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宇老師的解題小教室🔥來啦~
首先恭喜各位考生度過這艱辛的高考啦!
那我們就趕快一起來討論109年高考的刑法總則題目吧!
三、甲計劃殺死乙,乃趁周末在乙平日上班騎機車必然經過的乙家大門口前方,挖了一個大洞,洞的下面鋪滿刀片,並在路面上作好偽裝,完全看不出來路上有大洞。未料隔天周一早上,本來要上班的乙突然生病,乙之妻丙為了買成藥而騎機車出門,丙未能發現路上有洞,連同機車摔入洞內而被刀片刺死。試說明:甲的刑事責任為何?(25分)
🔎爭點:甲錯殺丙的行為應屬何種錯誤類型?
🔎解題關鍵:若單純從傳統的客體錯誤、打擊錯誤的分類去區分,於此種案例中將無法明確知悉,到底該如何界定本案的錯誤類型。
採取客體錯誤的看法,代表你認為甲不論是挖洞也好、持手槍殺人也好,皆會認錯被害人的身分,因此僅成立一個殺人既遂罪;採取打擊錯誤的看法,代表你認為甲內心真意只想收了乙,卻意外的收掉了丙,因此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過失致死罪。
🔎論理核心:從上述說明中即可得知,本題重點在於分析責任評價上,行為人到底如何管控風險該如何實現?亦即對於甲來說,客觀上該結果的實現,是否為甲所不可預期的,還是甲根本沒有採取任何管控措施來防止他人落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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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為了殺害乙,準備了毒藥一小瓶,計劃於隔天在乙的飲料內下毒。未料當晚甲的兒子丙擦桌子時,不小心打翻毒藥,丙害怕被甲罵,因此在該寫明毒藥的空瓶中,加入自來水,藉以讓甲不要發現此事。隔天,不知上述情事的甲,出於殺害乙之意思,將該瓶中之液體倒入乙的飲料中,乙喝下後並無任何反應。試說明:甲之刑事責任為何?(25分)
🔎爭點:
甲拿自來水殺乙的行為是障礙未遂或不能未遂?階層切記請勿搞錯啊!!
🔎解題關鍵:
本題相對於第三題簡單許多,只要能夠精確地提出不能未遂的適用理論,並擺放入正確的階層中(錯不得呀~)討論,架構上鋪成應無太大問題。
然採取具體危險說或客觀危險說,應於構成要件層次加以討論;若採取重大無知說,則應於三階層外加以討論,一般學說上稱為「事理上阻卻刑罰事由」。
🔎論理核心:具體危險說或客觀危險說皆著重在客觀上是否有危險這件事情,重大無知說的關鍵則在於行為人是否「誤認自然因果流程」。
而就本案來說,行為人應顯難認為屬於不能未遂而不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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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宇老師碎碎念時間🔥
本次的考點可說是刑總中時常被討論的爭點,第四題是中規中矩的不能未遂討論,只比較需要注意的是千千萬萬別放錯討論的階段啊!!!而第三題在事實案例的函攝討論以及論理說明將考驗大家的實力,亦明顯成為本次拉開大家刑總分數的關鍵題唷
本題的事實案例遊走在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中,一般傳統題型中,行為和結果相隔一段時間。簡言之,一般題目會出現做某行為,而不久後會實現行為結果(如我拿刀砍他人,沒意外的話頂多10秒的短時間內會出現死亡結果對吧)。
可是呢~我們回頭看本案案例,甲拿了刀、設陷阱,而死亡結果卻在很長一段時間才出現,甚至出現被害客體與想像客體不同的情形,就好像比行為人在禮物盒裡包了炸彈後想炸死收到禮物的他人,但好死不死在運送過程中出現偏誤,如郵差或收貨人被炸死等等,都讓錯誤的討論延伸出更多的可能
✅好,那重點是什麼呢? ✅
本題中,甲的主觀故意的範圍函攝、除了寫傳統打擊錯誤、客體錯誤的分類、多論述本案是偏向哪一種事實函攝,或甚至有無其他論理角度去闡述風險實現,關鍵在於你立基什麼角度用哪種理論強有力的說明,才會是在有限的篇幅下大大拉開自己與其他考生的關鍵所在呀~
--------------安安我依舊是分隔線-----------------------
最後想跟各位考生說聲辛苦了! 國考真的是一場令人身心疲倦的拉鋸戰,但考完了就放自己一個假吧,好好慰勞自己這麼多時間以來的堅持,振興券領了就趕快去刺激消費順便犒賞自己吧!
最後在留言區送上一首老師最愛的女歌手LALA的歌送給大家,有什麼想討論的都可以丟訊息或是直接留言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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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周昉的刑總課本中提到關於打擊錯誤與客體錯誤競合的學說有2個
案例:甲欲殺乙 卻誤丙為乙欲殺之 不料開槍時卻誤中丙旁邊之乙
甲說就是把甲對乙 甲對丙分開來看 之後再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 結果來說甲犯了殺
人未遂罪
書上有詳細解釋甲說
但是關於乙說我不太瞭解 課本上只說2種錯誤均是在一次殺人行為中產生 一行為應一
次處斷 所以將2者以想像競合論處甲殺人既遂
乙說只有解釋上述這樣
我的想法是甲自始有殺乙的故意 而乙也被甲殺死 所以甲成立殺人既遂
但是這邊甲誤丙為乙的部分我不知道該如何解釋
有沒有人可以說明一下乙說的更詳細解釋?
還有實務上的通說是採哪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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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165.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9760687.A.198.html
※ 編輯: bensan (118.171.165.23), 04/04/2016 17:15:54
我把課本原句打出來好了
(1)甲雖先有客體錯誤 而後在射殺行為中又產生打擊錯誤
(2)然而該兩次錯誤均在同一殺人之犯罪行為中產生 一行為應為一次處斷
(3)是故 應將兩者依想像競合犯論以故意殺人既遂罪責之從重處斷為是
不是我不想說清楚 是真的課本只有寫這樣
※ 編輯: bensan (118.171.165.23), 04/04/2016 17:21:16
我在查的時候 處殺人既遂的理論是以甲原本就是有殺乙的故意 而乙也被殺死 心想事成
當做出發點 但更詳細理論解釋我一直找不到
※ 編輯: bensan (118.171.165.23), 04/04/2016 17:30:02
所以是依照甲說去解成 故意殺丙未遂 過失致乙於死?
所以解這題可以不用寫有學說爭議 直接用甲說下去處理就可以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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