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識
#如果我撿到錢了該直接送警察局嗎
最近于凱協助了一個蠻 OO 的案件。
有一位熱心的市民,撿到錢後,送往警察局,留下報案紀錄後離去,事後警局也頒給了感謝函。不料,數個月後,接到地檢署的傳票,要求出庭說明,案由是:配合侵占遺失物的偵辦。
檢察官表示,因為警局察覺在受理失主領取失物時,發現拾獲金額與失主宣稱的金額不符(差 2,000 元),因此無法結案,就這麼呈送給地檢署,而「侵占遺失物」屬於非告訴乃論,檢方如果受理了,就無法撤銷偵辦。
撿到錢的熱心市民 A,當然是傻眼了,撿到錢送派出所,怎麼還捲入侵占罪?
原來,當初撿到錢的時候,這位市民 A 並沒有點金額,只讓現場的店員點錢,裝入袋子中,A 就直接送到警局了(本來想讓店員處理,但因為太熱心,就自己送往警局)。
到了警局,警察清點金額完後,就紀錄下拾獲金額 8,000 元 (*) 完成報案(A 依然沒有親自點錢)。A 覺得完成美事一樁,就離開了。
結果檢察官偵訊時,這位店員宣稱當初拾獲在店內點的金額是 10,000,而失主也說是遺失 10,000 元,對照警局紀錄的 8,000 元,就是少了 2,000。監視器畫面中,也顯示店員清點金額時並沒有拿走錢,而 A 從店面送至警局的 10 分鐘路程中,發生了什麼事,因為經過數月,沿路的監視器已經洗掉了,沒有留下任何證據。
這樣一對照之下,A 就變成很可疑,也連續出庭了兩次,中間的過程,讓當事人感到身心俱疲。回到這個案件本身,如果當初 A 有清點現金,發現跟店員宣稱的金額不符時,就應該讓這筆錢留在當地,通知警察來帶走遺失物,就能避免後續的爭端;即便自己拿著遺失的金額到警局,也應該當場點清並且錄下清點的畫面,留住證據避免後續的困擾。
這個案子在我接到往來的期間,可以感受到當事人的壓力,即便最後是不起訴處分,當事人也表明這輩子不會再撿錢了。如果以後拾獲金錢,真的要點清楚,並且報案通知警方到遺失物現場比較保險。
(*) 描述之金額並非實際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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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撿到皮夾送派出所 失主稱8800元現金不見告侵占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塗姓男子今年1月2日在中山區某處,拾獲陳姓女子的皮
夾,隨後將皮夾送到大武崙派出所,由警方通知陳女領回。未料,陳女卻稱皮夾內的8800元
失竊,要告塗男侵占遺失物。檢察官認為,若塗男拿走現金,依常理不可能將自己的資料留
給警方追查,且陳女也當庭撤告,故予以不起訴處分。
警方受理後,檢查皮夾內的物品,發現有信用卡、證件等,並沒有發現現金,但依照證件資
料通知26歲陳女來領取時,她卻稱本來皮夾內有8800元現金,但已經被取走,便要對拾得人
提出告訴。
30歲塗姓男子向檢察官表示,當時撿到皮夾後,就送到派出所,根本沒有拿皮夾內的東西,
隔了幾天就接到警方通知,說被告侵占遺失物。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塗男撿到皮包後,主動拿到派出所,裡面還有證件、信用卡等物品,若是
將錢取走,不可能主動將皮夾送至派出所留下資料,供警方追查。而陳女於開庭時,也當庭
決定撤回對塗男的告訴。
檢察官偵訊後,認定無積極證據證明塗男有侵占遺失物之嫌,故予以不起訴處分。
自由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412211
還好我都直接踢進水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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