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民商法教室|非法人團體與決議門檻>
各位好,我是賴川。星期五民商法教室復刊後的第二篇文,我和各位一起來讀一個過去較冷門但最近可能出成考題的爭點,這個爭點是:非法人團體社員大會表決普通決議時,如出席人數未過半,該決議效力為何?
舉例而言,非法人團體A寺廟召開信徒大會,信徒名冊人數共計31人,會議簽到簿上雖有19人簽名,但部分簽到係偽造,實際出席僅7人,顯未達過半數16人出席,該信徒大會決議之效力為何?
▎有效成立說(不限制出席門檻)(通說及實務)
通說認為,法律既未限制總會普通決議之最低出席人數之明文,則反面推論,立法者應無限制之意思,此時章程如有規定,應依章程規定定之,章程如無規定,則無出席門檻限制,不問出席社員人數多寡,只要經出席社員過半數決議即為已足。但通說中之多數看法認為,僅有1人出席,則不具會議形式,故至少應有2人以上出席,始得依出席人數過半數做成決議
實務認為,民法第52條第1項之社團總會普通決議規定,與民法第53條第1項及第57條相互比較,第53條第1項增加「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之要件,第57條則是以「全體社員」為計算基準,故本於明示其一,排除其他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法第52條第1項並無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之門檻限制。
■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20 號民事判決
按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倘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屬於非法人團體者,其團體性與法人無殊,自可類推適用民法有關社團之規定。又民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係源自18年5月23日之同條項條文。考其立法理由:「謹按總會之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行之。所謂特別規定者,如第53條變更章程之決議,及第57條社團解散之決議,均不得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是也……」,與當時民法第53條第1項「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4分3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3分2以上書面之同意」及同法第57條「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3分2以上之可決解散之」對照以觀,前者增加「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要件;後者以「全體社員」為計算基準,足見立法者就社團總會決議是否應有一定比例社員出席,已有斟酌。本於「明示其一,排除其他」原則,除民法有特別規定外,社團總會決議並無「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之限制。
▎不成立說(限制出席門檻)
陳忠五教授認為,社團總會之普通決議,應有出席門檻之最低限制,並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3條第1項之「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之規定,如未達出席門檻之最低限制,應認為決議不成立。理由在於,首先,不限制出席門檻之考量,是為「便利社團運作」與「尊重社團自治」,但出席門檻之限制,既僅為一預設任意規範,社團仍得以章程變更之,則此即無害於便利社團運作及尊重社團自治之目的。然而,如法律之預設為無出席門檻之限制,則將使決議形成過程違反民主原則及失其正當性之基礎。因此,限制出席門檻,係在便利社團運作或尊重社團自治下,同時兼顧社團運作程序之民主原則及總會決議行程之正當性或代表性,較為可採。
寺廟管理人變更 在 鄭俊雄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𧫴回覆田中鎮公所黑函、避免善良鄉親看不懂!
1、未署名黑函、不宜由田中鎮公所公款支出
2、黑函不宜由政府機關民政課里幹事公務員發放
3、身為鎮長應以身作則、避免公務員陷入違法
4、103年起內政部、銓敘部、監察院函示,禁止鄉鎮長兼任寺廟管理人,故103年12月鄭俊雄缷任後,鎮長不再是乾德宮管理人。
5、乾德宮印鑑變更由信徒同意、經縣政府核準,並核發立案證書。
6、法院明令2月5號前乾德宮需交接完成,為何不願交接,卻連續召開記者會、發黑函,行政治鬥爭。
7、洪麗娜女士面對司法訴訟,應花自己的薪水、不應花用乾德宮的信徒香油錢,或公款當零用錢、圖利自己。
9、洪麗娜將香油錢存在自己的私人銀行戶頭、並未存入乾德宮銀行專戶,無人監督,做法明顯不當。
10、鄭俊雄非新任管理委員名單,無故牽拖,目的何在,田中鎮內,非洪鎮長管理者難道都是家廟嗎,惡毒指控,良心何安。
乾德宮管理委員會敬上
寺廟管理人變更 在 鄭俊雄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細述乾德宮來龍去脈.回應劉景滄、謝文賢8/14上午10:00召開記者會中、片面不實【指控】!
《説清楚、講明白》
指控一
※乾德宮存簿沒有過戶,印章又不拿出來、怎麼有交接。
說明:乾德宮96年8月依法立案,一切收支都要依法辨理,「乾德宮公印、存簿,俊雄早已移交」,謝只要
取得『彰化縣政府同意函』至銀行辦理變更過戶即可、根本不需要鄭俊雄私印。
1、95年「陳兆民」(個人戶頭)→移交給鄭俊雄、俊雄立即依法辦理寺廟立案→96年8月取得寺廟登記
證→到銀行農會申請乾德宮存簿(縣府同意函+乾德宮宮印+鄭俊雄私章)存簿名稱「乾德宮鄭俊雄」
領款時要2個印章,宮印由會計保管、私章由管理人保管!
2、103年12月俊雄已將「乾德宮 鄭俊雄」宮印、存簿、移交給謝文賢, 謝文賢只要取得「縣府同意
公文」即可至銀行辦理過戶,至今不依法取得縣府同意函、辦理過戶,反而胡亂指控鄭俊雄沒有移交,
一心想陷俊雄於不義。
指控二、
※八年九個月金牌才增加16面、乾德宮負債48萬?現金也減少、台林股票及台紙股票也少了很多...
說明:宮廟的金牌增加到一定數量後,本就會將其變現後轉存入存簿內。
1、議員自己也表示移交清冊上頭尚有800多萬定存現金盈餘,又何來負債一說?
2、關於現金減少部分,怎麼能不提房屋增加二棟、土地增加三筆、贈消防隊勤務車,厠所與儲藏室重新
建造、辦公室裝潢整修、購置辦公設備與外圍環境整理等費用!用如此斷章取義的說詞、混淆視聽。
3、俊雄任內未曾就乾德宮的股票在市場上買賣過,然因股票公司本身虧損減資或賺錢配息的情況下,持
股數量就會跟著異動,劉景滄身為議員,未盡查證責任而胡亂指控,顯見其動機只想抹黑鄭俊雄!
指控三:
※卸任前兩個月、密集提領4.191.653元,錢都跑到哪裡去了?
說明:縣府委託乾德宮爐主宮,辦理彰化縣媽祖繞境活動、預算案收支還是代表會審查通過,還有大甲媽祖
參加田中踩街祈福活動,相關的收入與支出全都記載財務報表上,劉景滄、謝文賢睜眼說瞎話!
指控四:
※偽造文書想篡奪乾德宮!
說明:劉議員跟縣府關係密切、將近四年了你會不清楚!102年底縣府要求鄭俊雄盡速籌備成立信徒管委會
的籌備會印章,跟移交給謝文賢的乾德宮宮印不一樣。乾德宮在俊雄任內已經合法立案,管理、經費
動支均須依循制度,豈是俊雄可以篡奪?劉議員用字遣詞聳動不實,故意入人於罪」
指控五:
※檢察官將三人分別收押及交保
說明:
1、介紹一個簡單的法律常識:檢察官並無收押權。且請問收押的資料證據在哪?
2、關於交保一事:105年4月13日謝文賢管理中的乾德宮、回函檢察官的01號函稱103年僅交接清冊
一份,關於104年前8年之香油錢並未交接等,「此乾德宮公文明顯誤導檢察官陷害當事人」幸虧簡
雲龍里長作證提供當天在現場照相、相片內有接交里長、代表與點收財產物品等照片,以及陳瑞卿里
長等找出8年9個月財務報表供檢察官對照,此事已經澄清真相,事後檢察官與律師親至乾德宮查證
並查獲所有帳冊資料皆在乾德宮內,證明所有指控皆是故意造假、意圖迫害他人。
指控六:
※指控廟婆偷開香油箱、並分錢給志工、八年九個月信眾投入香油錢都跑到誰的口袋去?
說明:廟裏的香油箱是會計與公所人員負責管理與廟婆無關。
1、廟婆的金紙箱是她自備、放置在金紙財帛旁的個人保險箱,自己出錢買金紙賣金紙,盈虧自付其個人
如何支出與廟無關。依過去慣例、廟婆與乾德宮的約定就是負責管理廟內一切內、外環境衛生整潔、
打掃清潔廁所,整理神尊與貢桌並焚香協助禮生敬佛,接待來賓等工作....。
2、香油錢開啟必須由公所派人與會計、志工、廟婆等四到五人以上,一同開啟點算後由會計存入銀行,
檢察官、律師也都在乾德宮內查到8年9個月所有帳冊與進香資料之所有收據全都在,經比對查證、
會計確認相關財務收據收支平衡無誤。
指控七:
※議員連番上網、貼圖開記者會指、田中公所爆弊案、秘書等五人被起訴、!
說明:此案原由:步道工程四次流標,主因是物價上漲工程沒有包商願意投標,已到年度12月底最後一
日工程款面臨繳回國庫之際,公所陳秘書積極尋求地方人士協助找包商、並拜託包商能以最底價承
包,讓八堡一圳步道大社段工程得以順利施工,惟有心人士惡意藉端檢舉傷害相關協助人員,最終法
院也已證明事實真相後、還所有人清白,但委屈終難還。劉景滄卻故意拿舊烏龍新聞、四年來無時無
刻以霸凌人為樂、真是過分!
*請劉景滄議員多留意民生議題,以政見而非以抹黑其他候選人方式贏得選民支持,你一再抹黑、霸凌,本人已透過司法程序進行中、請勿一錯再錯!
回應事實真相人:鄭俊雄
中 華 民 國 107年 8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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