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突然接到朋友的電話,她哭著說:我離婚了….我第一個反應,不是安慰她,而是恭喜她重生。
因為自從她結婚後,開始變的不快樂,我知道,他先生是個畫大餅的廢柴,常常在外惹事,曾多次聽信身邊友人投資自己不懂的領域。
過世爸爸留給他的千萬遺產,竟然一下子被他賠光光,後來還去借高額信貸,搞的全家烏煙瘴氣,朋友後來受不了,決定簽字離婚。
的確,夫妻只要提到錢,最後都是大吵收場,朋友覺得她很努力賺錢,但先生卻沒有為家人付出,還到處亂投資賠了一屁股債,最後請家人幫他擦屁股。
再也忍無可忍,她離婚了,好在慶幸在婚前靠自己買了一間小宅,讓她至少一個人帶著小孩還有地方住。
無論如何,女人靠自己買房,雖然很辛苦,但有房子,心裡多了一個靠山。
以前傳統社會認為,女人在家把孩子照顧好就好,主要經濟強勢者在家講話最大聲,而現在,經濟獨立的女性很多,當女人有能力時,就能勇敢拿出話語權,至少離開一段關係,不是什麼都沒有,而是擁有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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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談錢到底傷不傷感情,很難有個定論,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夫妻之間錢的事情如果搞不清楚,一旦婚姻發生變故,就讓自己暴露在不小的風險中。我們常遇到一些女性問這樣的問題:
請問,若是婚後女方以自己名義購屋,並以自己薪水還完貸款,此財產還是屬於夫妻雙方共有?離婚時還是得平分財產?
婚後是不是沒有所謂”自己的薪水”,除非有協議如何支配雙方所得收入?
如果是婚前,女方自己的房子,無貸款,房子婚後還是算女方個人的嗎?還是也算夫妻共有?
首先,要先告訴大家,以下的答覆,都是以夫妻雙方沒有另行協議採分別財產制為前提,那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第一個原則: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清償。
這個可以參考民法第1018條的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所以關於第一個問題的前段,婚後女方以自己名義購屋,並以自己薪水還完貸款,當然房子是歸女方所有,即使離婚,房子還是歸女方。
第二個問題的前段,自己的薪水當然也歸自己所有,可以自由花用。
第三個問題的前段,如果是婚前,女方自己的房子,無貸款,房子婚後當然還是算女方個人的,離婚後也還是女方的。
到這邊為止還算簡單。
可是,我們要知道,在婚姻中,有很多時候是有家庭分工的問題,可能是一方在外工作,一方操持家務,這時候如果財產都歸一方所有,對一方可能不太公平。
所以民法為了平衡雙方的貢獻,特別設置了一個機制,也就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規定在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因此,雖然在結婚後離婚前財產是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清償,但是離婚時(或一方先死亡時),法律賦予財產較少的一方一個機會,可以請求對方給付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這個是專屬配偶的請求權,如果配偶不願意請求,配偶的債權人不可以代替配偶去請求,因此不得不說這可能是一種逃避債務的方法。
而且因為這是為了平衡雙方的家庭貢獻,所以不能把娘家婆家繼承或贈與的財產算進來分配。
解釋到這邊,大家都知道上面三個問題的後段的答案,就是雖然財產不是共有,可以各自管理、處分,但到了離婚或有一個人過世時,就要來清算一下,可以跟對方請求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顯然問題三的婚前財產就完全沒有分配的問題)
有看到上一篇文章:夫妻財產第一課,婚前買房,婚後還貸,房子算誰的?
http://goo.gl/ZA8T5d
的朋友看到這裡就可以比較一下:婚前買的房子跟婚後買的房子,在分配財產的時候會產生什麼差別呢?
婚前買的房子→ 歸登記的人所有→但婚後以賺的錢清償的貸款要拿來分配(不管是哪一方賺的)
婚後買的房子→歸登記的人所有→如果錢全都是用婚後賺的錢買的,整間房子的價值都要計入財產分配,而且是以協議離婚登記時,或判決離婚起訴時計算房子的價值(記住是分錢不是分房子)。
差別在那裡?以這幾年來說,房子增值這麼多,有的不動產增值將近一倍,那麼婚後用婚後賺的錢買的房子,對方可以分走的錢,當然一定比前者只分還掉的貸款,金額會差非常多。
所以以這十幾二十年來說,顯然是婚前先把房子頭期款付好,婚後再來慢慢繳貸款,比起婚後才開始用賺的錢買房子,分給對方的錢會少得多。
但未來房地產走向如何誰知道,如果婚前買了價值高的房子,貸款金額繳得哇哇叫!
最後離婚時,房子價值居然大跌,繳掉的貸款還是有分配的問題,就虧大了,所以到底怎麼樣才划算,就不一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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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是一個單親家庭長大的小孩,我的生母在我幼稚園中班的時候,跟我父親離婚,所以,我從小跟著爸爸還有姊姊一起生活。
在我國小三年級時,一個阿姨加入了我們家,她自己也是離婚,又帶著女兒,但,因為她父母還健在,所以,她的女兒都在她父母的家中長大,偶爾見面,偶爾吃飯!
阿姨在國小五、六年級的時候,正式住進我們家,時光飛逝,她跟我父親一直在一起,但沒有結婚公證,一直同居到現在。
我現在三十五歲了,我在二十八歲的時候先有後婚,生了大女兒,後來又生了小女兒,心裡一直想給他們母女一個家,後來我和我太太,帶著我兩個女兒,搬離了和爸爸、姊姊、阿姨一起住的家,四個人舉家搬到了台南,建立了屬於我們四個人的家。
就這樣在台南住了三年多,和家人都是兩三個月見面吃飯團聚。
我父親本來計畫今年退休後,要和阿姨在台南買房子,在南部過退休生活!誰料,年初爆發疫情,一直延宕至今,遲遲無法動身。
結果我父親在去年底去天國了,本來在九月確診癌症末期,但在十一月因主動脈剝離,就這樣走了。
現在我遇到的問題就是⋯⋯阿姨在我父親過世後,透露出想要來台南跟我們一起住,我當下也答應了,因為我一直覺得,想要我爸爸安心的走,不要牽掛,可是我不知道要怎麼跟她相處,而且,我覺得她自己有女兒,應該不是把晚年的照顧責任放在我身上。
我兩個女兒也是從小把阿姨當成自己的奶奶,這點更讓我猶豫不決。我不知道怎麼做才是對的,現在,要收拾殘局,父親走了,留下滿屋子的東西,還有阿姨。
回
相處
都不是因為個性合不合
不是有沒有經驗與能力
而是緣分促成的
尤其是親情
都是命運安排
不是你自選
就像當年阿姨突然住進你們家
一開始是因為你的父親與她結緣
接著她選擇了讓你們最不複雜的一個方式
讓自己的女兒留在原生家庭
讓她的進住的衝擊降到最低
這是她對你們的誠意和犧牲
你們的相處應該是很有溫度的
不然你不會接下這個不容易的任務
不然你的孩子不會把她當作奶奶
因為一般的孩子結婚後都不一定會有意願和父母同住
所以這是很自然很水到渠成的決定
她有這個意願
也是對你的感情的認定
這麼多年下來的相處是很好的基礎
對你的孩子也是很好的榜樣
原來你這個爸爸說到是做到的
你此刻的猶豫
跟很多人結婚前的猶豫是一樣的
考慮的不是感情
而是責任
責任本來就會讓人多面考慮
歡喜接下這個承擔吧
沒有一種人生是沒有責任的
尤其她也沒有帶給你什麼現實的債務與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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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
女方最近打算結婚
名下有一些存款跟不動產
育有1子1女
男方本身沒有什麼錢
不過之後可能會繼承一些遺產
有3子不過都沒有聯絡了
雙方希望可以保障女方的婚前財產
另有打算婚後各出一半錢買房居住
問題:
如果使用法定財產制
以後女方先過世的話
女方的婚前財產男方可以一樣要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嗎
另外婚後財產男方分到的那一份
等到男方過世以後那一份是不是就分給男方的小孩呢
如果使用分別財產制
男方先過世的話
雙方婚後所購買的房子如果是共同持有
那男方的那一部分女方是不是就不能繼承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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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8.1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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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上面的回答
我會在跟母親好好討論
其實是叔叔很想要跟母親結婚
叔叔覺得不結婚只同居名聲不好聽
另外一方面又怕母親會離開
但是母親因為財產問題
怕如果跟叔叔結婚以後
可能會讓我們的權益受損
所以一直很猶豫
雖然叔叔已經表明放棄母親的財產繼承權
所以他們就打算結婚了
可是私底下母親還是會有很多的擔心
怕之後會不會有人來跟我們瓜分一份
※ 編輯: sylove (110.28.155.13), 12/22/2015 13:23:35
不好意思我想在請問一下
如果母親過世以後
是不是全部的財產都會變成遺產
(不管婚前婚後)
而在分別財產制下叔叔是不是可以拿1/3
那叔叔拿的1/3在叔叔過世以後
是不是就由叔叔的孩子繼承呢
我們就沒有繼承的權利了
※ 編輯: sylove (39.10.27.5), 12/22/2015 16:32:41
※ 編輯: sylove (39.10.27.5), 12/22/2015 16:36:30
真的非常謝謝各位的回答^__^
收養的話我們應該不會主動提起
但如果叔叔想收養的話就看怎麼樣再說了
母親也是這樣想的
現在就把財產過戶給你們
要是以後你們都不照顧她那她怎麼辦
要過戶也要等以後時機到了再說
至於結不結婚的問題
母親也是想說如果不結的話
是不是叔叔先過世這樣就對她沒保障了
說真的其實這樣對兩方來說都是種賭博吧
畢竟未來的事情誰也說不準
※ 編輯: sylove (110.26.67.129), 12/23/2015 20:59:07
謝謝t大的經驗提醒
為什麼會沒有保障喔
叔叔是覺得如果不結婚
這樣他過世以後名下的東西
母親就沒有權利繼承了
他不希望母親沒名沒份的跟著他
在他離開以後卻什麼都沒有
這樣到時候誰來照顧母親的後半輩子
基本上我們是相信對方的人格啦
我有考察一段時間
也有其他很多的因素
才會同意母親結婚的
雖然未來的事情真的很難說啦
我當然也希望以後不要為了這些事情鬧紛爭
我們之後還是會去找律師討論財產分配的問題
看能不能盡量做到妥善的處理
謝謝各位
※ 編輯: sylove (39.9.84.227), 12/24/2015 23: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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