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小孩不是我的小孩!】
小芳結婚後才發現丈夫阿義控制慾太強且有暴力傾向,小芳實在無法忍受這樣的生活就趁機逃離了家。
小芳離家後因緣際會認識了阿昌,兩人不久後就同居在一起,小芳還為阿昌生下了一個孩子。
然後當兩人要為孩子做出生登記時,這才發現因為小芳與阿義未離婚,孩子在戶籍上必須將生父登記為阿義,這樣該如何把生父更正成阿昌呢?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在法律上如何認定有無親子關係,原則上是先看小孩的媽媽是否有一段婚姻關係存在,若是有婚姻關係,法律上就會預設這個小孩是「婚生子女」(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參照,註1)。反面,小孩的媽媽並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時,這小孩就是「非婚生子女」。
可是呢,這個小孩若不是與媽媽有婚姻關係的男子所生的時候,問題就來了,那到底這小孩要算是婚生子女或是非婚生子女呢?
在本例中,小芳與阿義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所以就算這小孩是小芳與阿昌所生的,法律上仍然會將這個小孩推定是小芳與阿義的婚生子女唷!
看到這邊,你可能會覺得「這樣不對啊!又不是阿義的種,法律怎麼做這樣的推定,那阿義不是很衰,莫名其妙多個小孩出來!」
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法律也幫你規定好啦,阿義其實有其他的措施來導正這樣的情況,接著往下看吧!
🐱〖該怎麼解決呢?〗
因為實際上孩子的生父並不是阿義,在民法上有這樣更正的制度:
一、 你不是我爹/孩子:
首先有沒有血緣關係還是親子間的問題,所以阿義與小芳夫妻任何一方或是孩子,可以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的規定,以對方為被告向法院提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二、 你是我爹:
既然原本預設的老爸被否認了,自然就該找找真正的爹了。這時候小芳或是孩子則可以依民法第1067條(註2)規定,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請求真正的生父阿昌認領。
如果阿昌與小芳想要讓孩子認祖歸宗,就必須依照上面的規定透過法院取得判決,之後再拿判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但要注意會有時效的問題,如果有這方面的疑慮一定要注意並尋求專業的建議(m.me/cathyfamily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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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民法第1063條規定: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註2:民法第1067條規定: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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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個案例是沒辦法使用民事訴訟法第591條第2項來處理的
該項所謂「確定其父之訴」
是專門用來處理母親離婚後很快再婚,然後生下小孩
而導致兩段婚姻都在民法1062條規定的受胎期間範圍內
這時候,子女可能會被同時推定為前婚之夫與後婚之夫的婚生子女
於是有必要經由訴訟確定其生父
舉例來說
甲女於95/1/1與乙男結婚,95/3/1離婚
又於95/4/1與丙男再婚,並於同年12/1生下一子A
根據民法1062條的規定,受胎期間是指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
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的這段期間
也就是95/2/2~95/6/3日是A的受胎期間
而這段期間內甲女存有兩段婚姻關係
所以必須以確定其父之訴來確定A子的父親是乙或是丙
至於在原PO問的案例中
因為該子女並不是母親再婚後生下的
根本用不到民事訴訟法第591條第2項
而是直接被推定為母親之夫(乙男)的婚生子女
所以我們要在這裡討論的就是反於真實之婚生推定的處理方式
當婚生推定的生父和真正的生父不同時
法律規定的處理途徑就是民法第1063條第2項的否認子女之訴(或稱婚生否認之訴)
不過因為這一條的訴權人和起訴期間規定相當嚴格
常常導致當事人無從依此救濟的情況
例如本案例
可以提起否認之訴的是母親甲女和受婚生推定的「表見父」乙男
但是這必須在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通常母親這邊已經不可能提訴了(因為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生了個孩子吧)
如果乙男那邊現在才知道有這個小孩存在
那可以在知悉後的一年內起訴,不過這種情況大概也很少見啦
所以就現行規定來看,已經無法以否認子女之訴來推翻女兒和乙男的婚生推定關係了
那麼,女兒和生父丙男能否提起否認之訴
答案是都不行
生父的部分,釋字587很明確的宣示其無法提起否認之訴了
事實上世界各國的立法例也很少給予生父此一訴權(不是沒有,通常要件嚴格)
至於子女,釋字587確實承認了子女應該有婚生否認之訴權
但是....它只有個案效力
也就是只有申請該解釋的該案的當事人可以拿著這個大法官解釋再去打否認之訴
其他的就不行了
法務部已經配合這個解釋提出新的修正草案
給予子女訴權
但是依立法院的效率,不知道何時才能通過
因為嚴格的否認子女之訴的要件規定
事實上實務自己走出了一條路
那就是利用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來達成否認子女之訴的效果
也就是,嘗試提起確認女兒和乙男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來推翻其婚生推定
不過老實說,這真的不太合婚生推定制度的法理
但是確實有不少成功的案例
例如由夫或妻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EX.彰化地院88年親字第27號判決 彰化地院87年親字第33號判決)
也有由子女提起的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3號判決)
還有非常神奇的由生父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然後法官無視已經存在的婚生推定
硬是判了下去
這是高雄地院90年親字第118號判決,也就是天橋男事件那個判決
這絕非法官不懂法律,而是考量到當事人的利益
所作出的突破(但真的是不合法,幸好沒人上訴)
不過這個判決確定後,戶政機關還是依照原本的婚生推定辦事
結果搞出生父帶著女兒意圖自殺的新聞
其實我對實務運作不大了解
不過似乎可以利用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來想辦法解決這個問題
我想最好能去找專長於這方面的律師來處理
應該還是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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