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的提示>
要求債務人簽發本票對於債權人之後的強制執行來說是比較方便的方式,
因為債權人可以直接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然而,
在聲請本票裁定前必須要將本票向發票人提示,
這裡所謂的「提示」是包含什麼樣的行為呢?
可以用電話通知?用line通知?或寄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嗎?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劉哥聯繫!!
【劉耀鴻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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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0的網紅吳秉叡 BRAYWU,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針對本次修法,委員同仁為防止偽造或強迫性之本票產生,於票據法中加強債務人保護機制,金管會認為無修正之必要與急迫性,原則上我贊成,但對於非訟化所謂債權人釋明義務、本票裁定前通知發票人,個人敬表不同意見。 本票原則上是信用證券,具有無因性,其債權債務關係已和初始之原因關係切斷,此類設計是為了增加商業流...
定 存 強制執行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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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健身】 第一集,新手真的練的比較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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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學到的專業中,其實身體在前期做任何事情,理論上一定都會比較快的,但實際上又有什麼樣的問題呢?
我們要了解,做任何事情,都會遇到的,強大的敵人 【心理大魔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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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用遊戲來比喻好了,你今天玩一個遊戲,前期經驗少,升級快,這是沒錯的,但問題是,你有沒有想玩這個遊戲,你又投入多少呢?
在許多高手的經驗中,他們在玩遊戲,一開始先創一隻角色,然後一連串的任務過完,接著把等級提昇到一個程度時,知道這個遊戲前期拿到的資源要投在哪裡。
此時,他們會重新創一隻新的角色,並且在這個時候再搭配著 【氪金】 下去,這樣的速度會比你完全不做功課來的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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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前提是,這個他對這個遊戲有興趣,也做了功課,再搭配 【氪金】 ,才會有更好的效果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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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快速成長】=====Par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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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每件事情,來自於想做,是先想才做,做了找方法,才有好結果。
EX:我喜歡這位女生,我想跟她在一起,因此我開始找方法,吸引她的注意,為了讓她注意我,而最後雙方有好感在一起。
不是:我不喜歡這位女生,我不想跟她在一起,我遠離她,甚至沒跟她見面,最後我們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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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要了解一件事,心理強化是做事前置要點。
與其開始快速的進行,倒不如先找到改變的夢想。
當你把夢想放大時候,你會發現衝勁完全不一樣。
接著拼命投入找方法,出現好的成果因此想繼續。
【做事有個順序流程,把這些流程優化成效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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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新手持續】=====Pa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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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飲食、休息,當你沒有接觸過任何一個調整,先不要急著一次全下。
因為你的生活已經習慣這些狀況,一開始就大幅度的調整,身體真的可以承受住嗎?
就算你硬撐,但你的潛意識到時候不會反噬嗎?並不是所有人都適合用強制執行能達到好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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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個比喻
運動 就像 賺錢
飲控 就像 省錢
如果不斷的飲控,但不運動,那就好比不斷的省錢,沒有增加收入,那遲早還是沒錢。
如果先有了賺錢,再加省錢,那這樣落差效益更大,也能逐步調整,身體比較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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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事情將 【流程優化】 或 【建立系統】 會把這件事情做的更好,並非毅力兩字。
舉例:我今天想要追這位女生,追了很久,花了很多錢,一樣對我不理不採,並且跟別人交往! 請問這時候你還會毅力下去嗎?
舉例2:我不喜歡念書,但我一直參加國考,想當公務人員,考了幾年一直考不上! 請問這時候你還會毅力持續考國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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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認,成功需要堅持,需要毅力,但如果你不喜歡這件事情,你不想做,又何來堅持跟毅力?】 難道每個人都會去挑戰自已不喜歡跟不熟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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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該如何喜歡一件事情呢?
★充滿期待感 (感覺做,能改變)
★別想著很難 (想著你也能做到)
★從簡單開始 (因為會,想挑戰)
★由少養成多 (任何事,都先有)
★改變而感動 (因感動,有衝勁)
★紀錄自成果 (記著當初的衝動)
★展現出自我 (因改變創新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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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的,你對這件事情,會越來越愛,但你要單純用堅持與毅力,你會不會找不到改變的動力呢?
強迫去做每件事情,通常以失敗告場居多,如果先喜歡跟認同這件事,那持續的可能性是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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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Par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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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新手訓練比較快,不可否認,如果單純以健身效益來說(包含做事情)的確是。
但我們要了解一件事情,就像你開車上路,到達目的地的時間,要加上等紅綠燈,要加上車流量狀況,而不可能只有你一台車。
(所以用理論假設,基本上是很難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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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論一個,打掃自家裡,夠簡單了吧。
不想動起來,哪怕只是用吸塵器,也不想。
所以只要不想,簡單的事,都變很難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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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問自已,改變會不會使你更好?
因為你知道改變不是三兩天的事情,是需要一段時間,如果需要一段時間,就必須要準備計劃,那會來的更加周全。
接著準備:
★什麼原因讓你想改變?
★什麼時候開始要改變?
★什麼讓你有動力改變?
★如何讓你喜歡上改變?
★怎麼讓改變速度更快?
★改變後獲得哪些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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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你做好更萬全的準備,期待夢想兌現,就在不遠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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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次修法,委員同仁為防止偽造或強迫性之本票產生,於票據法中加強債務人保護機制,金管會認為無修正之必要與急迫性,原則上我贊成,但對於非訟化所謂債權人釋明義務、本票裁定前通知發票人,個人敬表不同意見。
本票原則上是信用證券,具有無因性,其債權債務關係已和初始之原因關係切斷,此類設計是為了增加商業流通性及使用便利性,任何對本票制度的修正都需要回頭考量制度設計之原因。
現行非訟制度設計通常不開庭,如修改非訟事件法,要求釋明甚至證明、通知發票人,甚至通知相對人答辯將加大非訟事件開庭可能性。現行民事訴訟已有「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應可解決此類問題,若擔憂當事人於擔保、反擔保強制執行或其他程序上的成本困難,應從訴訟扶助的角度出發,降低民眾訴訟成本,達成本票無因性、訴訟經濟、非訟職權行使、紛爭解決一次性等制度設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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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15東森 惡房客神隱 租金電費沒繳 房間一團亂
房東一開始打開門,迎面而來除了髒亂的環境,還有撲鼻而來臭酸味。
記者賴正鎧、張仲華採訪報導……↓
5坪大的空間,一包包垃圾袋占據各個角落,走路都很困難,而在一開始還有吃剩的食物留在現場。
詹姓房東:「廚餘還是什麼的,都是有長蛆、長蟲的,像這個鍋子(裡面)我不知道它是什麼?」
咖啡色黏稠的液體讓人作噁,當初房東一開門看到這個景象,當場傻眼。但更傻眼的是,房客,人呢?
詹姓房東:「因為她(房客)把我老公設成“拒接”,所以我合理懷疑她已經跑走了。」
連新做的木頭地板….
詹姓房東:「就是不太穩了,可能水(滲進去)。」
走起路來嘎嘎響,打掉換掉又要2~3萬,房東說,讓她頭痛的房客就是「她」。
戴著眼鏡、托著下巴,她就是房東口中的房客徐小姐,26歲的她,2015年11月像房東簽約,表明自己是在電視台上班,但房東說,住進的第一個月就遲繳房租搞神隱,再來積欠一年的電費、兩個月的房租、弄壞木頭地板,最後讓房東損失將近6萬元,留下一堆垃圾,消失不聯絡,這種頭痛的房客,房東該怎麼防?
房仲業者陳泰源表示:「存心要當惡房客的,當他知道房東堅持租約要做公證,他一開始就一定會打退堂鼓,租約只要一旦做公證,我就可以直接去申請強制執行,就直接從妳房客的帳戶扣錢。」
我們用房東留下的電話試著聯絡徐姓房客,但沒得到回應,只是現在,詹姓房東苦惱心痛,少了房租電費,又少了對往後房客的信任。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191284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