更害怕潰堤後該如何面對無限蔓延的思念?
…………..
你好我是羅老師。
謝謝你如此真摯、感人的回饋。
看到你現在開始能覺察自己的情緒、接住孩子的情緒,我很欣慰。感謝你參加了探索原生家庭工作坊,願意給自己一個機會去探索過往、修補過去,檢視現在、並展望未來。
回覆你的問題:
1 不用急著思考要不要生第二個,先回到自己內心,好好聆聽內在的聲音吧。你這輩子聽外面的人叫你做什麼已經夠多了,是時候好好回到自己,傾聽自己的聲音,好好感受自己。時間到了,你內心自然會告訴你要怎麼做。
2 看得出來,婆婆在你生命裡面,有著很重要的位置,對你成長影響重大。我想你是需要處理與婆婆之間的關係的,因為目前這份感受正被她離開前與你說的話牢牢地壓抑著。但唯有把這份壓抑鬆開來,你內心才會更自由,因為我相信你婆婆不單只在是快樂的時候會聽你分享,在你難過的時候,我相信她也會陪伴你、安慰你的。若你能找回小時候在你心裡那願意陪伴你難過的婆婆,那允許在她面前表達難過的自己,你將會對現前與往後的世界有更多的包容、接納與愛。
不過,我擔心以你目前並沒有辦法自己處理,需要有人引導。所以若有機會,歡迎再來參加我們舉辦的講座或工作坊,到時候記得要舉手與我對話。
請持續做靜心練習,多愛自己,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謝謝你讓我看到正在蛻變的你,讓我內心對生命更多了一份敬重與愛。
祝福。
#探索原生家庭工作坊
#羅寶鴻的安定教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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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 星期一 絕對音樂】
「苦是生活的原味,累是人生的本質。
你走得再遠,站得再高,得到的再多,都脫離不了苦與累的糾纏。
人生就是一種承受,一種壓力,讓我們在負重中前行,在逼迫中奮進。
無論走到哪裡,我們都要學會支撐自己,
失敗時給自己多一些激勵,孤獨時給自己多一些溫暖,
努力讓自己的心靈輕快些,讓自己的精神輕盈些。」
下午4:00-6:00
「絕對音樂」~~ON AIR))))))
把耳朵借給我,
芳翎和你/妳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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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長者無話可說嗎?試著做顆「好球」給他打,他渴望被你們需要》
也許我們都聽過,或是也遇到過類似的經驗:有時候跟外人溝通,反而比跟家人溝通容易。
原因其實很簡單,我們跟外人可能是萍水相逢,彼此沒有太多期望,也沒有什麼責任或道義的約束,無論溝通的品質好壞,都不至於產生太嚴重的後果。
但是跟家人,尤其是跟長輩溝通,就未必是那麼簡單的事了。長輩跟晚輩之間牽涉到養育之恩、彼此的期待、倫理、良知等等。如果你身邊的長輩,因為年老患病造成語言或有智力方面的損傷,溝通的難度就更高了。
在歷經各種磨合之後,其實我們會發現,溝通的內容似乎都變得不太重要了,幾乎只剩下一個目的還存在:就是讓對方覺得他們還被愛,還有人照顧,活著,還有一點點價值。
我跟我母親的溝通在最近的兩年當種產生很多變化,我們彼此都在學習適應對方。
大約在十年前,母親已被診斷出患了巴金森症,她很配合治療,病情控制得還不錯,但在大約一年多前,我開始注意到她溝通方式和內容的改變。
巴金森氏症的母親 到底在想些什麼呢?
我跟她住在不同城市,每週會打一次電話,以前在電話中我們都是有問有答,但最近一年多,她在講電話時似乎忘記我的存在,滔滔不絕的獨白一個多小時,內容是千篇一律的複誦電視上的天災人禍,或是抱怨身邊的人讓她不開心等等。
久而久之,聽她打電話對我來說變成一種負擔,不是我吝惜花電話費或時間,而是我對「怎樣可以讓她快樂一點」感到十分挫敗。
2018年初放寒假,我回到父母的家,我被發派的任務是:每天早上6:30起床為母親準備早餐,因為她7:00必須吃好幾種藥。」
通常她一醒來意識都有些朦朧,觀察數日後,我發現如果我不主動找話題跟她說話,她就會表情呆滯、默不作聲,或是開始抱怨訴苦;例如睡不好啦、皮膚過敏啦、哪個人又做錯什麼事啦……那些抱怨我已經聽過無數次,覺得既不健康,也不是適合開啟一天的好話題。
如果我不主動開啟話題,她也會默默地,機械化似的吃完早餐,但那會讓我很難過。我在臺北就算餵我的狗,我都會摸摸牠,跟牠說說話,難道我的母親得到的關心還不如一隻狗嗎?那真是讓人傷心的事。
我決定想想辦法,幫她展開一個比較開心一點的話題,找她擅長的事來讓她講,那就是做菜。
▍ 她的人生不是荒涼與蒼白 她的成就等著你去發掘
母親年輕時是個教師,但她的廚藝相當高明,她會做一種牛肉乾,非常好吃,我們這一代的子女,在這道菜上還沒人能超越她,提到這事,她立刻思路清晰、精神百倍。我很高興我發了一記好球,而她接住了。
我在跟她聊天時順便錄了一段,我無法想像這是連白天黑夜都搞不清楚的老人家說出來的話。
除了驚訝於她清晰的條理和表達力之外,更讓我感動的是其他人的反應,當我把這段短片放到臉書之後,引起了許多原先沒料到的迴響。
一位女作家的女兒,現在旅居英國,寫到:
「家母83歲,體弱,現在連電話也講不久,唯有孫兒電話上跟她談中國哲學歷史時,才會興致勃勃。這其中有個故事:我兒子離台時才一歲半,中文能力較差,直到2006年我帶子女移居紐約與我媽同住, 兒子跟姥姥只能說中文,才把中文對話能力給帶出來。從那時起, 我媽媽就以「跟孫兒講中文,幫他加強中文能力」為己任。我的淺見: 讓長者有「仍被需要」的感覺,這對他們來極為重要。
像是您這樣請伯母解說獨家美味牛肉乾的烹製,像是我媽媽跟外孫的中文對話,都讓他們覺得自己仍被需要。你這段「牛肉乾好好吃」,我反覆看了好幾回,愈看愈覺得有種年長者的可愛與逗趣,那種極為自然的認真與戲感絲絲入扣!」
一位經常巡遊世界各地的傳教士,她母親已過世,她寫到:
「當年我媽失智,記憶力退化時,我堅持讓媽媽參加洗衣服的工作,我倆拿著臉盆和小板凳,面對面的搓洗衣服,洗衣的時候媽媽會回憶我小時候的事,然後她會指揮我該怎樣晾衣服,我故意裝笨,讓她笑我。這種感覺很奇妙,好像她在教我洗衣服時,她失去的能力又回來一些……」
一個位國中老師寫到:
「我反覆看了大家的留言,覺得『做球給老人家打,讓老人家能夠發揮,覺得自己有被需要』,這真是我需要學習的功課。」
另一位媒體工作者問:「牛肉裹粉是用麵粉嗎?我想學這道菜!」
引導對話 讓長者感受「被需要」
在這些往返的文字當中,人們被喚起了回憶、產生共鳴,在分享中彼此陪伴,也增進了原來就有的友誼。更令我驚訝的是,那篇簡單的發文和短片,產生了具體的後續效應。
耕莘文教院的甘國棟神父,他是我的老友,對靈修和社會關懷都著力很深,在2月17日寫了這樣的回應:「今天這段王媽媽談如何做牛肉乾的影片是『談溝通』很好的示範,請問可以讓我使用在我的培育課程中嗎?」我說:『當然歡迎分享』。」
人們可以看到您所用的『引導式的對話』能夠帶出怎様的面貌,這可以造福許多家庭。你現在能知道令堂在天主整個計劃的意義嗎?」甘國棟神父的話讓我很感動,我從未想到過在神的計畫中,我母親能扮演什麼角色。
2月22日,神父寫給我另一個簡訊,內容是:
「我邀請幾位對於生命教育有經驗的朋友,參加3/26日在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的個案研討,希望你可以把一些寶貴的經驗收集後,成為幫助他人的案例。」
當然,我會接受神父的邀請去參加個案研討,說我母親的故事。
至此,我對上天的奇妙安排感到不可思議,我那身體孱弱智力退的母親,竟然會因為講了一段「怎樣炒牛肉乾」…...開始了她的影響力!而且我也很難估計,她的故事將會觸動多少人。
回顧這整個過程,我可以將現階段的結論分享給你:
「溝通的起點,是為對方開啟個好話題。所謂的『好』是他們能發揮且導向正向思考的,當話題開啟後,用少少的話去幫襯和維繫談話,讓對方感受到喜樂和成就感。」
如果你在能用某些方式,把這些好的經驗分享出去,即使一個人身體逐漸失能,他們發自心靈的力量還是能造福很多人。
(文章來源:https://www.ilong-termcare.com/m/Article/Detail/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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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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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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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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