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盤查文出來,
有贊成的,但也有來酸的,
大部分的質疑
都是這個事情哪裡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
哪裡符合大法官解釋?
我的回應如下:
問這些問題之前,你應該先問一個問題,
是否符合警職法哪一款,是誰說了算?
民眾可以自己當法官認定這個不符合,就不配合嗎?
民眾對盤查有意見,
警職法有一定程序可以處理,
法律可沒說民眾可以自己判斷不想配合就不配合喔!
網友提的這種討論在學校是有意義的,
但在實際操作上,
那個「是否符合」的認定權,
還是由法院事後認定,並不是民眾當場自己認定,
更沒有給民眾拒絕配合的權利。
你可以表示異議,甚至申訴,但還是要配合,
如果沒辦法查明身分,
警察甚至可以把你帶回警察局呆3小時,
如果你罵了警察,那問題又更複雜了。
每個律師想法都不一樣,
我的想法就是,
別讓我的當事人陷入沒必要的事情裡面,
給身分證一分鐘可以解決的事情,
我不希望我的當事人搞9個小時,
甚至後面還要跑法院,
我也沒有要賺客戶這個錢,
叫你跟警察拼,
然後事情搞大了,
我再來賺錢,
或開記者會,說我是人權律師喔喔喔,
這樣真的很正義啊!
如果你覺得警察作法有問題,
那配合提供身分證號碼,再直接異議,
罵警察只是讓自己陷入更不利的情況,
被壓制帶回警察局花9小時更是毫無必要,
(告警察不用花那9小時好不好!)
有理變無理,這樣有比較好嗎?
另外「神色慌張」「神情緊張」是很多盤查啟動的原因,
很多法院判決都查得到,大家是少見多怪。
#講法條大家都很會講
#實際操作是這樣子嗎?
#誰有認定權才是重點吧?
#如果你的正義感是把客戶搞得更慘那到底有什麼好驕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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