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忘真正苦人!!!
人性,對金錢
不嫌多,人人愛
針對桃園市議會國民黨團昨(27日)臨時會動議,在沒顧及財政加劇負擔下,提出桃園市民「普發」5000元動議,居心就是要讓媒體報導,以為只有國民黨關心疫情衝擊經濟收入影響者。
政治動機高於行政部門付諸執行的可行性。
更是自外於台灣其它縣市的「又一例」。
真正要紓困,錢要花刀口上,確實照顧到疫情爆發三級警戒以來,經濟真正受影響的市民及人民。
哪些人受影響,後段會敘明。
我與蔡永芳議員認為齊頭式「普發」對財政負擔太大,也失去紓困的原意,基於:
#為民意也要為財政負責
#李光達與蔡永芳反對是反對齊頭式
#李光達認為受疫情影響經濟衝擊五千元不夠應查調有收入衝擊而貧困者發1萬元
市民朋友們,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升格以來桃園的特有福利的背景,育兒津貼不排富,每月3000元,領3年是108000元,對一般收入家庭是德政美意。
然而針對有富爺爺、家境非常優渥的家庭,增添了成員高興都來不及,還有父母為了鼓勵兒媳多生,一胎數十萬、百萬獎勵。
試問,這些經濟優渥族群有差3年108000元的育兒津貼嗎?(奶粉錢)
後來終就被審計部審計處糾正,執行排富。
在中央政府重視生育率及育兒負擔形成公公共化全國政策後,桃園特有育兒津貼也即將落日。
相同情況,為了敬老,桃園升格後三節敬老金各提高到2500元,加上重陽敬老2000元,桃園市在110年前是一年9500元,優於其它縣市。三節敬老不是全國性福利是特有的地方福利政策,全台以桃園、基隆、新竹最多,桃園市獨高。
然而,終究又被審計部審計處糾正,於是桃園市政府於去年間自行宣布自110起,三節敬老金微調降為每節2000元,重陽敬老2000元不變。
也就是說原來符合資格65歲以上老人,原住民55歲,自今年起每年減少1500元。
倘若桃園市政府不自行調整,為遵守審計處糾正意見,付出的代價,將從中央對地方的一般建設補助縮減,影響所及每年是數十億元,得不償失,市府只好乖乖遵守。
去年市府縮減三節敬老金訊息一出,不分黨派議員也都希望維持,不要縮減老人福利。
然而市府解釋,面對設籍移入人口成長及迅速老齡化,每年三節敬老金預算,節節攀升,從每年編列約22億於元,每年成長近2億,不得不微調整。
#從以上兩個例子來看
關於受疫情影響,除了中央的紓困辦法外,桃園市議會國民黨團昨日提出的,桃園市民每人發5000元,我與蔡永芳議員共同的不同意見舉例包括民代議員、軍公教、上市櫃穩定公司幹部員工薪資待遇不疫情受影響的,有需要補助嗎?
議會議事都有媒體在場,針對議員看法內容,礙於篇幅可能無法充分表達在報紙或網路媒體的文字,給與尊重,我附照片就很清楚了,不同媒體寫法下筆不同,民眾解讀就會不同。
我及辦公室今日接到5、6通電話,看了報導而詢問,經解說後,都認同我的看法。
附帶,還提到更痛惡國民黨黨團企圖打壓國產疫苗的提案。
#針對昨日我與蔡永芳議員舉例,我們沒有敵視軍公教,只是要呈現經濟來源是否受疫情衝擊這回事而已。
其實,看得懂的市民朋友都了解。
#而且我李光達建議主張,真正受疫情影響經濟收入,2、3月够嗎?而且即使已降級微解封,該受紓困的族群,仍然持續受影響著,5000元够嗎?我主張針對受影響的,以舉證查調,若屬實發給10000元。
為了社會公平正義,也為了不債留子孫,
已經成為年輕人監督政府行政的主流價值觀,為討好背道而馳的老套,已經過去了。
除了年輕知識分子外,多數人桃園市民及台灣人是認同錢要花在刀口上,而不是齊頭式平等,如果桃園要執行自外於其它縣市的話。
試問:「普發」如果張忠謀董事長、郭台銘董事長若設籍桃園市,要不要發給5000元桃園自訂的疫情紓困金?……還有更多經濟優渥或部分受疫情而逆勢增加收入的,顯然不是要紓困對象。區區5000元也不夠真正需要紓困的市民所要的。
有多少人房租繳不出來?憂心著房貸,轉眼開學又是兒女高額學費,本來就憂心,疫情後壓力更大了。
因此,了解議事內容看的懂的年輕人族群,就在社群裡支持我負責任的建議。年輕人雖年輕,都有耳聞或知道「苗栗經驗」~社群裡的回應。
#哪些受衝擊的市民自然人需要補助呢(企業有中央統籌的紓困辦法),我針對大致上的族群:
首當其衝餐廳服務人員配合餐廳休息頓失去收入、疫調足跡出沒的市場攤商自營者及避免群聚失去買氣嚴重影響收入、配合避免群聚而歇業的夜市自營者,受疫情影響企業休無薪假的員工、工地建案受疫情遲延進度的工地工人,因三級期間避免群聚消費萎縮的民生物資直接生產者與沒有營利登記的服務供應者,如菜農、畜養肉品個人户、小吃店;沒有勞保薪資證明、沒有加入公會實際卻是勞動者而領不到中央制定的紓困金、大衆運輸計程車司機,以及其它服務業因服務單位配合暫時停業而中斷收入者(這些人通常也是無勞保薪資證明)。
審計部 三 廳 在 張金鶚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4/30下午受邀參加審計部「各級政府推動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執行情形專案調查計畫」專家訪談,沒想到只有邀請我一個人,由副廳長主持,共有七位審計部同仁一起諮詢面談,感覺好像接受博士論文口試一般,很特別的經驗。
審計部事前準備工作詳細,業務單位報告初步調查內容,然後提出:政策推動、法規制度及實際執行四大面向七項問題諮詢內容。相關報告內容及討論題綱如下:
業務單位報告
我國當前住宅與房市問題包含高房價、高空屋、高自有率及社會住宅短缺,難以滿足青年及弱勢家戶的基本居住需求。為解決上述問題,政府推動只租不售之社會住宅政策,結合政府興建與包租代管的供給方案,增加政府住宅政策供給面資源,同時透過包租代管民間閒置住宅,讓租屋市場成為無力購屋者正常居住消費之選擇方式,進而發揮租屋與購屋市場相互調控的均衡機制,並健全租屋市場以制衡房價過度上漲的效果,對穩定住宅市場與安定人民居住,具有重大意義。內政部爰報經行政院於106年3月6日核定「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預計於106至113年,由住宅基金支應約307億6,000萬餘元,分2階段辦理,第1階段(106至109年)目標於109年達成直接興建4萬戶、包租代管4萬戶,合計8萬戶社會住宅;第2階段(110至113年)目標於113年達成直接興建12萬戶、包租代管8萬戶,合計20萬戶社會住宅。
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網站所載,第1階段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執行情形,其中社會住宅直接興建部分,截至109年10月13日止,包含既有、新完工、興建中、已決標待開工、規劃及招標中之社會住宅計4萬2,665戶,與第1階段計畫目標尚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部分,截至109年9月30日止,媒合計1萬1,055戶,分別為第1期5,157戶及第2期5,898戶,惟其執行情形與計畫目標1萬戶及2萬戶有大幅落差。又為落實社會住宅第2階段目標,行政院於109年9月28日原則同意內政部所報「社會住宅興辦計畫」第1次修正草案。據載,直接興建社會住宅部分,增加中央協助辦理先期規劃、內政部營建署協助地方政府代辦工程或代為營運管理,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直接興建及營運管理、協調國營事業參與興辦等模式,預估將由中央主導推動300處約6萬戶之社會住宅,經內政部指示由住都中心興辦。
鑑於住宅法及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108年7月「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核心目標11「建構具包容、安全、韌性及永續特質的城市與鄉村」之第1項具體目標為「確保所有的人都可享有適當、安全及可負擔的住宅及基本生活所需的服務,並改善弱勢棲所」,已揭櫫我國住宅政策為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以保障國民居住權益。本部爰辦理「各級政府推動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執行情形」專案調查,期發掘其問題癥結,俾提出適切建議意見,增進執行效能,發揮審計積極功能。
一、政策推動面向:
(一)為使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政府目前係透過住宅補貼(包含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直接興辦社會住宅、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等協助機制辦理。
諮詢重點:鑑於目前住宅補貼、社會住宅、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申請及補助條件均不相同,請問政府目前政策擬定或執行方向是否可以達到保障或改善經濟或社會弱勢居住權益並提升其居住環境品質之目標?有無待檢討或加強策進的地方?
(二)99年開始之社會住宅運動,聚焦於爭取保障弱勢者之基本居住權益,挑戰政府長期傾向「市場機制」之住宅政策思維,經過10年努力,我國社會住宅存量占總住宅存量之比率,從99年之0.08%,提升至109年10月之0.19%。現政府訂定8年20萬戶社會住宅政策目標,推估其數量仍僅占全國住宅存量之2.23%。
諮詢重點:請問我國社會住宅存量占總住宅存量之比率多少才適宜?政府應如何於保障弱勢者之基本居住權益與國家財政負擔間取得平衡?
二、法規制度面向:
(一)住宅法於106年1月11日修正,將原第3條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10%以上比率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規定,修正為第4條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之規定。又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支持生養的住宅策略,將積極協調地方政府於後續完工之社會住宅,保留一定比率提供新婚、育有子女者優先承租。
諮詢重點:請問就目前供需情形,前開規定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是否足夠?另如再保留一定比率提供新婚、育有子女者優先承租,是否會造成資源排擠效應?
(二)依住宅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105年12月23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2年內,完成相關租金資料或價格蒐集、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建立等規範。
諮詢重點:請問政府對上開法令規範修正情形,是否能滿足或確保弱勢家戶取得減輕經濟負擔之居住機
三、執行面向:
(一)近來臺北市明倫社會住宅44坪三房型月租(含管理維護費,4萬500元)引發社會關注,使得各界對於社會住宅之租金計算訂定方式有諸多討論。
諮詢重點:
1.興建社會住宅自償率之訂定標準將連帶影響租金計收金額,合理及妥適之自償率為何?又無法自償部分之資金缺口應如何填補,才不會加重政府之財政負擔?
2.住宅法第25條第3項規定:「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並定期檢討之」。又據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0條規定:「社會住宅之租金訂定方式如下:一、本部得評估成本效益,參酌國有財產相關規定租金計算,或委託三家以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後評定市場租金水準。二、本部得參酌社會住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分級收費規定,及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訂定分級收費,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惟查目前各地方政府對社會住宅租金訂定原則及分級收費標準不一,是否會影響經濟或社會弱勢之居住權益?另社會住宅租金應如何計算及訂定較適當?承租者的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應如何評估?是否應有一致性的評估標準或原則?
(二)政府鑑於全國各市縣除臺北市以外,住宅供給率均呈現供應大於需求之情形,且部分市縣低度使用住宅數量略多,爰推動以包租代管方式興辦社會住宅,於社會住宅興辦計畫中訂定8年8萬戶之目標。106年先由6直轄市政府辦理試辦計畫,目標1萬戶;108年第2期擴大由6直轄市、14縣(市)政府及住都中心辦理,以提供弱勢租屋能有更安穩的居住環境。惟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資料顯示,截至109年9月30日止,媒合計1萬1,055戶,分別為第1期5,157戶及第2期5,898戶,執行情形與計畫目標1萬戶及2萬戶有大幅落差。
諮詢重點:請問包租代管執行成效不佳之問題癥結為何?政府應如何因應?
四、綜合面向:
諮詢重點:請問您認為社會住宅要達到永續經營,須具備之條件及考量因素有那些?對於我國目前社會住宅興建及營運有何建議或應改善之事項?
我花了一整個下午二個半小時很詳盡分享我的看法。七位同仁輪番提出問題,我則從理論研究到實務經驗分析各項諮詢重點。這是一場難得詳盡的討論對話,我能夠暢所欲言,大家相談甚歡。個人退休之後,參與這次諮詢的感覺非常不錯。
希望透過這次審計部的諮詢意見,最後能對社會住宅的未來政策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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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第五次定期大會_市長施政報告質詢】
#政治的減重與代謝
這陣子台灣政壇對於減肥的議題非常關心。這讓我想到過去這幾年我也是從早到晚跑行程,三餐非常不正常,身體代謝越來越差。去年,我開始下定決心要減重,在減重的過程中,會遇到身體跟心靈的抗衡,這讓我覺得其實台灣政治偶爾也需要適當的減重與代謝,就如同2020年的罷韓連署,成功將韓市長罷免,是高雄正在經歷政治的「代謝」過程,市民用罷免機制將不好的政治人物淘汰,讓高雄恢復正常的運作。我在議事廳內提醒陳其邁市長,在市政的思考上,不能永遠只有「加法」,而沒有「減法」。希望市長在兩年拚四年當中,能找到在有限資源及經費內,發揮最大的效益的政策方向。
#高雄百年輕軌成圓
上週日有群市民朋友在美術館前進行抗議訴求,反對輕軌北移,喊出要捷運局局長下台的口號,更有民眾在現場表示,他們要罷免支持輕軌的民意代表。因此我今天也在議事廳內,針對市長對於輕軌成圓政策態度、美術館區段施工期程,以及是否有局處首長須為了重大政策下台問題,與陳其邁市長進行討論。
#輪船公司盈虧狀況
旗津原與高雄相連,但在1967年為適應外貿發展需要,提升營運功能,開闢第二港口,才將唯一連結兩端的土地給炸開。為了臺灣經濟,為了整體高雄港的發展,旗津成為離島,而居民們則付出了行的代價。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之下,高雄市政府為補貼居民交通上的不便,則提供了乘船優惠,旗津居民每一年的乘船成本大約是6300萬元。2016年12月,監察院就依據審計部稽查高雄市輪船公司經營管理效能,針對旗津居民的乘船優惠所造成的票價減收一事進行檢討。我想透過質詢表述的是,輪船公司的虧損並非是旗津居民的原罪,旗津居民因為高雄,以及臺灣的經濟,付出了行的代價,我認為輪船公司虧損的原因,不能歸咎在旗津居民身上。輪船公司長期以來配合為市府的政策需自行擔起這些經濟成本,我認為市府應有相關配套或預算支撐,好讓輪船公司的營運正常化。
🖥完整質詢影片:https://youtu.be/QCWDIvVdm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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