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辯論議題】提問:死刑判決該不該交給「國民法官」表決?
最近新北地院有件引發輿論正反面戰成一團的「單親母殺二子死刑判決案」,
我們粉專長期以來也時常張貼與轉貼一些思考死刑的問題,相信時常在本粉專流連的讀者們心中也對這議題有了許多不同的思考角度。
小編們在此認真提問:#大家覺得死刑判決該不該交給沒有法律專業背景的國民法官表決?
歡迎留言提出大家的想法與一起思考。
※國民法官法第83條第3項但書:但死刑之科處,非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圖片為法國國王路易十六的斷頭台死刑畫作,來自維基百科:https://bit.ly/347n8od )
編按:目前我國的死刑執行
死刑須由執行檢察官監督執行,執行後,由檢察官與法醫覆驗(就是相驗,當然要看屍體)。
不妨看看這需要什麼樣的「心理素質」,又要如何「人道」?如果是你們,敢不敢?
※執行死刑規則 https://bit.ly/3484DzY
第 4 條
執行死刑,#由檢察官會同監獄典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蒞視驗明,確認受刑人之身分。
檢察官應訊問受刑人下列事項,並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筆錄:
一、受刑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二、告以當日執行死刑。
三、有無最後留言及是否通知其指定之家屬或親友。但指定通知之人不得逾三人。
四、其他認有訊問之必要。
前項第三款,受刑人之最後留言,得以錄音或錄影方式為之,時間不得逾十分鐘。
前項最後留言,應由書記官立即交付監獄,於執行後二十四小時內以適當方式通知受刑人指定之家屬或親友。但不能或無法通知,或經檢察官認留言內容有脅迫、恐嚇他人、違反法令或其他不適宜通知之具體事由者,免予通知。
除依前項規定通知之家屬或親友者外,第二項第三款之最後留言不公開之。
第一項筆錄,應由檢察官及在場之典獄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或該管分監監長簽名。
第 6 條
執行死刑,用槍決、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之適當方式為之。
執行槍決時,應由法醫師先對受刑人以施打或其他適當方式使用麻醉劑,俟其失去知覺後,再執行之。
執行槍決時,應 #對受刑人使用頭罩,#使其背向行刑人,行刑時射擊部位定為心部,於受刑人背後定其目標。行刑人與受刑人距離,不得逾二公尺。
第一項藥劑注射或其他符合人道之適當方式執行方法,由法務部公告後為之。
第 8 條
執行死刑逾二十分鐘後,#由蒞場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立即覆驗。
執行死刑後,執行死刑機關應將執行經過及法醫師覆驗結果,併同訊問筆錄、鑑定書、執行照片與相關資料,層報法務部備查。
受刑人經覆驗確認死亡,監獄應將執行完畢結果立即通知受刑人家屬或最近親屬。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受刑人之屍體,經依前項規定通知後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由監獄協助辦理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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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編編早上張貼的報導擷取內容貼文( https://bit.ly/3oKcOu8 )以後,有不明就裡的民眾留言或傳訊息表示:
「為什麼法院模擬審判動不動就拿殺人案件和照片來嚇唬大家?」「為什麼判殺人要看照片,又不是『驗屍官』」「(職業)法官有在看喔,騙肖仔」
以上這些留言都是搞不清楚狀況的誤解。
依照已經通過但還沒施行的國民法官法 第5條第1項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所以不是進行模擬法庭的法院想要「嚇唬大眾」,而是採行國民法官制度的案件本來就是重罪與殺人案件。
在科學辦案的時代,殺人案件的偵查與審理過程不是像包青天劇集裡演的那樣,連鬼神都可以作證,
但很抱歉,現在是21世紀,是法治國,講求的是科學辦案,所以殺人案件的偵查程序中,有個最重要的程序--相驗(包含解剖):
是由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絕大多數殺人案件會解剖以求慎重,這些相驗、解剖報告與照片,當然都是 #殺人罪的關鍵證據,起訴時「相字案」(相驗案)全卷會送至法院,法官審理時當然必須閱覽。
法官不能不看卷就判決,這不是「騙肖仔」,而是鍵盤法官不知道的事情太多了。
鍵盤法官不能一邊喊打喊殺,但真的要你們好好看卷又不敢。
此外,死刑的本質就是國家在執行殺人,
如果害怕屍體與血腥、看到屍體與血腥照片會「身心難以承受」、「影響身心健康之虞」,
但另一方面卻高喊死刑(那死刑犯的屍體大家敢不敢看呢),
到底這是人的本性、還是人在違背本性呢?
值得大家一起想想。
如何知道受刑人編號 在 MedPartner 美的好朋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你進過監獄嗎?如果沒有,也許你可以看看這篇文章。今天翻到幾年前的一篇日記,寫了當時我到宜蘭監獄義診那段期間的一些想法。有些網友問,為什麼這種不賺錢的事情你們會想做?我從沒說我不想賺錢啊,我只是很在意怎麼賺錢、錢怎麼被使用、怎麼做分配、有沒有讓整個社會更好?這些想法,在當年的這篇日記裡,可以找到一些答案。很高興我還沒有忘掉當年的理想,我們還走在這條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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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看診的宜蘭監獄,收容人數大約3000人,是全國超收比率第二嚴重的監獄,僅次於桃園監獄的超收近50%。進入監獄時,會全身搜身,無法帶進任何通訊設備,自然也不可能四處走動查看,因此我能理解的監獄情形非常片面,就是在看診間的一隅。
超收的情況下,大家可以想見,對於受刑人以及監所管理人員,無論是在空間上、物質上都是極大的壓力。受刑人的皮膚病患病比率高得驚人,他們也不是每天有熱水澡洗的,一年有時候只有一個月有熱水,所以感冒的人在天冷時多到爆炸。
當初我進入監獄,是希望藉由對受刑人的服務,讓他們知道這個社會有很多人仍然關心他們,企盼他們改過自新,有機會回到社會上與我們共同生活。我常常想跟他們多聊聊,但是三個小時的看診時間,往往要看35-70名的患者,其實想多聊幾句,都是奢求。我唯一能做的是喊他們的名字,而非他們的編號,這是我把他們當作一個完整的人看的一種儀式。
就在診間的這個小角落,我看過黑道大哥、頂罪的小弟、詐欺犯、煙毒犯、強盜犯、殺人犯、強姦犯、政治犯....各種形形色色的人們。
如果你要問我,對受刑人的感覺是什麼?其實我也說不上來。就是人啊。他們就跟你我一樣,就是血肉之軀,會哭會笑會痛會犯錯。只是他們犯的是刑法的罪,然後被抓到判刑。外面很多人是犯罪,但是不會被抓到,或者根本沒人有辦法辦他而已。
19歲酒駕撞死人的小男生,在我眼前一派天真,如果不問,完全就跟外面的一般年輕人無異。24歲賣K他命的小混混,雖然表情很倔,但是一眼就看出他的害怕與茫然。這些年輕人如果我們有辦法讓他回歸正常社會,而不是一直把他們往死蔭幽谷裡推,可以對社會產生多少正面能量?不要跟我說什麼他們自己要犯罪就是該死之類的屁話,不是每個人都是跟你一樣可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學校教育、找到良好工作過人人稱羨的生活,統計上,多數的受刑人的社會經濟地位、家庭環境都跟看得到這篇文章的你我有很大的不同。即便也有許多受刑人不是因為環境使然才犯罪,但我們要思考的是,我們到底是要教化他們,還是要讓他們永遠無法回頭?
(有關受刑人的社經家庭背景,有興趣的人可以看在《蘋果橘子經濟學》一書,對1990年代犯罪率降低的原因,提出的理論:洛伊對韋德案,此案中美國最高法院判定墮胎合法。李維特認為,出生在貧困和惡劣環境中的孩童,成年後比較可能會入獄服刑。在洛伊對韋德案後,數百萬貧窮且單身的婦女,可以選擇墮胎,而不是生下未來可能成為罪犯的小孩,20年後,這批可能犯罪的群體縮小,犯罪率自然跟著降低。他採用了比較統計分析法,顯示在洛伊對韋德案至少早兩年就將墮胎合法化的五個州,要比其他45州更早見到犯罪率下降的現象,而且在1970年代墮胎率最高的那幾州,90年代犯罪率下降幅度也最大。這很悲哀,但非常可能就是事實)
我無意美化受刑人些什麼,但我很討厭有人醜化他們。事實上他們往往被過度妖魔化。真正重罪的受刑人數不多,許多就是年輕人不懂事誤入歧途吸毒、被找去當圍事頂罪的。監獄有提供一些職業訓練的課程,但是非常不足。他們即使出獄,也沒有良好的就業輔導機制,甚至有些號稱輔導受刑人就業的行號,往往是利用受刑人無處可去,拼命壓榨他們。
我只是一個基層的監獄醫師,我沒有掌握什麼權力。但是我希望社會大眾知道,社會是一個常態分布,有好人就有壞人,但是極惡或者極善的人絕對都是少數,多數的我們都是介於善惡之間,都有小奸小惡。我只是希望對每一個人,每一個人,每一個人,管他是馬英九還是陳水扁、白狼還是王炳忠,我都會把他們當成一個人看。只要是人,我們就要讓他活得像一個人。我們就要讓他的生活仍然保有一絲希望。當全然沒有希望的時候,只要是人就會反抗。
我希望這個社會能夠用更全面的角度去看待人,去看待生命。每個人的生命背後都有故事,有些精彩、有些黯淡、有些不足外人道、甚或噁心、黑暗。光明中帶著黑暗、堅強中又有懦弱,那又如何?這就是生命的本質。你我都是血肉之軀。
剛才又想了一次,我為什麼要進監獄去服務受刑人?
我想起學生時代去羅東聖母醫院當志工,在一棟建築上看到的:「你們為我最小兄弟所做,就是為我做。」
這是我回來宜蘭,進入監獄的原因,我想跟這些最小兄弟們生活在一起,跟同志、受刑人、婦女、孩童、老人一起。我們生活在同一個社會,自然有方法互相溫柔對待。今日我為你們做的,他日自有其他人會對我付出更多的愛。而這個社會總有一天,能學會把人當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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