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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l Art News: 申請娛樂場所牌照疑雲 食環署突巡查富德樓租戶 – HK01 Newspaper (2017-05-29)
觀塘工廈表演場地Hidden Agenda (HA)早前遭入境處及食物環境衞生署巡查,被質疑有打壓之嫌。另一邊廂,素有「文青基地」之稱的灣仔富德樓,近日亦有租戶遭食環署上門,查詢有否申請「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此舉隨即觸動了整幢大樓租戶神經,亦喚起公眾對檢視相關政策的討論。
5 月7 日,HA 邀請英國樂隊This Town Needs Gun(s TTNG)和Mylets來港演出,入境處到場放蛇,以欠工作簽證為由把外籍表演者帶返入境處九龍灣辦事處扣留調查。同月17 日,預定到HA演出的芬蘭樂隊Insomnium及澳洲樂隊Orpheus Omega,到達深圳灣關口後被入境處扣留調查,要求他們簽署證明文件,承諾留港期間不可在任何場地以任何形式作音樂演出,否則會被即時遣返。
文化界群起批評,HA 自2009 年成立以來,多次被政府部門巡查,亦因違反工廈地契,於觀塘區內三度搬遷,今次更出動入境條例,質疑政府「選擇性執法」趕盡殺絕。文化組織「文化同行」近日訪問約40個在工廈設工作室的團體,當中三成稱曾被政府部門巡查,不少或要關門大吉,經營環境嚴峻。
這種困擾不限於工廈,商廈的文化團體亦不得倖免。「文青基地」灣仔富德樓八樓兩個單位租戶「nomad nomad」和「Happy Hippo」,上月收到食環署來信,查詢有否申領「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前者成立於2014年,單位是其文化藝術實驗工作室,舉行過「厭世市集」和「細倉真弓影展」,後者則是本地青年藝術家許思樂的個人工作室及迷你藝術空間,工作室不定期開放。
食環署發言人回應,早前接獲投訴,指灣仔軒尼詩道「nomad nomad」有無牌公眾娛樂場所活動,派員調查上址,發現單位上鎖,無人應門,單位亦無名稱,遂向該單位發出預約通知書以便進行跟進工作,其後再到上址調查,並無發現有違規活動。
「nomad nomad」負責人黎加行憶述,當初接到食環署來書函,擔心是被政府盯上,「驚咗一下」,後來食環人員上門拍照,查詢過去的活動是否公開活動或只供朋友出席,黎加行觀塘工廈表演場地Hidden Agenda (HA)早前遭入境處及食物環境衞生署巡查,被質疑有打壓之嫌。另一邊廂,素有「文青基地」之稱的灣仔富德樓,近日亦有租戶遭食環署上門,查詢有否申請「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此舉隨即觸動了整幢大樓租戶神經,亦喚起公眾對檢視相關政策的討論。
回答屬後者,食環人員視察約十分鐘就離去。
她後來見食環署沒有進一步行動,現時唯有「見步行步」,覺得「驚唔到咁多」。
但事件卻觸動富德樓各租戶神經,並擬於本月底開會討論。位處富德樓五樓的「影意志」,有關人員表明近日會加倍小心,暫時不會舉行活動。另有租戶反映,5月24日富德樓門口突然有「AM」英文字頭的車輛停泊,懷疑是政府車輛,令整幢大樓的租戶亦非常緊張。
這陣緊張氛圍或許從3月底已經累積,當時教育局人員到富德樓二樓的「香港民間學院」放蛇,指學院同時向多於8人教授課程卻未申請註冊為學校,發警告信指學院違反《教育條例》無牌辦學,再犯將遭檢控。當時學院負責人之一陳劍青批評《教育條例》對「課程」定義太模糊,辦辦講座或研討會亦隨便被當局認為是課程,容易造成選擇性執法。「為何20個人上地圖理論工作坊就要申請教育牌,否則違法,但改為地圖製作工作坊就沒有問題,這會否只是一個名目?」陳劍青指今次食環署查牌是上次食環署放蛇的「翻版」,他指以往民間活動大多沒有申領「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政府鮮有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巡查及檢控,質疑為何現在突然選擇性執法,加上頻密巡查,形同監控,認為愈來愈多巡查,或意味政府嘗試收緊民間活動。
「其實三個人聚在一起,如果按照法例,或者已算是非法集結,但政府一向不會如此隨便執法。」他認為檢視臨時娛樂牌時,重點並非是否合法,而是合理性。《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是殖民時期的產物,目的是要確保處所的公眾安全和秩序,例如建築物、衞生、消防及通風設備等,「但為何20個人聚集不需要領牌,但20 個人當中有一個講故事,就要領娛樂牌?」他形容條例旨在以消防安全及防止社會混亂之名,規範左派政治活動,質疑這樣的條例是否仍適合現今社會,政府除了透過收取申請費,增加團體經營成本,並可藉着發牌作監控。
律師黃國桐並不認同此等理論,他強調《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是基於安全理由,申請臨時娛樂場所牌照並非難事,「團體為何偏不申請呢?」他認為,民間團體要舉行娛樂活動,就應依法申請臨時娛樂牌,當局依法巡查及作出檢控,屬理所當然,提醒大家不要胡亂「上綱上線」。
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如要舉辦臨時性質的公眾娛樂活動,經營者須按建議娛樂活動情況,在活動展開前7 至42 天,向食環署申領「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條例所講的「娛樂節目」網羅面很廣,既包括音樂會、戲劇、電影放映、馬戲表演,亦包括圖畫展覽、攝影展覽、手稿展覽,連講故事、賣物會、跳舞派對亦不例外。所有公眾娛樂場所必須符合由食環署及相關部門,例如屋宇署、消防處及警方等所訂下的要求。
就臨時性質的公眾娛樂活動,食環署去年接獲1,780多宗牌照申請,並發出約1,530個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署方備註由於從接獲申請至發出牌照之間相隔一段時間,發出的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數目未必與同年接獲的申請數目相同,但署方未有提供申請被拒數目。任何人在未有根據該條例簽發的牌照而經營或使用任何公眾娛樂場所,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罰款最高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並可就罪行持續的期間,另處罰款每日2,000元。根據資料,食環署去年就未領有牌照而經營公眾娛樂場所作出五宗檢控,但未有備存相關巡查數字。
「申請娛樂牌是否常識?以前政府甚少以此執法,不少民間組織一直辦展覽,亦一直不知道要申請娛樂牌!」灣仔區議員兼香港文化監察主席楊雪盈稱,即使是富德樓開放日,每個單位最多只有五至八人,一層僅兩戶,且有兩條走火通道,理應符合消防要求。她質疑《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不合時宜,不利於孕育文化藝術發展,而且文化藝術本質有時未必屬於娛樂,例如部分展覽是要帶出文化問題,但在現時政策下,卻要領娛樂牌。她又指,政府尚未處理工廈無法申請臨時娛樂牌的問題,「HA 有三條走火通道,又設於地下,設有合規格消防喉,但因為地契,HA就申請不到娛樂牌」,法例不「鬆綁」,身處工廈的文化組織就沒可能申請到娛樂牌。
申請臨時娛樂牌費用由1,655 元至16,510 元不等,但發牌當局認為某公眾娛樂場所由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推薦的宗教、慈善、福利團體、組織或機構,或者教育統籌局局長推薦的教育機構或組織使用,則只收取象徵式牌照費140元。楊雪盈批評,豁免對象並不包括文化組織,「制度上無空間,亦無尊重文化,為何文化人要如此卑微?」她數月前邀約民政事務局副局長許曉暉,商討現時文化空間日漸收窄的問題,但至今未有回音,但她決意日後會與決策局爭取。
立法會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馬逢國表示,現時有《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依法行事屬無可厚非,否則有法不執,又遭人詬病,申請娛牌照亦是必要,因為公眾活動人數或出乎意料,隨時釀成危險,「一個單位小型展覽,人流或者不多,但又有可能一下子有很多人,加上若整幢大廈十層樓,均同時有展覽,就可能出現問題。」他認為雖然申請娛樂牌是必要,但應檢討申請娛樂牌或暫時娛樂牌的情況,包括擴大豁免範圍、簡化審批程序等。他明白近年愈來愈多文青活動,經常有小型展覽及周末市集,若要每次申請娛樂牌,必要簡化申請程序。
至於工廈租戶「原罪」,導致不能申請娛樂牌。馬逢國指去年陳茂波曾經提及,計劃放寬工廈非工業用途之限制,或為藝術創作和音樂活動提供空間,但由於去年發生九龍灣淘大工業村的迷你倉大火,令消防部門大為緊張,連帶食環署、屋宇署亦跟足指引。演出場地、娛樂牌、演出者的工作簽證,三者環環相扣,他上周已去信發展局及保安局,促請檢視演出者的工作簽證事宜,並擬於政府換屆後,約見司長檢討娛樂牌,並釐清批發娛樂牌的準則。
幾乎每隔一段時間,娛樂牌就會惹引社會爭議。去年4月,天王黎明演唱會開騷前兩小時,因不獲發臨時娛樂牌而急煞停,翌晚亦在個唱開始前不足一小時終獲發牌;去年8月,Slide The City亦因未獲發臨時娛樂牌,於開幕當日早上9時至12時要暫停開放。
要數最具爭議性必然是2010年5月,支聯會於銅鑼灣時代廣場擺放新民主女神像及相關展品悼念六四21 周年,食環署以未申領臨時娛樂牌為由清場,當時支聯會主席司徒華質疑:「我哋口依家喺度娛樂咩,要娛樂牌呀?」終審法院裁決必須能控制公眾進入正舉辦或進行該項娛樂的地方,該處才算是公眾娛樂場所,原訟法庭認為個案中的主辦者無權在展覽地方控制公眾入場,因此該處不應被視為「公眾娛樂場所」。七年過去,司徒華已然離世,娛樂牌爭議依然,其審批仍是不清不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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