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對司法改革嚴正的挑戰
監察院依據憲法負有「整飭官箴」、「澄清吏治」、「紓解民怨」及「保障人權」的使命。對於各項公約監督執行,負有嚴肅而沉重的使命,就本次石木欽懲戒案件合議庭的審理,監察院認為背離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公平法院原則,無法追求個案的公平與正義,敘述如下:
一、審判長吳景源在未經調查即認定石木欽「違法情事輕微」,並且認同他迴避聲請狀所稱「清白,遭遇有計畫的抹黑以帶風向,致名譽受損」說詞,石木欽在110年6月11日提出委任代理人聲請狀給懲戒法院,審判長吳景源立即在當天就准予石木欽在言詞辯論程序由代理人到庭,並且違法開啟110年6月29日第一次言詞辯論程序,違反公平法院原則,各項爭點則因石木欽不在場,無法透過訊問、對質加以釐清事實,違反職權主義的真實發見原則,執行職務顯有偏頗。
二、監察院彈劾案向來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與監察法規定公告周知,職務法庭無庸調查,故監察院一再懇請合議庭就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35條有關「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是否包括憲法所定「彈劾程序」?也就是先確認職務法庭針對監察權的「彈劾程序」有無審判權,應先做出「中間裁定」,並請懲戒法院在未做出「中間裁定」前,應先停止「調查證據程序」,以避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侵害監察院彈劾權核心領域,然合議庭並未依法採中間裁定方式,說明詳細認定理由,讓訴訟程序依法走下去,是否有意圖透過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方式,最後給予石木欽不受理之判決嫌疑,合議庭審理過程,顯有偏頗。
三、審判長吳景源於第一次開庭時,違反職務法庭辦理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點所定言詞辯論程序,將原本應於調查證據與辯論階段的程序,在第一次言詞辯論程序就進行,似有偏頗違反審判中立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另,合議庭懲戒法院法官曹瑞卿、林英志及參審員柯格鐘、蘇淑貞,監察院當庭同時聲請迴避。
監察院將再行具狀聲請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一庭全體成員迴避。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
委任代理人 在 中央社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前情提要】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涉不當往來,違反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與法官守則等情節重大,監察院去年彈劾石木欽,案件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監察院代表陳先成今天指出,被付懲戒人在犯輕罪或違失情節輕微,才能經審判長准許委任代理人出庭。他調卷發現石木欽遞狀請求委任律師代理出庭,審判長吳景源當天就批准,且合議庭未經調查就准許代理,明顯有偏頗。
陳先成表示,吳景源違法准許石木欽委任代理人到庭,已讓日前第一次開庭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委任代理人 在 Taiwan Startup Hub 新創基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諮詢講座分享】新創必知的專利保護10
撰寫專利申請書時,應依格式內容詳實完整填寫,若有聲明事項者,務必於申請書中載明。關於專利「申請書」,有幾個重點要特別注意
【申請人】
所有具備專利申請權的自然人、法人、行政機關或學校都可以申請專利,當專利申請權為2人以上共有時,須由全體共有人提出專利申請。
所謂專利申請權人,除專利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原則上是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以發明申請案為例說明各項專利申請人:
🔹發明人:一般指提出專利申請的人(專利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除外)。
🔹發明人之受讓人:發明人可以把專利申請權讓與他人,受讓取得專利申請權者,可具名申請專利。
🔹發明人之繼承人:指發明人死亡後,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該專利的人。
🔹雇用人: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工作所完成的發明,其專利申請權屬於雇用人。
🔹出資人: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以契約約定取得專利申請權。
【代理人】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包含外國人),應委任代理人辦理專利申請,若無以上問題者則可自行辦理。
🔹代理人資格:具有代理人資格的人,以專利師、律師及專利師法公布施行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為限。
🔹代理人的人數:每一專利申請案之代理人不得逾3人;委任代理人2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
【委任書】
委任代理人辦理專利者,須檢附委任書,載明代理之權限及送達處所,並應由申請人及代理人簽章。
代理權限方面,申請人可自由決定該代理範圍,主要分為以下兩種:
🔹特別委任:單一特定事項代理
🔹概括代理:概括授權一切代理行為
須注意的是,在辦理選任或解任代理人、撤回專利申請案、撤回分割案、撤回改請案、撤回再審查申請、撤回更正申請、撤回舉發案或拋棄專利權等相關專利申請事項時,非受特別委任者不得辦理。
特別委任事項得於委任書上一併載明,不須單獨提出。但若原委任書上未載明,之後辦理須特別委任事項時,應提出載有特別委任權限的委任書。
🌳行政院新創基地以Hub概念,打造一站式服務窗口,提供創業資訊、顧問業師諮詢服務。如有需求可至新創圓夢網▶新創基地預約
行政院新創基地 創業圓夢 Start-up Hub #你的創業第一站 #諮詢講座分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委任代理人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PTS )
PNN Justin.tv頻道 ( http://zh-tw.justin.tv/pnnpts )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垂危的生命,在經歷一場急救之後,被留了下來,但是不知道那算不算是幸運。
除非病人在昏迷前,同意拔管,一旦陷入昏迷之後,沒有人可以拆除這些維生設備。拔不掉的管子,對病人的疾病沒有幫助,也可能是醫療資源的浪費。1月26號通過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同意在某些條件下,可以撤除心肺復甦術,也就是所謂的拔管,不過卻面臨了幾個難題。
根據規定,在拔管之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先經過兩名醫師判定為末期病人,再由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親屬一致簽名同意,最後由醫學倫理委員會通過,才能實施。
醫療界樂見此法的通過,但是普遍認為難以執行。
在插管之後,到拔管之前,施行細則如何擬定?這個社會還需要更多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