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閃亮的是你
吃苦,是了解甜美的代價。
其實,我並沒有那麼氣他。在我眼裡,他是個生病的孩子,你怎麼能夠期待一個生了病的孩子做的判斷跟理智的大人一樣呢?
雖然,從旁人的眼光看起來,他比正常人還正常,有高收入的工作,有英俊挺拔的外表。我絕對相信,以他的條件,沒有幾個女人禁得起他的追求──當然,包括我在內。
我們的開始跟別人都一樣:相遇、相識、相知、相惜。他的謙讓有禮,印證了他的高學歷。我也不是沒有懷疑過自己憑什麼被他挑上,他身邊多的是才貌都遠勝於我的佳人,他是怎麼在繁星點點當中,看到我微弱的光芒?但這個庸人自擾的念頭只在我腦中一閃而過,反正,偶像劇裡不多的是這樣的劇情嗎?一個平凡無奇的女孩,不小心跌進了富家公子的懷裡, 儘管他過盡千帆,卻只看得上一葉輕舟,而我,恰如其分地落在他面前,讓他忘了他的弱水三千。
我記得,我曾經非常非常的愛他。
是他,讓我這個在馬路上隨便抓就是一大把的普通女孩,放射出閃耀的光芒。他的注目,讓身旁全部的人都將聚光燈投射到我身上,因為能得到像他這樣出類拔萃的人的青睞,肯定沒有他們想的那樣平凡簡單。彷彿是他,讓一顆金剛原石琢磨成光彩奪目的鑽石。
遇上他以後,我開始相信自己可以是女主角,以我自己獨特的個性,昂首闊步在我跟他的伸展台上,這是我遇上他之前那二十幾年間從未妄想過的待遇,他卻能讓我理所當然地擁有──獨一無二,這對於一個家有四個姊姊的女孩來說,是人生最棒的禮物。
小時候的我很少穿新衣服,因為四個姊姊留下的舊衣夠我連續穿兩、三個星期都不會重複,我根本就是姊姊們的芭比娃娃,把她們的衣服往我身上一套,就可以當娃娃玩,任由她們支配。在母親眼裡,我幾乎是不存在的,因為弟弟的人生,從我一歲多開始就覆蓋了我的人生,雖然我心裡明白自己也應該愛弟弟的,但如果我是不存在的,沒有主體,要怎麼去愛別人?
但遇到了他之後,我不再是透明的,甚至變成閃亮的存在。
●
「因為這樣,所以關於他對你做的事,你就生不了氣?」
律師娘,你知道世界上有一種人是不會反擊的嗎?即使被欺負、受委屈,他們也會選擇先忍耐,無法忍耐就選擇逃避。他們的善良發動不了戰爭,也傷害不了別人。我,就是那種人。
「即使這種事已經發生第三次了?」
我知道,從你們旁人的眼光看來是很不可思議的,我真的能夠理解。
可是,像你們這樣從小被父母照顧得好好的人,別人一攻擊,你們當然就能立刻豎起周身的刺,保護自己。
我不是,我是被父母豢養的綿羊,少了一隻,就當命不好被狼叼了去,一點都不可惜,所以我已經習慣了認命,我想這才是他挑上我的原因。像他那種人,會忍氣吞聲的對象就是百分之百的完美,我以為的除卻巫山不是雲,其實說穿了,在他眼中也只是個打不跑的人而已。
「世上沒有任何人有資格對他人施以暴力。」
律師,我當然知道啊!不是我不懂法律,是你不懂人性。你難道不曉得多數人的命運都是自己造就的嗎?而且,我們每個人都會霸凌、對別人施以暴力,包括你們。
你們曾經對特別耀眼的人眾星拱月,讓黯淡無光的人覺得不受重視嗎?這就是暴力。
你們曾經對不受歡迎的人寄予異樣眼光,認為事出必有因,而沒有給他們解釋的機會嗎?這就是暴力。
你們曾經吵著要跟能力好的人同一個團隊,深怕被能力不好的人拖累嗎?這就是暴力。
太多太多了,這些暴力的出口,多數都是選擇往不會反擊的人身上去,不論是沒有力量反擊或捨不得反擊的人,因為他們沒有聲音,所以大家都選擇了聽不見而已。
「你的意思是說,你認為他會打你是你自己造成的?是你自己容許他發生的?因為他知道你是這樣的個性,所以他選擇了你?很多遭遇家暴的女性都有這樣的想法,認為是自己的錯,責怪自己惹惱了對方。你也是這樣想嗎?同樣身為女性,我完全不能認同。動手就是錯的!」
或許發生第一次時不是吧!但會發生第二次,就是代表我讓他以為,我容許他有發生第二次的可能性。這就不得不說,我自己也有一部分的責任在裡面。
而居然還發生了第三次!可見,我讓他以為他理所當然可以這樣對待我。
律師娘,其實我很謝謝你為我打抱不平。我想,我應該解釋一下,我當然不會覺得是自己的錯。應該說,是我自己選擇留在那樣的環境裡,卻沒有知覺,還以為是自己運氣不好,挑錯了人,沒在婚前發現他不為人知的一面。
但在發現之後,卻也因為他一次又一次懺悔,陷自己於萬劫不復的地獄裡。
是我一直沒告訴他,他的行為是錯誤的……
「這還需要你告訴他嗎?每個人從三歲開始應該就被告誡不能夠打別人吧!即使我是女生,我爸媽也是這樣告訴我,難道他沒有爸媽嗎?」
他有,不過,他的爸媽就是這樣教他的。
「他爸媽教他打人?」
他父親一直以來都有施暴的習慣,不只對他的母親,還包括對他。所以,我能了解他身不由己的悲哀。
只是我忘了一件事──世界上沒有一個人有義務毫無限度地包容另一個人;甚至可以說,沒有一個人有能力毫無限度地包容一個人。如果我在他第一次動手時就明白,我們或許不至於走到這一步。
在第三次之後,我再也無法坦然面對他,因為我每天得靠藥物,才能在逃離他之後,安然地進入夢鄉,停止害怕他這座隨時都可能爆發的火山。
「我不懂,事已至此,你卻不想提告他傷害?」
律師,我剛說過,他只是生病了。我的離開已經是個提醒,我想我這樣對待他,有一天他終究會明白自己錯了。只是律師,如果不提告他傷害,那我還能做些什麼來保護自己呢?
「如果你只是想給他警告的話,目前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被家庭成員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時,可以聲請保護令。」
我聽過「保護令」這個詞,但是到底有什麼功用呢?
「保護令,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其中,『緊急保護令』是在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代為聲請,包括夜間或假日都可以提出,但是被害人不能自行聲請緊急保護令。
「至於『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被害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出聲請。暫時保護令通常不用開庭就會核發下來,但之後法院會自動通知雙方當事人開通常保護令的庭期,如果對方暴力情況嚴重,可以向法院聲請隔離訊問。等到通常保護令下來後,之前聲請的暫時保護令就會失效。
「法院在審理終結後,認為相對人,也就是加害者確定有家庭暴力的事實而且有必要的話,就會核發通常保護令,期間通常會是兩年。常見的保護令內容有:禁止相對人再度施暴,禁止相對人接觸、跟蹤、電話、寫信或其他騷擾行為,命令相對人搬出住所、命令相對人遠離某些特定場所或保持特定距離。甚至有保護令會命令相對人交出生活、工作及教育上的必需用品、暫時指定子女監護權,關於這部分,法院通常會依子女安全狀況做審查,嚴重的話甚至會規定相對人探視子女的方式或禁止探視,少見的也有命令相對人負擔房屋租金、子女扶養費、醫療費、輔導費、律師費等費用、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及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對了,也有保護令命令相對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可是,這樣一張紙真的能保護我嗎?我聽說很多人聲請了保護令,還是被對方動手。
「坦白說,的確有限,這張紙確實是防君子不防小人。不過,還是可以讓你知道,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如果違反保護令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就是類似心理輔導的認知教育等裁定,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哈!聽起來的確是警告的意味而已。要是真遇到瘋狂的人,他怎麼會在乎這樣一張警告函呢?
「不管怎麼樣,如果他違反了這些保護令的內容,你可以去報警,他是會有刑事罪責的。不過,還是自己懂得保護自己比較重要。除此之外,你應該要考慮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離婚吧!」
我懂,這世界永遠是自己最靠譜,別指望別人來幫你,對嗎?律師娘。
「我覺得並非如此,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永遠比自己往上爬來得容易成功,這世界還是有很多『正常人』可以幫助你的。但是記住,只有在自己堅強起來以後,才能讓幫你的人覺得幫助你有價值,只有在自己培養實力之後,才能讓幫你的人更省力。自助、人助,然後天助,所以你得是第一個拉自己一把的人。」
我明白了。可是,你不覺得人生真是辛苦嗎?
「吃苦,是了解甜美的代價啊!」
【法律悄悄話】
☉ 「保護令」要如何提出聲請?
檢附遭受暴力之相關物證(如:診斷證明書、照片;若沒有保留相關證物,仍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是否核發保護令則交由法官審酙)及可以證明彼此是家庭成員關係之證件(如全戶戶籍謄本),至法院或警局填寫「聲請狀」。
通常即使事證並不是很足夠,法院仍會先核發「暫時保護令」;其後,再通知開庭決定是否核發「通常保護令」(如果認為自己會有人身上的危險,可以向法院聲請隔離開庭)。
保護令的內容通常為禁止相對人(即加害者)施予暴力接觸、跟蹤或其他騷擾行為,或命令相對人搬出住所、遠離某些特定場所或保持特定距離。
摘自《轉身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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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作者: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板橋發生恐怖分屍的情殺事件,引發社會震撼,面對如此兇殘的犯罪,就算處以極刑,能否有效嚇阻,實也是疑問。甚至如此次案件,行兇者已自殺身亡,再重的刑罰,恐也無用武之地。所以,能否利用法律的防治機制來避免悲劇的發生,或許才是該思考的重點。
僅能被動執行處理
對恐怖情人的防止,自然會想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
而此法得適用的對象,除為配偶、親屬與家屬外,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也包括同居或曾有同居關係者。
同時,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者,除家暴被害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也包括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更將檢察官、警察與地方主管機關涵蓋其中。如此規定,就是在破除「自掃門前雪」、「清官難斷家務事」等的傳統觀念與束縛。
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總共列有13款的保護選項,以讓法官能選擇一或多款的禁制令。這包括禁止施暴、禁止接觸、禁止跟蹤、命施暴者搬出、命相對人遠離特定距離等等,藉由如此多元且具有彈性保護內容,就可有效避免被害人籠罩在暴力的侵襲之下。
只是法律的應然,總敵不過現實的殘酷考驗。
比方說,法官要採取哪些禁止措施,雖為其裁量權,但往往得顧及當事人的意願,若被害人仍存有與施暴者復合之希望,就可能使保護令未列有遠離特定距離或禁止接觸等之內容。則當施暴者逼近被害人,且已求救於警察時,在其不能逾越法院之權限下,就只能消極性勸離,致顯得無助與無奈。
陷制罪與人權衝突
更麻煩的是,在警力有限下,任何保護令的執行,恐多為被動式的處理,原本欲藉由法院所頒布的禁制措施,以來防止被害人再度受害的目的,就會因此落空。
故若要讓保護令真正獲得實踐,勢必得修法將電子監控加諸於施暴者身上,以能使警察及早得知,並盡早為防制。惟如此的立法政策,卻又陷入人權保障與犯罪控制間的衝突與抉擇。
此外,不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範圍,如被追求者長期糾纏與跟蹤之情形,於其無法聲請保護令下,或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向法院請求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惟此聲請,必須有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要件極為嚴苛,欲以此來擺脫糾纏者,顯屬緣木求魚之想法。
速立法防糾纏行為
若此路不通,就只能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通知警察前來勸阻,但不聽從,也僅處以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實難有效制止糾纏者,致凸顯現行法制之窮。
總之,對於目前家庭暴力的保護機制,除得重新檢視與修正外,內政部正研議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更得加快立法腳步。否則,恐怖情人的陰影,就使被害人時時面臨恐懼,甚而是生命的威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在 紫丁香婦幼關懷協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真的遇到家庭暴力,申請暫時、緊急保護令有用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可知保護令功能主要在於:
一、 保護被害人之人身安全:藉由禁止加害人實施家暴、禁止聯絡、強制遠離、強制遷出等,使受害人免於身體上及精神上之折磨,避免持續陷於家庭暴力之陰影下。
二、 保障受害人經濟需求:鑑於受害人往往是社會族群中的經濟弱勢者,欠缺獨立經濟能力,而無力逃離現有施暴環境,透過讓加害人提供生活必需品及給付生活費用,有助於被害人勇於脫離加害人的掌控,而毋庸擔心失去經濟支柱,而無所依憑。
三、 提供兒童保護及監護需求:為避免未成年子女淪為加害人操控被害人的工具,同時為培養兒童健全完整的人格,協助被害人暫時取得其子女之監護權,有其必需性,以使孩童能在安全無暴力環境自由成長。
四、 對於加害人施以處遇治療:部分加害人並非不瞭解施暴之意義,而是不知道如何表達自己的想法,一時情急或是情緒難以控制,便出手傷人,藉由強制治療的方式,可減少加害人繼續施暴,或改變加害人的思維態度及行為方式,有助於改善加害人與其親友間的關係。
保護令之核發雖有助於上述目的之達成,嚇阻加害人為進一步侵害,為受害者披上一層保護網,卻不能確保受害人完全不遭受任何侵害,畢竟以法律作為達到防治家暴的手段終究有其極限,仍有賴於受害人提高警覺,與當地警政及社福機關經常保持聯繫,始能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甚者,政府應積極地建立符合兩性平權價值的社會環境,及於校園內推動自我情緒管理課程,避免採取施暴手段來進行互動溝通,或是作為個人紓解壓力之方式,才能夠確實避免家庭暴力事件一再發生。
恆英法律事務所所長 朱敏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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