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歲末年終之際,來向大家請託。
我除了當配音員之外,還有一個身分是「中華辯論推廣協進會」的理事長。我們是一個長期推廣政策性辯論教育的政府立案社會團體。
不知道大家對於辯論的印象是甚麼呢?我年輕的時候有很多人以為辯論是學吵架的,或許也有些人會因為電視上的政治辯論而對辯論有了負面的觀感。
事實上,辯論的本質很簡單,它是藉由不同立場之間不斷的交鋒跟辯證,來讓自己更深入的了解議題,也讓討論的論點更接近真理一些。
我常常遇到質疑,認為學辯論的人是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一下正方一下反方,是不是沒有,或是害怕表達自己真實的立場呢?
對於所有學辯論的人來說,第一件要學習的事,就是謙虛,是承認自己的不足。我們必須了解人智有其極限,這個世界上有太多還沒有接觸過的訊息,還沒有聽說過的想法,使得沒有人有資格可以說自己的想法必然是正確的。
在這個同溫層愈加厚實的時代,強迫自己脫離同溫層,站在自己的對立面思考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而這正是辯論訓練的核心能力。
同時,政策性辯論,更是台灣之光。
在台灣學辯論的孩子們,從高中開始就常常接觸政策性辯論,死刑存廢、安樂死爭議、賭博特區、同性婚姻、性交易合法化等各種與社會緊密連結的議題陪伴著他們成長。
但這並不是理所當然的,無論是中國、馬來西亞還是新加坡,在全世界講中文的國家裡,只有台灣的孩子有這個機會,因為只有我們有著民主的土壤,可以大聲談論政策。
但令人遺憾的,我們給予在台灣學辯論的孩子們的資源卻是全世界最少的。
我到世界各地擔任辯論比賽評審時,總是可以在他們的宣傳背板與手冊上看到許多銀行與企業的贊助。但在台灣,除了偶爾的政府補助之外,大多都得靠參賽學生與主辦學校社團辛苦的支撐著。
在最有條件辯論政策的國家裡,社會、企業、政府給予的資源卻是世界最少,令人不勝唏噓。
在此懇求大家,將您的愛心分給我們一點點。我知道社會上有很多議題很重要,環境、動保、貧寒、罕病,辯論教育或許不如救人於病榻之中那麼急迫,但是讓台灣的孩子們能夠有多一些思辨能力,能有多一點機會學著理性的作決定,對所有我們關切議題的未來,都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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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穿了系列|賦予與剝奪的安樂死】
「安樂死(euthanasia),是指經過醫生和病人雙方同意後,對無法救治的病人使用藥物,讓病人無痛苦地死去,一般用於絕症或不治之症的病患者身上。全世界只有少數國家允許安樂死合法化(如荷蘭、比利時﹑瑞士等),由於涉及道德、宗教、人權等問題,故一直在社會存在爭議,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立場以下列論點為主」:
「立場支持者」:
- 會被病人﹑家屬或醫護人員濫用,以逃避照顧或醫療責任
- 有違醫學倫理,減低病人生存意志和醫學研究動力,亦剝奪了病人康復的機會
- 對執行者和下決定的家屬造成心理及長遠性影響
- 存在道德倫理爭議,違反人類的自然法則,部分文明及宗教的教義亦反對安樂死
「立場反對者」:
- 每個人都有選擇權利,當中包括終結生命權
- 可以幫助面臨死亡的病者在無痛苦狀態下死亡,減少病者和家屬承受生理和心理上的痛苦
- 符合病者家庭的經濟和精神負擔,亦減少出現「久病床前無孝子」的情況
- 更符合整體社會利益,能使醫療資源更有效運用
對於你來說,又有那種取態呢?
---------------------------------------
有關<<說穿了>>系列:
社會上有不同持分者,所以一定有不同立場,透過了解不同觀點,有助更全面了解議題,從而互相啟發,集思廣益,成為一個有思考而非人云亦云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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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26 支持論點1:具有教育意義
02:35 支持論點2:能保育稀有物種
03:19 支持論點3:可進行動物科學研究
03:57 反對論點1:教育功能薄弱
05:15 反對論點2:保育的效果可能不佳
05:49 反對論點3:傷害動物權利
07:17 疫情之下的動物園
08:21 我們的觀點
09:43 提問
10:04 掰比
【 製作團隊 】
|企劃:宇軒
|腳本:宇軒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歆雅、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拿動物餵動物 德國動物園擬「死亡名單」:https://bit.ly/369atB7
→ 飼料供應短缺,德國動物園列安樂死清單:https://bit.ly/2y4bGNm
→ 「與其餓死不如安樂死」英動物園:第一目標是浣熊:https://bit.ly/3fOPt75
→ 被封城遺忘的巨獸?烏干達野生動物園的瘟疫生存危機:https://bit.ly/3fTccyX
→ 走近動物園 Approaching the zoo|臉書貼文:https://bit.ly/2T0REe0
→ 走近動物園 Approaching the zoo|臉書貼文:https://bit.ly/2WSD5tT
→ 如何理解動物園?(上):目睹長期遭圈養的野生動物時,我們究竟在看什麼?:https://bit.ly/3fMuaD4
→ 如何理解動物園?(下):學習與動物易地而處,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https://bit.ly/2Wtko0U
→ 閉園不休息 泰國動物園直播動物科普吸睛:https://bit.ly/2LpjlbV
→ 【他來逛動物園04】來一場動物園哲學思辨——專訪哲學家朱家安:https://bit.ly/3cxGNj8
→ 全台最古老、比木柵小60倍 新竹動物園重生:...|天下雜誌:https://bit.ly/2Lv4VXK
【 延伸閱讀 】
→ 看動物最能療癒心情了!用直播免費參觀全世界動物園:https://bit.ly/2Lt4Z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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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籠子的動物園,圓了誰的夢?從改建後的新竹動物園談起:https://bit.ly/2WuwAh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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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支持論點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66.質疑安樂死的論據:滑坡效應的危機
有一點很奇怪,經過醫療訓練的醫務人員,特別擔任善終關懷的醫務人員,竟然大部份不支持安樂死的,這點藉得我們思考。
主要質疑安樂死的論點如下:
a. 宗教立場:生命是神所賜予的,人不能自決其生與死
b. 利益陰謀論
c. 滑坡問題:一般人求生意志是須被鼓勵的。立法後,容易摧毀病人的求生意志,促使他們放棄生存輕易要求結束生命。
d. 義務論的生命觀(生命並非享樂的工具)
e. 適切的紓緩冶療可以控制大部份病人的症狀,要求安樂死的病人往往改善痛苦的症狀而,求死的心情會有所改變。
講者:陶國璋(中文大學哲學系兼任教授)、謝建泉(前腫瘤科臨床顧問醫生、生死教育學會創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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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支持論點 在 安樂死推動聯盟| 第七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安樂死 會有相當多的好處,一般來說,安樂死的對象僅局限於腦死或不可逆昏迷病人或死亡已不可避免、治療甚至飲食都使之痛苦的病人。對於這些病人來說,或者 ... ... <看更多>
安樂死支持論點 在 不支持安樂死 :: 讀書心得分享網站 的推薦與評價
摘要指出:「我們不支持《生命終.,2022年4月4日—醫師往往也不樂見協助死亡合法化,因為這可能會破壞與患者間的信任關係。所以,儘管多數英國國民已經支持「死亡權利」好幾 ... ... <看更多>
安樂死支持論點 在 [轉錄][討論] 安樂死-醫學倫理上的反思- 精華區Health 的推薦與評價
※ [本文轉錄自 MedHuman 看板]
作者: dihelix (...) 看板: MedHuman
標題: [討論] 安樂死-醫學倫理上的反思
時間: Tue Jan 27 11:57:39 2004
「安樂死」(euthanasia)可能是從上一個世紀以來,爭議性最大的
醫學議題,舉凡醫學、倫理、法律、宗教、政治和媒體等領域,都是人們論辯
的角力戰場。「安樂死」一詞有許多歧異的用法,在本文中將著重「臨終病人
自願安樂死」,藉著藥物或運用其他人工方法等積極作為,所進行「積極安樂死」
(active euthanasia)問題的正反爭議,從醫學倫理的角度來探討它道德的正
當性,並就我國的現況來看,是否該更進一步修立法律規範之。
近代歷史的發展
自從1920 年秉丁(Binding) 及侯賀(Hoche)鼓吹「毀滅不具生命價值
的生命」(Vernichtung lebensunwerten Lebens),希特勒藉他們的主張,於1939
年將成千上萬的畸形兒童及成年精神病患加以屠殺,稱之為「安樂死計畫」。
二次戰之後,「安樂死」這一問題又逐漸受到關注,精神病學家Rumke在1959年即指出
,主要是因為復甦術(resuscitation)的出現以及老年醫學的發展。七十年代以後,
當人們逐漸撇開了二戰以來的許多陰影及意識型態,「人是否有選擇死亡的權利」
(the Right to Die)等關於「安樂死」的爭論,又更為熱絡地起來。[1]
[1] 孫效智:安樂死的倫理反省,台灣大學文史哲學報,第四十五期(1996)
https://christianstudy.com/data/pastoral/euthanas04.html#t62
荷蘭是世界第一個正式立法安樂死法律的國家,於2002年4月將安樂死「除罪化」
(decriminalization),在遵守法律規定下,安樂死的執行者如為醫師可不予懲罰。
(非「合法化」) 不久後,比利時也通過類似的法案。[2]
[2] 時國銘:打開潘朵拉的盒子:安樂死在荷蘭,應用倫理研究通訊,V.22(2002.4)
https://www.ncu.edu.tw/~phi/NRAE/newsletter/no22/1.pdf
反觀台灣,1960年代王曉民因車禍成為植物人,其父母呼籲政府立法准許安樂死不果轟
動一時,到了90年代王女的父母相繼去世,使安樂死再次成為報章雜誌的主題,但仍缺
乏深入討論。2000年立院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從此末期病人可以立意願書,選
擇安寧緩和醫療或放棄心肺復甦術。但是醫師若貿然為病人施行安樂死,如同幫助他人
使之自殺,仍將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去年(2003)初有血癌病患向立院請願,
請求制定「安樂死」法案,於三月召開立院公聽會。目前,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只處
理「自然死」的問題,「安樂死」則涉及醫護人員「積極介入」及「縮短病人生命」,
現行仍法律無法解決。[3]
[3] 紀欣:生死一線間 : 論安樂死與死刑制度,商周出版 (2003) pp.74~75
關於「自願安樂死」的正反論辯
一般而言,支持「臨終病人」藉由積極作為進行安樂死的的論述有三:
1.生存權包含死亡權:
假如我有生存權,那應該意指我有權在合適的時候處置它,
包括終止自己的生命,只要我不傷害任何人。
姑且假設「死亡權」這個前提成立,在安樂死議題上顯然有很大的謬誤,
我的死亡權並不表示別人有義務幫助我死亡,充其量只能為「自殺」合
理化罷了。或有論者再加上金科玉律理論,也就是說,我們願意別人怎
樣待我們,我們就要怎樣待人。當我們能同理這樣終結痛苦的需求時,
在道德上我們則應盡力協助實現尋死者的願望。[5]
[5] 波伊曼(Pojman,L. P.) : 生與死 : 現代道德困境的挑戰;江麗美譯: 桂冠 (1995)
回到「死亡權」探討上,在現代社會中,生存權並不是
絕對的不可剝奪,當個人透過社會契約的方式,將責任
轉移至家庭、宗族、部落乃至於國家的同時,也將「權力」
漸漸的轉移出去。若是個人的生死不能由他人來決定,
那政府又何來處決犯人的權力?[6]
[6] 賴信瀚:推動安樂死合法化
https://www.geocities.com/HotSprings/Oasis/1755/index.htm
2.綜合「自由原則」和「避免殘忍」的理論:
文明社會中有兩個基本價值,即「自由」和「避免殘忍」,
面對病人有意願選擇安樂死,自由的原則告訴我們應該允許
他有選擇提前死亡的權利,避免殘忍原則則促使我們積極幫忙他。
不過,此處自由的意函,在前面「死亡權」並非如此肯定下,在安樂
死議題上仍有很大的爭議。
3.資源分配與「生命的質量權衡」:
比如說:對於臨終病患所提供的維生設備醫療支出,
若能分配於預防疫苗接種,其所達成的經濟效應不但
比支持臨終病患性命的效益來得高,其所救活的人命。
從健康體系、世界社群整體的角度,來看「醫療資源分配」
的課題,尊重病人自主提前終結生命,所節省下來的醫療資源
,將可以挹注到更需要的角落嗎?表面上似乎說得通,但是在
這樣理論實現之前,積極推展安樂死背後所蘊含的,是以
「經濟意義」來看人命的道理。假如安樂死因此而合法化,
社會中的弱勢,尚未因此而得到更多資源前,很可能因為他
們生產力的不足,更容易犧牲而成為這政策的祭品。
以上這些支持安樂死的論點,仍然有許多瑕疵和謬誤。
當然,光看這樣是不夠的,我們來看看反對一方的意見...
反對自由意志的「積極安樂死」的說法有四:
1.「自然定律」:
與後者「扮演上帝」的論點一樣,也是一般反對自殺
的常見說法。自然定律的理論意思是,希望生存與促
進生命,才是合乎自然的行為。然而,這個說法被認
為是自相矛盾,反對者引述休姆的一段話:
「改變尼羅河或多瑙河的河道並不能算什麼罪過-假如
我有這個能力的話。那麼將幾盎斯的血液改變流動管道
,又算是什麼罪過呢?」論者反駁說,假如這是倫理上
最高的價值,那我們我們也不能道德地為別人犧牲自己,
而這卻是高舉自然定律的天主教廷所接受的。
但是,專就「演化論」這廣為人所認可的自然律來看,一個
會大量自我毀滅的族群,能物種競爭中持續繁衍下去嗎?
放在這個角度來看,鼓吹安樂死不僅是個人的自殺行為,
無異族群的「慢性自殺」。
2.「扮演上帝的角色,違反生命尊嚴的原則」:
在基督宗教內認為,只有上帝才能取走一個無辜的性命,
我們的生之權利是無法獲免的。然而,這樣的說法比較自
然定律而言,更激起無神論者的反感,反道質疑信徒他們
心中的「全能上主」,為何允許臨終病人艱苦難熬的情形存在?
事實上,回到聖經對上帝的陳義,「太初有道,道與上帝同在,
道就是上帝。萬物是藉著他造的,凡被造的,沒有一樣不是藉著他造的。」[8]
[8] 約翰福音第一章:1~3節 (聖經公會:和合本)
扮演上帝的角色,也可以說是與「違反自然律」同義,但是
又更為保守(或正統)的說法。論辯上以前段「自然律」的說法
,將更易為人所接受。
3.在「殺死」與「任其死亡」作道德上的區分:
人們對「積極安樂死」、「協助自殺」、和「決定放棄
使用維生系統治療」之間,是否有倫理差別一直有很多歧見。
爭議的核心在於,作這些行為的人其意圖有何倫理意義。[9]
反對安樂死的人主張,只有在病人即將因患病而「自然死」前
,才有道德的正當性而撤除維生治療。美國醫學會即採這種
「容許消極安樂死(緩和醫療)﹔而禁止積極性安樂死」的態度。
[9] 辛格(Singer, P. A.):臨床生命倫理學; 蔡甫昌編譯: 醫策會; 金名圖書(2003)
相反的,支持安樂死的一方,則認為兩種作為皆符合
病人自主權,在並沒有倫理上的差別。
然而,緩和醫療的直接的死因為疾病,積極安樂死則是外加的
醫療行為,論者認為兩者「動機」與「結果」皆相同,事實上
兩者的「可歸責性」並非一樣。
4.「滑坡效應」(slippery slope)與「道德一致性」:
一旦末期受痛苦的病患,可以合法地積極安樂死,漸漸
其他非末期的病患,只要覺得生命變得難以忍受,亦選
擇安樂死來解除他們的痛苦之名。如愛滋病、尿毒症,
甚至嚴重的糖尿病、痴呆症等,都無法治癒,也都有身
心的痛苦,是否都可以「安樂死」呢?[10]
[10] 趙可式:安樂死、自然死與安寧療護:醫學倫理導論,教育部(2000)
https://210.60.194.100/life2000/professer/chaokshih/2EuthanasiaH.htm
更甚者,如美國前總統雷根的演說辭撰稿人,派區克‧布坎能
所言:「一旦我們擁抱這個利他倫理-人有這種至高無上的權利
,可以決定誰該活,誰不該活-我們就等於搭上一列客車,在此
地和伯肯納集中營之間沒有停車站」。[11]
安樂死很可能因「滑坡效應」而濫用,將造成極嚴重的倫理後果,
[11] Patrick Buchanan : Birmingham News, Nov. 16 (1983)p .11﹔引用自[5]波伊曼
反對者,以邏輯上的謬誤批評之,刀子、汽車、藥物和酒精都
可能被濫用,並不代表就要禁止它,只要訂立適當的規範即可。
只要透過謹慎的立法與嚴格的審核,就將可避免這個現象的產生。
省思與展望
安樂死議題在台灣方興未艾,安樂死政策的未來走向又該如何呢?
荷蘭「安樂死」的實際經驗可以借鏡。荷蘭的安樂死政策,從1970 年代
起即在各社會中各場域廣泛討論,自1984 年起荷蘭最高法院裁定,只要
遵守荷蘭皇家醫學協會所制訂的安樂死行為準則,執行醫師便可不予起訴,
後來這個準則也是2001通過立法中,關於適當照護規定的主要內容。
荷蘭的安樂死法律,有極為堅實的社會基礎,1998年的一項民調即顯示,
有92%的荷蘭人支持安樂死。除此之外,也與二項醫療制度相關:首先是完
善的保險制度,荷蘭人幾乎都能獲得免費的醫療照護,使得經濟負擔不太
可能成為人們尋求安樂死的主要動機。其二是家庭醫師制度下密切的醫病
關係,荷蘭的醫師和病患,通常都因長期接觸而維持著密切的關係,當遭
遇安樂死問題時,可以在充分告知與討論下,不至於作出草率的決定。[12]
[12] 孫效智:安樂死的倫理反省,台灣大學文史哲學報,第四十五期(1996)
https://christianstudy.com/data/pastoral/euthanas04.html#t62
荷蘭政府於1990年,首次調查安樂死的施行情況,人稱雷門林克報告
(Remmelink report)於次年出爐,報告中指出在前一年中,荷蘭有2300 人
死於自願積極安樂死,佔全國死亡人數的1.8%,有400人死於醫生協助自殺,
同時有1040 人死於非自願安樂死,此外,有8100人死於減痛劑用藥過度
(其中61%醫師加重藥劑但未經病患同意),另有數千件給予殘障嬰兒、
重症兒童安樂死的案例等等…從以上數據可見,荷蘭確實出現安樂死制度
的「滑坡效應」。[13]
[13] 參考https://www.internationaltaskforce.org/fctholl.htm;
引自[2]時國銘, https://www.ncu.edu.tw/~phi/NRAE/newsletter/no22/1.pdf
反觀國內的健康照護體系,全民健保開辦不到十年,也沒有如荷蘭歷史悠久
良善的家庭醫師制度,而且荷蘭經驗所顯示的「滑坡效應」,也是後進者要
使安樂死合法化的一大隱憂。況且,國內安寧緩和醫療才剛起步,除了艱忍
苦痛外,安樂死絕對不是病人面對絕症時的唯一選擇。事實上,許多研究結
果都顯示,醫師對於安寧緩和醫療瞭解得愈多,愈不願意執行安樂死。倘若
隨即使安樂死大開其門,有可能再現荷蘭只有70床安寧療護病床短少的現況,
因為安樂死相較為較快速、有效率的解決方法,醫師傾向選擇安樂死這種簡單
的醫療處置,而可能枉顧病患求生的意願。[14]
[14] Hendin H., "Euthanasia consultants or facilitators", MJA 1999;170:351-352.
; 引用自 林雨靜:安樂死與安寧療護;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2001)
https://www.npf.org.tw/PUBLICATION/SS/090/SS-B-090-005.htm
就算民意調查的結果傾向贊成「積極安樂死」的合法,以二戰後德國、英國
等歐洲各國,在相對少數的支持下仍廢除死刑,反對者過了數十年後才逐漸
轉向,就算是民意支持,政府也不應在不成熟的時機進行立法,反而要
以前瞻的思維來領導政策。
在一個愈來愈看重「生活品質」甚於「生命尊嚴」的時代趨勢中,已經有不少
醫生在不考慮病家的意願下,只因為他覺得病人的生活品質太差,就拒絕施予
治療。湯瑪斯‧薩斯(Thomas Szasz),一位著名的精神病學家,就反對醫
師協助自殺和「醫療化」的積極安樂死,並非它過於擴張了個人自主權,而是
它反而會削減了病人的力量。[17]然而,高舉生活品質的人卻也不得不承認,
「生存」是產生其他價值的首要條件,如果輕忽生命的神聖不可輕犯性,如何
保護其他的衍生品質呢?
[17] 薩斯(Szasz T. S.):自殺的權利 ; 吳書榆譯 : 商周出版(2001)
面對不可逆的生死難題,世界醫學學會1995年所修訂的
《里斯本病人權利宣言》中明示一條原則:
「在疑惑中選擇生命」(in dubio pro vita)
面對企圖自殺而未遂的病人如此,在積極安樂死上也應如此。
我認為醫事專業應該更審慎地看待「積極安樂死」,
當緩和醫療開始上軌道初露出曙光時,
尚未找尋更理想的解決之道之前,絕不輕言「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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