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今天已經不少人看到對於「蔣渭水臺語漢詩吟唱賽」的評論建議。其實我當時一看到報名簡章時,也愣了一下,為什麼沒有臺灣詩詞?為什麼只限定高中職生?
要評論一個活動是很容易的,但每個活動背後畢竟都是許多有志者去推動,各單位去折衝協商之下的結果,每個看似詭異的規定,背後都有形成的背景。
簡單的講,「臺語吟詩」是游院長想長遠推行的文化運動,所以目前看似不足的規定,其實都是某種「熱身」的呈現而已,正是所謂「先求有,再求好」;評論者所提出的建議,其實都在未來的規劃中。
比如說,為什麼只有「臺語」吟詩而沒有客語?理由之一當然是因為目前以臺語吟詠的詩社較多,臺語吟詩老師較為好找。第二是如果今年辦得成功的話,才能說服更多金主和人才擴大辦理客語組吟唱比賽。
而且如果你夠臺派,就會發現一件實屬不易的改革:這場比賽,對於語言的名稱使用的是「臺語」,而不是「閩南語」。(反觀我們的語文競賽和教科書......)
再比如說,為什麼只有高中職學生可以參加?首先,一樣的獎金如果分成五六組參賽,獎金就絲毫不起眼了,因此今年全部挹注在一組上。而選擇高中職的原因,是希望這個活動若能長久辦下去,會有越來越多人從國中、國小就開始準備,無形地往下紮根。
又比如說——最大的問題來了,為什麼指定曲與自選曲都是「中國」詩詞?其實在數次與游院長開會的過程,不少詩人也提議應該要用臺灣詩人的詩詞,游院長也曾經當眾吟唱林獻堂的詩作,所以評論者咄咄逼人的「游院長是否知道臺灣有詩人」等種種提問,游院長不只是知道,甚至算知之甚詳。那麼為什麼最後還是沒有半首臺灣詩詞呢?
只能說政治人物還是有其過份細膩的考量。對於高中職生而言,若頒布他們未曾讀過的詩詞,光是理解就要額外花功夫;加上還要找老師學習臺語發音、吟唱,更是難上加難。可以想像某些媒體會下標:「學生比賽竟出課外題?家長:放過孩子吧!」因此,最後的決議是:為了減輕參賽學生的負擔,今年以國文課本曾經教過的詩詞為主。
本意是要減輕參賽者負擔的規則,最後卻成為最主要的箭靶,主辦單位實在有苦說不出。
這就是為什麼「紀念文協成立一百週年」、舉著「蔣渭水」的旗幟,卻沒有臺灣詩詞的原因。你可以說這比賽跟文協、蔣渭水完全沒關係,但這已經是各種金主、指導、主辦、協辦、承辦單位能互相讓步和願意出錢出力的最大公因數。至於有人氣到說要抵制,其實作用不大,因為報名人數其實本來就不多,要不然何必到校鼓勵學生參加XDD(相反的,如果你是高中職生,千萬不要抵制,趕快去找老師學吟詩,因為抱走20萬元獎金的機會很高......)
也有評論者提出臺灣文學館已經有《全台詩》、《臺灣漢詩三百首》的出版,為何比賽不好好利用?不只上述兩套成果,我還可以補充尚有相關的臺灣漢詩專輯正在編輯中,事實上這些成果也可能會在蔣渭水漢詩吟唱賽的未來賽事中結合,評論者算是預先破哏了。只是因為前述原因,今年尚未收錄臺灣詩詞罷了。
另外我也在想,有些評論者下筆批評相當不留情,或許是知道這活動由「水牛伯」游院長推動,誤以為這是官方辦的,認為民進黨政府比賽吟唱「中國」詩詞太不應該、全民買單太過份。這個比賽雖然是游院長倡議發起,他四處找朋友、拉贊助、聘請全台詩詞吟唱名家當顧問,但完全是民間舉辦,沒有花到納稅人一毛錢。
我們試想一個問題:如果我們今天就因為他沒有選用臺灣詩詞,全民抵制這比賽,用「予伊死」的力道抨擊,這個原有長遠計畫、打算往下紮根、逐年增加語言類別和本土作品的比賽,在今年就一屆黯然退場,這真的是大家樂見的嗎?或許比賽辦法不盡如人意,但在各種勢力拉鋸之下,這已經是各界出錢出力人士能夠點頭的結果了。
如果我們著眼的不只是「有沒有發揚本土文人作品」,而是「臺語讀書音」和「傳統文人調吟詩」有沒有被繼承,這個比賽還是值得大力推廣的。因為用臺語吟詩,關係到的並不只有「作品文本」而已,還有逐字的讀書音如何發音、變調,吟唱時如何以臺灣傳統「文人調」延引,這些也都是本土文化的一部分,「文化」並非侷限在文本是不是臺灣人寫的而已。再者,選用的這些詩詞要認真講,也不是「中國」詩詞,而是「唐國」、「宋國」詩詞,我們的臺灣先賢一百年前也是吟這些唐宋詩詞的,如果針對這些選用詩詞有意見,應該要怪國高中課本編輯為何不選臺人作品。文化無國界,美國學生參加戲劇比賽,若演出「羅密歐與茱麗葉」,應該不會有人指責莎士比亞不是美國人。
我也期待在明年續辦第二屆時,能夠如同計畫的那樣,逐步增加客語組或者選用臺人詩詞。如果屆時並未達成這樣的進階目標,不必等評論者抵制,我第一個跳出來反對。
如何辦理指定繼承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黃金到哪裡去了?古董到哪裡去了?
新聞爆出塑膠大王2018年心肌梗塞過世,據聞身價10億元,有收藏珍貴的古董、公司、房產等等…兒子上媒體說他繼承了四間房子,但是有高額的貸款…等等。
塑膠大王的遺產糾紛就留待司法的認定。
然而一般人擁有價值不斐的古董,或是黃金首飾等等,到底在上天堂後,子女(或其他繼承人)該如何『繼承』?
老百姓:請問法官,我爸爸有黃金、首飾、現金、古董…,我要求跟我的兄弟姐妹一起繼承這些遺產。
法官:當然沒問題,你是法定繼承人啊!
老百姓:我的兄弟姐妹說,爸爸並沒有留下黃金、首飾、現金....,那該怎麼辦?
法官:很簡單,只要你能提得出『證據』來,證明你的父親確實擁有這些黃金、首飾、現金、古董…,父親也沒有留下遺囑,法官就可以依法分割遺產,將遺產公平的分配。
老百姓:之前我有看過,但是我不可能有證據證明有哪些財產阿。
法官:你必需證明你父親在『過世當時』擁有這些財產,我馬上就可以判你勝訴。
老百姓:我沒有證據證明爸爸有這些財產。
法官:.....(不語)。
辦理財產繼承,
如果留下來的是黃金,珠寶、古董時,因為沒有登記造冊,如果人不在了,沒有做妥善的保存,可能被某人先拿走了,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拿走,繼承人並不一定能繼承到這些財產。
就算法官想要幫你,法律也站在你這一邊,但是因為動產不見了或沒有証壉,無法繼承到財產。最有效的方法是財產的所有者能夠先做安排,才不會造成遺憾。
介紹幾種實用的傳承方法:
1.生前贈與
乾脆在生前就把一些值得紀念的珠寶,是有價值的物品,送給所愛的人。
2放保險箱
放在保險箱的物品,如果有設定限本人親自進去的話,通常是可以妥善保存。
有些人會開兩個以上保險箱,並且利用遺囑指定A保險箱給大兒子,B保險箱給大女兒,依此類推的方式,做清楚有效傳承。
3交其他人保管,保管人簽立切結書
交給信任的人保管重要動產,他要簽立保管切結書,如此一來,在我們無法管理自己身邊的財產時,這些東西也不會不翼而飛。
切結書的目的,是要確認這些東西所有權是我的,切結書也可以交給各繼承人持有,未來在用遺囑來分配動產。
4成立公司將重要的古董或珠寶由法人持有,讓這些動產「證券化」,為了繼承是繼承股權,避免動產失蹤的狀況。

5發揮巧思....
#平安得財富
#遺產
#遺囑
如何辦理指定繼承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既然他不養小孩,小孩憑什麼姓他家的姓,小孩也有一半我的血統,我可以讓小孩改跟我姓嗎?」
真的,以前相信虎毒不食子,怎麼可能有父親不養自己的小孩?後來事務所的婚姻事件辦多了,才發現,不但有,還真不少,甚至為了不讓自己的收入或財產被強制執行,脫產的脫產,退勞保的退勞保,就是一毛錢也不出。
結果,不少單親媽媽(畢竟多數家庭,小孩還是都跟父親的姓)把心一橫,乾脆跟對方劃清關係,想讓小孩改姓自己娘家的姓,可以嗎?
首先,我們要提醒大家,
不管是改姓還是單獨監護,生父的血緣關係依舊存在,假設單親媽媽這方過世了,依法監護權會自動回歸到生父身上,而子女繼承到的財產也會因此被生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管理,並無法由單親媽媽立下遺囑來指定其他監護人,而必須要由單親媽媽屬意的親人於單親媽媽不在世時聲請指定監護人,才能由其他人譬如說外公、外婆等來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如果單親媽媽擔心的話,可能要透過信託或遺贈的方式來杜絕,而我們昨天說的由繼父收養未成年子女也是種方式,但就看法院會不會裁定准許了。
當然,以上的狀況換成單親爸爸也是同樣適用,當然不是鼓勵大家狠心斷絕血緣關係,而是提醒遇到不負責甚至家庭人格狀況很糟的生父或生母,的確有這層顧慮存在。
我們來看看民法關於改姓的規定,是訂在第1059條第5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所以通常一般最常見的聲請改姓的事由就是其中的一跟四,而以父方不付扶養費的狀況最多。
雖然在民國92年間『姓名條例』曾經修正為: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可以改姓。也就是說單獨監護的一方可以把小孩改成跟自己姓。但民國96年時又再度修正刪掉這一款。理由是不必於申請前告知或獲得非行使親權者之同意,致非行使親權者深感不受尊重;且未成年子女如不願改姓,而行使親權者仍執意為之者,反而影響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
當然,我相信那些氣前夫不養小孩的單親媽媽一定很不能認同。
不管如何,現行的規定就是回歸民法,即使是在單獨監護的狀況下,如果對方不同意配合辦理改姓,則必須要離婚或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時,依子女的利益來聲請,過程會開庭,甚至會有社工來做家庭訪問,確認家庭狀況是不是改姓對子女比較有利,聲請人也可以聲請傳喚證人來證明小孩子的教養狀況。
最常見的原因就是前夫都不來搭理小孩,而小孩跟娘家這邊的親戚相處很親密,認為改姓有助於小孩未來跟娘家這邊的人彼此的認同。
我們來舉幾個改姓成功的例子:
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31號裁定
審酌聲請人甲○○與相對人早已於91年間離婚,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丁○○與聲請人甲○○同住,並由其照顧,依附關係密切,相對人已多年未給付子女扶養費用,亦未委託相對人父母親給付扶養費用,復未曾主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顯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而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丁○○到庭表示希望改從母姓,認對其等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較為有利,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年度家親聲字第140號裁定
兩造於103年7月31日協議離婚,嗣於103 年10月27日約定OOO親權由聲請人行使或負擔,惟相對人離婚後即於103 年10月28日返回大陸地區,迄今未曾回返台灣,不惟未給付任何扶養費用外,亦未曾聞問關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聲請人在職證明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入出境資料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申請書查明屬實,另審酌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對聲請人進行訪視,其評估與建議略以:被監護人出生後,相對人未善盡教養及照顧責任,兩造於103 年間離婚後,相對人未曾主動關心被監護人生活狀況,亦未負擔任何扶養費用,被監護人與相對人親子關係生疏且無情感依附, 被監護人亦希望透過改成聲請人姓氏能給予被監護人重新建立新生活,經評估被監護人變更從聲請人姓氏,有助於增進被監護人權益等語,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9月24日新北社兒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訪視報告在卷可稽。本院認相對人自離婚後,未盡其扶養子女之義務,且OOO自小由聲請人照顧至今,依附關係深厚,聲請人親職功能良好,並無照顧不當之處,基於未成年子女對自幼生長家庭之認同及生活和諧美滿之考量,認為OOO變更姓氏為「李」對其較為有利,揆諸前開說明,應准聲請人變更子女姓氏之聲請。
縱然改姓並無法斷絕與生父、生母間的血緣關係,但有時候改姓也的確影響了某些人傳宗接代、是不是自家血脈的刻板印象,其實對某些家庭來說還是蠻重要的。
譬如說離婚單親的女性或許將子女改為娘家姓,有機會讓子女得到更多來自娘家的資源,無論如何,還是希望這些舉動都是為了子女著想,而不要作為雙親間的報復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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