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HA藻油 ~ 媽媽寶寶的聰明營養素
從媽媽懷孕開始到寶寶2歲前,是寶寶智力發育的關鍵期,在這段期間補充足量的DHA可增進孩子的認知表現(包括:推理、記憶、專注、語言、反應)。因此,建議媽媽可以從懷孕中期補充DHA至產後哺乳,而出生後的寶寶,也可以吃有額外加入DHA的牛奶或食品,以幫助寶寶攝取足量的DHA。
在DHA的攝取劑量方面,國際脂肪酸和脂質研究學會(ISSFAL)建議懷孕及哺乳媽媽每日至少要攝取200mg的DHA。而荷蘭衛生理事會對0~5月齡嬰兒每日所需之DHA建議量為20mg/kg bw(公斤體重)。另,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則建議6~24月齡嬰幼兒每日攝取10~12mg/kg bw的DHA。
市售DHA有來自微藻萃取的藻油及魚類萃取的魚油,媽媽寶寶該怎麼選?大多數的魚油同時含有高量EPA,對媽媽寶寶而言,EPA畢竟不是主要補充標的。因此,比較建議媽媽寶寶選擇來自微藻萃取的藻油。
市售DHA藻油品牌眾多致人眼花撩亂,媽媽寶寶又該怎麼選?選擇藻油,必須考慮製程、濃度及風味,而在這三個要件上,西班牙Solutex專利海洋油品製造廠的製造技術,堪稱居全球先端。
西班牙Solutex以其領先全球的超臨界二氧化碳流體萃取技術,生產DHA含量最高可達75%的藻油,是目前全世界最高規格。此外,在製程的最後階段,輔以專利Cleantex淨化去味技術,利用氮氣去除油品中的汙染物(重金屬、多氯聯苯、戴奧辛等)並消除油品味道(腥味、臭味等),從而製造出味道極佳、接受性高的純淨油品,是媽媽寶寶一同補充DHA的首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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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的攝取劑量~
資料來源:GOED彙整Global Recommendations for EPA and DHA Intake (Rev 19 November 2014)
專利要件中的專利三性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8期(2021,10)
全世界的疫情持續發燒,未有停歇趨緩的走勢。因而所有的焦點都放在防疫與疫苗的討論之上。然而,誠如疫情剛發生時,有許多關於人身自由限制的憲法層次議題,曾有廣泛的討論。本期特別連載有二篇,「行政法研究室專題」邀請李建良老師,以居家檢疫所發生的實際行政爭訟案例,來探討行政處分所涉及的基本問題。另一連載「經濟刑法第四講」,由黃士軒老師就實務上常發生卻鮮少被探討的「多層次傳銷特別刑責」,進行深入的說明與探討。
另外,釋字第806號解釋,就街頭藝人表演許可,所涉及自治規則的限制,進行是否有違憲的審查,亦值得關注。法學論述欄目部分,邀請王志誠老師,就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有關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爲之認定標準,從立法論、學說與實務見解的統整歸納後,提出其最終見解。
最後,本期大法庭選輯兩則裁定見解,係就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以及不獲會晤之郵寄掛號催吿函的生效時點,亦值得高度關注。
📕本期內容
【法學教室】
🎯法官聲請地方「自治條例」違憲/吳信華
🎯流抵約款/温豐文
🎯道路競駛與客觀結果歸責/古承宗
🎯販賣槍枝──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王士帆
🎯簡政便民?同次股東會進行同額減資與增資之程序/張心悌
🎯神聖的受益權與附條件之解約金債權?/葉啟洲
🎯‧郵件投遞員從屬性的具體認定標準/林更盛
🎯我的著作、你的著作權?/王怡蘋
【特別連載】
🔸行政法研究室:第三講
行政處分的消滅、構成要件效力與行政爭訟──COVID-19居家檢疫的法學思考實驗/李建良
🔸經濟刑法:第四講
初探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罪(上)──以關於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判斷的我國立法、學說與實務為中心/黃士軒
【法學論述】
✒證券交易法上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行為之認定標準/王志誠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行政程序法「時效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
📃部分土地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出賣土地之效力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時事直擊】
◾街頭藝人取得許可證方可表演案──釋字第806號解釋
◾手機大戰開打──淺談專利授權
◾電機大廠經營權爭奪戰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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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在北美智權報280期的中《IP小辭典》,我們介紹了新型專利形式審查,這一期我們來談一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由於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並未對是否合於專利要件進行實體審查,導致新型專利權的權利內容存在著相當的不安定性及不確定性。若新型專利權人利用此一不確定的權利而不當行使,可能產生權利濫用之情形,對第三人的技術利用及研發帶來相當大的危害,因此搭配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就專利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向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以釐清該新型專利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疑義,惟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能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考。若任何人認為該新型專利有不應核准專利之事由,必須依專利法第119條規定提起舉發,始能撤銷該新型專利權。......