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委託書之徵求及統計驗證
作者:陳威達律師
相較於美國,我國資本市場因股權結構較為分散,於每年六月間召開股東常會,或有重大議案需經股東會決議之股東臨時會,經常需仰賴徵求委託書,以俾達到股東會召開之門檻,此亦伴隨諸多委託書徵求之爭議。
所謂委託書徵求,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下稱「委託書規則」)之規定,係指以公告、廣告、牌示、廣播、電傳視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拜訪、詢問等方式取得委託書藉以出席股東會之行為。而於實務運作上,股東會召開前,股東得於徵求場所將委託書交付予代為處理徵求事務之單位,並由該單位將委託書交付予徵求人後,徵求人再行將委託書及相關明細,提交給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並由其開立出席簽到卡交付予徵求人。
然徵求所得之委託書內容是否合格,攸關股東會出席數與表決權數之計算,此亦為徵求人與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間,經常發生認知差距之處。依照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頒布之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委託書如有委託書非公司印製、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未於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等情形,將認定為不合格件。
委託書徵求每每於實務上紛擾不斷,實屬公司治理不容忽視之環節,因此,集保結算所每年亦將查核股東會委託書時所發生之疑義,陳報予主管機關,以作為制定相關管理機制之參考,期待強化我國之委託書管理。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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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委託書規則 要寬?要嚴?
葉銀華
金管會修訂被稱為「張綱維條款」的金融業徵求委託書規則「適度鬆綁」,新增「持股200萬股」股東即可擔任委託書徵求人。小股東也有機會達委託書徵求人的門檻。本報系資料照
近來金管會擬放寬金融業有限徵求委託書的條件,引發部分金融業的反彈,認為勢必造成控制權的紛爭,但也有支持此次修正的聲音。
投資人買了上市櫃公司股票,就有權利參加股東會;投資人可親自參加股東會參與投票,亦可將投票權委託給其他股東。再者,股東可徵求委託書,代理其他股東行使股東會議案的投票權。為了規範上述行為,金管會因而制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為了讓股東有取得委託書的權利,但又要避免沒什麼持股的股東靠委託書取得公司控制權,不僅不允許價購委託書,也設下徵求委託書的持有期間、最低持股數的條件,並且每一戶最多僅能徵求三%股權的委託書(稱為有限徵求)。但由於公司法規定股東會要有過半數股權出席,因此給予滿足一定條件的大股東可以不受限的徵求委託書(無限徵求),此也給大股東穩定控制權的管道。因此,要評論委託書規則的修正,必須同時觀察有限徵求、無限徵求的條件。
本次委託書規則修正是針對金控、銀行與保險公司,去年將有限徵求的條件從持股滿一年,且持股八十萬股或持股比例千分之二以上者,修成比較嚴的持股滿一年,且持股比例為千分之五以上者。今年二月又打算修正為持股滿一年,且持股二百萬股或持股比例為千分之五以上者。而金融業無限徵求條件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股滿一年、持股比例十%以上,且有經金管會大股東適格性審查者。
本次修正對於金融業發行股數四億股(股本四十億)以上者,將是放寬有限徵求條件。由於金控、銀行與保險公司股本幾乎都在四十億以上,特別是前二類金融業,因此本次修正的放寬將對目前金融業的控制層產生程度不一的影響。進一步分析,當金融機構目前控制層有符合無限徵求條件,再加上能掌握股東名冊與相關「主場優勢」,外部股東要靠徵求委託書,取得當選一席董事以上,困難度很高。即使取得一席董事,由於董事會是合議制,並無法影響決策。
因此,本次修正對於目前控制層未能無限徵求者,亦即控制層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股比例低,過去也是靠有限徵求的累積,取得公司的控股權。而去年較嚴的有限徵求條件,等於限制外部股東的參與董事會,等同保護少數股權取得控制權,此並非公司治理所樂見。而此次放寛有限徵求條件,將有可能使外部股東取得董事席位,雖不一定可以撼動控制權,但有可能增加董事會的不同意見或重大訊息的公開。
至於有限徵求條件放寬後,是否使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形同虛設?本次修正受到比較大影響的金融業,其現有控制層也未符合大股東適格性,因此,不能以此理由來反對。本次修正有可能使目前金融業控制層持股較低者,引進外部股東參與董事會,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並非是不可接受的事;同時,激勵金融業的控制層增加持股也是好事。另外,金融業被主管機關高度監理、又要接受金融檢查、相關的民刑事法律責任又重,大家可不用太擔心外部股東進入金融業董事會的衝擊。(作者為交通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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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餘認為若以二百萬股作為門檻,依臺灣現行金融股價實則成本過低(約莫二千萬至八千萬元),將使市場禿鷹突襲董事會破壞金融秩序;且僅要求持股一年以上,則無法看出長期投資之意願,為防止禿鷹襲擊董事會,又保障工會可徵求委託書取得董事,若增加兩百萬股可徵求委託書,建議應附帶提高持股年限至二年以上。
依據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一、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法所規範之銀行及保險法所規範之保險公司召開股東會,徵求人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220004122-260410?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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