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程序】2
當收養程序走到通過審查會後,一旦進入「媒親」,會突然覺得緩慢的程序突然變快了
前面常有一種不知何年何月才會收養到小孩的感覺
媒親後,大小孩需要「漸進」的過程
也就是讓小孩熟悉大人,大人也熟悉小孩,彼此認識的過程
不過因為我們家肉肉見面時是5個月又25天的寶貝,還不太認人
(但我沒完全同意這個說法,我們照顧她時,仍會感受到:她記得前五個月照顧她的保母阿姨,她記得保母阿姨帶她去過夾娃娃機店,我們也覺得她能平安地陪我們從北部坐高鐵回到左營,一路很配合,也是因為她之前就有在北部大眾運輸進出的經驗,所以沒在擁擠、站滿人的高鐵上哭鬧,讓我們兩個爸爸都非常感謝這位天使寶,這麼愛護我們相遇的第一天。也非常感謝前五個月保母阿姨把肉肉照顧得這麼好!)
因為小小孩不太認人,所以「漸進」的時間只有幾個小時
趁著肉肉想睡了,就推著推車回高雄了
我們從和機構第一次申請見面,到前面這段時間,大概近二年
接下來是六個月左右的「共同生活期」,又稱為「觀察評估期」或是「試養期」
我覺得共同生活是最中性的說法
觀察評估像是社會盯著我們,社工代表社會、代表法院來評估我們
試養則像收養人可以嘗試養孩子,但我最不喜歡這個用法,誰要讓人「試著養」?我們就是認真照顧自己的孩子,叫試養超怪的
接下來社工會繼續每個月到家訪視、確認一切照顧,及準備未來上法院的資料與計畫
當機構完全放心了
才會與出養人約最後一次簽約時間
這個簽約時間很重要,因為法院之後裁定後,日期是追溯到這一天的
也就是前面共同生活期時,主要的法律監護權仍在出養人身上,但理論上簽契約這天之後,法律責任就到我(們)身上了
接下來得等收出養社工,將所有匯整好的資料送件
對收養人來說最煎熬的是
很怕出養人突然躲債消失,或簽契約沒出現,或是簽完後就消失,或最後關鍵的出庭日沒出現
首先,要先等開庭
通常是家事簡易庭,會由司法事務官來收案、排開庭時間
速度得看那個法院當時的家事案件多不多
人力少,案件多就等久一點開庭
等到開庭後
就是出庭
我們當日遇到很同志友善的司事官
但就有聽到其他法院對同志非常不友善的司事官,就會盡其能為難收養家庭
我們只開了一次庭,就裁定了
但有的家庭開了好多次庭
像是堅持要收養人再上課、要確認沒有其他人要收養這個已照顧好幾個月的小孩、確認真的找不到生父、再由別的機構的社工評估一次孩子和家庭.......
不想列了,越列越討厭那些機車的司事官
正向看待是說他們很謹慎
但,通常這些程序社工都已走過一回了,為何要延宕親權而不信任社工們長時間以來曾做的努力?
等裁定也需要時間
收到裁定要等有無人抗告
再來要再等裁定確定
就是不斷煎熬地等
最後拿到裁確書,去戶政、健保局辦完所有程序,一切才會真的告一段落
知道開始照顧小孩後,和孩子會分開的意外不多
基本上當機構討論決定法院送件時
其實差不多就確定了
但終究,還是法律文書變更了,才是真的
心就是懸著
法院審理速度真的很看人品....
當年,748施行法沒能讓我們共同收養
現在我們又要來一次,而且是得打一場難以預期有機會勝利的法律戰
加油了,我們大家!
加油了,台灣!
另外,其實出養也是有複雜程序
社工們也會評估各種出養人的需要,而不是出養人想出養,就可以的,也需要先評估「出養必要性」的
--留言有報導與認真的記者簡述的流程--
圖片來自:台北市收出養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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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養平權 #性傾向平權 #家庭平等
#兒童最佳利益 #收養自由
家事裁定抗告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近我們收到律師界再討論成年監護制度民法和家事事件法的修法草案。草案提到監護人需提年度監護計畫和年度監護報告給法院,法院也必須依職權直接改定監護人。站在保障受監護人權利的角度無可厚非。
但我的評估是成年監護的相關案件,立即會從每年一萬件(七千件新聲請,三千件改定監護人、另行選定、許可重大財產處分、酌定報酬等),擴大到三萬件,最後壓垮家事法庭。
這次精神衛生法修法兩個修法版本均提到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聲請強制住院治療」變更為「許可強制社區治療」。
有關受監護人的人權保障和精神病人強制住院的許可,都變成法院保留原則,似乎大家都認為由法院來許可,比較能夠保障精障者的人權。
草案規定未來強制住院必須由法院許可,許可期限是六十天,且如果要申請延長強制住院,需在十四天前由兩位精神科醫師向法院提出延長強制住院的許可。
我嘗試提出幾個問題大家來思考:
一、申請強制住院的許可,草案並未規定多久要准駁。
二、強制住院的要件是兩位精神科醫師判斷,有自傷或傷人之虞,那應該是很緊急的事件,法官可以依據甚麼專業判斷予以准駁?
三、強制安置在103年納入提審法範圍之後,申請提審案件法官的准駁依據為何?
四、請問目前家事法庭法官有幾位?如果強制住院須經法官許可,大概要增加幾位法官?
五、請問法官和精神科醫學界的見解不同的時候要聽誰的?例如:法官裁定不准強制住院,精神科醫師能否抗告?
以上這些問題應該進一步釐清。目前可以暫先以提審法,以及衛福部依據CRPD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正在進行的身障者法律扶助專案來保障強制住院精神病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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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基礎論
【作 者】姜世明|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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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共分為二十章,對民事訴訟法之課題擇其重點,予以說明。其乃著重在對基本論之探討,於憲法原則及民事程序法之發展關係、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流變,有較為詳細之介紹。本書對於現今民事訴訟法學處於「被緩和職權探知主義」與「修正辯論主義」間之選擇、「法律安定性」與「個案彈性」間抉擇,且提供部分思考基點。
✔而對於民事訴訟法與實體法之關係,亦即是否程序法之發展從此將與實體法目的分道揚鑣?另是否將以當事人自主選擇取代原程序法所彰顯之法安定性及平等性?亦係現今民事訴訟法所面臨之十字路口。此外,就簡易程序、保全程序及家事事件程序等問題,本書亦均提供相關素材或個人之觀察所得,用供參考。
【章節簡介】
🔺第一篇:民事訴訟法總論
第一章:建構及解釋適用民事訴訟法之基本考量要素
壹、前言
貳、民事訴訟之目的論
參、民事訴訟之基本理念
肆、憲法之因素考量
伍、結論
第二章:處分權主義
壹、概說
貳、對於訴訟開始之主導權
參、對於訴訟對象、範圍之決定權
肆、對於訴訟終結之決定權
伍、處分權主義被架空之危機——當事人之程序或法官之程序?
陸、處分權主義之界限
柒、結論
第三章:辯論主義
壹、前言
貳、辯論主義之意義及其意識型態關聯
參、辯論主義之具體內容
肆、辯論主義之修正
伍、結論—辯論主義作為中流砥柱?或明日黃花?
附論、相煎何太急─從部分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第條適用之妥適性談起
第四章:訴訟主體論
壹、前言
貳、法院
參、當事人
肆、第三人之參與
伍、訴訟代理人
陸、結論
第五章:訴訟客體論
壹、前言
貳、主要訴訟標的之論爭
參、部分挑戰傳統論爭之觀點
肆、訴訟標的理論在訴訟上之作用
伍、結論
第六章:訴訟要件論
壹、前言
貳、訴訟要件之意義
參、訴訟要件之種類及內容
肆、訴訟要件之審查
伍、欠缺訴訟要件之效果
陸、結論
第七章:訴訟行為論
壹、前言
貳、意義與種類
參、訴訟行為基本問題
肆、訴訟契約
伍、訴訟行為之瑕疵與治癒
第八章:舉證責任法
壹、前言
貳、舉證責任法之基本問題
參、舉證責任分配法則之體系建構
肆、結 論
第九章:部分民事證據法理之變遷
壹、前言
貳、部分民事證據法課題之提出
參、實務見解之對應發展
肆、評估與結論
第十章:再論臺灣部分民事證據法學理及實務之新開展
壹、前言
貳、證明妨礙
參、證據契約
肆、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
伍、實務見解
陸、結論
第十一章:裁判論
壹、前言
貳、裁判之種類
參、判決之作成及其瑕疵
肆、判決之效力
第二篇:各級審級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審程序論
壹、前言
貳、訴之變更、追加及反訴
參、當事人恆定原則及其緩和
肆、集中審理之理想與實踐
伍、結論
第十三章:送達論
壹、前言
貳、送達基本論
參、結論
第十四章:上訴審
壹、前言
貳、第二審
參、第三審
肆、結論
第十五章: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
壹、前言
貳、再審
參、第三人撤銷之訴
肆、結論
第十六章:簡易訴訟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
壹、前言
貳、基礎法理
參、基本制度簡介
肆、部分實務上爭議問題提示
伍、結論
第十七章:裁定及抗告程序
壹、前言
貳、裁定概論
參、抗告及再抗告程序
肆、結論
第十八章:假處分程序
壹、前言
貳、假處分之目的與類型
參、要件
肆、假處分聲請之裁定
伍、效力及撤銷
陸、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柒、結論
第十九章:督促程序與公示催告程序
壹、前言
貳、督促程序
參、對修法之評估
肆、公示催告程序
伍、結論
第二十章:家事事件程序概說
壹、立法目的及特色
貳、法理適用
參、家事事件之合併審理
肆、調解程序
伍、程序監理人
陸、暫時處分
柒、結論
附錄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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