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小常識】
何謂「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係民法對因失蹤而生死不明之自然人於經過一段時間後,授權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死亡,以確定懸而不定之法律關係的一種制度。例如家人長期離家音訊全無,所遺留的房地產無法處理、配偶也無法再嫁娶,此時即可向家人戶籍所在地法院聲請法院對家人為死亡宣告。
依據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此制度設立之目的,以結束失蹤人原住居所為中心之法律關係,並非剝奪失蹤人之權利能力。死亡宣告是法律「擬制」的死亡效果,與實際情況未必符合,所以宣告後如果有證據可證明被宣告者仍然活著,死亡宣告可撤銷。
民法第9條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死亡宣告以後,如果失蹤人實際上並未死亡,該怎麼處理?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
另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3條:「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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