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盤查臨檢要件】以及【罵盤查不合法的員警「臭俗辣」而不起訴處分之案例】
關於第一線警方執法注意事項與講義,其實作者在職時就已經在個人臉書有很多公開貼文,粉專之前已經寫了一篇網誌,只是後來FB取消網誌功能,該文經搬遷到方格子並多次公告提供了,但是因為很多人在問,所以再一次提供連結:https://bit.ly/37gXhwy
請有心學習的警職讀者自行前往爬文。
至於想要了解為什麼台灣警察無視警職法要件而瘋狂盤查的原因,在《扭曲的正義》( https://bit.ly/38JfGSD )第二部中有詳細說明背景因素。說來話長,我們就不在這裡開花了。
對於現狀不滿,一個法治國公民能做的事情,不是只有謾罵,更應該了解問題原因,一起改革我們的體制、國家與社會!
至於這兩天引發媒體與大眾關注的「很蠢」新聞,
請參考以上連結文章的「貳、警察機關演講/教學講義(公開版)–*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
該講義部分內容涉及個案辦案技巧,雖然已經離職但在職業倫理的要求下仍認為不宜全部公開,但是該檔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制室在去年發生「中和踹頭案」後,有徵得作者同意並將完整檔案發送給轄下各單位,如果是警職人員,可以透過內部管道取得。
這兩天的「很蠢」時事,中壢分局有將密錄器影片提供給媒體,請參考:https://bit.ly/3erwoIf (本文圖片擷取自影片)
從警方視角的影片來看,該員警自己也不知道是依照警職法第6條哪一款發動盤查,從頭到尾都在跳針「我沒有見過你」、「怕你是失蹤人口」、「你一直看我」之類顯然醉翁之意不在酒的鬼話;
更沒有依照警職法第4條「告知事由」。
依照警職法規範,盤查有其步驟和要件(請見「*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
提出姓名、出示證件,本質上都是 #隱私權的干預,我國不是極權國家、台灣也不是中共、台灣的警察當然不是中國公安或港警,想當然耳, #政府沒有權力要人民無時無刻被檢查身分(請注意:警察代表的是國家權力),
人民也有權利知道「我是依照法律的哪一條、什麼原因被盤查」,在盤查發動合法的情況下,人民才有義務提出證件、告知姓名。
但遺憾的是,在本案影像檔案中,當事員警說不出盤查事由,也沒有依法告知人民盤查事由。
影片中的當事人表達不服與抗議時,員警也應該要教示救濟管道「聲明異議」並使其填寫聲明異議表,但當事員警也沒做。
穿著制服,卻不遵守白紙黑字的法律,
#你不蠢嗎?
相信只要有點法律觀念的公民,看完影片後,很多人心中也會OS:罵蠢都是客氣。
在「*新北市警局2018年上半年度: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實務」講義與課堂中有一個真實的 #妨害公務不起訴處分 案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32376號不起訴處分書)
員警接獲大樓住戶報案表示住宅中有人在「賭博」(這顯然又是巨嬰客戶因為公寓大廈糾紛動輒報警處理的案件),但前往現場並沒有發現什麼不法,員警被住戶坳要留在現場,正巧被告出門,員警在「大樓電梯與大廳」對被告發動「身分盤查」,被告也提出身分證供查驗,但是員警一路尾隨被告出大廳詢問該住宅內的人在做什麼,但也沒有說明自己是要通知被告做訪查或詢問筆錄,因此被告不斷質疑「找麻煩」,表示要「申訴」,接著雙方開始抬槓,後來打到110勤指中心「申訴」,在與110通話「投訴」過程中被告突然轉頭問一位員警:「你叫什麼名字?」遭員警拒絕,被告遂脫口「臭俗辣」。
然後被認為辱罵公務員而逮捕了。
抬槓的內容在偵查中也經檢察官勘驗,隱去當事人姓名摘錄如下:
警員B:阿不開門?
被告:阿關我什麼事,我找朋友的,你叫什麼名字?(指警員A)
警員A:你有查她身分了嗎?
警員B:我有什麼義務要跟妳講我的名字嗎?妳依據哪一條法 律要找我的名字?
被:(問朋友)要投訴警察的電話是「119」嗎?
A、B:打「110」啦。
A:你打,沒關係,119是消防隊,讀一下書好嗎?
被:我沒有讀書捏。
A:我看得出來。
A:(對被告友人問)你是她的誰?你是她的朋友嗎?
被告友人:什麼朋友?
(被告撥打110勤指中心投訴,與勤指中心通話)
被:喂,我要報案,OO路OOO巷,哪個地區喔?
A:新莊區啦。
被:新莊區,我要投訴你們你們那個警察態度惡劣,那個 你們派人過來,我要投訴他。
A:我人就在這邊了啦,是要派什麼人。
被: OO路OOO巷X之XX號。
A:X到XX號啦。
被:X到XX號。
A:妳直接說X號就好了。
被:(問A)你叫什麼名字?
A:我為什麼要跟妳說我叫什麼名字?妳自己去查阿。
被:你「臭俗辣」。
警員A與B旋即逮捕被告。
其實這件案件最大的爭點在於:員警到底在執行什麼公務?
本案員警在偵查中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發動盤查的依據」 #自承不符合盤查要件、到庭員警也不認為被告案發時走在公寓裡、路上有什麼危害。
而妨害公務罪章中,包含侮辱公務員罪、對公務員施暴罪等的要件解釋,成立犯罪的前提都是「公務員合法執法」,如果不是合法執法,該公務員在違法時代表的不是我們的法治國家,那麼對違法在先的公務員施暴、侮辱等,不應成立妨害公務罪章的罪名。
該等公務員代表的是他自己,他如果想要興訟的話,應該提告公然侮辱或其他個人法益的罪名,讓檢察官和法官判斷看看這算不算侮辱、又或是 #合理評論。
而在以上新北檢的案例中,員警並沒有提告公然侮辱罪。
檢察官認為,本案不符合盤查發動要件,警察並非依法執法,因此為 #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原文很長,內容涉及個資者也不宜列出,
僅摘錄講義中提到的不起訴處分理由:
「刑法妨害公務罪章之立法目的為使公務人員得以順遂執行公務,且避免公權力之行使受到重要性之貶低,而非要求人民進退應對無時無刻均彬彬有禮。」
「被告與執勤員警發生爭執之原因,在於被告對於上開警察法規並不熟稔,其主觀上之用意在於質疑盤查程序,但其並不瞭解其可以觀看員警臂章判斷員警身分、要求員警於不影響執勤安全下提出警員服務證、或表示「聲明異議」要求開立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並記載員警姓名。......
而依本署檢察官之經驗,時有民眾在法治教育不足之情況下,誤以為撥打110報案電話可以進行全方位的各類案件「投訴」,或找檢警進行各類糾紛之「陳情」等案例,而本案執勤員警於值勤時,在被告自承「沒讀過書」之智識程度下,仍未能理解被告要求知悉警員姓名真正之用意,始發生如上開譯文雞同鴨講之誤會,而依被告之智識程度,其主觀上認為執勤員警不敢透露姓名,因而於一時情急下脫口而出不雅之用語,衡情亦未違背我國之社會生活經驗。
本署檢察官於本案偵查中業已提醒相關員警,爾後面對民眾時,依照我國之社會文化背景,難以要求民眾使用專業之用語,是以必須揣測民眾真意,在盤查或臨檢發生爭執時,於不影響安全情況下,提醒民眾注意警察制服之編號或提出警員服務證,並在民眾表示不滿時當場教示不服警察職權行使時之救濟方式,以避免再發生類似之衝突。......」
「......觀之被告與A、B你一言、我一語、答非所問、近乎「抬槓」而令人啼笑皆非之上開對話內容,難認被告主觀上有針對員警執行勤務而為攻訐與謾罵等妨害公務之惡意存在。從而,被告所為顯非純屬空泛攻訐、無任何思想或意見表達之言論,亦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其對於員警執行盤查之程序有所不滿,亦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評論之範疇,尚無從以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相繩。......」
當然,不同的檢察官、不同的個案情節,也可能會各自有不同的見解和結論,
而本案中壢分局員警用「逮捕」之術,來挑戰桃園地檢檢察官的意見,
徵詢檢察官:「我蠢嗎?」
勇氣可嘉,我們應該向中壢分局以及下手逮捕的員警表達敬佩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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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https://bit.ly/3sKRGWo
21世紀的台灣民主法治奇蹟:
警察盲目追逐績效,以「陌生臉孔」為由盤查激怒民眾「罵蠢」,上銬逮捕移送;
警官喝酒與黑衣人起衝突,警局遭大批黑衣人囂張侵門踏戶砸電腦,卻可以和解了事。
這個叫做「警察尊嚴」。
總統說可以對她大聲拍桌,承諾當選後抗議聲音可以被聽見;
但是落單退警路旁按喇叭,卻被國安局認定「驚嚇駕車官」,警官指示警員設局「假摔」逮捕。
這個叫做「民主價值」。
好混亂的台灣價值。
這是法治國還是人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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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二部,聯經:https://bit.ly/3uDtBmC
★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https://bit.ly/37gXhwy
★「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
〈(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https://bit.ly/3evPBq6
〈(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https://bit.ly/39fN5mJ
〈(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 https://bit.ly/31ivxTu
〈(四):無視程序違法「上訴到底」的檢察官〉:https://bit.ly/3kN0Squ
〈(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bit.ly/3mTYYW9
💥獎懲不公所踐踏的「法治國警察形象」:
〈違法踹頭獲表揚,依法調查被懲處?被體系踐踏的「警察形象」〉:https://bit.ly/35U5ILf
★踹頭事件:
〈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ft. 吳忻穎〉:https://bit.ly/3ajvLv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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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老婆不能反擊了? #通姦除罪化 保護了誰?】
「可是瑞凡,我回不去了⋯⋯」電視劇一演到老婆擊潰小三的戲碼,收視率always大飆升,觀眾都愛這種反敗為勝的快感。現實生活中,當自己的另一半被搶走,很難像戲劇一樣絕地反撲,但至少還有 #通姦罪 可以吉死對方(^−^)
不過,近期卻有許多法官支持 #廢除通姦罪 ⋯⋯?🤔
🏃 #通姦除罪化在吵什麼?牽著研究員的手一起看下去
🔴 小三小王受死吧:#通姦罪怎麼罰?
我國刑法239條規定,有配偶卻出軌的人,得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這個人相姦的人 a.k.a. #小三小王 也會受到同樣的刑罰。
🔴 你是在保護小三嗎:#為什麼要廢除通姦罪?
偷吃被吉,聽起來很合理ㄚ,為什麼要廢除這條法律呢?
律師、法官們提出了幾個原因:
1⃣️ #妨害性自主權
憲法保障人民的概括基本權,性自主權也是其中之一。
雖然在普遍的道德觀念中,結婚之後,另一半理當只能和自己發生性關係;但在法律層面上,通姦罪作為限制性自主權的工具,有違憲法的精神;另外,國家公權力是否可以介入私人之間的感情問題,也一直是司法界討論的焦點。
2⃣️ #違反比例原則
如果法律要限制憲法保護的人權,也不是不行,但必須基於憲法第23條所列的理由,並通過 #比例原則 的檢驗,而比例原則中有一個要求是 #手段要能達到立法的目的。
BUT!通姦罪行之有年,外遇仍然不斷、仍舊有無數家庭從佳偶變怨偶,證明了配偶間如果沒了感情基礎,那 #立再多法也無法維繫這段婚姻。(會偷吃的人就是會偷吃辣!)
事實上,#韓國 在2015年廢除通姦罪後,離婚率並沒有產生顯著變化、甚至微幅下降,可見通姦罪對通姦行為沒什麼嚇阻效果,廢除通姦罪並不會導致社會道德淪喪。
3⃣️ #妨害隱私權
通姦罪要罪證確鑿才能成立,使得許多配偶為了抓猴,會委託徵信社跟監、竊聽、挖電腦訊息等,這些證據可能因非法獲得而無法使用,配偶還可能因為侵犯隱私權,而揹上幾條比通姦罪更嚴重的刑事犯罪⋯⋯
🤔 除了這三個原因以外,通姦罪還可能成為 #對女性的壓迫⋯⋯?
🔴 #性別不平等:原諒老公,告死小三?
通姦罪有著一個但書:元配可以 #單獨對配偶撤告,也就是可以只告小三小王的意思。這個但書,在實務上 #導向對女性較不利的結果。
從法務部的統計數字來看,2008年到2015年間,老婆對外遇老公單獨撤告的件數有835件,老公對外遇老婆單獨撤告的件數只有648件;地檢署每年偵查約3000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男女比大約是52.6:47.4,不過最後被定罪的男女比卻是8.86:11.75。
🔴 #性侵遮羞布:明明是受害者,還要擔心被告?
不只如此,有許多案例顯示,性侵受害者反而成為了被控告通姦罪的小三。
當女性受性侵後,提告對方 #妨害性自主,往往因為舉證困難而很難成立;加害者的配偶,卻可因其坦承性交事實,而以提告通姦當作威脅,逼迫和解性侵害受害者⋯⋯
暸解以上的原因之後,同學們對通姦罪有新的看法嗎?
下一篇,研究員將為大家介紹——
1⃣️ 18年前,大法官針對通姦罪是否違憲所作出的解釋
2⃣️ 為什麼今年通姦罪的討論又重出江湖、重新進行違憲審查?
敬請準時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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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2019年台灣網路報告」指出,目前全國上網人數經推估已達2,020萬,整體上網率達 85.6%;家戶上網部分,推估全國家戶上網比例達90.1%,足以顯現我國國人對於網路的附著度越來越高。雖高普及網路使用率令台灣進入數位行動化社會,但部分法規尚需要完備。由上述之調查發現高度網路普及率,已讓我國經濟、社會、文化帶來新一波的革新。然而網路設備硬體需改善、政府應逐步電子化、電子商務活動的規管等問題也應盡速跟上,方能在全世界數位化的浪潮中佔有一席之地。
目前亞洲各國平均使用網購App的比率為80%,台灣使用率與平均差不多,且本次調查中行動支付使用較去年成長了6.4%,代表我國對於網購的依賴度越來越高。然因《數位通訊傳播法》上會期未三讀通過,讓NCC面臨無法可用,卻又必須處理目前新冠肺炎假訊息的問題,目前僅能依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做懲處,然而這並非長久之策,特別條例結束後還是應有相關法律規範,NCC因盡快修改不完善之處並盡速提出草案。
疫情問題嚴重,昨日最新公布的新冠肺炎案例我國已破百例,而網路資訊流通速度快,許多未經查證的消息也四處流竄,蘇貞昌院長也多次表示對於「假新聞」絕不寬待,而政府同仁也應該自律,不應該任意散播假消息,避免發生上次張景森政委臉書貼文遭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打臉的狀況發生。
除此之外,隨著疫情延燒許多線下活動也逐漸轉變為線上活動,如購物、遠端教學、遠端醫療等等服務也越發蓬勃發展,但網路設備能否負荷龐大的流量也變成一大考驗。而5G時代的來臨也給了一個解方,另我國自106年起針對中央政府單位做升級,將IPv4改為IPv6,但民間業者升級的狀況似乎不慎理想。根據統計2019年7月時普及率僅36%,而因IPv4及IPv6兩者不互通的情況,許多業者對於升級採觀望的態度,面對全球化的浪潮,應盡速協助各業者完成基礎設備設置,提數位產業的應用層面,敦促產業的升級與發展。
另根據調查報告指出,民眾對於網路資訊安全威脅的知曉度高達 98%,但從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網路犯罪發生數統計顯示,去年仍有13,714件網路犯罪發生,其中不乏詐騙、妨害電腦使用等。民眾雖了解資安威脅,然對於防範的手法,以及協助增加個人通訊設備的資安防備升級等問題有待加強,通傳會應加強宣導,協助民眾的資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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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多的時候 收到警察送來的通知書 妨害電腦使用罪 要我去做筆錄
打電話過去問 他說是對方 FB 帳號被盜用 查到IP是我的 詳細情形要過去才會說
但是地點在高雄岡山 我住新北市 實在無法過去
所以就只好等移轉到我這邊開庭的時候再過去
今天開了偵查庭 檢察官問了基本資料後
就問我 這個人你認識嗎 這個粉絲專頁你知道嗎
我說 不認識 不知道
檢察官說 那個網頁好幾次被人登入修改資料 是用你的IP
我說 可以知道是哪個IP嗎
檢察官念了IP 我說的確是我的IP 是固定IP
我說 IP不能當作唯一的證據 因為IP可以偽造 變造 入侵 或是VPN
檢察官說 能不能當證據是他決定 其他還有什麼要答辯的嗎
我說 答辯就是 不認識的人 沒看過的粉專 我沒有動機這樣做
最後我問說是不是還要再開庭
檢察官說 有可能啊 等通知吧
這樣不知道後續發展會怎樣 還有什麼方式可以做無罪答辯
之前有查過類似的案例 檢察官說這種都是IP被盜用 會不起訴
不過今天看起來好像也沒有很樂觀
用固定IP的 遇到這種情形是不是就只能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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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51.58.16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9323444.A.22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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