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張譯文老師著重探討勞務供給契約之契約性質,並藉以討論契約定性之法律基礎問題,綜合實務見解與學說看法提出自身法律意見,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關鍵詞:勞務契約、勞動契約、從屬性、契約定性、混合契約
✏摘要: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涉及契約法上「定性」的基本問題。契約定性,其實即為「用法」的論理過程。就此而言,倘若契約就爭議事項已有約定,或系爭法律規定實與「契約種類」無涉者,其實毋庸過度執著於契約定性。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另一方面,本文指出:在不同的勞工保護制度之中,「勞動契約」是否僅有一種形象,誠值深思。重新建構目的取向化的「勞動契約」,或許是解決此一「古典問題」的契機。
✏試讀
🟧勞務供給契約概觀
我國民法典上設有逾十種關於勞務給付的有名契約類型;加上勞動法學的興起,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也明文規範「勞動契約」此種契約類型(勞基法第2條第6款)。上開契約規範的高度細緻化,阡陌縱橫,錯綜複雜,為契約定性提升不少難度。然而,就算暫且不論經理人、居間等「次要的」契約類型,而僅聚焦於僱傭、承攬、委任、勞動等四種「主要的」契約型態,問題依舊棘手。除此之外,不同於其他契約法領域,勞務契約兼含「僱傭契約」、「勞動契約」等契約類型,涉及勞工政策,設有諸多強行規定以及半強行規定。因此,在具體個案之中,(半)強行規定是否有適用餘地,往往取決於系爭契約是否具備勞動契約之性質。契約如何定性,攸關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甚鉅,成為諸多案件中的爭點所在。處理勞務契約的定性問題,首應留意各種有名勞務契約,在法律規範上究何所指,俾確認「法規範構成要件的連結對象」。
🟧契約定性與法律適用
觀察我國契約爭議案件的審判實務,往往存在一種「起手式」:受訴法院先是確認系爭契約之性質,繼而適用有名契約之法律規範。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21號民事判決即謂:「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倘當事人所訂定之契約,其性質究係屬成文法典所預設之契約類型(民法各種之債或其他法律所規定之有名契約),或為法律所未規定之契約種類(非典型契約,包含純粹之無名契約與混合契約)有所不明,致造成法規適用上之疑義時,法院即應為契約之定性(辨識或識別),將契約內容或待決之法律關係套入典型契約之法規範,以檢視其是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相符,進而確定其契約之屬性,俾選擇適當之法規適用,以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換言之,確定系爭契約的法律上性質,係為檢視其是否符合「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進而適用有名契約的相關法規範。簡言之,「定性」的主要目的,即是「用法」。
🗒全文請見: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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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經理人的權利義務 在 胡言亂語股票討論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8081) 致新董事會決議通過公開收購(3438)類比科之股份
#收購價格為每股新台幣23元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公開收購
2.事實發生日:107/12/5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名稱:
本公司公開收購台灣類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股份5%~90.07%。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台灣類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應賣之股東。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否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不適用。
7.併購目的:
(1) 透過此次公開收購以期開展雙方公司資源整合之機會,整合兩家公司的銷售管道,合力擴大國內外市場占有率與客戶群,提升競爭優勢。
(2) 考量雙方公司產品應用領域相似,透過有效整併集團資源,雙方可擴大集團營運規模。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公司期待擴大營運規模與提升國際競爭力,以更有效率的方式經營,為全體股東和產業創造價值。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公開收購後,若能充分發揮綜效,對日後每股淨值與每股盈餘應有正面之助益。
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一、 換股比例:不適用。本次公開收購全數以現金為對價,收購價格為每股新台幣23元。
二、 計算依據:依據可量化之財務數字及市場客觀資料加以分析,並考量收購溢價後訂定之,亦委請獨立專家對收購價格之合理性出具意見書。
11.預定完成日程:
本次收購期間自(台灣時間)民國107年12月7日(即「收購期間開始日」)至108年1月10日(即「收購期間屆滿日」)止。惟本公司得依相關法令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至最多50日。接受申請應賣時間為收購期間每個營業日上午9時00分至下午3時30分 (臺灣時間) 。在本次公開收購
之條件成就、公開收購對價已匯入受委任機構名下之公開收購專戶,
且未經依法停止公開收購之情況下,預定為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如經延長則為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5個營業日(含)以內支付收購對價,並交割成交之有價證券。
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
不適用。
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
不適用。
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不適用。
16.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不適用。
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18.其他敘明事項:
一、 本案涉及本公司未來整體策略規劃,為進行本次公開收購案,業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經理人代表本公司簽署與交付所有相關必要合約或文件,並處理與本次公開收購有關之一切必要程序並採取相關必要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向主管機關
提出與公開收購相關之申報、延長本次公開收購期間或任何其他與本案有關之必要或適當行為。
二、 本次公開收購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及第4項暨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規定,應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始得為之。
本公司擬於民國107年12月6日依據前開規定向金管會提出申報並公告。
三、其他公開收購條件請詳公開收購說明書。
查詢公開收購說明書之網址為:
(一) 公開資訊觀測站
http://mops.twse.com.tw/mops/web/t162sb02
(公開收購專區)
(二)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網頁:
http://www.yuanta.com.tw
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
之主要內容。
委任經理人的權利義務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律一分鐘】員工擔任經理人的年資計算
作者:彭彥植律師
一般而言,經理人與公司間的法律關係為「委任關係」,並非僱傭關係,而無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然而,若受僱員工因為才能優異或經驗豐富,受到公司晉升成為公司為經理人,則其與公司間的關係究竟是委任或僱傭(或甚至是委任與勞動之混合契約關係),尚難一概而論,依據實務見解,須視其是否基於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從屬性而提供勞務,及其受領報酬與勞務提供間的關聯性,個案為判斷。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雇之日起算。若員工嗣後被公司升任為經理人,且被認定與公司間的關係為委任關係時,則該段出任經理人期間,因無勞動基準法的適用,故不計入勞動基準法所定義的「年資」。
另一個問題是,若該名員工之後解除經理人職務,其與公司間的關係是否恢復原本的僱傭關係,實務上則有不同見解。許多法院判決認為委任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內容及權利義務不同,故於出任經理人時,雙方關係變更為委任關係,原本的僱傭關係因質變而終止。依此見解,若該員工卸任經理人後仍繼續受雇該公司,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如勞動基準法第10條)或其與公司另有約定,其年資則應重新計算。
但亦有法院判決認為不應僅因雙方關係變更而直接認定原本僱傭關係立即終止,應以合理且合於勞工長期利益保護的方式,解釋當事人的真意究竟為終局消滅或暫時停止僱傭關係,以避免雇主為了規避勞動法律的保障,將勞工升任經理人後,再對其為不利的處遇。若採此見解,且當事人真意僅為暫時停止僱傭關係,則該員工卸任經理人後繼續受僱之年資,應與出任經理人前的年資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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