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新聞
有名婦人因為丈夫外遇
便以丈夫身故保險金的一半作為誘因
找了兩名少年殺害丈夫
新聞底下有人留言說「保險金變遺產,這樣還是可以繼承,爽爆」
或者是以為這樣杜婦還是可以領保險金
首先呢
根據保險法第121條
I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II保險法第121條第2項,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也就是說保險的受益人如果故意殺害被保險人的話
不管他是不是因此死亡,或是僥倖逃過一劫
受益人都會喪失受益權,也就是拿不到保險金的意思
又有網友以為因為沒有受益人,所以保險金變成遺產,如果杜姓婦人是唯一繼承人的話
那他不是還是領得到遺產嗎?
這就要回到
民法1145條第1項第1款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其繼承權。」
就遺產這部分,其他利害關係人或繼承人皆可依此條起訴主張,確認此人的繼承權不存在。
所以杜姓婦人無論如何是拿不到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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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裡面提到杜姓婦人是因被家暴跟懷疑老公外遇才起心動念要殺害老公
但是啊
不是我在說啊
家暴跟外遇都可以請律師協助
家暴可以申請保護令、可以訴請離婚
外遇如果有證據可以提告對方侵害配偶權
重點是
絕對不用花你50萬 也不用坐牢
提告侵害賠偶權還有賠償可以拿
奪棒呢 !!
#權麒法律事務所
#家暴保護令
#離婚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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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外遇而選擇裁判離婚的你應該要知道的離婚與離因損害!!!
小花平時盡心盡力替夫君打理好家裡的點點滴滴,原本以為幸福美滿的日子,會陪著他到白頭,直到某日他發現了他的配偶外遇了,面對配偶的不忠,小花雖然痛苦不堪,但卻也做出想要離婚的決定!
但小花覺得自己如此苦心經營的婚姻就此破滅了,心裡很不甘心,於是跑來問告狀俠「我在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的訴訟中,可以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嗎?」
這時候我們就會討論到「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
接下來就讓告狀俠來帶各位了解吧!
Q:甚麼是離因損害?甚麼是離婚損害??
A:二者的主要不同之處在於,主張離因損害所適用的法條(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主張離婚損害所適用的法條(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
離因損害:
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實際上離因損害其實就是侵權行為的態樣,只是由於該侵權行為同時也是離婚的原因,所以允許當事人於離婚訴訟時,一併處理該爭議。如:小花長期遭到配偶家暴,且家暴也同時為離婚的原因、或小花因為配偶外遇,而外遇同時也是離婚原因的情況時,則對方因侵害小花基於配偶關係之人格法益的侵權行為,而造成小花精神上之痛苦,小花可向對方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
是依據我國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也就是小花如果因為裁判離婚而受有損害,而小花的配偶有過失的情況下,小花就可以就其所受損失向配偶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但要注意的是,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部分,必須是在小花的配偶有過失而小花無過失的情況下才可以請求。
Q:小花如果要請求離婚損害時,可以請求哪些損害?
A:前面已談到,依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小花可以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如果小花要請求配偶賠償財產上損害時,就要舉證證明哪些具體財產上損害是因為判決離婚所造成的,然而實際上要舉出相關證據證明有哪些財產上損害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實務上多僅以非財產上之損害為請求。
Q:那聘金、宴客費可以透過離婚損害請求嗎?
A:實務上認為聘金乃屬以婚約之解除或違反為解除條件之贈與,並非屬於因判決離婚所生之損害;訂婚、結婚之宴客費,亦非因判決離婚而產生之損害。
Q:這樣小花可以在同一裁判離緍訴中向配偶合併請求「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嗎?
A:可以!
我國實務見解認為「離因損害」係指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而「離婚損害」則係指因裁判離婚所受之損害,此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前者屬於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可請求賠償,不因判決離婚而被吸收於後者因離婚所受損害之中。
所以小花在訴請裁判離婚的訴訟中,是可以就離婚損害和離因損害合併請求配偶賠償的。
但要注意的是構成離因損害者,通常也會構成裁判離婚原因,若法院認為本案中二者均可以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時,因為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之原因事實與權利內涵存在密切之關聯性與相當之重疊性,為避免禁止重複評價原則等一切情況,故定離因損害之賠償數額時,法院會斟酌已定之離婚損害賠償數額後,來認定離因損害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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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贊成通姦除罪化嗎?
有 18 名法官向司法院提出「通姦除罪化」的釋憲案,今(31)日,司法院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傾聽各方見解。
聲請人之一的法官吳志強指出,通姦不一定是導致婚姻無法維繫的原因,反而可能是已經無法維繫的婚姻產生的結果,例如出現家暴行為的婚姻、爭吵導致長期分居的婚姻等等,國家公權力透過刑法介入不符合比例原則。他認為,婚姻的忠誠義務是結婚雙方的承諾,無法由國家來背書或是強制。
同為聲請人的法官何効鋼則舉列全國近七年審理通姦罪的統計數據,指出幾乎所有過往判例都是以易科罰金定讞,在法庭實務上,通姦行為的民事賠償金額普遍高於刑事庭得易科罰金,因此他認為通姦行為的民事賠償有高度可替代性。
另外訂立通姦罪的刑法第 239 條有例外但書,配偶可以對外遇的丈夫/妻子撤告,只對外遇對象提出告訴。
司法院刑事廳長彭幸鳴對此指出,外遇配偶與外遇對象是當然共犯,在可對外遇配偶單獨撤告的情形下,女性往往處於不利處境。以統計數據來看,無論是實際被起訴還是定罪,女性都多於男性,但男女雙方為當然共犯,因此顯示通姦罪是以性別為基礎的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國家應該要消除性別歧視。
法庭之友、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也舉出個案表示,曾經有女學生遭到狼師強姦,卻被狼師配偶告通姦,不但通姦罪成立,女學生還被判賠 50 萬,她批評「通姦罪竟然保護性侵之人,讓他安全下莊」,表示通姦罪大部分是女性被懲罰。
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則表示憲法法庭將於一個月內指定日期公布解釋。
憲法法庭上還有哪些對通姦罪的看法呢?反對者及相關機關發表了哪些意見呢?精彩內容,請看《沃草》完整報導!
看完報導,歡迎留言告訴阿草,你對通姦除罪化的看法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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