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認定不同 海外急難救助差很多;好朋友必看看!
文/葉惠娟
保單上「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辦法」,適用「國外停留期間90天或180天為限」,還是「海外連續旅遊不超過90天或180天」,差很多。
羅姓被保險人多年前投保安泰人壽分紅終身壽險附加終身醫療險,日前在中國大陸包機返台就醫仍宣告不治,事後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依保單附加的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辦法,支付144萬元醫療專機費用,卻遭保險公司以不符合醫療轉送條件為由拒付,家屬不服提出訴訟。最後台灣高等法院宣判,羅姓被保險人家屬敗訴,全案定讞。
羅姓被保險人家屬主張,「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辦法」的「海外連續旅行」,應包括海外出差及旅遊在內。依常用國語大辭典的旅行定義,是指出門到別處去,且中華民國入境登記表亦載明旅行目的包含業務、觀光等目的,故不論羅姓被保險人前往廣東的目的是觀光或出差,均應適用,再者,羅姓被保險人是在休假期間前往深圳,應符合服務辦法規定。
保險公司則表示,「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辦法」已明確指出「於海外連續旅行不超過180天中所發生之急難事故」才適用,因此僅限於旅遊作客,不包括工作期間。再者,羅姓被保險人是在前往大陸深圳工廠巡廠時發病,並非在旅遊期間,不符合醫療轉送規定。
法官指出,海外急難救助是保險公司無償提供保戶的額外服務,金管會也回覆額外服務非屬保險商品的契約條款,不涉及保險給付及費率計算,因此保險公司是否需負擔醫療轉送費用回歸到「旅行」的爭議。
依據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的解釋是指「結伴而行」、「作客出行」,也就是居住於我國境內,在有歸期的計畫下,離開住居工作地前往海外進行觀光、遊歷等事項,如果是前往海外工作並不符合意涵。因此法官宣判羅姓被保險人家屬不得向保險公司求償包機費用。
【2011-09-26,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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