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網紅在直播中罵「中華民國大部分志願役都是廢物」。不僅國防部說要蒐集事證提出告訴,留言中也有民眾鼓勵國軍志願役親自去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可是這樣告的成嗎?
🎸針對「特定人」,才算妨害名譽
刑法的妨害名譽罪,不論是第309條的公然侮辱或是310條的誹謗罪,都是保護「個人」的名譽。例如某人罵你白癡會被判公然侮辱是因為他侵害了「你」的名譽。正因如此,要構成妨害名譽罪,#侮辱的言詞必須要有特定的對象,才會成立。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793號刑事判決,某乘客在網路部落格發文批評碰到惡劣艙長,工作人員看到以後忿忿不平,在臉書轉載貼文的留言大罵「畜x乘客」、「社會x渣」等等,被該乘客發現以後提告公然侮辱。
法官認為,誹謗罪的重點在保障他人名譽,如果一般人聽完也不知道是在罵誰,那被罵的人名譽也沒有受損的可能,因此誹謗罪必須在針對「特定人」或「可以推測出是某個人」的時候才會成立。
本案雖然他們怒罵某乘客,但乘客這麼多,根本無法特定是誰;即便部落格使用者有暱稱「Kelly」,但網路上叫Kelly的人這麼多,根本無從知道是「哪一個Kelly」,因此不構成誹謗罪。
網紅罵「大部分志願役」,這種用職業來當辱罵的對象,其實很難說是特定個人,更何況他還用部分作為形容,無法指定具體個人當作對象的謾罵,並不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的犯罪,而是合法的評論。
🎸只要對象「可以推測」,即便沒有講出人名也構成妨害名譽犯罪!
像是周星馳電影很紅的那句話:「我說在座的各位都是垃圾」。雖然主角沒有指名道姓,但在那個小空間裡也可以得知他在罵的是座位上的每一個人,這時候對象可以特定,就構成妨害名譽。(類似案例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014號刑事判決)
🎸國防部能不能提告公然侮辱?
據報導,國防部說他們要蒐集事證而提告,看起來是義氣相挺,可是如果稍微懂法律,會覺得國防部可能只是虛張聲勢。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只有犯罪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自行提出告訴。妨害名譽既然保障的是個人名譽,即便網紅的舉止能夠對上某一個志願役的名譽,那也是志願役成為被害人去提告,國防部既然不是志願役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並沒有提告的權利,充其量只有「告發」的權利。
(📌告發,是任何知道犯罪事實、嫌疑發生的人,去告知檢警單位的行為)
國防部真的要告,應該是懷疑網紅涉犯刑法第140條的「侮辱公署罪」(也就是罵政府機關的罪名),過去成立的案件像是罵「淫x營建署」就被判刑。
不過國防部有沒有得告,就看網紅的直播中有沒有提到國防部、有沒有進行侮辱了。
🎸「法官都亂判」、「律師都黑心」,這些話也常常被大家拿來罵,即便我的玻璃心受傷了,但任何一個法官、律師都不能因此去向謾罵者提告,因為對象不夠特定,名譽權就沒有受損。
網紅的問題並不在有無構成犯罪,而是有失公正:用自身經驗與群體畫上等號。如果真的想討論志願役的制度或人才問題,放棄「#貼標籤」式的評論與分析,或許能說服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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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
妨害名譽刑法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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