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凌杰先生被裁定「死於不幸」,而非自殺或意外,意思否定了他的捨身就義,而且沒有人需要負責任。這些卑鄙的判詞才是真正的不幸。
歷史會判斷,去年寫了關於梁凌杰先生的文章紀錄事情起末,收錄在《我們的最後進化一書》,全文如下:
「全面撤回送中、我們不是暴動、釋放學生傷者、林鄭下台、Help Hong Kong」
6月15日,金鐘太古廣場外一位身穿黃色雨衣的男子一躍而下,成為反修例運動中第一位因議題而犧牲者——「黃衣人」梁凌杰。
這天以後,黃色雨衣的背影成為香港抗爭歷史的符號。
6月15日以前,香港人經歷了香港抗爭史上最大的挫敗。6月9日,香港動員了一百萬人上街要求撤回惡法,換來政府於當晚十一時發聲明宣布如期二讀草案。為阻止二讀,6月12日市民在金鐘一帶集會,期間有人衝出馬路及進攻立法會,遭警方以催淚彈、布袋彈及橡膠子彈鎮壓。
面對政府以強硬手段鎮壓示威,加上政府宣布「暫緩」修訂,抗爭進入瓶頸階段,民陣號召6月16日「譴責鎮壓,撤回惡法」大遊行,但民間反應已因「暫緩」降溫,一方面部分市民無奈接受政府讓步,另方面眼見一百萬人遊行亦無法讓政府撤回草案,對示威遊行的作用抱疑。運動陷入史無前例的絕望,討論區上開始出現自殺告文,部分是對運動感到氣餒,亦有人表示願以死相諫。
直播
6月16日「譴責鎮壓,撤回惡法」大遊行的前一天,2019年6月15日下午四時許,各個媒體直播視框聚焦同一畫面,一位身穿黃色雨衣的男子危站在金鐘太古廣場外高逾二十公尺的臨時工作平台,並在棚架掛上寫有「全面撤回送中,我們不是暴動,釋放學生傷者,林鄭下台,Help Hong Kong」的橫額。黃色雨衣的男子危站的消息,亦在主流媒體新聞平台推送,成為當天全港關注的事件。
危站期間,立法會議員鄺俊宇三度向警察要求與黃雨衣男子直接對話被警方拒絕。鄺俊宇只能留在金鐘道對面人行道用揚聲器叫喊,呼籲「下來,我們明天一起去遊行」,然而聲音未能清楚傳到太古廣場的平台。
晚上八時許,男子脫下黃衣坐在平台休息,約九時,他突然爬出棚架,消防員嘗試將他拉回不果,他的上衣被拉脫後墮下,跌落安全氣墊旁之人行道,目睹過程的鄺俊宇激動痛哭。男子被送往律敦治醫院搶救後證實不治,成為反修例運動中首名死者。
消息傳開,當時新聞仍以「黃衣男」、「雨衣男」等稱呼作相關報導。
當晚香港一片哀聲,網上出現悼念文宣及畫作,以黃色雨衣為記號。同日死者身份亦被確認公開,這名黃色雨衣男子為梁凌杰先生。
梁凌杰,生於1984年3月7日英屬香港,卒於2019年6月15日,終年35歲。
梁凌杰先生的犧牲,激發了翌日兩百萬人上街遊行,民陣以「200萬+1」宣布遊行人數,向梁先生致敬。終於,在兩百萬人上街的空前壓力下,林鄭政府當日宣布「已停止」修例工作,並向市民致歉。
在梁凌杰先生死後的一天,他臨終親手寫下的「全面撤回送中」訴求,終於得到回應。
跳下來
梁凌杰先生的離世,對香港帶來前所未有的震撼,意味著香港抗爭運動由過往推崇和平示威,過渡到準備流血犧牲的抗爭意識。
香港資深遺體修復師及生死教育會長伍桂麟從6月15日當日下午開始關注新聞,從觀看直播中,他推測梁先生墮樓機會很高。他表示,從梁凌杰先生的抗爭行為,包括選擇金鐘這個極具標誌性的地點、清晰明確的標語、連最後的衣服亦選擇顏色最鮮明的黃色雨衣,這些都顯示梁凌杰先生當時的理念十分強烈。
伍桂麟從新聞直播畫面中直接看見梁先生墜樓的一刻,他觀察到梁先生墜樓時身體向後並且後腦著地,死亡意志堅決,搶救成功的機會很低。最終梁凌杰先生於香港灣仔區律敦治醫院宣告不治。
梁凌杰先生的死屬於「利他型」自殺,借自殺表達訴求,希望為在世的人換來理想,歷史上也不少例子,以死亡將抗爭運動提昇到另一個階段。伍桂麟說:「正如電影《十年》裡面的自焚者,想不到十年的一半也不用,就真的出現。」從事生死教育多年的伍桂麟對自殺行為十分理解,他說當社會運動膠著:「用過好多方式去爭取,都沒進步,甚至倒退,就會生出自殺念頭。」自殺是因為絕望,亦是希望為生者帶來希望。
梁凌杰先生離世後,伍桂麟曾考慮應否站出來為他打點身後事。當時他留意到不少組織正聯絡梁先生家人,伍桂麟憂慮擔心事件若捲入了政治組織之中,會讓事情變得更複雜。於是他聯絡612基金會,由於伍的殯殮專業背景,梁先生家人信任並交給他主理。伍桂麟陪同梁先生家人見法醫、警察、處理法律程序,並協助告別式的安排。
修復
梁凌杰先生的遺體修復工作由伍桂麟處理,進入修復室之前,伍桂麟在facebook已看過梁先生生前的樣貌,直至看見眼前的遺體,在重重傷痕以下,仍然能認得出來。除了墮樓造成的創傷,由於梁凌杰先生屬於非自然死亡,因此需要剖屍檢驗。伍桂麟感觸說:「他在死前已經面對這麼多創傷,死後還要增添這麼多傷口。」
「會感覺到痛。」伍桂麟說。伍桂麟日常處理的九成也是長者自然死亡的遺體,面對年輕死者會特別感觸,尤其如梁凌杰與自己差不多年紀,看見這樣的滿身傷口,會感覺痛。
伍桂麟說,沒有一個遺體可以完美地回復本來的面貌。「沒人製造創傷,就不需要有人修復創傷。」他慨嘆,梁浚杰的犧牲、整場運動對香港人留下的創傷,香港人日累月積地承受,只有公義得到彰顯才能修復。
殉道者
雖然警方提出要求不進行公開悼念,但伍桂麟堅持要舉行公祭。梁凌杰離世觸動全港,他作為一個殉道者,「因為死者為對抗政府以死明志,這已是一個公眾人物的死,不再屬於一件『家事』。」
治喪期間,他們亦不敢刻意用「烈士」作稱謂,怕引發更多人仿效。伍桂麟說,公祭本來有一種集體療癒的作用,「參與一起悼念,看到大家還記得這個人,大家在儀式內會感受到好深的連繫,會有情感上支持。」
與家人商討後,梁凌杰先的公祭設於香港殯儀館外球場。然而,考慮到其時社會情緒崩緊,同時考慮到家人的巨大壓力,他希望梁凌杰先生的告別式以平穩氣氛進行。伍桂麟說說:「父母不想高舉兒子作聖人,只希望香港人可以記得他。」
公祭在2019年7月11日舉行,梁凌杰先生的父母對香港人寄語:「感謝社會各界人士悼念杰仔,每一位善良的香港人,包括兒子在內,都希望香港能變得更好,讓每人都能安居樂業、自由發聲;而每一位勇敢走上街頭巿民都是因爲深愛香港。年輕人要好好保全自己,活下去,才能繼續為社會不公不義之事勇於發聲。」
犧牲的意義
伍桂麟說,為抗爭而殉道,在歷史間也不罕見,然而看到歷史在香港重演,只能說感觸。梁凌杰先生身故後,社會間自殺情緒爆發,討論區、群組中傳出不同人表示有尋死念頭,以及親友準備尋死的求救信息。
事實是,公開資料顯示︰至少五名年輕人,在去年,自殺前寫下反修例口號。
伍桂麟表示理解這種想法:「在絕望之中堅持,當沒結果,最後同歸於盡。」他更收到不少人向他查詢應該如何處理遺書,部分希望尋死,另一部分是做好了在抗爭中犧牲的準備。他提供資訊的同時,亦希望年輕人能再三衡量生命與抗爭之間的輕重。「用死去表達訴求,我會覺得尊重、可敬,但不希望見到。」
在台灣戒嚴時期,鄭南榕面對打壓而選擇在《自由時代週刊》雜誌社內自焚而死,他的犧牲使台灣從此不再壓制言論自由,而鄭南榕逝世日被定為「言論自由日」。然而,亦非每一次自我犧牲都能讓公義得到彰顯,如在西藏,多年來已經有過百名藏人自焚,卻依然被政權漠視。
犧牲的意義孰輕孰重,我們沒有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正如伍桂麟說:「香港的歷史,梁凌杰有份。」
附錄:後來者
盧曉欣,21歲,2019年6月29日下午近四時,在粉嶺嘉福邨福泰樓的高處墮下,墮樓前在後樓梯間的牆壁上用紅筆上寫上遺言,其後被擦去:
「致香港人:
雖然抗爭時間久了,
但絕對不能忘記
我們一直以來的理念,
一定要堅持下去。
強烈要求全面撤回條例
收回暴動論釋出學生示威者
林鄭下台 嚴懲警方
本人願可以小命
成功換取200萬人的心願
請你們堅持下去!
曉欣 」
鄔幸恩,29歲,2019年6月30日,在中環國際金融中心商場四樓平台墮下救後不治。在個人Facebook留下遺言:「香港,加油。我希望可以看到你們的勝利。」
麥小姐,28歲,2019年7月3日凌晨。在長沙灣住所墮樓身亡,墮樓前在房間發留下字句:「不是民選的政府是不會回應訴求」
范遠聰,26歲,2019年7月22日,因反送中的立場與家人政見不合,發生爭執而被趕出家門,最後在大廈高層後樓梯高處墮下搶救不治。
郭先生,25歲,2019年8月26日晚上九時許,從觀塘順天邨天韻樓高處墮下,倒臥大廈天井證實死亡,遺言節錄:「香港人為香港付出左幾多,得返黎又係幾多,出過聲,流過淚,受過傷,流過血,但係出黎既結果永永遠遠都唔係你所想!香港人未輸,邊個撐到最後邊個就會贏,香港人加油!」
何小姐,27歲,2019年9月4日晚上十一時,於粉嶺嘉盛苑嘉明閣二十一樓危站輕聲說:「香港人加油!」後便一躍而下當場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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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什麼是會面交往
會面交往又稱探視權。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 6 個月以上,未成年
子女由一方照顧時,未同住的一方也要與子女有親子互動,這就是
會面交往。
什麼狀況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
1. 只要對於會面交往無法達成共識時,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
由法院來決定會面交往的方式。
比方說,父母對於探視子女的時間、地點談不攏;不准他方探
視子女;刻意阻撓或不配合等等情形。
2. 就算先前已有法院安排會面交往的裁定,或雙方已經就此事達
成協議、成立調解或和解,但隨著時間經過或孩子成長需要,
發現這樣的方式妨害子女的最佳利益時,仍可以再向法院提出
聲請。
3. 因為情事變更,法院裁定會面交往的方式確實難以履行,雙方
又無法達成共識時,可以再向法院聲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
什麼人可以聲請
未成年子女、父母之一方、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了子女的利益提出聲請。
受理的法院
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未成年子女如果沒有住所或居所地者,則由法院認為適當的所在地
法院審理。
要準備那些文件
1. 聲請書狀(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
網/書狀範例/貳、少年及家事;或逕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
2
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2. 未成年子女、聲請人及相對人的戶籍謄本各 1 份。
3. 離婚等證明文件(如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協議書等)。
4. 擬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方式等,可參酌司法院全
球資訊網/書狀範例/貳、少年及家事編號 26 的範例。
您若想更瞭解怎麼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照顧計畫,民間團體
如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設計「未成
年子女照顧計畫手冊(範本)」,其內容有各個年齡層子女
與父母間會面交往的建議方式、在節慶及例假日對於會面
交往安排的建議;另提供各種工作表,可作為擬定生活照
顧計畫的參考,您可上網查詢瞭解。
5.其他法院要求提出之文件。
6.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 元。
其他注意事項
1. 會面交往並非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論父
母是在一起或分開,每個孩子都有權利跟爸爸、媽媽都維持良
子的關係。孩子要媽媽的愛,也不能少了爸爸的愛。身為父母,
都有義務幫助子女完成這個最基本的心願。
2. 如果行使親權的一方不當禁止、限制或阻礙子女與他方會面交
往,或者離間子女與他方的感情。很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不
是友善的父母,而將子女的親權交由他方來行使。
3. 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可能會安排社工人員、家事
調查官實地訪視,為子女指定程序監理人、請父母參與親職講
座或接受心理諮商,都應該要善意的配合,共同謀求未成年子
女的最佳利益。
4. 為了能讓會面交往順利進行,在衝突劇烈的個案,法院可能會
安排監督會面交往,也就是有社工人員在場的會面交往。地點
可能是在法院、社會局或其他適當處所,雖然可能會造成您的
不便,但這是為了達成未來能夠正常的會面交往的過程,請務
必體諒、配合。
3
5. 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方式後,如果對方仍不配合辦理,可以向法
院請求履行勸告、或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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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交付會面
司法院 函
受文者:本院所屬各機關
主 旨:檢送「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
要點」,並自101年6月1日生效,請 查照。
說 明:檢附旨揭要點全文、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
院長 賴 浩 敏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
一、為利少年及家事法院於設執行處前,得加強連結相關資源,妥適處理受囑託辦
理之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以下簡稱子女強執事件),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執行處,除第一點規定者外,係指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及其管轄
區域內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三、執行處受理子女強執事件,經定期命執行債務人(以下稱債務人)履行而不履
行者,得於屆期不履行時,檢附限期自動履行命令影本、債務人抗拒執行命令
情形、子女之意見、狀況等相關資料,囑託少年及家事法院協助處理。
四、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子女強執事件必要時,得另分案號;處理期限不得逾四個
月,但經執行債權人(以下稱債權人)及債務人書面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
延長以一次為限。
五、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視個案狀況,連結相關資源,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之可行性
,參酌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一百六十六條所定之方法,研擬及執行解決方案;
必要時,得洽請或囑託相關機關(構)、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協助之。
六、前點解決方案涉及債權人、債務人之權利義務(如費用支付)事項,應經其同
意,並宜尊重滿七歲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定有試行替代方案者,該方案不影響
原執行名義之效力。
七、少年及家事法院得適時將處理狀況告知執行處,執行處亦得查詢之。
八、少年及家事法院囑託相關機關(構)、團體及其他適當人員協助辦理子女強執
事件時,應適時注意處理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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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報 第 54 卷 第 7 期 2012 年 7 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少年及家事法院得停止處理,並檢具解決方案內容及執行
情形、子女狀況等相關資料,移請該管執行處續行辦理:
(一)債務人已履行義務或有事實足認可自動履行。
(二)有事實足認繼續處理,債務人仍無履行之可能。
(三)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停止處理。
(四)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五)逾第四點所定處理期限。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少年及
家事法院認為有理由時,應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認無理由者,得
裁定停止受囑託執行,移請該管執行處續行辦理。
受託執行之事件有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應拘提、管收或處怠金之情
形者,少年及家事法院應即停止處理,移請該管執行處續行辦理。
十、子女強執事件經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或有其他應停止執行之情形者,執
行處應即告知少年及家事法院,並請法院將相關資料檢還之。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及辦理流程、例稿等相關事項,少年及家事法院得斟酌其內
部及地方資源、案件性質、個案需求等,自行決定或訂定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