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竹資訊漏未公告簡訊服務費用調升裁罰金額出爐】
處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9年6月23日
二、受裁罰對象: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邱○○。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8日接獲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送交之行動電話簡訊特碼服務契約書(契約期間自109年5月1日起至110年4月30日止),#將調升簡訊服務費用,對公司財務業務核有重大影響,#惟該公司遲至109年5月5日始公告申報相關訊息,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有關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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