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一定要懂「法」。
關於孩子在校課業與成績等權利的爭取,一切都先從「法」開始。因此,長期以來一直提醒特殊生的家長,一定需要熟悉《特殊教育法》。
實務上,經常會面臨以下的一些情狀。例如兩個孩子一樣都在同一家醫療院所就診,一樣都被診斷為注意力缺陷過動症(ADHD),一樣醫生都開立了診斷證明書,甚至於一樣醫生都開立了藥物,無論是利他能、專思達或思銳。好吧,如果這兩個孩子在學校讓老師頭痛的狀況都一樣。
但是,擁有醫療診斷,並不等同於是特殊教育學生,除非孩子經過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鑑輔會)鑑定、通過,而取得特殊教育學生的身分。
假如,這兩位孩子,一位經過特教鑑定取得特殊教育學生的身分。另一位則沒有通過鑑定,一般會建議轉為由校內輔導系統協助,或者家長因各種理由拒絕接受特教鑑定(一般是擔心孩子被貼上所謂的「標籤」)。
以往,取得特教身分的孩子,例如ADHD孩子取得「情緒行為障礙」,接著他的相關學習權利往往可受特殊教育法的支持與保護。例如《特殊教育法》第19條:
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而這一點,往往是過去未取得特教身份與資格的ADHD孩子無法爭取的。
但現在通過的《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7條(發布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則詳列了以下的內容。
學校應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
學校得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前項學生之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
學校得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
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特別是這一部分:
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關鍵是,那麼對於未取得特殊教育學生身分的ADHD孩子,如果屬於學校「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且有課業與成績需求,這時候則有了法源的依據。
但有意思的地方也在這裡。一般來說,校內對於特殊學生最為熟悉的人員,主要為資源班老師或特教老師。對於輔導系統來說,這部分相對會是陌生一些。未來,如果孩子的條件是:在醫療上,擁有ADHD的診斷,未取得特教身分。但他卻符合《學生輔導法》裡的「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那麼關於孩子日後在課業與成績的輔導上,特教系統與輔導系統如何合作與區隔,將會是一場微妙的互動。
但更重要的是,孩子的課業與成績的權利又多了一條法律來支持。當然,未來家長是否為孩子爭取特殊教育學生的身分,特別是ADHD或其他情緒行為議題的孩子又將會有另一番的考量。
關於相關法律條文的解釋,請特別留意在「應」和「得」之間。前者提供了相對的法律保障或義務,例如《特殊教育法》第19條 :「......『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後者則反映出,在親師溝通上所需說服力的重要性。例如《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7條:「......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王意中臨床心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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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周三我在教文委會審查預算時,有針對以下事項建請 #教育部 檢討改進:
#輔導人員依舊不足
1️⃣近來本辦公室來回與部會索資的結果,發現全台152所大專院校目前仍有24間聘僱的專業輔導人員未達法定應聘任之人數。而且依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校院所聘輔導人員應以專任為原則,當專任人員聘用達3人以上時,兼任人員的聘用也不應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然而108年度資料顯示,有五分之一的大專校院兼任人員比例超過三分之一,甚至超過1成的院校倚賴超過50%兼任人員人力,這不只是逾越了細則給定的標準,顯然也對輔導實務運作會產生不小的影響。
另外,我也屢屢接到相關陳情,反映有學校的專輔人員忙於過多行政庶務,以致影響、壓縮提供學生輔導及諮商的服務。綜合上述情況,我希望教育部應透過妥善配置經費,整體改善輔導人力及環境,以便更能有效回應莘莘學子的需求。
對此,教育部也當場承諾投入更多資源,研議改善專輔人員流動率過高的問題,並督導各校院依法配置專輔人力。
#偏鄉要留住輔導人員
2️⃣此外,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生輔導,我先前質詢時曾呼籲應注重專輔人員的薪資待遇,很高興看到 #國教署 即將修訂提高薪點折合率並於明年1月上路,這部分我給予肯定。不過,隨著人口結構改變,現行仍有幾個面向亟待處理,包含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人數之標準,有必要因應少子化及需求複雜化的趨勢研議調整。而偏遠地區專輔人員的配置,則須將交通往返時間納入考量並合理規劃。還有現行輔諮中心是以任務編組、各縣市輔諮中心主任聘用資格及聘用方式、人員聘用採1年1聘的僱傭契約等等,這些都是我希望接下來能深入檢討的面向。
#師生輔導人員不得共用
3️⃣最後是關於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這部分包括學生輔導與教師成人諮商需求之間具有明顯的差異,且牽涉到專輔人員與教師之間可能產生的倫理疑義,我強烈要求國教署必須確實督導各地方主管機關,絕對不能與提供學生輔導及諮商之專輔人力湊數共用。國教署也向我承諾,會確實督導各縣市政府,確保教師諮商輔導系統的隱密及方便性。
#教師諮輔體系 #教育文化委員會 #教育部 #國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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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要懂「法」。
關於孩子在校課業與成績等權利的爭取,一切都先從「法」開始。因此,長期以來一直提醒特殊生的家長,一定需要熟悉《特殊教育法》。
關於相關法律條文的解釋,請特別留意在「應」和「得」之間。前者提供了相對的法律保障或義務,例如《特殊教育法》第19條 :「......『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後者則反映出,在親師溝通上所需說服力的重要性。例如《學生輔導法施行 細則》第7條:「......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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