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配偶之間或情侶之間互看手機,好像是一種再平常不過的事情,甚至還帶有一些情趣。但是在法律上,這種行為卻具有危險成分,甚至可能造成觸法,千萬要小心!
因為依據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也就是說,沒有經過別人同意,就偷看人家的封緘信函、文件,甚至是電子郵件、手機訊息,都會構成這裡所規定的妨害祕密罪。
還有更危險的,如果配偶的手機有加裝密碼,就表示裡面的資訊是屬於更機密、更具有隱私保護必要的內容,因此以破解手機密碼的方式來窺視手機裡的資訊,是更嚴重的犯法行為喔!
因為依據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以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的方式破解電腦保護措施還取得機密資訊者,還會觸犯這一條所規定的妨害電腦使用罪,最高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沒事真的不要隨便亂看人家的手機,甚至還把破解密碼當成遊戲,一不小心可是會吃上官司的!
但是有些人可能會有疑問,如果我不看配偶手機,我怎麼會知道配偶偷吃呢?難道即使配偶外遇了,另一半還是不能透過偷看手機來取得證據嗎?
為了要取得配偶外遇證據之蒐證方式,法律上稱為「不貞蒐證權」,但是所謂的不貞蒐證權,並非都是合法的。以目前台灣司法實務上的判決看來,如果行為手段涉及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構成要件,仍然會有違法的風險,不會因為外遇證據難以蒐集,就會變成合法的。
但是在配偶外遇而向法院訴請損害賠償的民事案件中,對不貞蒐證權的容許程度較高,法院多半認為,只要手段不是太過誇張,違法情況不是特別嚴重,還是會容許這種方式取得的證據,可以拿來舉證證明配偶外遇行為的。
所以各位啊,千萬切記,別讓自己養成偷看他人訊息的習慣,情侶配偶間的相處在於信賴與真誠,這可是法律給不了的。
至於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何孟遠與采子劈腿風波,在新聞中竟然可以看到他們兩人之間的私密訊息內容,大家難道沒有好奇,這些私密訊息到底是怎麼流出的?是不是違法取得的呢?今晚八點,敬請鎖定瑩真律師頻道,和瑩真律師一起來聊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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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罪民事賠償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GPS 掌握的了人的行蹤,卻掌握不了人的心】
▍ 事情是 John 的
金控王子 #林知延 與金控公主 #吳欣盈 結婚後不久,林知延就因為雙方產生爭執而對婚姻產生危機意識與不安全感,於是詢問律師該怎麼做。
律師建議可以先委託徵信社跟蹤吳欣盈,林知延覺得很棒,就授權律師幫他委託徵信社(題外話:這間公司叫作「你是神」,這名字真D太炫砲了)進行跟蒐。
原本採取一人開車一人跟拍的方法,後來改直接在吳欣盈的車上安裝 GPS,輕鬆掌握他的作息跟行蹤,是不是很方便呢?
方便歸方便,卻是要付出代價的。
吳欣盈的司機發現被人跟蹤之後,林知延等人偷裝 GPS 的事情也曝光了。
刑事部分,林知延、徵信社業者及律師以違反 #妨害秘密罪 被起訴,一審都判無罪,二審逆轉全部有罪,二審判決後來又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重審,更一審則判全部有罪。
吳欣盈說:「我終於得到應有的公道,雖然贏了官司,但我也失去了婚姻。什麼是輸?什麼又是贏?」
▍ 裝 GPS 跟監有沒有違法?
這是一個好問題,也是一個在各國都曾經出現爭議的問題。
刑法禁止我們 #無故 以電磁紀錄竊錄別人 #非公開 的活動、言論、隱私部位。法院表示,懷疑配偶外遇而監控對方,並不是正當理由,當然屬於 #無故。
電磁記錄則是指用電子、磁性、光學或類似的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的紀錄,GPS就算是一種電磁紀錄。
至於什麼叫作 #非公開的活動?法院認為是指活動者「主觀上」不想讓別人知道,而且「客觀上」也藉由了環境或設備去確保隱密性的活動。
那麼 GPS 到底是不是竊錄別人 #非公開的活動 呢?有人說:「車開在公共道路上,車的行進本身就是公開的啊!GPS 是裝在車外,並沒有錄音功能,我又不是偷看你在車內幹嘛,只要有你車牌號碼,別人當然就可以認出在路上跑的是你的車啊,哪有什麼隱私權被侵犯可言。」
也有人說:「這不一樣!雖然車的行進是公開的,但路人只能知道『你看我國小同學媽媽的車半夜一直在情趣用品店外徘徊欸!』」
「而且比起單純人力跟監,使用 GPS 可以更精確掌握活動者的出發地、目的地還有完整的行蹤,還不受時空限制,甚至可以藉由大量的位置紀錄去分析你這個人的生活作息!!!簡直被摸透了簡直。」
看到大家為了短短「非公開的活動」幾個字的意義吵來吵去,你就可以知道為什麼有的法官判無罪,有的法官又會判有罪了。
▍律師做錯事,事務所一起承擔
剛剛講的是刑事部分,吳欣盈其實有對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追究民事責任,而法院認為這名律師委託徵信業者侵害了吳欣盈的 #隱私權,導致他精神上痛苦,這樣的 #侵權行為 應該要負 #損害賠償 的責任。
法院說這名律師是事務所的合夥人,可以自行接洽客戶、代表事務所與客戶成立 #委任契約,就像公司裡的董事一樣,因此如果出了包,事務所也應該要就律師捅出的簍子負責,最後判律師及事務所 #連帶賠償 25 萬元。
▍最沉默的權利─隱私權
林誠澤|國家機器動得非常厲害?國家使用 GPS 追蹤庶民合法嗎?
https://buff.ly/35TuP00
關於隱私權的那條線,台美分際不一樣 |江鎬佑
https://buff.ly/2F1u2BJ
祕密被人知道了是侵害我什麼權利? |何家仰
https://buff.ly/3gNL2Ju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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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罪民事賠償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大法官釋字791號《通姦除罪》後留下一些問題沒有解決。
其中最大的是,被害配偶即便可以進行民事求償,但是舉證配偶與第三者上床的難度更高,之後如何平衡兩造的問題?
有學者或律師認為民事求償更為容易,這是誤解,就單純牽手、親吻、擁抱而言,舉證難度並沒有改變,一樣是委託徵信社來處理,真的拍到的話,可以進行民事求償,但是只舉證到牽手、親吻、擁抱的賠償金額非常低,很難超過三、四十萬元。
真的賠償金額要高的話,要舉證到有上床,甚至有私生子的程度才行。
取證到上床的部分,大法官釋字公布後,除非拍到一起坐車進去旅館,不然很難證明有上床,特別是現在無刑事犯罪,員警再也不會配合被害配偶去捉姦,徵信業者並沒有進入旅館取證的公權力,因此之後要能取證到上床,幾乎已經不太可能。
此外,蒐證對方手機內容部分,一般實務上也認為,除非手機沒設密碼,或自願同意交出,否則被害配偶盜輸密碼,或盜刷臉孔開鎖,一樣構成妨害秘密罪,有刑事責任。到時會變成蒐證越線者有刑事責任,而通姦者卻沒有刑事責任的可笑現象。
又GPS蒐證部分,目前已經「可能」有妨害秘密之刑事責任(新光公主與華南小開案尚未判決確定),而竊聽蒐證部分,基本上已經違反通訊保障暨監察法,刑責很重,也不可行。
因此被害配偶的蒐證手段更受侷限,幾乎最多只能在民事求償上取得牽手、親吻、擁抱的賠償而已,不平之心恐怕更甚。
我國民、刑律師並無類似英美法系的強制取證的權利,在除罪化風潮之下,恐怕於被害一方更形不利。不過,大法官似乎不太關心這個議題,只熱衷在解開第一道鎖,對因此關起來的一扇門,並沒有興趣。大法官解釋在宣告立即違憲之時,其實也可以對某些立法方向、配套作出建議,可惜的是,本案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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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眾大家好
不好意思打擾大家,想請教幾個問題
事情經過是這樣
朋友的弟弟目前還是大學生
日前搭捷運時,偷拍女生內褲被抓到
女生搶走手機和記憶卡後報警
警察當場也查扣記憶卡和手機
記憶卡裡面發現多段不同女性的裙底風光
筆錄結束後,對方不同意和解堅持提告
於是同學的父母便帶他弟弟去找律師
律師的回答如下
律師A,這種罪證確鑿的案子,如果對方不願意和解
很有可能一次偵查庭後,檢察官就聲請簡易判決
所以刑事部份,請律師沒有很大的效益,不如在民事的部份爭取少賠比較有用
律師B,由於記憶卡裡面發現多段影片,如果一段影片認定為一罪
處罰可能會變得很重,建議民事刑事都要請律師
刑事部份爭取讓法院認定一罪,民事部分爭取少賠
律師C,由於手機和記憶卡是被搶走的,應該可以在刑事部分爭取私人違法取證
讓法院排除手機和記憶卡的證據能力,盡量在偵查中爭取不起訴
或者在法院爭取無罪判決
因為每個律師說法都不一樣,所以朋友的父母有點不知所措
想請教一下版友,這種案件真的能像律師C說的爭取無罪嗎?
還是就像律師A說的,人贓俱獲的案件請律師功用不大
不如真心向法院懺悔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請求法院輕判比較實際
不知道哪一條路比較可行,希望版友可以解惑,謝謝版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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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09.249.2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0272096.A.6E8.html
和解似乎走不通,因為事發到現在,我朋友的父母多次表達和解意願
也依照律師A的意見,律師A的意見認為,法院針對這樣的案件
基本上民事賠償都在10萬到30萬之間,如果加上可能被易科罰金最高來算
不如直接提50萬和解,並表明價格都可以談,只要對方願意和解撤告
但是對方的意思就是希望我同學的弟弟背前科,堅持不和解
所以才想說,是不是就民事請律師就好,刑事直接承認讓法院判
※ 編輯: susumayans (210.209.249.26 臺灣), 06/12/2019 01:31:18
看起來應該委任A律師打民事官司就好,感謝版友的回答
※ 編輯: susumayans (210.209.249.26 臺灣), 06/12/2019 08: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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