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擬答
一、解答方向:委任、委託、行政委託三者的意義、區別
(一)參考解答:課本3-25~26頁
(二)委任管轄權移轉受委任機關,委託管轄權是否發生移轉學說見解有爭議,行政委託即委託行使公權力,管轄權移轉至受委託之私人。
二、解答方向:噴水驅離乃「行政上事實行為」,係下命處分作成後之行政執行行為。(此題為司律之考古題)
(一)噴水驅離為命遊民離開之下命行政處分,義務人有行爲義務而不履行之行政上實施行為,乃行政上事實行為。
(二)得否依行政執行法為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
1、直接強制的要件:行政執行法第32條之要件,必須經間接強制而不能達到目的,或者情況急迫之情形,始得為直接強制。
2、即時強制的要件:行政執行法第36條係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之危險。
上述噴水驅離尚未符該法之要件,並非合法。
(三)參考解答:課本4-264頁
三、解答方向: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對甲申請人係授益行政處分,對於丙而言將發生不利益之情形即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一)參考解答:課本4-62頁
(二)乙並非行政處分效力所及之第三人,亦沒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損害,乙並不得提起爭訟主張撤銷原處分。
(三)市政府主張該處分並無「執行力」,而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之停止執行規定,並無理由。因為,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係停止行政處分之「效力」而言,並非停止行政上強制執行。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5的網紅時代力量雲林縣議員 廖郁賢,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鄉親啊!咱不能不知道的事】 #要思考的是垃圾減量與分流方式 #垃圾被燒了難道我們雲林人要甘願吃垃圾嗎 #水是雲林的命脈經不起政治的玩弄 #希望執政者知道鄉親都是離不開故鄉的人要苦民所苦 作為監督者,雲林縣民給我這張選票,就是要讓我來做別人不願意做的、說出那些敏感的,別人沒勇氣碰的,縣長要我不要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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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
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
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6 條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
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
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
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第 7 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第 9 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第 10 條
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第 11 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
募許可。
第 12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第 13 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
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 15 條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
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
號。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
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第 18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
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
、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 19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
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 20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
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
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
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
度查核。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
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
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
其勸募許可。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9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第 3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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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林昶佐委員不要搞錯質詢對象
#真正該問責的人是蘇貞昌非朱立倫
#把救總打成這樣難道您中共同路人
黨產會質疑國防部捐助救總在泰北為國軍英烈修墳,
朱立倫前市長出來砲轟黨產會,為國防部與救總澄清。
結果我們的林昶佐委員不搞清楚事件脈絡、
#不善用立委職權質詢該負責的部會與政院,
只會在臉書監督在野黨?
短短一篇貼文,可以抓出滿江紅的十個吐槽點與錯誤⬇
也是真心佩服。幾個重點說明:
❓#國防部為何要捐助委託救總來修繕孤軍墓園?
數十年來,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迫於國際局勢和政治因素,許多在海外的業務都委由民間團體代辦。如今在泰北的「#雲南反共救國軍」墓園年久失修,包括忠烈祠整修及僑校師資來源等問題,都依然有賴臺北的協助。
由於烈士墓園及土地產權在泰國異域,非屬我國管轄權所及,故此,國防部依法訂定「國防部捐助泰北地區國軍忠烈將士祠祀及葬厝設施修繕維護經費作業要點」(https://bit.ly/33AiZse)以辦理相關事宜。
國防部更解釋選擇救總的原因,「中華救助總會刻正執行政府機關及民間委託捐(補)助專案計4件,且長期在泰北地區有實際執行是項工作之經驗,進而委託該總會執行相關工作。」
家人在異域的墓園,你會請有經驗的老鄉「照顧」還是招標陌生的外國公司「執行」?將心比心,何況此案完全依照程序、合法合規。
❓#救總是國民黨附隨組織?
救總在民國39年由民間成立後,受內政部及各個部會委託辦理救濟海外來台及滯留海外的難胞,有其時代背景(#救總簡介:bit.ly/3hhIvKK)。救總創立至今獲政府補助57億元,但累積公益支出達101億元,補助遠遠低於支出,還不如說它是「#中華民國的附隨組織」比較精確。
解嚴已三十多年、民進黨也執政了兩次,政府補助委託都照發照做,怎麼突然現在就變成國民黨附隨組織?
如果諸多A團體成員是或曾是B團體主要幹部,故B即為A的附隨組織,那照這種邏輯,請問民進黨台北市黨部是誰的附隨組織?難道中華民國可以說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
即便照《黨產條例》的邏輯,難道這些(bit.ly/3o7T4RY) 都不是附隨組織?
(#救總對此事回應:bit.ly/33zB2Pf)
民進黨政府現任的僑務委員長 #童振源 在擔任駐泰代表期間,曾在去年5月發表過公開信,指出「救總對泰北的援助,是在執行『#中華民國政府所委託的任務』,其運用國家及社會的資源,並『不屬於任何特定政黨,或由某特定政黨決定其人事與資源配置。』
今年4月,童再度公開於臉書上表達他對泰北鄉親支持中華民國的由衷感謝(bit.ly/2Q7NDpE)。
請問黨產會,你們與僑委會、前駐泰代表的立場是否相左?
請問蔡政府與林昶佐委員,僑委會與黨產會,誰說的才算?
❓國防部制定要點、#政院同意撥預備金,然後罵朱立倫?
林昶佐委員臉書文內容表示他對泰北狀況的歷史脈絡有基本認知,值得嘉許(但還是要強烈糾正一點:#是國軍不是僑民!)。但既然了解脈絡,怎會不知救總長年深耕泰北的付出與意義?又怎會不知國防部特別訂定要點的緣由?
還是有什麼其實我們都知道的理由?
如果真的了解情況,卻又不願尊重與同意國防部和救總的作法,
#為何不去質詢行政院同意動支第一預備金撥款的理由?
立委不依照職權去質詢 #真正該問責的人,卻只會在臉書嗆在野黨,到底誰在侮辱我們的民主制度?難道 #準·執政黨立委真的這麼好當?如此表現,是否對得起中正萬華投給委員的選民?
❓#把救總打成這樣誰最高興還是您中共同路人?
近年來,對岸積極投入大量資源遂行海外統戰,泰北也遇到同樣的情況,「挖台灣牆腳」的意味十分濃厚,兩岸教育戰也早在包括泰北的海外僑界各處默默開打。然而海外包括泰北多數的僑校及僑社,至今仍懸掛中華民國國旗。正是因為對「#民主自由」的嚮往,以及對「#中華民國 🇹🇼」飲水思源的那份堅持!
民進黨的黨產會今天為了政治鬥爭,貼民間社團標籤很容易、強奪民產收歸國有也很容易。但當代表「中華民國」的中華救助總會被迫撤出泰北,我國在海外僑界豈不痛失重要陣地,將泰北拱手讓給中共,怎對得起支持臺北政府的海外僑胞、對得起為反共復國而死的國軍英靈?
#童振源委員長救命啊您的黨與政府在幫中共砍泰北僑胞啊!
黨產會此舉,難道是要做中共同路人、反對中華民國?
你們不是最「#抗中保台」的嗎?還是大內宣說說而已?
林昶佐委員,您引以為傲的黑死腔,難道遇到 #黑死腔之父 蘇貞昌就縮了?
如此「太講武德」的表現,就算選民不罷免您,歌迷也會森77的啊!
大家都想看質詢血流成河、魔音穿腦,委員,您問啊。
#黑死腔之父對決黑死腔之...?
#質詢要問對人做不好就換人
#挺救總挺國軍依法行義
#中華民國派通通派起來
#防疫升級請戴口罩勤洗手不群聚😷🤲
--
📒#延伸閱讀:
1.國防部捐助救總修泰北孤墳 非屬救總不當取得之財產
http://www.cares.org.tw/CaresPortal/news.do?id=44c038028400000120f1
2.國防部:撥款委救總執行泰北孤軍墓園任務是實績考量
https://udn.com/news/story/10930/5445187
3.救總是為誰宣傳?怎被當成國民黨附隨組織!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00927/JOXOMTMTO5CEPP2QR5NJMNACOI/
4.童振源:「打造僑務工作4.0」第7篇:異域泰北・臺灣心之一
https://www.facebook.com/tungchenyuan/posts/10224748560412190
5.【光武揭密6】異域情報員成桃園米干大王 端上「金三角」孤軍歷史
https://facebook.com/newrocreport/posts/2019136538222099
6.3萬旗海迎雙十 國旗屋張老旺:有國旗才能平安來台
https://udn.com/news/story/10474/4923381
7.「異域」孤軍的後代們去了哪裡?在曼谷,有個20多歲的女孩開了一家咖啡廳
https://crossing.cw.com.tw/article/6797
8.我在泰北,教「孤軍」後代不要忘記自己的根
https://crossing.cw.com.tw/article/5749
9.綻Fun新商圈/一段孤軍故事 異域情報員催生魅力金三角
https://travel.setn.com/News/877800
10.黨產會:認定社團法人中華救助總會(救總)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當中)
https://www.cipas.gov.tw/litigations/32
委託行政法 在 時代力量雲林縣議員 廖郁賢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鄉親啊!咱不能不知道的事】
#要思考的是垃圾減量與分流方式
#垃圾被燒了難道我們雲林人要甘願吃垃圾嗎
#水是雲林的命脈經不起政治的玩弄
#希望執政者知道鄉親都是離不開故鄉的人要苦民所苦
作為監督者,雲林縣民給我這張選票,就是要讓我來做別人不願意做的、說出那些敏感的,別人沒勇氣碰的,縣長要我不要挑戰他的底線,可是,又說他有做縣長的高度?阿賢不懂的是,選前的承諾,就這麼難以啟齒?面對歷史所留下的錯誤,承認它,並且尋求解方,這是我這個年紀,認為的「高度」。以前常說一句話:「如果為了分黨派、分顏色來犧牲人民的權利,那才叫可悲。」所以不那麼做,以專業的素養,用事實來監督執政者,可是每一次都更沮喪,因為議會儼然成為縣府的娛樂場所而已,準備好曲目,來一場到位的演出,這不是我能接受的「政治生態」我很抱歉。
🔒焚化爐是屬於BOO案(Build興建 Operation營運 Own擁有):配合國家政策,民間機構自備土地及資金興建營運,並擁有所有權,業者可享減免稅及優惠融資等好處,相對要提供回饋條件。91年雲林縣政府與達榮公司簽訂"垃圾委託焚化處理契約",後因在地民眾不服環境影響說明書,因而提起訴願,歷經查達九年的訴訟之後,99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因有二個:
1.農委會列入珍貴稀有保育動物紅隼未列入生態調查。
2.林內焚化廠距離林內淨水廠1.8公里未納入評估。
也因此雲林縣政府至107年6月30日,總共清償給廠商共約「35.6億」元,也償還完畢了,然後今年廠商又來要求維護管理費、清償金額之營業稅、加仲裁費用共「3億311萬4957元整」,只是請問張縣長,這樣一個不宜啟動使用的焚化爐,若不盡速處理,放在那邊難道還要一直被廠商要求賠償費用,不是很奇怪?我們雲林縣的財政並不是很充裕,甚至有面臨問題的情況下,有必要這樣賠償下去嗎?且林內民眾也不願意重啟,張縣長,您可不可以承諾在您任內不會重啟林內焚化爐?張縣長,您可不可以承諾在您任內不會重啟林內焚化爐?張縣長,您可不可以承諾在您任內不會重啟林內焚化爐?
縣長的回覆是:「我沒辦法承諾你,你不代表68萬人」
那麼,一個林內焚化爐有多少人受到法律的制裁?為了這些人,地方父母官居然不敢承諾選前說過的話?
🔺張縣長,忘了說過的話不要緊,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民意」二字,不是您的擋劍牌。
🔺環評確實沒過,也確實有人因而進入司法程序,到底,在逃避什麼?
https://youtu.be/pvJs85s_6e4
🔺尊重民意?建立在怎麼樣灌輸基礎?
https://youtu.be/MLEyVTUGKLM
🔺司法已經給雲林答案了,什麼叫羅織罪名?
https://youtu.be/QWgingyu7ac
🔺林內焚化爐總整理
https://www.facebook.com/605380616543015/posts/630170290730714?s=663033806&sfns=mo
🔺您口口聲聲的諾言:
https://video.udn.com/news/21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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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2 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國是會議全國大會】
全文:
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
我是孫博萮
首先
我想先做一個簡單的調查
請教在場委員
年齡在40歲以上的請舉手
年齡在40歲以下的請舉手
我們在場每個人手上這張出席證、現場的看板上
都可以看到三個字眼
『永續、公平、正義』
我們既然首先強調永續
表示我們無論什麼樣的改革方案
都應該要以能達到「永續」為基本原則
只要這個改革的方案無法達到永續 就是失敗
因此我們要討論的方案 應該是如何達到「永續」
而不是如何「延後破產」
再來我們講公平
什麼是公平?
不只是對過去公平
更要對現在與未來公平
過去的人 不必儲金 就有恩給
但如果現在繳錢的人 未來卻可能領不到錢
那就既「不永續」、更是「不公平」
1979、1992年的年金改革
銓敘部利用國庫危機 與職權之便 極盡自肥之能事
2010馬政府與舊國會 更聯手將18%法制化
相關法規根本應該直接廢止、打掉重練 另訂法源
而非耗費龐大的社會成本 為前人的自肥善後
此外
除了公保
勞保、農保、漁保、國保面臨的困境 更是嚴峻
勞保人數最多、基金最早面臨破產
但幾乎沒有由要保人 有能力替自己發聲
我們環顧現場
未來要負擔繳費義務的年輕人 寥寥無幾
最低生活保障金額 也無法一體適用
更罔論各種資訊 與機會的不對等
請問「公平」何在?
正義
什麼是正義?
正義 就是我們不能再為了選票考量
作無法真正永續、公平的假改革
我們不該讓未來的年輕人
承擔我們今日改革失敗的惡果
我們應訂定「世代會計法」、整合年金制度
以實踐 跨世代的會計正義
讓每個人都老有所終
無論是現在或未來
最後
就是轉型正義
中華民國政府 自1949年 於中國國共內戰 戰敗後 流亡來台
自此 與1945年 受同盟國委託 至台澎地區
接受日本投降 所成立的台澎治理當局代管政府混雜一同
兩個政府 加上中國國民黨 三方的財務混亂
造成七十餘年來 黨庫通國庫、黨職併公職的種種荒謬
這些荒謬 均應視為不當所得
所有不當所得 均應徹底清算 與悉數追討
此外
為日後台灣建立主權國家之準備
我主張
應立即邀集國際法、組織法、公共行政法、人權與歷史等相關領域專家
設置獨立委員會
盤點自1945年至今
台澎金馬地區軍公教人員工作職掌 與政府財務狀況
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與台澎治理當局代管政府
進行財、政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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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馬航到底在哪?大馬官員:無發現殘骸
2.安倍經濟失靈?上季成長低於預期
3.關廠工人案 勞動部撤訴
目前有40艘以上的各國船艦正在南海海域搜尋失聯的馬航班機。據統計,中國大陸海軍已加入救援行列,南海艦隊派出水面艦艇、艦載直升機、陸戰隊員等,陸續趕往出事海域。總統府發言人李佳霏表示,馬來西亞航空MH370班機發生失聯事件後,馬英九總統相當關注,昨已要求國防部針對我國在南海周邊海域執行任務的機、艦,主動加強對海面的搜尋,並請相關單位持續回報相關資訊。
日本內閣府公布,受企業投資與消費開支疲弱影響,去年第4季經濟成長率(年化季增率)由原估的1%下修至0.7%,低於市場預估的0.9%,顯示日本經濟成長力道恐不如預期強勁,凸顯出安倍經濟學恐面臨的風險。儘管在4月將調升消費稅的背景下,消費潮可望提前湧現,帶動本季經濟成長速度加快,但首相安倍晉三勢必要祭出更多利多,確保未來經濟能夠承受住消費稅調升後的衝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周就關廠勞工逾貸案5件判決勞動部敗訴,產生關鍵性影響。勞動部長潘世偉今(10)日召開記者會宣布,對於尚在訴訟繫屬中之案件,將主動撤回訴訟。對於依法請求(包括起訴)而償還貸款之逾貸勞工,將依相關法律與程序返還其已償還之貸款金額。勞動部指出,該案全部貸款戶有1105件。回溯17年前的民國86年間,許多公司因外移而關廠歇業,導致員工失業;因當時失業給付制度付之闕如,為協助這些勞工朋友安定生活,勞委會訂定《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並委託銀行辦理「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
委託行政法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s post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行政法 擬答一、解答方向:委任、委託、行政委託三者的意義、區別(一)參考解答:課本3-25~26頁(二)委任管轄權移轉受委任機關,委託管轄權是否發生 ... ... <看更多>
委託行政法 在 #詢問請益行政法委託委任委辦 - 公職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詢問請益行政法委託委任委辦 . 公職. 6月14日22:29. 想詢問各位大大這一題不是委託嗎 為什麼是A縣政府單獨負賠償責任我快被委託委辦委任的訴願管轄機關跟做處分用誰 ... ... <看更多>
委託行政法 在 Re: [問題] 行政法委託的救濟-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前文恕刪:
: : 訴訟法24條沒特別對委託的情形規定
: : 所以如果訴願被駁回
: : 被告是實際作成處分的受委託機關
: : 還是在訴願法上的原委託機關呢?
: : (畢竟處分視為原委託機關作成的)
: : 那如果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 : 被告應該是原委託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沒錯吧
如果訴願為無理由,即是上級機關認可原處分機關的處理,既然處分未被變更,那麼自然
還是由作成機關當被告囉。
倘若訴願為有理由,結果被變更、或是部分撤銷,那麼還由原機關當被告合理嗎?上級機
關(訴願對象)基於更專業的考量變更處分,自然有其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的運用,這些並不
為原處分機關所知,自不宜以原機關為被告,而應以變更機關(訴願對像)為被告為宜,
方能進行事實審。
另,行訴24其實學界也有不同意見,但是高普考生就不用知道這麼細了。
:
: 訴願法第七條是寫錯的
: 也就是應該要找原處分機關的訴願主管機關進刑訴願,不是找原委託機關的上級機關
: 不然違反了行政處分的顯名主義
: 但是法條寫死了,解釋方法凹不回來就是了
:
討論一下,有錯請指教:
訴願法第七條是否錯誤要放在法制脈絡來看:
關於委託和委任的差別,要區分兩個時期:
首先,第一個時期是民國88年以前,行政程序法出現之前:
在民國88年以前,法制局(?)有開過討論會討論委託和委任的差異,那時的結論是,委
託不生權力轉移的問題,委任才生權力轉移。
舉個例,比如高普考生在學委任委託,基礎觀念是國家向地方自治團體的委託,是委辦
,這在地方制度法定有明文。為何考選部委託地方政府舉辦的地方特考試卻是委託呢?因為
在民國89年的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就明定是委託地方自治團體辦理。顯然還是在,
88年以前的結論下制訂的辦法。
第二個時期,就是行政程序法施行:
這就比較明確,委託和委任都生權限移轉。只是,一個是同一公法人,一個是不同公法
人。
回到訴願法第七條,為何權限委託的處分要回到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進行訴願呢?
欸欸欸,這好像和訴願法第13條以及行政程序法有點牴觸說?
第一,訴願法和行政程序法是不同的概念。行政程序法重在遇到這樣的情形,行政機
關應該如何處理,和訴願法在提供救濟,必須確定訴願機關,其實是在目的上並不相同。
基於不同的目的,所以規範略有差異。
其次,訴願為何以上級機關為對象?是因為在該事務上,我們一般認定是上級機關會
比原機關更具有專業性。因此以原機關的上級為訴願對象,以尋求專業的救濟(陳敏大法
官意見。)所以在委託的情形,受委託機關並非該事務專業機關,其上級機關亦然,為求
專業知識的審慎考量與救濟,因此回到原委託機關之上級進行訴願,是為此理。
就此而論,訴願法第七條其實並無不當,只要把行政程序法和訴願法分開審視,就比
較能了解法條規範之不同。畢竟,訴願法重在使民眾得確定其訴願對象,以期獲得更專
業機關之考量與救濟。因此,其與行政程序法顯有差異,是可以接受的。
其次,關於第七條與第十三條牴觸的問題:
13條顯明主義說誰的名字就是誰的處分,欸欸欸,那為何委託情形下,不是向受託機關上
級訴願呢?
其實這個問題可以這樣思考,第一,訴願的程序是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機關提出
訴願。倘若沒有13條顯明主義,哇靠,這個委託的處分,我要去哪找委託機關?好透過他
向他的上級提出訴願呢?媽媽樂勒。所以第七條前段和第十三條並無衝突,在前段先定義
這是誰的處分要向誰提出訴願,至於該機關接受訴願書後要轉給何機關,則是第七條後
段,所規範該委託處分的訴願管轄機關,與顯名主義無涉囉。
Further Reading: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中央行政機關訴願作業實務>>,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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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帶一提,公權力委託、委託和法定委託是不一樣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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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drfdj:我想請問訴願法第七寫錯是誰說的? 除了你之外 11/28 23:29
: 推 soulsession:補習班的老師沒有說過是錯的耶 實務上不知道是怎樣就 11/29 01:30
: → soulsession:是了 11/29 01:30
: 推 Martian12:第7條有沒有錯我不知道,但有爭議是真的,爭點在權限委 11/29 02:01
: → Martian12:託究竟有無發生管轄權移轉。至於顯名主義的問題,我爬文 11/29 02:02
: → Martian12:有看到吳庚說在訴願法內將第7條視為第13條的特別規定來 11/29 02:02
: → Martian12:解釋就通了。 11/29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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