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4/12)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召開「數位平台、內容網站及線上廣告產業生態及爭議座談會」,邀請許多媒體以及網路平台業者一同討論日前在媒體產業討論度很高的澳洲媒體議價法,而我身為前媒體工作者,當然不容缺席。
這次歐盟《#著作權指令》修正以及澳洲《#媒體議價法》立法,是一盞帶給新聞媒體業者及工作者的明燈,與會人員大多同意政府適時地介入,才得以讓媒體跟網路科技巨擘有協商的依據,透過合理地協助,才能讓雙方可以互相扶持,一同茁壯。
現時,新聞媒體產業普遍認同網路科技巨擘平台嚴重影響新聞產製,許多網路平台藉由分享新聞增加觸及率以賺取廣告利潤,卻完全沒有將所得成果分享給辛苦製作新聞的媒體,且部分網路科技巨擘還會採用不透明的演算法影響新聞傳播,收取不知為何計價也看不到效益的上架費用,或是用極低成本取得新聞產製業者辛苦結晶。
一位記者的背後,是每一家媒體工作者花費時間、金錢及人力辛苦培育出來的,不是從校園進入媒體職場後就不需再訓練,許許多多採訪技巧、事件敏感度以及採訪倫理都是在進入職場後,由新聞台、報社或電子媒體訓練而成,為何新聞媒體要無償提供給網路科技巨擘他們一點一滴所栽培、所產製的成果?
之前我也曾參與 愛信任-劉世芳 委員召開的「跨國網路平台與內容產業影響公聽會」討論,因此對於這項議題未來該如推動,我也會邀請相關業者、團體以及學者,就現有的《公平交易法》或《著作權法》進行檢討修正,如有必要我也會提出一部全新的法案,保障雙方的權益。
最後,公平交易委員會這次主動召開座談會,我肯定他們勇於任事的態度,但同時也要提醒其他行政機關,就如同昨日會中有言,這件事情不僅是公平會單一機關的責任,NCC與經濟部都要一同協助他們將媒體議價帶入台灣。
(圖為劉世芳委員召開之公聽會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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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由政府建構跨國網路平台與本土內容產業間協商機制、保障內容生產者收益,似乎已成國際趨勢。今天世芳與 堅持.張廖萬堅 、 范雲 FAN, Yun 、 林楚茵 以及 高虹安 等委員一同召開「跨國網路平台與內容產業影響」公聽會,邀請產官學研代表發表意見,以作為未來立法之參考。
世芳在會中表示,跨國網路平台的影響至少有兩個。首先是對於本土內容提供者的衝擊,而造成的不公平競爭。據統計,台灣在2019年的數位廣告金額約有458億元,公平會表示臉書、Google占了廣告市場的六成到八成,其中隱含不公平競爭、著作權、本土產業保護等議題,需政府介入監理,這也是澳洲訂立《#新聞媒體議價法》的重要精神。
第二,平台透過演算法推播訊息,恐有影響輿論、傷害民主政治之虞。因此呼籲公平會、NCC研議應對,更期望提供未來數位發展部數位治理的指引,別再「佛系」觀望跨國網路平台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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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有價誰來買單?
高虹安委員與民眾黨政策智庫今日舉辦「『#數位時代下的媒體內容付費 』跨國科技公司與在地媒體業之合作」議題討論會,邀請學界、在地媒體業者與科技平台方,就近期澳洲 #新聞媒體議價法 引起的爭議來做討論。
社群平台成為人們吸收新聞資訊的重要來源,平台協助新聞內容更快地傳播,也藉此得到流量,但新聞媒體卻沒有得到相對應的收益,辛苦生產內容供大眾閱覽,超過半數的線上廣告收益卻都落入Google、Facebook等大型社群平台的口袋。
因此,澳洲政府在2020下半年開始擬訂《#新聞媒體議價法》要求像是大型社群平台,在刊登新聞內容後,必須要向產出內容的新聞媒體支付費用;歐盟也公布了《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草案,要求Amazon、Apple、Facebook、Google等科技巨頭需改變在歐洲的商業行為,否則將以壟斷市場為由給予巨額罰款。
高虹安委員提到,台灣是科技島,人民高度使用、依賴社群平台,但市場不大、制裁力道可能不如其他國家。而新聞媒體業者與社群平台某種程度上共生關係密切,我們也須思考巨型科技業者將扮演媒體內容傳播極為重要的角色,過去政府沒有管制,台灣是否將循著澳洲或歐盟的經驗,思考監管社群平台?
台灣網路治理推動者吳國維表示,此次事件源於 #網路廣告收益侵蝕了傳統廣告收益 ,而WTO討論網路稅制已超過二十年,身為會員國的台灣對於澳洲媒體協議法案是否支持,勢必牽動台灣在WTO的立場:聯合新聞網總編王茂臻則指出,報社很早就意識到未來的競爭對手不會是同業媒體,而是科技社群平台,在廣告上也不強調與科技巨頭的競爭,因為新聞投放再精準,也精準不過數據科技業者。
全國傳播媒體產業工會理事長嚴文廷認為,「 #內容有價 」原則應該被肯定,像是近年媒體品質逐漸下降,與媒體從業人員薪資水平越加惡化有關,應改善勞動環境,讓從業人員不因過勞而影響品質;資深網路從業人員林燕則說,網路廣告營收其實是眼球生意,也就是「 #流量 」。台灣目前數位廣告大約450億,跟5大媒體黃金交叉,後者約300億,對於傳統媒體來說真的是時代的改變,但基於眼球生意的特性,某種程度上還是公平競爭。
前NCC委員何吉森則說,在退下NCC委員職務之前,就一直關心內容產業的發展,了解政府機關面臨市場變遷時,應該如何面對。以澳洲為例,在台灣是由公平會裁決,協商則由交通部、NCC等單位。最有趣的是,科技巨頭更改新聞呈現的演算法時,依規定須於28天前告知媒體,避免影響廣告收入,以及要求科技巨頭蒐集用戶互動數據必須提供媒體參考,並且要闡明如何讓新聞內容被辨識,都是呼應大家在意的智慧產權是否有價。
最後高虹安委員總結,建議從全球經驗出發,思索政府應扮演何種角色,而非拿澳洲立法為借鏡,畢竟台灣與澳洲的時空背景,有很多不同。她也說,社群平台崛起,媒體內容傳播大幅度改變,台灣生態環境怎麼走才最好,而立法未必是最好途徑,但須認知全球趨勢展開,未來的規則、法律、政策會有翻天覆地改變。
#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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