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共諜特效藥佇遮:
NO1.《#境外勢力代理人法》草案
NO2.《#反滲透法》修正草案
因涉及2019年底的「#王立強共諜案」,與中共軍方關係密切的 #中國創新投資公司 主席 #向心、#龔青 夫婦,涉嫌在台灣發展組織影響大選,遭檢調限制出境接受調查; 昨(8)日台北地檢署昨依洗錢罪起訴資兩人,涉及《國安法》部分仍在偵辦中。
📌看新聞:https://reurl.cc/XegeXR
📌陸委會針對此事回應強調尊重司法,並將與有關部會研擬強化《反滲透法》、「國安五法」的修正事宜。
#揭露共諜需要主動出擊的的特效藥!也就是基進不斷堅持的《境外勢力代理人法》草案,才能補充現行其他相關法律不足之處。
當然,我們樂見執政黨開始有檢討《反滲透法》施行狀況的聲音;回顧《反滲透法》在今年年初已實施已滿週年,#期間沒有起訴或判刑案件,這樣的情況是因為《反滲透法》規範的行為和時間仍然有許多不夠的地方,比方針對滲透選舉,#只有在公告發布後的選舉期間才受規範,#無法反映台灣現實的政治運作。
👉回應到向心夫婦的案例,兩人近年幾乎每月皆以「#健檢醫美」簽證來台停留三至四天,倘若真有發展組織行為,也是溫水煮青蛙長期經營,即便想影響台灣選舉,仍難以《反滲透法》認定的「選舉期間」進行舉證定罪。
👉而陸委會提到的「國安五法」修法,在本質上並不是在處理政治活動,也無法規範中共透過代理人滲透我國政治的問題。
台灣基進依舊認為《境外勢力代理人法》草案才是防範中共對台灣政治活動滲透的完整方案。我們也同意,其他相關的法律也需要通盤檢視來一起配套。
在該法案依舊受國民黨團阻撓無法一讀付委的狀況下,強化現行《反滲透法》的規定,是我們肯定的方案之一,因為我們已經看到中國代理人在台灣的政治活動,#因為這部法律的不足,#而對民主制度造成傷害。
我們以以下明確受統派組織策動的攻擊行為舉例:
📌保護傘2020年10月遭潑糞事件
📌台灣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2020年4月遭潑漆案
📌香港歌手何韻詩2019年9月間在台北參與遊行時遭潑漆案
這些案件若使用現行《反滲透法》規範,僅適用刑法中罪責較低的「#妨害秩序罪」,形同以法律漏洞來打擊香港民主人士在台灣的行為。
因此基進主提案,上月26日在院會一讀的「《反滲透法》第六條修正草案」,加上刑法 #殺人罪、#傷害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恐嚇及擄人勒贖罪、#毀棄損壞罪,讓這些行為也能在《反滲透法》中受到處罰,真正用制度實踐撐香港。
《境外勢力代理人法》草案始終是基進的首選,但基於清除中國白蟻的是刻不容緩的長期建設,我們也提出了「《反滲透法》第六條修正草案」,來做為其中一項修法策略。
妨害信用案例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罵法人會成立誹謗罪嗎?】
法律上的人格有區分成「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就是指像正在看這篇文章 的大家;法人就是指被創造出有負擔權利義務的能力的法律上人格,譬如一般的公司、某某基金會或是農會等等。
比較特別的是,因為法人是創造出來的人格,所以它並不會有情緒、或是精神上的痛苦等等,這樣一來法人還會不會是誹謗罪的被害人呢?會不會因為罵法人而成立誹謗罪呢?
🎸 認為不會成立誹謗罪
有法院判決認為,刑法誹謗罪要保護的是被害人的名譽,而名譽是指社會客觀上對於一個人的肯定與尊崇,以及個人主觀上的榮譽感,由於【名譽只有具有個人情感與羞恥心的自然人才能感受】,所以也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妨害名譽的被害人,所以應該要限縮解釋刑法的誹謗罪,只限於誹謗自然人。(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23號刑事判決)
🎸 認為會成立誹謗罪
也有認為法人還是有保護名譽必要的看法,最早是來自於司法院20年院字第534 號解釋(也太古老!這時候刑法都還沒制定呢)。但這號解釋只有簡單說明誹謗罪要件中所指的他人名譽,應包括法人在內,而沒有特別說明理由。不過近期的判決有特別提到,因為法人還是有相當的【社會評價】存在,而且會與其運營者或組成員有關連,而認為法人仍然是誹謗罪保護的對象。(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還是有民事賠償責任
但不論是否成立誹謗罪,侵害法人的名譽還是有可能有民事責任。
法人雖然不會有精神上的痛苦,而不會有精神慰撫金的問題,但法人所經營的社會評價、信用、商譽等若是受損害,如果量化為財產損害來衡量損失,是可以請求請求賠償的。過往法院就有出現過針對侵害法人商譽的案件,肯認應該要負財產上損失的賠償責任的案例(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599 號民事判決參照)。
然而,既然透過民事法律途徑已經能讓使法人的名譽受到保護,那是否還要動用刑事責任的手段來處罰侵害法人名譽的案件呢?有法院判決就曾經提出這樣的質疑。會有這樣的質疑並不是沒有原因的,畢竟刑事偵查與審判的資源有限,而這些資源是不是應該要被分配在攸關社會安全或秩序等更迫切的案件上面,會比較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