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的法條規定大概意思如下
【加工豬肉食品不一定要註明變成食品前的原物料產地,而是寫食品加工後的原產地】
進口豬腳只要在台灣加工過 就是實質轉型
所以原產地可以寫台灣
但是如果要標示豬肉來源: 就必須把原產國弄上去
所以他不要標示豬肉來源(這不違法)
只是寫原產國就可以
https://www.ntshb.gov.tw/Files/Information/20160301102720_%E5%8E%9F%E7%94%A2%E5%9C%B0%E6%A8%99%E7%A4%BAQ&A.pdf
如該食品(食品原料)已於我國進行加工或實質轉型,製成另一種產品,並符合「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中,實質轉型之要件,則視為該產品已實質轉型,可以其加工地(國)為原產地(國)之標示(如:原產地標示為台灣),無須另行標示各食品原料(成分)之原產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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